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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再生能源導入經濟成長的觀點,把再生能源的政策地位提升到初級能源等級,
積極地拓展再生能源的發展前景。再者,將國內的能源企業綜合化,創造出天然 氣公司兼售電力、電力公司兼售熱能等之「綜合能源企業」的新企業形態並育成 之,並最終以行銷國際市場為目標,作為日本成長戰略中最重要的政策之一。
(四)日本能源系統的轉換與 311 後再生能源的契機
根據 Smil(2010)所提出的能源轉換(energy transition),係指初級能源供 應結構組合的改變,從某個特定的能源形態逐漸轉變成一個新的能源系統,此轉 變可以是從煤轉換成石油、從石油轉換成天然氣等能源種類的轉變,抑或從能源 的直接燃燒轉換成間接發電等使用型態的轉變(Smil, 2010, p. vii)。當前的世界 正在進入從排碳密集之石化能源時代轉換成各式各樣替代能源的時代,而能源的 轉換是一個拉長的過程,並非一蹴可幾的;某個能源的使用規模愈廣泛,替代該 能源的時間就愈長(Smil, 2008, p. 141-142)。有鑑於日本為能源進口大國,為了 提升能源安全與能源自主率,日本政府一直推廣替代石油的使用來多樣化其能源 種類,而這個過程則形成了日本的能源系統轉換。根據筆者整理與歸納,近代日 本歷經了三次能源系統轉換。第一次即為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從煤礦 到石油的轉換,第二次是 1970 年代兩次石油危機之後的從石化能源到替代能源
(天然氣、核能、水力等)的轉換,第三次則是 2011 年 311 震災後從核能再回 到石化能源的轉換。
日本第一次的能源轉換是由於國際能源逐漸以廉價的石油為首所帶動,第二 次的能源轉換是為因應石油危機、降低對進口石油依存度而開啟,兩者皆由國外 因素而起,且都花了一、二十年以上的時間進行轉換;第三次能源轉換則是因大 地震所引發的海嘯襲擊了福島核電廠所引起的核能系統的災變,屬於天災並加諸 人禍而所致使之由核電系統回到石化能源系統的轉換,而且幾乎是在一夜之間的 轉換。福島核災後,日本咸信應該要追隨德國成功推動再生能源的腳步,並且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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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來擺脫對進口能源的依賴以及避免日後再次因核能而起的危險(Huenteler et al., 2012, p. 6),然而也有人指出日本所面臨到的許多議題未必能夠讓日本成功複 製德國的經驗55。2011 年,災後的執政黨(民主黨)宣佈中止全國核能電廠之運 作,在對核電的未來走向尚無法確認的情況下,政府僅能以進口石化能源來應 急,填補核電缺席及再生能源緩不濟急的能源缺口。儘管另一方面政府於災後提 出計劃將提升再生能源的地位、擴大再生能源的發展規模,然再生能源於實際情 況下,仍然無法取代核電成為日本提升能源安全的主力,也無法幫助日本擺脫對 石化能源的依賴(Vivoda, 2012, p. 138)。2015 年 8 月自民黨政府重啟川內核電 廠後,可以預見日本將逐漸回到以核電為主的能源系統之中,儘管可以確認的是 日本未來的核電政策將不再以擴張為目標,但是日本發展再生能源之途卻會因走 回核電之路而受到限制,因此 2015 年日本政府重啟核電廠或可視為日本第四次 的能源系統轉換,為從石化能源再次回到核能的轉換。
關於加速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由於現今的技術面尚且無法預期能夠達到大 程度的突破,於是政策面能夠做的就是透過法令來保障整個再生能源產業的發 展。新的能源基本計劃(経済産業省,2014)中提出,在既有的再生能源規模下,
新政策計劃欲將再生能源(包含水力發電)的發電量從現今(2012 年)的約 10%
在 2020 年提升至 20%。搭配零售電業自由化的推行,能源基本計劃下通過的「固 定價格收購制度(Feed in Tariff)」法案即是為了再生能源的普及與減價而實施 之。具有電網設備的電力公司以固定的價格購買由再生能源系統而產生的電力,
而電力公司也有義務增加再生能源發電的比例。除了法令的制訂外,日本政府亦 推動智能社區(smart community)、環境共生模範都市(eco-model city)、未來城 市(future city)等計劃,以「市(city)」為單位,透過政府以及大企業的贊助 來進行節能減碳科技的入植,一方面推廣再生能源的使用,另一方面促進民間減 碳的落實,以期達成 2050 年的日本減碳目標。
55 Scalise, P. J. (2012). Japanese energy policy after Fukushima. Policy Innovations.
http://www.policyinnovations.org/ideas/commentary/data/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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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時,地方政府常是一個有力的角色。當日本政府並未制 定實際的執行機制時,全國各行政區之地方政府則有自行訂定具法律效力行動的 自治權(Sugiyama & Takeuchi, 2008),因此有些縣市長得以制定地區性的法條來 規定廠商和企業進行減碳計畫,或者積極與民間團體合作共商對策。由於日本能 源政策與核能政策綁在一起,是由勢力龐大的能源制定鐵三角來主導並且難以撼 動,因而擁護再生能源的勢力則將觸角伸向地方政府,協同並集結地方政府的力 量來協助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例如日本 Softbank(電信公司)在 311 事故之後 集結了 35 個縣參於了其再生能源地方議會(Renewable Energy Council),鼓勵地 方政府轉向利用再生能源發電。地方政府參與的意願一方面是受到了利益誘因;
左手能從中央獲得相關補助,右手能從贊助企業獲得投資,而另一方面則因 311 災後中央政府危機處理的失職與能源政策的失靈而促成了地方政府之間的串聯
(Vivoda, 2014, p. 161),因此形成了地方政府支持再生能源,而中央政府支持核 能的一種分庭抗禮的局面。
儘管如此,日本再生能源發展仍受到許多限制,除了在政策上遭邊緣化之 外,地理環境因素與科技-系統間的整合限制也讓再生能源的發展腳步緩慢。在 政策上,日本的再生能源政策受到了來自既得利益者的杯葛而遭到漠視,而政府 當局追求能源自主安全與經濟穩定成長的目標也同時弱化了再生能源的能見度。
儘管日本政府下令於 2014 年重啟國內一部份核能電廠之運作以解決進口能 源所造成的貿易入超,再生能源的發展緩不濟急、核電成為挽救日本萎靡經濟的 一劑速效藥,但可以樂見的是日本已經深刻體悟到依賴核電並非長久安全之計。
311 後的日本已然進入再生能源系統發展的時代,以再生能源做為電力市場自由 化的前驅車,日後也將繼續以太陽能發展做為再生能源政策的核心,期許將能朝 向再生能源大國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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