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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天道福善禍淫――《左傳》、《國語》中德與報關係之探討

第一節 上天對於人世之裁判與原則

《國語.周語中》載單襄公語,云:

先王之令有之,(注:文、武之教也)曰:「天道賞善而罰淫,故凡我造國,

無從非彝,無即慆淫,(注:即,就也。慆,慢也),各守爾典,(注:典,常 也)以承天休。」

單襄公任周卿士,其言說對象為周定王。從「先王之令」四字,以及引錄文句的 簡要古樸看來,天道賞善罰淫縱使並非如同韋注所說的文、武之教,但也毫無理 由懷疑這是存在已久的古訓。

這段古訓雖然簡單,卻包含了許多對於春秋時人來說「理所當然」的觀念。

首先是「天道」。天有「道」,即天本身是具有「理」的,且此理為人所應遵行,

上天將會根據人之所為,給予賞罰。其次,天能「賞罰」,顯示天不僅僅作為自 然,抑或理則而已,而是有一「位格」存在,察伺下界,故能「賞」、能「罰」, 這就是吾人前章所云之上帝。第三,天道的原則為「賞善而罰淫」,上帝以此進 行獎懲,就確保了人世必然切合理的展現。第四,一般人多以善惡對辭,此處卻 以善、淫相對,蓋惡或指已然鑄成之錯1,而淫則可涵蓋逾越卻尚未造過的狀態2, 較為隱性。此可由下句周之封國,應恪守常理不能殆慢,得知「淫」重在心態的

1 《左傳.定公五年》:「使復其所,吾以志前惡。」杜注:「惡,過也。」

2 賈逵注《國語》此文謂:「失禮忘善曰婬也。」此處「婬」通「淫」,可知賈逵亦從「心念」的 層次釋淫。又賈逵此注不見於韋昭所引,係後人輯錄,參閱陳鴻森,〈《國語三君注輯存》摭遺(上)〉,

《大陸雜誌》,88.5(19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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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第五,周朝的「彝」、「典」被認為是天道的延伸,因此不守周彝舊典,形 同違犯天理。此處所謂常法應類似於《左傳》定四年所提及的宗周分封時,給予 就國封君的告誡或規範3,故有所差異,需「各守」之。第六,封國只要恪守周 彝舊典,便能獲得上天降福。第七,此種「德福一致」的主張,若從歷史追溯,

當即周朝立國精神之延續。4

單襄公的話,道出了周朝中央對於天道所抱持的信念。這並非特例,因為 在《左》、《國》中,可以看到更多相信上天對人間事務進行裁判與獎懲的例子,

其不勝枚舉:

1. 《周書》曰:「皇天無親,惟德是輔。」(注:周書,逸書)(僖五 宮 之奇)

2. 善之代不善,天命也,其焉辟子產?(襄廿九 裨諶)

3. 凶人不終,命也。作凶事,為凶人。不助天,其助凶人乎!(《會箋》:

我不助天以討汝罪,其助汝為惡以逆天乎)(昭二 子產)

4. 天地所胙,小而後國。(注:天之所福,小則得國,大得天下也)(〈周語 下 〉 單襄公 )

5. 不祥,罹天之禍。(〈晉語三〉 郭偃)

6. 天祚有德。(〈晉語四〉 甯莊子)

7. 吾聞之:「天道無親,唯德是授。」(〈晉語七〉 范文子)

8. 淫佚之事,上帝之禁也。(〈越語下〉 范蠡)

前四則出於《左傳》、後四則援自《國語》,發言者均異,是見時人思想之一同。

第一則常被收錄於坊間古文選本,係宮之奇勸諫虞公勿允許晉國假道伐虢之 請求。其中提到上天公平對待下民,不刻意親近或疏遠某人。所襄助者,唯德而 已。宮之奇引用之語出自逸書,顯見由來已久。

第二則是裨諶推測鄭國在重臣子西逝世,以及現任執政伯有張狂的情況下,

未來將由子產執掌政,原因在於上天必定讓善良之人取代不肖者。

第三則牽涉鄭國的一場政變。鄭大夫公孫黑性格強梁,曾於襄卅(543 B.C.)

3 定四裏子魚詳盡提到周室分封魯公、康叔、唐叔的情形,文長不錄。大略言之,魯公伯禽就國 以「法則周公」為準。康叔則受天子「命以康誥」,並「啟以商政,疆以周索」以治國。而唐叔 受周天子「命以〈唐誥〉」,並「啟以夏政,疆以戎索」以治國。這些差別顯示分封時,封國內 部的特殊性,實乃統治的考量重心。

4 周初強調的德福一致說,學者多有所及,可參閱徐復觀,《中國人性論史》,頁 27-28。〈原史―

―由宗教通向人文的史學的成立〉,頁 235-236。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 導論篇》(臺北:臺 灣學生書局,1979),頁 504。不過學界對於福德一致究竟是否周人首創,尚有不同見解。或以

《尚書.湯誥》既云:「天道福善禍淫,降災于夏。」且《孟子》徵引《尚書.太甲》亦謂:「天 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則似商人對於樹德已有所自覺,參閱鄔昆如,〈倫理學是什 麼――基本概念〉,《哲學與文化》23.7(1996.7):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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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伐伯有,又在昭元(541 B.C.)脅迫鄭國六卿與自己盟誓,昭二(540 B.C.)

時甚至欲除游氏一族之長游吉,並取而代之,故逼得子產查辦其罪。子產向公孫 黑提到,為惡者早該命絕,國家執法是為了助天行道。而從「凶人不終」一語可 知,春秋時相信上天能針對凶人裁決。

第四則為單襄公臨終前研判晉公子姬周質文兼備,德、行並俱,定有機會 掌國。其理由為上帝所賜福之人5,小者足以任國君,大者能夠得天下。

第五則是晉國掌卜大夫郭偃評論晉惠公之語。其緣由在里克等人迎立浪跡 在外的惠公為君,惠公在感激之餘,曾允諾以田疇賂。豈料甫回國內,即殺了里 克,郭偃認為惠公言而無信,且殺害大臣不吉,必定遭受上天降禍。

第六則乃衛國正卿甯莊子斷言重耳為「善人」,具有德行,必受上天庇佑,

且勸衛文公禮遇之。

第七則出自晉六卿中位居第二的中軍佐范文子之口,他在成十六年(575 B.C.)晉楚鄢陵之戰獲勝後,以天道無親微諫晉厲公。

第八則為范蠡回應句踐之語,其以為上帝反對淫佚。

上列諸說,除一般士夫外,不乏地位顯赫之重臣,其均反映春秋時期相信 上帝能夠對人世施加裁判與獎懲。不只如此,在《左》、《國》中,也對這些事件 的結果給予交代,以證明上帝裁決不虛。

第一則中宮之奇無法說服虞公拒絕晉國假道。是年冬,晉國在伐虢後的回 程裏,順道滅了虞國。虞公的貪利棄民,使其遭受惡報。6

第二則的裨諶,其推測精準應驗。在說話的隔年,也就是襄卅(543 B.C.),

伯有便碰上殺身之禍,子產隨即繼任為鄭國執政。善如子產者,果真取代不善之 伯有。

第三則裏子產聲討公孫黑之罪過,公孫黑於該年自縊,坐實了凶人不終一 語。

第四則的姬周被單襄公認為有機會掌國。成十七年(574 B.C.),晉國君主 厲公為欒書、中行偃二人劫殺。襄元年時(572 B.C.),欒書等向周請求迎立姬周 為新君,是即晉悼公。姬周即位後,晉國原本中衰的霸業,隨之復興。而從姬周 年僅十四便得繼位,實在不得不令人佩服單襄公的獨具隻眼以及天理之公正。

第五則所記輕諾寡信的晉惠公,據《左傳》載,薨於僖廿三年(637 B.C.)。

隔年子圉嗣立,但旋即被重耳一行人所殺,是為絕後。如此的結果也印證了郭偃

5 按:文中「天地」,韋注解作「天」,這是正確的。因為此處之天地,若僅是「自然」,便不可 能有賜福之事,故其仍指有位格之上帝。

6 《正義》注解僖五經文「冬,晉人執虞公。」即謂:「志在貪寶,無恤民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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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十四年前所預言的「君之冢嗣其替乎!」7上天惡報之驚駭,可見一斑。

第六則裏,受甯莊子青睞的重耳,隨後成為春秋霸主之一。

第七則中范文子期許厲公不因戰勝而驕泰,可惜厲公冥頑而無動於衷,釀 成死於大臣之手的悲劇。是見厲公不德,上天亦不親之。

第八則原係范蠡勸告句踐切勿伐吳之語,句踐不從,其後越國大敗於吳。

從春秋時人依據天道,而對相關事件進行分析,還有事件結果來看,天理 是如此昭彰,是以彼時,若有橫受委屈、含冤莫訴者,仍往往相信天理恆在,縱 然在世無辜碰上災禍、死難者,亦深信死後可乞求「上帝裁判」,給予自身公平 的處置。《左傳》即載晉國范鞅之事云:

遇欒樂,曰:「樂免之。死,將訟女於天。」(襄廿三)

晉卿欒黶之子欒盈,受欒祁誣告意圖作亂。由於欒盈素來好蓄武勇之士,晉國執 政范宣子遂於欒盈有所懷疑,益以范宣子與欒氏早先為了欒黶驅逐范鞅,種下舊 惡,故決定驅逐欒盈,盈奔楚,事在《左》襄廿一(552 B.C.)。至襄廿二年(551 B.C.),欒盈由楚至齊。迨襄廿三年(550 B.C.),欒盈在齊莊公協助下潛回晉 國,發動政變。范鞅等人銜命與欒盈一黨作戰。平亂之際,范鞅碰上欒氏族人欒 樂,彼此構兵。范鞅對著欒樂呼道不可抵抗,且說即使欒樂能夠殺了自己,死後,

也將前往上天告狀,請求上帝給予公平審判。《左氏》此處記言,情景躍然紙上,

亦見當時以為人死能夠遇到上帝。就一般常識言,周王稱天子,是為上帝之子,

然則在周人心中,上帝絕非僅僅護祐王室,而是心繫所有下民,既擔任法官的角 色,也負責獎懲的實施。

類似的例子還見於《左》成十年(581 B.C.):

晉侯夢大厲,(注:厲,鬼也,趙氏之先祖也。八年晉侯殺趙同趙括,故怒)被髮 及地,搏膺而踊,曰:「殺余孫,不義。余得請於帝矣!」

此處所談雖是夢境,卻反映春秋時期之文化。晉景公夢見高大的惡鬼,此惡鬼實 乃晉國六大家族中趙氏一族的先祖。8惡鬼所為何來?蓋趙氏子孫趙同、趙括,

受趙朔的夫人趙莊姬誣陷有意作亂,無奈晉景公耳食不察,錯殺二人,事在《左》

成八(583 B.C.)。則趙氏先祖之來,實為報復,其捶胸頓足,即見氣憤難耐,特 別的是還提到已經獲得上帝核准報仇。不久後,景公於此年四月,食畢當年剛採

7 郭偃的預言見於〈晉語三〉,時晉惠公甫即位,故可知在僖十。而由僖十至僖廿四年晉懷公被 殺,距離約十四載。

8 按:孔穎達主張此處之鬼,為妖邪之氣凝聚而成,非必真是趙氏先祖,然其說純屬臆測。吾人 並不見春秋時人提到妖邪之氣化為鬼,且據《左》成十所載,晉景公夢醒後,曾召「桑田巫」詢 夢,而桑田巫的說法與景公夢境相符。則假使不以「大厲」為趙氏先祖,另用妖邪之氣解釋,顯 然捨近求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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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新麥後,竟在如廁時意外陷落,與世長辭。從此例可知,上帝不只可對某一 事件的當事人雙方,比如前一則的欒樂與范鞅間進行仲裁。祂還可以接受與事件

收的新麥後,竟在如廁時意外陷落,與世長辭。從此例可知,上帝不只可對某一 事件的當事人雙方,比如前一則的欒樂與范鞅間進行仲裁。祂還可以接受與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