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來自憲法要求之有效權利保護 第二章

第一節 有效權利保護於我國之發展概況

第一項 學說觀點

一、德國法發展概論 

        「有效權利保護」並非我國實定法上之用語,學說上多透過比較法之方式,

對照德國法之發展而討論我國之現況。申言之,德國基本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

:「任何人的權利受到官署侵害時,得以提起訴訟」,德國學說上本此認為,基 本法除了保障人民向法院尋求救濟的機會外,更肯定人民得請求「有實效之法院 審查」(tatsächlich wirksame gerichtliche Kotrolle)的權利14。同時,德國聯邦憲 法法院亦肯定,基本法之該項規定在於賦予人民「有效權利保護請求權」(der  grundrechtliche Anspruch auf effectiven Rechtsschutz)15。 

 

      本於上開討論,德國學說上更衍生出以下問題:第一,有效權利保護之憲法 基礎。認為係德國基本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者,理由在於該規定既然保障人民 向法院救濟之途徑,本身即包含有效權利保護之要求在內16;認為非德國基本法 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者,理由在於有效權利保護之要求可由實體基本權加以導出

,並無須藉由前開規定為之17。更有認為,無論係實體基本權抑或基本法第 19 條第 4 項之規定,皆可推論出有效權利保護之要求18。 

       

14 陳愛娥,〈「有效權利保護」與「行政決定空間」對行政訴訟制度的影響〉,收錄於:司法 ,《行政訴訟論文彙編》,司法院,1998 年 5 月57 頁。 

15  BVerfGE 81, 123, 129; BVerfGE 89, 340, 342; BVerfGE 93, 1, 13. 

16  Vgl.  Klaus  Finkelnburg,  Das  Gebot  der  Effektivität  des  Rechtsschtzes  in  der  Rechtsprechung  des  BVerwGE,  Festgabe  aus  Anlaß  des  25  jährigen  Bestehens  des  Bundesverwaltungsgerichts  1978,  S,170.  轉引自:朱健文,《論行政訴訟中之預防性權利保護》,輔仁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論文1995 年,18 頁。 

17  Dieter Lorenz, Der Grundrechtliche Anspruch auf effektiven Rechtsschutz, AÖR 1980, S.638f.  轉引 自:朱健文,《論行政訴訟中之預防性權利保護》,輔仁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8 頁

。 

18  Schenke, W‐R, Kommentar zum Bonnor Grundgesetz, Art. 19Ⅳ, 1982, S.388.  轉引自:朱健文,《

論行政訴訟中之預防性權利保護》,輔仁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6 頁。 

 

19  Arndt, Praktiabilität und Effizienz, S140, 144, 146, 149, 151.  轉引自:朱健文,《租稅行政訴訟之 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以德國法為借鏡》,輔仁大學法律系博士論文,52 頁。 

20  朱健文,《租稅行政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以德國法為借鏡》,輔仁大學法律系博士論文

,53 頁。 

21  Dieter Lorenz, Der Grundrechtliche Anspruch auf effektiven Rechtsschutz, AÖR 1980, S.631‐632.轉 引自,陳愛娥,〈「有效權利保護」與「行政決定空間」對行政訴訟制度的影響〉,收錄於

:司法院,《行政訴訟論文彙編》,58 頁。 

22  Klaus  Finkelnburg,  Das  Gebot  der  Effectivität  des  Rechtsschutzes  in  der  Rechtssprechung  des  BverwGE,  Festgabe  aus  Anlaß  des  25  järigen  Bestehens  des  Bundesverwaltungsgerichts,  1978,  S.170.轉引自:朱健文,《論行政訴訟中之預防性權利保護》,輔仁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 文,19 頁。 

23  Dieter Lorenz, Der grundrechtliche Anspruch auf effectiven Rechtsschutz, AöR, 1980, S.638.  轉引 自:朱健文,《論行政訴訟中之預防性權利保護》,輔仁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2 頁

。 

認為我國憲法對於訴訟權之保障具有三大核心,分別為無漏洞之權利保護(

lückloser Rechtsschutz)、公平審判訴訟程序(Das Recht auf ein faires Verfahren

)及有效之權利保護(effektiver  Rechtsschutz)24。「無漏洞之權利保護」,一 言以蔽之,即是「有權利必有救濟」,亦即訴訟權保障人民之主觀權利受侵害時

暫時性權利保護」(vorlaüfiger Rechtsschtz)及「事後的權利保護」32;5、訴訟 期間之進行應有回復原狀之設計。第二,訴訟程序保護之委託,指訴訟當事人在 訴訟程序中應有權表明見解並請求法院慎重考慮、法院有提供資訊之義務及不可 過度延滯訴訟程序之進行。第三,權利保護之實踐,指法院的判決應賦予實體法 上相對應的權利可供執行及具有判決效力33。 

 

        透過以上介紹,並對照德國法之發展,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第一,關於 有效權利保護之憲法基礎,我國學說將有效權利保護之概念置於訴訟權內涵之脈 絡下加以討論,並與無漏洞之權利保護及公平之審判程序並列為訴訟權之三大內 涵。是有效權利保護之憲法基礎為訴訟權之保障,在我國學說上並無二見。依本 文推測,我國學說以訴訟權作為有效權利保護憲法基礎之原因在於,我國憲法並 未設有與德國基本法第 19 條第 4 項相同之規定,故僅得透過我國憲法第 16 條相 似之規定作為繼受基礎。第二,關於有效性之內涵,我國學說認為所謂的有效權 利保護,「係指對於訴訟制度之形成,禁止要件過苛以至於阻礙人民接近法院之 權利、必須確立訴訟程序保護之委託及保障權利之具體實踐」34。對照前揭德國 法之說明,此一說法似與德國學者根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所歸納而出之結果 相近。若將此種說法認為係有效性之內涵,不免令人擔心是否有掛一漏萬之可能

,蓋有效權利保護若係本於憲法上之要求而來,有效性之內涵應係由憲法所導出

,而非針對實務見解整理而來。準此,本文認為上開內容,似屬於有效性之外延

,而非有效性之內涵,我國學說似未為對於有效性之內涵加以說明。第三,有效 性之判斷,依本文之觀點,我國學說並未對於有效性之內涵加以釐清,是如何判 斷訴訟制度是否具備有效性,似未予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