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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有效權利保護理論之觀察

一、確保人民運用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基於有效權利保護要求而來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應確保訴訟權保障之主體 得以運用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至於公行政得否為暫時權利保護之聲請人,則屬立 法形成自由,合先敘明。 

 

        透過歷史解釋228,停止執行之人的要素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以行政處分為 程序標的所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包含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三者

。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方式是否為停止執行,尚有疑義,容 後再論229。就撤銷訴訟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雖規定:「人民因中央或 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惟若一併參考訴 願法第 1 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可知得提起撤銷訴訟者,除人民外尚包含公 法人在內230。同時,學者更認為行政機關立於與人民同一地位時,亦具有為原告 之適格231。準此,若肯定得聲請停止執行之主體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其之人的 要素實包含人民及公行政在內。 

 

        關於假扣押之聲請人,透過歷史解釋232,可以得知包含行政法上因公法上原 因而生有債之關係之雙方,從而本案訴訟中不論是原告或被告,皆有聲請假扣押 之可能。另按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 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 提起給付訴訟」,是本於公法上原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包含人民與公行 政在內,且不論何者皆有成為原告或被告之可能233。是以,假扣押之人的要素已 包含人民在內。應一併說明者係,雖然立法者肯定公行政亦得成為聲請人,惟此 乃其立法形成自由,並未牴觸有效權利保護之要求。 

 

        至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人,透過歷史解釋234可以得出,其之 聲請人為非因行政處分所生之公法上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就此而觀,凡得提起行 政訴訟之當事人,只要其所提起或將來所欲提起之行政訴訴訟類型與行政處分無 涉者,無論係人民或公行政,皆得透過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來確保其終局        

228  詳見:本文 78 頁以下。 

229  詳見:本文 94‐97、113 頁。 

230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370 頁。 

231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371‐372 頁。蔡志方,《行政救濟法新論,163 頁,旁碼 4063

。 

232  詳見:本文 78 頁以下。 

233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5 版,185 頁。 

234  詳見:本文 78 頁以下。 

確定判決之最大滿足。至於民國 100 年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規定:「關於 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所產生停止執行制度與假處分制 度間適用上之齟齬,因另涉及暫時權利保護之方式,容後說明235。 

 

        藉由上開說明可知,我國行政訴訟法暫時權利保護之規定及實務之運作,皆 肯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皆有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適用。從而,此部分現行法之規 定及實務運作足堪符合有效權利保護之要求。 

二、符合行政訴訟目的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行政訴訟功能之定位,雖有「法規維持說」與「權利保護說」之爭議,惟按 行政訴訟法第 1 條:「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

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之規定,乃兼採二者236。是以,於訴訟類型之規定上,第 4 條之撤銷訴訟、第 5 條之課予義務訴訟、第 6 條之確認訴訟、第 7 條之損害賠 償訴訟、第 8 條之公法上給付訴訟,均係請求保護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主觀 訴訟237;而第 9 條之維護公益訴訟,則屬典型之客觀訴訟238。 

 

        既然行政訴訟之訴訟種類包含主觀訴訟及客觀訴訟,為確保行政訴訟確定判 決最大滿足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其人之範圍亦應與之相符。就停止執行部分,

其之聲請人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以請求保護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要件,限 於得提起主觀訴訟之當事人,不含客觀訴訟之當事人在內。惟是否滿足有效權利 保護之要求,應就立法者所具體形成之「整體」制度加以觀察,並不得因此謂暫 時權利保護制度之人的範圍無法滿足有效權利保護之要求。據此,停止執行僅為 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一環,除此之外尚有保全程序之規定,應 一併觀察保全程序後,方足以下定論。 

 

        按保全程序區分為假扣押及假處分,前者之聲請人為公法給付關係中之債權        

235  詳見:本文 113 頁。 

236  劉宗德、彭鳳至,〈行政訴訟制度〉,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下)》,355‐356 頁

。 

237  訴訟類型之種類,若自原告起訴或國家設計訴訟之目的,與具體權益之濃淡關係,可分為「

主觀訴訟」(contentieux  subjectifs)與「客觀訴訟」(contentieux  objebtifs),前者指以保 護主觀之個人權益為目的之訴訟,後者則係原告起訴或設置訴訟之目的,並非直接提供當事 人權益之保護,而在於達成特定之立法目的。 

238  劉宗德、彭鳳至,〈行政訴訟制度〉,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下)》,362 頁。 

人,後者除因行政處分所涉之公法上爭議外,爭議之雙方當事人皆為其之聲請人

。就假扣押而言,所稱之「債權人」對應於行政訴訟之種類,係指本法第 8 條所 定之給付訴訟,其之規定雖稱:「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 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惟學理上認為提起本訴訟之人須主張給付 義務之違反損害原告之權利239,仍屬主觀訴訟之一環。至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 人的要素,除因行政處分所生之公法上爭議外,其餘之公法上爭議之當事人皆得 為其之聲請人。至於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雖有「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 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之用語,惟解釋上不宜將所稱之「損害」限縮於「

聲請人所受之損害」,蓋對照整體文義,此之損害係指「因公法上爭議而有可能 發生之損害」而言。從而,解釋上宜肯定其之聲請人不以主觀訴訟中之當事人為 限,亦包含客觀訴訟中之當事人,如此方得以避免因本法建構之暫時權利保護制 度,因涵蓋不足而違反有效權利保護之要求。 

 

        藉由上開之說明可知,無論係已提起或將來欲提起主觀訴訟或客觀訴訟之人

,於行政訴訟中皆有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適用。至於實務之運作,因將此一問題 與暫時權利保護之程序標的連結,為說明之便,容後詳述240。 

三、多元法律關係下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承前所述,停止執行之聲請人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惟行政處分除對相對人 發生效力外,亦有可能對於第三人產生法律效果,學理上稱之為「有第三人效力 處分」(Verwaltungsakte mit Drittwirkung)241。依據前開說法,停止執行之聲請 人,並不含因行政處分而受有權益影響之第三人,如此可能產生有效權利保護之 疑義。按歷史解釋並非法律解釋之唯一方式,尚有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 釋等方式242。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中所稱之「受處分人或訴願人」,就其文義而 言並不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限,更可及於「受行政處分影響之人」,從而 於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下,該第三人自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受處分人」。此 外,學理上亦指出此種行政處分既然干涉第三人之權益,自應肯定該第三人得以        

239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187‐189 頁。 

240  詳見:本文錯誤!  尚未定義書籤。‐錯誤!  尚未定義書籤。頁。 

241  陳敏,《行政法總論341 頁。 

242  陳敏,《行政法總論》,139 頁。 

依據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243,是以該第三人經訴願後即成為此處所稱之 訴願人。惟有如此之解釋,方符合有效權利保護之要求,使得多元法律關係下之 第三人於行政訴訟中,亦有使用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可能。 

 

        得聲請假扣押之主體為債權人,並不含債務人及利害關係人在內,惟若以此 認為假扣押之人的範圍無法兼含多元法律關係下之利害關係人,而有牴觸有效權 利保護之要求,尚屬過早。蓋假扣押僅為保全程序之一環,除此之外,尚有假處 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可資運用。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人,就歷史 解釋及體系解釋而觀,係指非因行政處分所生之公法上爭議受影響之人。就此,

縱然多元法律關係下之利害關係人,雖無法透過假扣押達到暫時權利保護之目的

,惟其仍屬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人的範圍所包含,故保全制度之設計,

亦肯定多元法律關係下之第三人得以尋求暫時權利保護,合乎有效權利保護之要 求。 

 

        綜上所述,我國行政訴訟法暫時權利保護之程序標的,現行法之規定及實務 之運作具有三大特色:第一,確保所有權利受公權力侵害之人民皆得運用。第二

,除主觀訴訟之提起具有暫時權利保護之提供外,於客觀訴訟亦是如此。第三,

確保多元法律關係下因行政行為所涉及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亦有暫時權利保護 制度之適用。 

第三節 暫時權利保護之程序標的

第一項 現行法之規定

        我國行政訴訟法將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劃分為「停止執行」與「保全程序」兩 大類型。停止執行之制定,在於避免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244,因不停 止執行立法例之採行而降低或減損其所獲得終局確定判決之滿足程度,以「行政

        我國行政訴訟法將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劃分為「停止執行」與「保全程序」兩 大類型。停止執行之制定,在於避免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244,因不停 止執行立法例之採行而降低或減損其所獲得終局確定判決之滿足程度,以「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