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班需要行政與法令上的強力支 持,陳勇祥(2002)指出目前尚有部分縣市 未對資源班學生成績的評定訂出通則,
致使各校資源班教師評定學生成績時無 所適從。更因為抽離與外加的同時並
行,造成更多評分時的困擾。
此外,參照各縣市的資源教室實施 要點(計畫),可明白得知:各縣市並未對 資源教室的招收對象作出明確規定。從 以前的學習困難、學習遲緩以及學習障 礙,到現今逐漸走向不分類資源班的型
態,其中所遭遇到的困難越來越多。但 若有了行政上強而有力的支援與鼓舞,
對特殊教師而言,士氣當然為之一振。
融合教育觀念的導入,致使資源教 室不再是以服務學習障礙為主的教育措 施,反而更加兼容並蓄。但不分類資源 班也不是洪水猛獸,更不是另一種多障 班的雛形。因為,所有能安置於普通班 的學生,應該都是輕度身心障礙者居 多,或是社會適應良好、生活自理沒有 困難之學生為主,當然這一類學生自然 成為資源班首要服務對象。只要分組恰 當、各組人數不超過教師負荷,資源班 教師都應責無旁貸的扛起此一教育責 任。
何佩菁(2000)認為設立資源教教室 最早的法令依據是民國六十七年教育部
函令台灣省教育廳補助成立國中資源教 室之行政命令。筆者列舉各級學校設立 特殊服務型態之資源教室方案的法令依 據:
(一)特殊教育法(1997)第十三條:各級 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 適當的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 學習需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 學校(班),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 他適當場所。
(二)特殊教育法第廿四條:就讀特殊 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 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 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
「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
提醒....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 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實施
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之。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998)第十三 條:依本法第十三條輔導特殊教 育學生就讀普通學校相當班級 時,該班級教師應參與特殊教育 專業知能研習,且應接受特殊教 育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所提供之 諮詢服務。本法第十三條所稱輔 導就讀特殊教育學校(班),指下 列就讀情形:1.學生同時在普通班 及「資源班」上課者。2...….
(四)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1999)第十條:學校特殊教育班之 辦理方式如下:
1.自足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
3.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 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 務實施辦法第三條:學校應依身 心障礙學生之學習需求,提供必 要之教育輔助器材,並設立「資 源教室」,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六)台灣省國民中學成立資源班之規 定事項。
(七)台灣省國民小學成立資源班之規 定事項。
(八)台北市國民中小學資源班實施要 點。
(九)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資源班實施要 點。
(十)台北市國民中小學資源班實施計 畫。
(十一)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資源班實施計 畫。
(十二)台北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 班實施計畫。
資源教師需認識有關資源班設立的 法律法規依據,以做為班級經營與向有 關人員如校長、行政人員、家長、普通 班老師說明辦理的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