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研究動機、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對象
之說明)。惟基於一探究竟之強烈好奇,筆者雖於寫作碩士論文時,曾嘗試將教會從聖 經婚姻觀轉變為教會婚姻法之歷史沿革,作一概覽式介紹,12但自省離上開目標仍有光 年般之遙遠距離。故承繼上開初衷,續於本論文中追溯、還原第 1 世紀羅馬帝國以降 至 12 世紀西歐世界之婚姻狀況及法制規範,盼能達成以下目標:
一、彌補目前婚姻法學研究對西歐於文藝復興、宗教改革與「婚姻還俗運動」前 之婚姻法沿革空白。
二、探討今日婚姻法中諸如婚姻之本質、婚姻之成立、婚姻障礙、婚姻成立後之 權利義務及婚姻之解消等制度之由來與發展,作為個人或其他先進日後繼續拓深西歐 甚至整個市民法婚姻法法制史(或法史學)之墊腳石。
三、說明羅馬婚姻法、世俗婚姻法及教會法之分合關係,探討教會管轄世俗婚姻 事務之原因及發展過程,此即學者稱婚姻法「由俗入聖」及「由聖入俗」之發展過程13
第二節 研究對象
第一項 時間與區域
在時間上,本文自第 1 世紀之羅馬帝國為始,至 12 世紀之西歐,循史之序分別探 討。而羅馬帝國前上古時代之古代法以及西歐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後之國家婚姻法及 教會婚姻法沿革,均非本文研究對象。
設定第 1 世紀至第 12 世紀之原因,在於世俗法代表之羅馬法至第 1 世紀時,已有 7 百多年的發展歷史,而基督教及教會法則是從第一世紀開始萌芽,因此,第 1 世紀係 世俗法與教會法首次同時出現之時期。
而對於 12 世紀之時間底線,除參照學者蕾諾絲(Reynolds)所稱,多數研究中世 紀法之歷史學者對 12 世紀前之法律均興趣缺缺,蓋因 12 世紀前之法律向多以源自於 日耳曼蠻族之誓約(Oaths)、神判(Ordeals)。 14惟依本文見解,發展至 12 世紀時教 會婚姻法,無論就基本理論或法律概念似已具雛形,並堪為今日婚姻法律法制化起源 之一,故定 12 世紀為本文研究對象之時間底線,藉以分辨此時期之婚姻法發展狀況,
應有探討之價值。惟因古代法中之 12 銅版法規定有關婚姻部分,以及 12 世紀格拉濟 亞法令集制訂後之影響,因與前述之研究對象具直接關連,故仍納入本文探討之範圍,
併予陳明。
12 葉光洲,婚姻法沿革初探—從聖經婚姻觀到教會法典,私立輔仁大學碩士論文,1999。
13 蒙吳煜宗教授於 2009 年 6 月 24 日筆者第二次論文評鑑時所提出之意見,而「由俗入聖」及「由聖入俗」之名 稱均為吳教授所賜。
14 Reynolds, Susan, ‖Medieval Law.‖ In The Medieval World. Edited by Peter Linehan and Janet L.Nelson.,2001,p486.
惟蕾諾斯亦表示,該傳統意見亦隨著越來越多研究結果之出現而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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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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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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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英里之東半球大陸。16另依德國民俗學者希許費爾德(Hirschfelder)之見解,歐洲一詞 係起源於希臘—閃米語言,歷經希臘波斯戰爭後,歐洲指希臘陸上國土。在羅馬帝國 初期,歐洲則成為地中海國家之代名詞。因此,阿爾卑斯山以北地區一直要到凱撒大 地佔領後,才成為今日人稱之「歐洲」。17而美國歷史學者麥克尼爾(William H. Mcneill)
則將歐洲分為地理上之歐洲、歷史上之歐洲。地理上之歐洲係以一條從烏拉山脈(The Ural Mountains)往南經裏海(The Caspian)、沿高加索山脈(The Caucasus Mountain Range)至黑海之假想界線,與亞洲劃分開來;而歷史上之歐洲,則以生活風格為標誌,
在近代係以英國、法國、同屬低地國之荷蘭和比利時,以及一部份德國和義大利為中 心,在西元最初幾世紀,則可將羅馬史看做是歐洲史。18其次,所謂「中世紀歐洲」,
依美國歷史學者賀力斯特及班奈特(Hollister and Bennett)所認,係指等同今日義大利、
德國、法國、西班牙、英國、北歐諸國、東歐、俄羅斯等國之領土。19而「歐陸」,依 豐富,而將上開區域名之為「西歐」,則係參考美國歷史學者提爾尼(Brian Tierney)
之意見。22
而在西歐諸國中,基於文獻之來源(見本章第三節第一項),並參照歷史沿革之順 序,本文係以日耳曼、法蘭西及愛爾蘭等三地區或國家之婚姻觀或婚姻法規範為探討
15牛津當代大辭典(The New Oxford Illustratied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2000 年版,頁 610。
16 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europe,瀏覽日期:2010.1.9.
17張志成譯,Gunther Hirschfelder 著,歐洲飲食文化—吃吃喝喝五千年(Europäische Esskultur),左岸文化,2009 年,頁 19。
18劉景輝、林佩蓮譯,威廉‧麥克尼爾(William H. Mcneill)著,歐洲歷史的塑造—從文化模式的相遇看歐洲文 明的成長與擴散,時報文化,2007 年,頁 96。
19之所以如此,係因該書之「中世紀」係指西元 500 至 1500 年,至西元 1500 年,幾乎所有今日歐洲國家均已發 展成熟。見 Hollister and Bennett,p.2
20姚梅鎮譯,孟羅‧史斯密(Monroe Smith)著,歐陸法律發達史,台灣商務印書館,2006 年,導論頁 002。
21 因今日之西班牙至西元 1270 年時,仍屬多國諸王分據之局面,至 1492 年方統一為一個西班牙王國。而今日之 北歐則受當時之法蘭西、日耳曼影響甚深,似無單獨討論之實益。見 Hollister and Bennett,p.96,p.318.
22 Tierney, Brian. Western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 300-1475, 1999,pp.7-11.依提爾尼之看法,係將地中海沿岸諸國 認屬「西歐」之範疇,惟其著作內亦有論及非在地中海沿岸之英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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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對象。
最後,雖查士丁尼大帝統治下之東羅馬帝國領土雖非本文所稱之「西歐」,惟因查 士丁尼任內頒訂之「羅馬法大全」(詳後述)對整個歐洲影響深遠,故該法典之沿革及 內容仍屬本文之研究對象,併此敘明。23
第二項 世俗法與教會婚姻法之沿革與影響
本文之研究對象為第 1 至 12 世紀之西歐之婚姻法,並從世俗(Secular)及教會
(Ecclesial)兩方面探討之。
從世俗之角度,本文係按照時間順序,先以羅馬帝國之婚姻法為首要介紹對象。
為能真實進入羅馬婚姻法所規範之時代背景,乃自羅馬之國家及其社會結構開始溯 源,其次則介紹羅馬法之由來及體系構成,接著介紹家庭風貌最後說明在羅馬法中,
針對婚姻事件呈現之具體規範,並以本文所提出之婚姻法結構分析說明。接續,本文 則介紹西羅馬帝國衰亡後,由日耳曼人建立之法蘭西、日耳曼及愛爾蘭諸國之婚姻觀 及婚姻規範。
其次,從教會之角度,本文則將先闡釋源於聖經(如馬可福音第 1 章第 15 節、馬 太福音第 21 章 12 節、路加福音第 19 章第 4 節等)及傳統之基督教婚姻觀,其次,說 明由初代教會(Early Church)之教父(Fathers,Patres)24詮釋後之基督教婚姻內涵。
最後,則說明因羅馬皇帝將基督教認定為國教(詳後述),教會婚姻觀與世俗婚姻法所 開展之第一次影響,以及教會法萌芽發展之歷程。
接續,雖西羅馬帝國於 5 世紀(另說:西元 476 年,詳後述)便不復存在,教會 組織、教會法令與教會婚姻法卻於以日耳曼族為主之國家中持續成長並茁壯,是本文 說明西方教會於中世紀初期(西元 500-1000 年)所建立之婚姻道德與婚姻法規範,並 引同時期之法規範及具體世俗君王婚姻案例,作為此段時期教會與世俗婚姻對立、衝 突及融合之寫照。
最後,本文將說明西歐於千禧年後所開展之變化,以及其中有關羅馬法及教會法 之復興及改革,並提出格拉濟亞之法令集與教會處理世俗王公貴族、平民百姓及神職 人員之婚姻事件始末,俾明教會婚姻法與世俗婚姻之實際影響情況。
23 雖對我國今日婚姻法制化,除受西歐影響外,尚受包括中國、日本等東方法制及習慣之影響,惟後二者似不乏 具體研究成果,故非本文研究之對象,併予序明。。
24初代教會係今日新教對 Early Chruch 一詞之多數中文翻譯名稱。教父意指早期教曾之教師與重要經典之作者,
或本身道德修養超凡,對教會基本教義有所發揮闡明,以抵禦異說謬誤,且經教會宣布或默認之人。參閱王任光,
頁 31;林鴻信,教理史(上),禮記,1996 年,頁 25-26;楊牧谷主編,當代神學辭典(下),校園出版,1997,
頁 8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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