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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而受惠。根據日本 2015 年能源白皮書,日本已與美國簽署頁岩油瓦斯、液態 天然氣 20%輸入量之契約,預定於 2016 年之後開始向日本供應,屆時能對提升 日本能源輸入多樣化之提升有所助益。2014 年的第四次「能源基本計劃」中確 定了日本今後能源安全的目標:以 3E(Energy Security 能源安定供應、Economic Efficiency 經濟效率、Environment Conservation 環境保存)+S(Safety:安全性)

的基本觀點,且加上國際性與經濟成長的重要性的視野,沿著此方向繼續朝著強 化並改善能源安全保障的方向前進。

(三)日本 311 後相關法令的變更

1. 省能源法修正案之概述

日本最早的節能法可追溯到 1951 年的熱管理法(熱管理法),係針對於工廠 及作業地所使用之燃料與熱源的有效利用為目的。省能源法案於 1973 年爆發第 一次石油危機後提出,於 1979 年通過並施行,到 2013 年已通過若干次的修正,

其中除了擴大納入節能範疇的能源來源與能源消費部門,尚且還為了因應 311 東 日本大震災而做的進一步修正案。2013 年經修正後的省能源法係針對產業、運 輸、業務、家庭四大部門之能源效率提升,分別針對 1. 工場、事業場, 2. 運 輸,3. 住宅、建築物, 4. 能源消費機器,5. 對一般消費者的情報提供等五個 部分規範之。基於缺乏自主性能源之原由,日本施行節能政策早於世界其他先進 國,其成效亦是全球有目共睹的,原先對於節能的重點著重於減少石化能源用

「量」與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等兩方面,而在 311 東日本大地震之後,日本體 驗到電力供需的緊迫,因而將「時間」的觀念加入,在用電尖峰時段的節能對策 納入整體節能政策之中,其中一個重要的觀念為「電力需求平準化(電気の需要 の平準化)」,亦即減少冬夏兩季日間時間帶(用電量大的時段)的用電量,並且 擬將尖峰時段的用電需求挪用至非尖峰時段來紓緩尖峰時段的供電吃緊。關於省 能源法之修正的重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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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力需求平準化的時段

設定用電尖峰時段:夏季 7~9 月、冬季 12~3 月的 8~22 時(包含假日),期 望將此一期間時段的用電量降低。

(2) 針對用電事業者應有的處理措施:

a. 將電的使用改變成燃料與熱能的使用(change)

導入都市天然氣等燃料設備,以自備的發電設備或熱電共用(cogenera- tion)的設備來發電。

b. 轉變用電器具的使用時間,調整至非尖峰時間帶時使用(shift)

工廠使用之用電力加熱設備等的機具的運轉時間挪至平準化時間帶 以外的時間,以自動化的設備來操作。此外,可蓄電之設備在時間帶以 外的時間充電,儘可能地降低用電尖峰時段的用電量。

c. 徹底執行與電力需求平準化時間帶相關之省電(cut)

導入 BEMS50與 ESCO51、其它於電力需求平準化相關之服務提供者等。

(3) 電力需求平準化的衡量基本單位

「節能法」規定企業節能以每年減少 1%以上之能耗為目標(努力義務),為 了讓在電力需求平準化時段所採用之節能對策較在其他時段有較好的待遇,政府 將「電力需求平準化的衡量基本單位」導入用以計算用電量。在以往的節能法下,

用電事業者之能源消費單位的計算方式為「能源消費基本單位」,而在修正法下,

用電事業者可以選擇以舊制或新制評價方式來計算能源消費單位,並取高於 1%

的一方上報節能成效。

從日本的節能源與省能源法可以看出,日本對於節能的觀念起步很早,並且 隨著時代的進步,同步地將國內的節能政策與國際的能源-氣候議題做接軌。日 本政府為了達到追求能源安全目標所做的節能,以及為了配合抑制暖化所做的減

50 Building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連鎖企業的建物能源共同管理系統。

51 Energy Service Company: 能源服務公司,用戶的能源使用狀況之分析、改善、設備的導入等 服務,協助用戶削減能源使用之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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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能源政策需要有更明確、更完整、有效之制度架構作為基礎,並且賦予各項 政策工具法源依據52,因而有了節能法以及演化成後來的省能源法。311 核災後,

在電力不足的壓力下,日本政府遂提交了省能源法修正案,進一步地將「時間」

的觀點植入節能的觀念中並法源化之,將日本的節能政策推向更加全面性的境 域。

2. 電力產業之電力自由化與電力零售

基於穩定的能源供應為戰後經濟復興之必要條件,日本政府於二戰後開始著 手進行電力產業的改革,將原有由國家管理之「日本發送電氣株式會社(股份有 限公司)」與 9 間配電公司改為民營,以活化日本電力生產體制,惟電力價格仍 由政府來主導。民營化之後的電力事業成立了北海道電力、東北電力、東京電力

(以下簡稱東電)、中部電力、北陸電力、關西電力、中國電力、四國電力、九 州電力,以及後來才成立的沖繩電力等 10 間電力公司53,稱之為一般電氣事業 者。雖說是電力事業民營化,但是每間電力公司分別負責各地域之供電,例如東 京地區的電力供應由東電負責,跨區供電的情況則因為東日本與西日本的供電頻 率各有不同(東日本為 50Hz,西日本為 60Hz)而無法大量互通,因此形成了各 地域供電獨占的局面。而在日本經濟泡沫化後,政府為整頓高發電成本結構與內 外價格差等問題,開啟了將競爭原理應用在電力產業中的討論,期望能提高電力 產業的經營效率。日本政府為進行電氣事業制度之改革,1995 年導入電力價格 競價制度(競爭入札);2000 年實施零售自由化(小売自由化),以用電大戶者

(原則上為 50 瓩)為對象,例如大型工廠、百貨公司等用電量極高的業者,特 許其以特殊身分加入發電市場,稱之為特定規模電氣事業者或新規參入者,並能 自由選擇供電企業向其購電(而用電量較小的用戶如小型工廠、一般家庭等仍受 到管制,電力仍由十大一般電力事業者獨占供應)。特定規模電氣事業者因其業

52 許雅音(2012).日本將於 2013 年通過節能法修正案.工業技術研究院 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http://km.twenergy.org.tw/ReadFile/?p=Reference&n=2013114102027.docx

53 目前日本共有 10 間電力公司,最後成立之沖繩電力係於 1972 年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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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而生的電力(例如燃燒垃圾或設置太陽能板而生的再生能源)可以利用一般電 力公司既有的配電系統來販售電力。此外,各地區電力公司將不再獨占各地區的 供電業務,也將能夠進行跨區販售電力54。2004 年將各電力公司的送電與配電部 門之會計作業系統分離,並根據電力產業中有經驗的人士的意見創立電力系統利 用協議會來進行監督、制定規則等;2007 年開始討論將一般家庭之微型發電納 入發電零售自由化範疇中之議題;2011 年因 311 大震災所引起的大規模停電事 故,日本政府決議將再生能源導入電力自由化之規制改革之中;2014 年成立電 力自由化法案,並於 2016 年實施全面電力自由化(山口聡,2007,頁 3; 柏木孝 夫,2015, 頁 96 )。

2016 年 4 月以降,日本電力市場全面自由化,既有的電力供應與需求模 式將有所改變。除了特定規模電氣事業者之外,用電量較小的用戶如小型工廠、

一般家庭等亦能自由選擇供電業者,購電對象不再僅限於十大電力公司,電價也 從固定電價改為動態電價(dynamic pricing)。更重要的是,擁有發電系統的家庭 用戶亦能參與電力販售,亦即需求轉向供給,包含一般家庭在內之電力買賣的新 的現金流系統將成型。為實驗動態電價,北九州市被選定為第一個實驗實施的城 市,藉由在一般家庭裡安裝智能電表,用戶得以確認即時電價與用電量,並在用 電尖峰時刻來控制用電,達到省電的效果,此稱為「需求面的回應(demand response)」。除了即時調整用電量,自家發電系統所產生的電也能夠回到零售市 場上進行販售,改變舊有的單向模式,建構起「智能網絡(smart network)」並 且促成「智能社區(smart community)」的形成。

安倍首相所提出的第三支箭即是以民間活化來帶動日本經濟再生的成長戰 略,而民間活化的催化劑一部分是以電力產業的全面自由化與民間化來促成。能 源產業的活絡除了由民間開啟之擴大內需創造需求外,並將電力與天然氣的產業 導入國際性觀點,轉變其結構而將之轉型成輸出產業,以海外市場為目標。另外,

54 以往各電力公司之間的電網大多並無相連,即便有相連但能夠跨區傳送的電量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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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再生能源導入經濟成長的觀點,把再生能源的政策地位提升到初級能源等級,

積極地拓展再生能源的發展前景。再者,將國內的能源企業綜合化,創造出天然 氣公司兼售電力、電力公司兼售熱能等之「綜合能源企業」的新企業形態並育成 之,並最終以行銷國際市場為目標,作為日本成長戰略中最重要的政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