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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核電,倒說不說是支持其重振日本的偉大理想61。因此,此次 2014 年東京 都知事的補選結果顯示出的也許只是東京都選民們的政黨傾向,而非等同於支持 其重啟核政策,但卻無法掩蓋將重啟核電做為安倍經濟學之耀眼光環下隱藏性政 策的事實62。隨著距離 311 核災爆發的時間愈久,日本人民對於核災的恐懼卻也 逐漸受到了對經濟發展、確保就業、穩定電力的冀望而悄然生變了63

二、日本與全球能源治理

能源做為當代最重要的資源之一,握有能源之政治上的意涵為其策略上的價 值大於其經濟上的價值。傳統能源做為一種策略性商品、主宰著當代全球能源市 場超過半個世紀,所掀起的全球能源爭奪戰不單只因能源本身的價值與功能,更 重要的是因能源之地緣政治的特性。在全球能源市場中,做為全球第三大石油進 口國、第三大核能發電國(311 核災前)的日本是一個有力的市場推動者(market mover),因此日本能源政策的動向會影響全球能源市場的脈動(Valentine et al., 2011, 1865)。而從全球能源治理的觀點來看,日本做為 UNFCCC 中《京都議定 書》的推動者,以及在 G7/8 中能源效率合作國際夥伴(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for Energy Efficiency Cooperation)的促成者,除了本身對於減碳行動的以身作則外,

尚且藉由國際制度來影響世界各大工業國的減碳意願,因而對全球氣候變遷協議 握有倡導權的日本也是全球能源治理的強而有力的影響者(Valentine et al., 2011, 1865)。本小節將進一步探討日本於 UNFCCC 及 G7/8 高峰會中的行動及表態、

日本在面對全球能源版圖位移之際的應對,以及日本 311 福島核災對全球能源治 理之影響等日本之國際事務來分析日本在全球能源治理中的角色及定位。

61 林彥瑜. Op. cit.

62 Ibid.

63 冉泽.(2016). 日本民众对核电的态度正悄然生变. https://read01.com/MJGn27.html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所召開64。之後,第二次氣候會議於 1990 年 召開,並隨後發展成 1992 年巴西里約召開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會中通過

64 Wikipedia. http://en.m.wikipedia.org/wiki/World_Climate_Conference

共 同 履 行(Joint Implementation, JI)。《京都議定書》為第一份全球達成協 議的減碳條約,但僅要求附件一之 38 個已開發國家進行以身作則的減碳行

65 按照「雙軌制」要求,一方面,簽署《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要執行其規定,承諾 2012 年 以後的大幅度量化減排指標.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和未簽署《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則 要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採取進一步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

66 資料來源:低碳生活部落格. http://lowestc.blogspot.tw/2015/12/ng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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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其象徵性意義遠大於實質性意義,因而在《京都議定書》於 2012 年失 效之際,UNFCCC 會立協議來要求世界各國一起參與、共同承擔減碳之責 任,進入全球減碳行動的第二階段。根據外務省(2010),身為地主國的日 本,在此次京都會議中所扮演的角色為建立國際減碳框架的推手,並且期許 再推動另一個納入全球主要經濟體之公平有效率的國際框架。

4. COP13:2007 年的印尼峇里島會議中通過「峇里島路線圖」,各國確立了 2008 – 2009 年的國際協商架構,預定於 2009 年底的哥本哈根會議達成協 議,制定「後京都」氣候變化新對策與更徹底的減量目標。另外,「峇里島 路線圖」確立了「減量(mitigation)」與「調適(adaptation)」並重的氣候 變遷因應策略67,然而日本在此次會議中對於再次制定類似《京都議定書》

之強制性的減碳協議卻抱持著游移的態度。

5. COP15:2009 年哥本哈根會議召開的主因是為延續效期將屆的《京都議定 書》、期能達成一個要求全球減碳的後京都議定書。日本政府(民主黨)在 此次會議中許諾將於 2020 年減少其溫室氣體之排放量達 1990 年之 75%的水 準(即減少 25%),並建立在「在一個公平且具效率的國際框架之下、所有 主要的經濟體皆參於之」、「主要的經濟體皆同意之具野心(ambitious)的 減碳目標」的前提之上(Valentine et al., 2011, 1866)。日本所提出的承諾為 該會議中所有已開發國家中最具野心的企圖,而此企圖乃是建立在其國內核 電擴張計劃之上(Kuramochi, 2015, p. 1321)。儘管 COP15 並未達成《京都 議定書》到期後的第二階段減碳協議,所促成的《哥本哈根協議》也不具法 律約束力,但是日本表示仍願意恪守上述之減碳承諾(Valentine et al., 2011, 1867)。

6. COP16:日本在 2010 年的坎昆會議中提出了在《 京 都 議 定 書 》到 期( 2012)

67 資料來源:後京都氣候談判的五大難題. 能源報導. 經濟部能源局。2009 年 10 月。

http://energymonthly.tier.org.tw/outdatecontent.asp?ReportIssue=200910&Pag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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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後 其 不 再 有 意 承 擔 減 碳 的 義 務 , 指 出 了 美 國 與 中 國 若 不 願 簽 署 , 只 會 使 後 2012 的 新 協 議 更 加 強 化 了 框 架 的 無 效 率 與 不 公 平,亦 是 日 本 不 願 積 極 參 與 的 主 因 。 該 決 定 可 以 解 讀 成 日 本 居 於 美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之 間 對 於 全 球 氣 候 議 題 的 斡 旋 角 色 ( Kuramochi, 2015, p. 1323; Van et al., 2009, p. 331) 。另外,該項決定雖然收到了開發中國家與環保團體的指 摘,但卻獲得其國內輿論的支持,尤以商業部門的支持為最( Kuramochi, 2015, p. 1323; Lord et al., (Eds.). 2011, p. 210)。

7. COP19:2011 年之 311 大震災使得日本的哥本哈根承諾變得無法達成,因 而於 2012 年向 UNFCCC 報告了其將修改對於 2020 年之減碳目標計劃,並 將重新訂定新的能源於環境策略。2011 年,日本政府推動「共同減量額度 機制(二国間クレジット制度、JCM)68」,利用 JCM 取得的減碳額度,

抵減 2030 年減量承諾,即成為日本的重要氣候政策69。2012 年 9 月新頒布 的「革新能源與環境戰略(革新的エネルギー・環境戦略)」計劃書,第一 條即詳述了非核社會之實現(亦即恪守核電廠 40 年運轉年限之規定,現役 之核能電廠將逐步於 2030 年代末除役,並不再新建核電廠),且將原定於 2030 年達到之哥本哈根承諾(較 1990 年之碳排水準減少 25%)下修至 20%

(環境省,2012; Kuramochi, 2015, p. 1321)。同年,自民黨新政府上任,於 2013 年華沙會議中(COP 19)提出的新減碳目標,訂定於 2020 年達到較 2005 年水準減少 3.8%,經換算後較《京都協議書》中 1990 年減碳承諾增加 3.1%的排放量,是不減反增的碳排放目標70

8. COP21:日本在 2015 年的巴黎會議中訂出將在 2030 年前達到較 2013 年減 少 26%碳排放量的目標。對日本而言,此次會議的最大的特色,亦是日本提

68 JCM 是指日本與另一國家簽定雙邊減碳協議,日本將節能減碳的科技移轉到對方國家,來換 取該國的減碳總額度的一半作為日本本身的減碳額度,為一種碳權取得機制。

69 資料來源:”COP21《巴黎協定》之觀察與啟示”. 能源報導. 經濟部能源局. 2016 年 1 月.

http://energymonthly.tier.org.tw/Report/201601/23.pdf

70 WWF. [COP19/CMP9] “日本の新たな削減目標に対し高まる批判”.

http://www.wwf.or.jp/activities/2013/11/1170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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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新減碳目標的誘因之處在於無論是已開發國或是開發中締約國皆對全球 暖化之對抗具有共識,並願意克盡己職、各司其職,各自提供國家決策貢獻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之碳排承諾(pledge)與回顧(review)

71。鑑此,日本政府在 2015 年 12 月實施「美麗地球行動 2.0(ACE2.0)」計 劃72,並在 2016 年春天召集了「地球暖化對策計劃」,提出「能源與環境創 新戰略」、「能源革新戰略」等較為積極的減碳政策。

在全球氣候治理的框架下,日本所扮演的角色是頗具特別且耐人尋味的。首 先,身為一個全球主要碳排放國,日本所提出的減碳計劃與其它碳排大國的相比 顯得特別積極。先不論中國與印度等開發中國家之減碳責任應與已開發國家的有 所區別,相較於美國對於減碳協議抱持著躊躇不前的態度,日本積極促成《京都 議定書》以及推動後京都協議之協商等行為除了在氣候變遷的框架下對於抑制溫 室氣體排放有著制度上的貢獻外,亦在國際能源治理的建制中起了能源治理的領 頭羊之效。再者,日本除了較為積極地在國際制度架構下扮演模範生的角色外,

還仍呼籲各大碳排放國「有意義的參與」,企圖以其自身的貢獻與成效來影響其 他碳排大國的跟進意願。有鑑於日本前兩大貿易夥伴-美國與中國-分別為已開 發與開發中國家之中最大碳排放國,二者的減碳目標也應該因其發展程度之不同 而異,而日本採取的「部門別方法(sectoral approach)73」即能各別應用在已開 發及開發中國家之某一個部門技術的提升,或者是兩國之間相同部門的技術移轉 與資訊交流等。第三,日本於國際合作框架下強調並致力於協助發展中國家建 設其節能減碳之技術而藉此換取碳權,如「共同減量額度機制(JCM)」,擔 負起已開發國家對於對抗暖化之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Van et al. 2009, p.

71 資料來源:長期戦略イコール長期削減目標ではない(その1). 国際環境経済研究所.

http://ieei.or.jp/2016/02/special201511014/

72 ACE 2.0 為 2013 年公布之 ACE 的強化版,為日本針對氣候變遷所做出的貢獻。資料來源:

http://www.mofa.go.jp/ic/ch/page24e_000119.html

73 一國依照部門別定訂量化的中期減碳目標,也可依照不同部門之屬性運用不同的減碳技術,

計算出預期的排放量與減碳目標。各部門的數據經加總後可供一國做為協商數值上限的參考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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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26)。綜上所述,日本在氣候與能源治理的機制中所負起的責任除了本身 是個積極追隨者外,同時也是個感染者;在國際層級之中,日本的氣候與能源政 策的動向主要受到來自 UNFCCC 的影響,而日本對於減碳目標的堅決態度也因 此影響締約國會議的氛圍與成效,如日本在 1997 年京都會議、2007 年峇里會議、

2010 年坎昆會議,乃至 2015 年的巴黎協議,曾經影響其他締約國對於表達減碳 意願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