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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入條件及時機之評估

人工電子耳植入對失聰兒童及成人 在獲得說話及語言後,可提供聽覺及職 業上的益處。在手術前的評估上,國內 外有不同的規範,茲列舉下列三個單位 的評估標準以供參考(蔡昆瀛,民90):

(一)內政部獎助台北市辦理身心障礙 者人工電子耳材料費補助計劃: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領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3.重度聽障者,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 復健半年,效果不佳者。

4.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 內者。

5.先天性聽障,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 至少具有一圈完整人工電子耳存 在,且無其他手術禁忌症者。

6.以二至六歲先天性失聰者為優先。

(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1.雙耳患極重度的感音性聽覺障礙 2.年齡在二至十七歲

3.藉由助聽器無法或很難以改善其聽 力者

(三)美國曼哈頓眼耳喉科醫院之「兒 童人工電子耳植入評估表」:

1.實足年齡:四至十歲適宜,二至三 歲需考慮接受各項測驗之成熟度。

2.失聰期間:四年以內適宜,八年以 上需慎重考慮。

3.醫學和放射線檢查結果:指人工電 子耳的健全與否。

4.是否為多重障礙:非多重障礙者適 宜,合併有認知障礙者慎重考慮。

5.功能性聽覺能力:參考聽力檢查結 果的可信度、助聽器使用史和聽覺 訓練史來判斷之。

6.說話與語言能力:語言年齡和生理 年齡差距超過三歲以上或缺乏正式 語言能力者,需特別加以評估。

7.家庭組成與支持:單親家庭且另一 方對於孩子亳不關照或法定監護人 非為親生父母者,需特別評估。

8.兒童及父母對植入之期望:有合理 期望者最為適宜,期望植入後可完 全恢復正常者需特別關切。

9.教育環境:校方缺少特教理念,拒 絕或無法提供聽覺訓練或輔助設 施,需考慮改善教育環境後再植入。

10.支援服務:很難獲得任何專業支援 者(如偏遠地區),需特別評估。

另外在研究文獻方面,林寶貴、韓 福榮(民86)認為人工電子耳植入對象 的基本條件為:1、雙耳極重度感音性聽 覺障礙,且聽障部位在內耳而非聽神 經;2、無法藉由一般助聽器或其他觸覺 振動式輔助器而獲益;3、心理狀況正 常、穩定,具有高度學習動機與對結果 有適切期望者。而對於說話或語言後失

聰的兒童或成人,人工電子耳植入的預 後 效 果較 好 ,語 言後聾 ( postlingual

children)的兒童,也就是已經學習過說 話才失聰,大約五歲後才失聰的兒童,

他 們 可 以 了 解 言 語 與 說 話

(Enerstvedt,1999; 林寶貴、韓福榮,民

86)。根據Osberger(1996)的研究,聽障後 很多年才接受人工電子耳植入效果最 差。而在二歲以前植入的語言前聾兒童 所引起的爭議,主要在於診斷時,孩子 還很小,助聽器的優點評估未定、手術 本身的安全性及持久性無法確認,會有 較高外科及麻醉的危險,而且挑戰著手 術前後的管理;但從早期父母所觀察的 聽覺行為顯示,在早年接受人工電子耳 植入兒童植入後的表現有進步,這些資 料,結合更嚴謹的年紀較大說話認知結

果,顯示隨著年齡漸長,優勢愈少

(Rubinstein, 2002)。而有些父母相信植 入後可以提供聽障兒童像正常兒童一樣 的聽力,然而來自於人工電子耳植入的 神經衝動還是無法與正常聽力的傳導相 同,他們縱使有一點點的殘存聽力,但 聽力仍然是有障礙的,所以這些父母可 能會感到失望(Enerstvedt, 1999)。

一項調查接受人工電子耳學生功能 性溝通的研究指出,外在的環境會影響 其溝通功能。若孩子居住在鄉村地區,

且很少有機會接觸所需的治療、或是伴 隨著學習障礙,則不大容易從這項治療 中獲益,將孩子安置在僅有口語的環境 中,可增加其使用人工電子耳進行溝 通。此外,若孩子在接受人工電子耳之 前,就已經發展出說話能力,則更可能

使用語言進行溝通(Easterbrooks &

Mordica, 2000)。

從以上的文獻探討可歸納出下列人 工電子耳的植入條件及時機:

1.障礙程度:患有極重度的感音性聽 覺障礙,無法或很難藉由助聽器改 善其聽力者。

2.植入前之語言獲得:語言後聾者若 無其他合併之身心障礙,適於植 入;語言前聾兒童需詳細參考醫學 檢查、語言評估結果及其他合併障 礙,至少需具有一圈完整人工電子 耳且無其他手術禁忌症、語言年齡 和生理年齡差距在三歲以下及沒有 合併認知障礙者,才適於植入。

3.植入之年齡:二歲以下之成效無法 確定,需再詳細評估;二至六歲是

適合的植入年齡。

4.失聰時間:四年以內適宜,八年以 上需慎重考慮。

5.環境支持:家庭功能健全、隨時可 獲得充分的專業團隊支援服務及學 校能提供彈性化及個別化之教育環 境者,適於植入。

6.家長期望:家長對植入之成果應有 合理的期望,不可能完全達到正常 兒童的聽力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