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覺、內省與提升――《左傳》、《國語》中的修身之學
第四節 春秋時期對於情感與道德關聯之論述
本章二節中,已預先指出「精潔」之概念涉及「敬」與「情感修養」之兩 大議題。而在上節裏,亦已針對敬之意涵略加說明。故於此節進而探討春秋時人 如何看待人類之情感?及其所感受到的情感問題為何?大要言之:當時認為情感 能夠發揮得宜,實因禮制扮演了重要的調節角色。不過,禮制終究不免有時而窮,
而未必能讓人的情感獲得徹底的控管,因此在春秋時期,也存在著諸多情感反常 與失常的案例,透過這些案例,也警醒後人情感純化與鍛鍊之重要。148則修身,
147 單穆公此語原本雖是因為周景王「鑄大錢」而發,但實寓含高明的政治智慧。若以一國經濟 為例,國家對於產業發展之研究,便屬「可先」備者。若逢經濟風暴,欲對企業減稅,則屬「可 後」者。假使在毫無經濟災難下,任意對企業減稅,那便是「召災」了。
148 關於情感純化,春秋時的資料少之又少,吾人但求確認彼時有此觀念即可。而據筆者所知,
佛學中「四無量心(慈、悲、喜、捨)」之訓練,對於情感純化便有極細膩之說明,讀者可參閱 張澄基,《佛學今詮.禪定瑜伽論》上冊,頁 36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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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能離開心念、情感之修養,亦可知之。以下,吾人即依序探討春秋時人的 情感相關論述。
(一)、情感之來源及其與禮制之關聯
人類的情感究竟從何而來?這點在《左》、《國》中幾乎遍尋不著相關訊息,
而最堪稱為吉光片羽者,恐怕便是《左》昭廿五(517 B.C.)中,游吉對子產之 語的說明:
民有好、惡、喜、怒、哀、樂,生于六氣,(注:此六者,皆秉陰、陽、風、雨、
晦、明之氣。《正義》:此民之六志,亦六氣共生之,非一氣生一志)是故審則宜類,
以制六志。(注:為禮以制好、惡、喜、怒、哀、樂六志,使不過節。《會箋》:在己為 情,情動為志。情、志一也)哀有哭泣,樂有歌舞,喜有施舍,怒有戰鬥,喜 生於好,怒生於惡。是故審行信令,禍福賞罰,以制死生。生,好物也;
死,惡物也。好物,樂也;惡物,哀也。哀樂不失,乃能協于天地之性,
是以長久。(《會箋》:先王以禮經天地,紀上下,協民性之所致也。揖讓周旋抑末矣)
「六志」,即六種情感,其為好、惡、喜、怒、哀、樂,而得之於六氣。六氣,
在《左》昭元(541 B.C.)中,醫和已有提及,曰:「陰、陽、風、雨、晦、明」, 故杜預採以解釋人的六種情感之根源。又,本著第二章,業已說明春秋時以血氣 概括人之本能與生理活力。而情感,就其發生與表現來說,或因抽象而不得見,
故被認為生於「六氣」。
然則關於這六種情感,還可稍加說明。整體而言,六種情感雖然均屬人類 發自內在的流露,不過其內容卻有相似之處,而不易明確辨析。比如「喜」與「樂」
類似,「惡」與「怒」雷同。則此間差別何在?筆者以為:好、惡實乃指「愛好」
或「厭惡」事物,它具有迎拒性,較諸「喜、怒」更為根本,因為喜怒是經過好 惡判斷後才能衍生的表現,這可從原文中「喜生於好,怒生於惡」獲得印證。不 獨如此,即連「哀」、「樂」,也同樣從屬於「好惡」,因此游吉才會以「生,好物 也;死,惡物也。好物,樂也;惡物,哀也」說明之。其以為:生命的存活是一 件令人愛好之事(好ㄏㄠˋ物),死亡則令人厭惡(惡物),而愛好的事物出現,
可使人快樂;碰上厭惡的事情,則帶來悲傷。由是可知,哀、樂實亦源自好惡。
然而至此,不免衍生一個疑問:假使六種情感可以歸納為好惡,為何游吉 要分列說明?最簡單的解答或許為:游吉僅僅是為了將「六志」符合於「六氣」
此一天數,故刻意為之。
但我們也要知道,根據文中所述,則未嘗沒有其他的緣故,蓋此文實辨析 了「內在迎拒的情感」、「情感於外貌、肢體之呈現」以及「情感如何引發人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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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互動」。好惡,是迎拒;哭泣、歌舞,乃是好惡呈現於外貌、肢體;施捨、
戰鬥則是由好惡進而引發的人際互動。要之,這段話對行為的發生,是從情志萌 動,容止,到實際作為,漸次描述的,可說極其完備。而更重要的是:人的六志 既然來自六氣,因此這也表示人對於事物的「好、惡」,是架構在自然而然的本 能傾向上。游吉提到對於生存,這種本能性的渴望;以及死亡,這種本能性的厭 惡,就是「好惡」最基本的表現。可惜,在游吉的話中,並未充分說明人類情感 的自然傾向,除此之外尚有多少種。
游吉之語的重要性,在其一方面在提到人的情感來源,另一方面還說明了 一個重要的問題,那便是「禮」的由來。149依文意,治國者必須「審則宜類,以 制六志」這是指六志本身不能毫無節度的放縱,而必須以禮制之。又說「審行信 令,禍福賞罰,以制死生」,即考察人民之行為,貫徹國家的命令,給與人民應 有之禍福賞罰,以制約其生、其死,這樣便能使之「哀樂不失」。而哀樂不失所 以重要,又在於它是「協於天地之性」。這樣的主張是極可注意的,徐復觀便指 出,此中含有性善之意義150,該說確實頗具見地,不過除此之外,我們還不妨再 對「天地之性」這個辭彙,所蘊含之意,進行些許的推敲。
基本來說,人所以「協於天地之性」,並不是毫無緣故的,關鍵就在唯有如 此,才能帶來「長久」。而「協」既然可以帶來長久,那麼此「天地之性」中,
也必然蘊含「善的理則」。尤其,此處游吉緣何不說「協於人性」,而要說「協於 天地之性」,這是耐人尋味的。其應當有兩個可能:一者,天地之性,是指人之 情感表現得恰到好處,而不流於放肆,導致生命傷害、早夭的狀況。151這可說是 人類最原始、也是最美好的狀態,故稱為天地之性。易言之,此乃情感抒發得宜 的活潑生命,因此若用「人性」稱之,恐不能盡其義,故以「天地之性」強調其 符合自然理則。二者,天地之性,原本便具有「天地之生」的意思,蓋「生」、「性」
二字古通152,又《孝經》中亦可見「天地之性,人為貴」一語153,《孝經》所謂
「天地之性」即是涵蓋天地萬有。因此游吉所說的「天地之性」,亦可理解為人
149 本章第一節曾闡釋子產主張取象天地之理,而用以制禮之觀點,讀者可一併參閱。
150 參閱徐復觀,《中國人性論史》,頁 38。
151 《禮記》有一則記載,頗可與此理互證「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孔子曰:『哀則哀矣,
而難為繼也。』夫禮,為可傳也,為可繼也。故哭踊有節。」見孫希旦,《禮記集解.檀弓上》,
頁 210。
152 傅斯年曾指出「性」、「生」兩字古通,且對昭廿五子產和游吉語有所討論。他認為文中明確 提到對「性」的節制,故此「性」,雖仍以一般所理解之「人性」解釋較佳,但即使當作「生」
字亦無不可。故他進而以「天地之性」,即是「天地之一大德曰生」。傅氏以「生」釋「性」,所 重乃在身體、生理這樣的生命意涵,而筆者此處所述與其有別,重在宇宙一切生命。傅氏之說,
見氏著,《性命古訓辨證》,收於氏著,陳槃等 校訂,《傅斯年全集》第二冊(臺北:聯經出版 事業公司,1980),頁 230-231。
153 唐玄宗 注,邢昺 疏,《孝經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97),頁 3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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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到天地萬物流行不息之美、或那生生不已的意志。而「協於天地之性」便是 期望人切合此一生生不息之理。然則,此說驟見難解,故實有進一步疏通之必要。
蓋世間萬物,唯有人類之生存不是全憑本能,其既可意識自我之存在,又具備自 主性,且能賦予自我目的性。154不過,卻也因為這些能力,而可能對自我及其他 生命造成極大之傷害。人類情感若是放縱,所影響者亦絕不僅是人,而足使天地 萬物無法「長久」、不得生養。故游吉雖主張以禮制情,但在節制之餘,人也應 進一步體會上天的生生之意,而泛愛萬物。155
然則,以上兩種可能性,究竟又以何者為是?筆者認為,此二者實可並存 而無矛盾之處,因為「天地之性」,就廣泛來說,即是天地間生生不息的意志。
但就人類所受之「性」的理則來說,這也是「天地之性」於人身的呈現。所以至 此,我們更應該注意的是:怎麼確切證明游吉對於天地萬有生生不息之性,有所 意識?既然如此,則不妨再看一下他議論所本的子產語:
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昭廿五)
這裏清楚說明,禮制並非就只是「人道」,而是世間萬有之道。事實上,春秋時 期對於自然要「助宣氣」、「助生阜」,便是最好的例證。156且回過頭來說,這種
「幫助」天地之態度,正是人類無私情感的流露。157因此六氣所賦予人之「情」, 在這些時候,反倒能夠讓人積極協助自然。則人之可貴,實不在於「無情」,反 倒在於「有情」了。158
走筆至此,不禁讓人想起〈晉語二〉所記載的杜原款之語,其意識到的正 是類似問題:
吾聞君子不去情,不反讒,(注:反,謂覆校,自申理也)讒行身死可也,猶有 令名焉。死不遷情,彊也;守情說父,孝也;殺身以成志,仁也;死不忘
154 人之存在異於其他萬物,且能賦予自我行為目的性之特質,參閱阿爾貝・雅卡爾、于蓋特・普 拉內斯,《獻給非哲學家的小哲學.自然》,頁 134。
155 能否「可長可久」,實為判斷上天具有善的意志之法,朱熹解《易經.繫辭上》,即有此說:「『繼 之者善』,生生不已之意。」又云:「一叢禾,他初生時共這一株,結成許多苗葉花實,共成一箇 生命,及至收成結實,則一粒各成一箇性命。只管生生不已,所謂『日新』也。」見黎靖德 編,
《朱子語類.易十》,頁 1897、1900。又其論〈大學〉也提到:「且看春間天地發生,靄然和氣,
如草木萌芽,初間僅一針許,少間漸漸生長,以至枝葉花實,變化萬狀,便可見他生生之意。非 仁愛,何以如此。」見同書〈大學四〉,頁 383。
156 〈魯語上〉里革:「古者大寒降,土蟄發,水虞於是乎講罛罶,取名魚,登川禽,而嘗之廟,
行諸國,助宣氣也。鳥獸孕,水蟲成,獸虞於是乎禁罝羅,矠魚鱉以為夏犒,助生阜也。……蕃 庶物也,古之訓也。」可為例證。
157 無私的情感在道德哲學上之意義,參閱梁漱溟,《人心與人生.略說自覺及意識(下)》,收於
157 無私的情感在道德哲學上之意義,參閱梁漱溟,《人心與人生.略說自覺及意識(下)》,收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