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世紀初期(西元 500-1000 年)
第六節 下聖上俗之社會婚姻現象
第一項 一般庶民已接受教會婚姻規範
中世紀初期之西歐,在古代奴隸制度之逐漸崩解,鄉村農業制度之播散,以及教 會所倡導之一夫一妻及異族婚之作用下,漸漸產生史無前例一致性之家眷(Household)
單位。粗估自西元 700 年開始,西歐世界方首次將家眷作為調查之對象,以計算其人 口及生產力。對此,賀立熙(Herlichy)認為,此種可供計算調查之家眷單位除提供吾人 進一步瞭解當時社會之性別狀況外,按此單位之產生,當然可降低對婦女之誘拐及強 暴,並可能減輕中世紀初期之地區性暴力。而禁止一夫多妻及禁養妾並推行異族婚,
除可抑制上流階層男人之需索無度外,亦能保守許多婦女得以留在自己家中,並給予 平民男性覓得配偶更多良機。402
此外,基督教化之婚姻似乎在較低階層之社會成果斐然,對那些無太多家財之人,
特別是那些全無恆產,甚至對自己亦無法主張任何權利之農奴,教會婚姻觀更是輕易 地取代了世俗之婚姻型態。9 世紀之調查顯示,於大片農地上勞作之農民係固定以夫妻 檔(paird off)方式出現,因在牢固之婚姻約束下,該男性農民之家眷與子孫均成為服 勞務期間之免費勞力,對主人自是好處多多,故領主們亦會與教會立於同一陣線,鼓 勵在一夫一妻之婚姻關係下多多生育子女。403
note.79.事實上,Rabunus 之意見早獲得包括教宗 GregoryⅡ及在第 8 世紀所舉行之二次宗教會議之支持。見 Brundage, Law ,Sex ,and Christian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 p.144 and note 80.
400 Brundage,Law ,Sex ,and Christian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p.144.
401 Hincmar, De divortio, interr. 15-16, in PL 125:716-25; Brundage,Law ,Sex ,and Christian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p.145 and note 82.
402 Herlihy,p.78.
403 Duby, The knight, the lady and the priest : 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 ,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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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依杜比(Dubby)之看法,其認為教會主張之婚姻原則,係藉由無數之 神職人員投身於不同時期、地區之世俗社會,最後方能為世俗社會所吸收。例如,教 士們參與人們之婚禮,為整個莊嚴隆重之儀式祝福或驅逐不祥之物,並成功地將結婚 儀式從原本在家中移轉至教會門口,最後在教堂內舉行(有些例子顯示新娘還是教士 們替新郎找的)。教士們並接續建立婚姻規範,將教會之婚姻原則落實於婚姻事件中,
因此方能成功地掌管婚姻事件之管轄權。404此外,本文認為,在封建制度影響下,往往 每個莊園中便有一個教會,故神職人員係自然融入、參與一般庶民自出生、受洗、結 婚至死亡之大小生活事務,且當教會身兼封建領主之職時,於教會所轄範圍內之一般 庶民除上開生活事務外,更需依照與教會之合約關係,履行其工作義務。如此一來,
平民百姓更無法反抗教會之各項指示,故至千禧年前之西歐,教會之婚姻思想及婚姻 規範業逐漸成為一般世俗百姓生活中之一部分,似屬肯定。
第二項 對王公貴族仍無具體影響力—以法王羅伯特
為例(Robert the Pious)
雖然中世紀初期,教會勢力係逐漸擴張,但就婚姻部分,中世紀法蘭西統治階級,
對婚姻一事,最主要之考量,仍係基於封建制度及維護自身血統等等因此,而非來自 教會之婚姻觀。
以法國國王虔誠者羅伯特(Robert the Pious)為例,西元 988 或 989 年,羅伯特 16 歲時,受其父親指定為繼承人並幫他娶了一位義大利公主,蘿撒娜(Rozala,但為人所 熟知之名字為蘇桑娜,Susanna),她是佛蘭德(Flanders)公爵之寡婦。娶後不久,不 知何因羅伯特就棄她而去,據稱是該公主之年紀對當時之國王來說年紀太大。996-997 年左右,羅伯特娶第二任妻子係勃艮第(Burgurdy)國王之女,女公爵伯絲(Berthe),
流有卡洛琳王朝血統。直到 1004 年左右(一說是 1001-1006 年間),他第一任妻子過世,
而伯絲並未為他生下兒子,於是羅伯特廢黜伯絲,再娶安如(Anjou)公爵之表親, 康 斯坦絲(Constance)為妻。405
對於羅伯特之第二次婚姻,當時神聖羅馬帝國之奧圖(Otto)三世相當反對,或許 是畏懼勃艮第王朝將因此聯姻而威脅到奧圖之地位,故縱使第二段婚姻已經得到都爾
(Tours)主教之祝福,奧圖仍竭力於影響教宗來宣告該第二段婚姻無效,理由是男女 雙方為二親等表兄妹,以及羅伯特第一段婚姻仍存在。因此,998 年之羅馬宗教會議決
404 Duby, The knight, the lady and the priest : 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p.18 and note 25.
405 Brooke,pp.121-2;Duby,p.77-83。對此三段婚姻之締結原因,杜比(Duby)猜測,第一次結婚係因對象為國王 之女,第二段婚姻則是因此可在權力鬥爭中握有王牌,第三次則純粹為獲得子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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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羅伯特必須與伯絲分開,因兩人之結婚與法有違,兩人並應接受 7 年之懺悔,一旦 羅伯特仍不從,更將因此受到詛咒。杜比(Dubby)認為教會以此種方式處理國王之婚 姻,係有其背後之政治目的,即教會係希望藉此使國王交出藍斯(Reins)大主教轄區 之權利,並停止支持奧爾良(Orleans)主教,羅伯特感到震驚,並在上開二項議題作 出讓步。
除來自教會及神聖羅馬帝國之壓力外,羅伯特更須面對來自各方貴族勢力鬥爭傾 軋生活。當勃艮第得勢,伯絲便會回來,安如獲權,康斯坦絲則取回其地位,相較於 康斯坦絲之極度專橫及無理取鬧,伯絲似乎容易親近許多,但康斯坦絲卻為羅伯特生 了包括 4 個兒子在內之一群孩子。故於 1008 年,羅伯特來到羅馬,希望教廷能使其第 三次婚姻無效,回復其與伯絲之第二次婚姻。406
最後,於人生終點之羅伯特,回顧其三段婚姻,此時,方回歸教會訓誡,引用聖 經中大衛王般地在性事上罪惡頗重之先例,除向妻子們懺悔,亦認為觸犯重婚罪,決 定以贖罪態度度過餘生,而教會仍給予其敬虔者(Pious)名號。407
承此,本文認為,法王羅伯特係屬夙與教會關係良好並有「教會之長女」稱號之 法蘭西國王,先人更為創造中世紀初期「基督教共和國」之查理曼大帝,與頒訂 8 項 教會婚姻法原則之虔誠者路易(Louis the Pious),此種「血統純正」之代表性人物仍至 晚年方「覺悟」自己在婚姻上之表現與教會所教導者相去甚遠。衡諸常理,其餘受教 會影響遠不及法蘭西之西歐其他王公貴族,或與教會本有不同政治立場,封建利益之 君王、領主與貴族,實難苛令渠等能比羅伯特更遵守教會之各項婚姻規定。
綜上,中世紀初期聖俗婚姻影響之結果,係呈現一般百姓多接受、遵循教會婚姻 觀及婚姻規範,王公貴族則仍我行我素延之「地方包圍中央」情狀。若以社會階級接 受象徵教會婚姻觀之「聖」與代表世俗婚姻價值之「俗」之落實情況,則中世紀初係 呈現「下聖上俗」(下層人民接受神聖之教會婚姻觀,上層階級則仍依照世俗標準與婚 姻觀)之景象。
406. Duby, The knight, the lady and the priest : 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 ,p.83-4.
407Duby, Ibid.,p.75,p.87. 塙 浩譯,フランス法制史概說,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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