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中世紀初期(西元 500-1000 年)

第四節 婚姻成立後之關係

第一項 教會:最低限度之性關係

於第 6、7 世紀及第 8 世紀早期,有少數神學作者認為應正面看待婚姻中之性所扮 演之角色。拜占庭之大馬士約尼(St. John Damascene,約 675-749 年) 為其中之代表人 物,其表示:「讓每個男人享用他的妻子吧,他無須羞窘,只需在白天或夜晚進入房間 並躺臥床上。讓夫妻做愛,使兩人真成為男人與女人,並宣告:夫妻不可互相虧負,

除非兩情相悅(哥林多/格林多前書 7 章 5 節)。你要棄絕性關係?妳不希望與先生同床 共枕?那妳所捨棄之良人將出走並為惡,而其罪行將歸因於妳之放棄。」374

從包括聖徒生平、贈言、遺言、墓誌銘之記載,均可證明中世紀早期之夫妻,與 大馬士約尼一樣地重視婚姻之愛及性愛。因此,愛之話語裝飾於墓碑,夫妻們同葬一 處。

然而,無論在東方教會或西方教會,在宗教知識份子中,如大馬士約尼般之認知 者,仍是鳳毛麟角。由賽維爾之伊西多爾(Isidore)宣稱其從耶若米(Jerome) 與奧 古斯丁所尋獲之理念,即可見一般。其表示,為娛樂而發生之性關係是錯誤,甚至夫 妻間亦同。並警告,為生育子女而為之性關係,係惡事之善用(a good use of an evil thing),故夫妻間之性關係應限制在以生育子女為目的之最低需要上。375此外,教宗大 額我略(Gregory the Great,590-604)也贊成這樣的說法,認為因生育子女所為之性關係 是微罪(minor sin),但他卻擔心該項性關係仍有使夫妻發生更嚴重性犯罪之危險,因 此,已婚夫婦只有在共同棄絕彼此之性關係時,才有免除犯罪之可能。

從數個中世紀早期聖徒夫妻之生活寫照,可看出渠等確實選擇過一種相愛卻無性 之結合。但是,對無法做出如此徹底犧牲之夫妻,教會則規勸其至少也可以在婚後 2、

3 天避免發生性關係,另外,於婚姻生涯中,並可訂出每年定期之無性生活。如在都爾

373 Ncnamara and Wemple,‖ Marriage and Divorce in the Frankish Kingdom ‖p.99, p.101;Brundge,p.141.

374―Let every man enjoy his wife .Nor should he blush, but let him go in and settle down in bed, day and night. Let them make love, keeping one another as man and wife, exclaiming:‖Do not deny one another, save perhaps by mutual consent.‖[1 Cor.7:5]Do you abstain from sexual relations? You don‘t wish to sleep out and do evil and his wickedness will be due to your bounty will go out and do evil and his wickness will be due to your abstinence‖, 見

Brundage,Law ,Sex ,and Christian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p.138 and note 47.

375 Isidore of Seville, Sententiae 2.40.13, in PL 83:645. Ibid.,p.138 and note 49.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4

之額我略(Gregory,538-595),便舉出無知識男女如何詮釋上開宗教勸誡之親身經歷。

額我略描述有一位已婚婦女去拜訪已成為修女之守寡生母,兩人相談後,該已婚婦人 決定留在修道院中,並告知其丈夫:「回去養育我們的孩子,因為我不會回到你身邊,

人若進入婚姻將不得看見神的國」。雖額我略認為此婦人之意見有誤,但本案仍可反映 出一般人民能輕易將宗教上之教導適用於婚姻中之性關係上。376

第一位貢獻出完整詳述基督教平信徒(Christian layman)生活之論文之奧爾良主教 約納斯(Jonas,約 780-843),對尋求婚姻中性樂趣之人則予以嚴正定罪。其主張,婚姻 為道德上之美事,但只能以生養後代為目標。夫妻只因感覺對了而交合係犯錯,需接 受悔罪之補償。377對於主張因為上帝創造了性器官,因此性是自然,為上帝所允許之人,

約納斯亦不贊同,按為享樂而交合係濫用上帝之創造,生殖器官就只能用於生殖,別 無他用。僅已婚夫妻於所規劃之時間及地點,並為了生養子女之故,可發生性關係。378 若已婚男人認為他們可在任何時間、方式與妻子同享性之樂趣,此種不適當之婚姻性 關係係屬重罪(serious sin)。最後,約納斯更訴諸騎士社會之價值來支持其限制性行為 之說法,其堅持,性不只會帶來道德上之危險,也會使肉體過勞。沈溺於性事將奪取 男人之健康、精力以及心理之均衡,使男人緊張與軟弱,而禁戒性事,甚至全面棄絕,

將是力量與精力之來源,對騎士生活以及道德貞潔均屬正面之資產。379

總之,此時期之道德家嘗試去調整初代教會教父們之觀點,以因應此種時代狀況。

於此過程中,道德家或教會法規立法者企圖從基督宗教之原則勾勒出一幅合理之性行 為規範。因此,從 6 世紀中起,稱為懺悔禮儀(參見下節)之文獻,成為教會對性事 看法之主要焦點文獻。

第二項 懺悔禮儀(Penitentials)之流傳與推行

380

第一款 懺悔禮儀之由來與內容

懺悔禮儀,一種教會道德文獻之嶄新類型,從第 6 世紀末起源於愛爾蘭,7 世紀流 傳至今日之英格蘭,之後便盛行於整個天主教影響之地區,自 6 世紀末起至第 11 世紀 初,日益發揮其型塑天主教性道德之影響力。

376 Gregory of Tours, Historia Francorum 9.33, ed. Brundage,Law ,Sex ,and Christian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p.139 and note.54.

377 Jonas of Orleans, De instttutione Laicali 2.1, 6, in PL 106: 167-70, 179-82. Ibid.,p.139 and note 55.

378 Jonas of Orleans, De instttutione Laicali 2.9, in PL 106: 184-85. Brundage,Law ,Sex ,and Christian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p.139 and note 56.

379 Jonas of Orleans, De instttutione Laicali 2.3, in PL 106:172-74. Pierre Toubert‖La théoire du marriage chez les moralists carolingiens,‖ in 1l matrimonio nella società altomedievale 1 :254. Ibid.,pp.139-140 and note 57,58..

380 輔仁神學著作編輯會,頁 785。雷立柏(Leopold Leeb)編,拉—英—德—漢法律格言辭典,,頁 309 稱「懺 悔禮儀」為「告解書」。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5

在此段期間所撰寫之懺悔手冊提供認罪者處理其犯罪時與上帝重修舊好之引導,

該些引導則是來自於作者之親身經歷,以及閱讀屬靈或教理之文獻所得。這些手冊一 致性地本諸牧者式之關懷,提供那些因有犯罪之思想、言語或行為而得罪上帝與教會 團體之人各種彌補之道。

性犯罪為懺悔禮儀所處理之眾多類型中數量最大之單一項目。而性犯罪之主要部 分係違反婚姻忠實,無法履行夫妻義務(Conjugal Debt),或做出相信是已得罪上帝之 性行為。至於是否傷害任何人,則非所問。懺悔禮儀嘗試慢慢灌輸調整及控制性衝動 之適當方法,以使認罪者能採納作為一種道德上可接受之生活方式。而懺悔禮儀之重 點,大部分在於對於過去犯罪之彌補,而非對未來行為之改正。不過,懺悔禮儀之作 者也明確地希望具體之悔過能改變日後之行為。一般而言,懺悔禮儀處理之性犯罪有 通姦(Fornication)、姦淫(Adultery)、手淫(Masturbation)以及其相似者,不僅限於 單純因婚姻衍生之性事,惟本文仍僅就懺悔禮儀中有關夫妻或婚姻部分加以說明。

首先,歐陸教會之古老規律,於新類型之懺悔禮儀尚未引進前,係以犯罪者公開 承認其犯罪,接續命其為公開之悔過,並將犯罪者排除於領聖餐禮或其他之聖工等程 序。此外,犯罪之人通常披上粗糙之懺悔袍,站在教會門口,對他(她)違反基督宗 教之道德法規乞求教會寬恕。另,公開之悔罪者在獲得重新接納前,尚須為禁食(Fasts,

天主教稱:齋戒),斷絕與配偶之性關係,甚至遭受公開之鞭打,以為贖罪。

由塞爾特(Celtic,即指愛爾蘭)教會引入之新型態懺悔禮儀,則以犯罪者向一名 神父不公開地認罪,續以個人其他補償之作為,為其特色。又此種型態之懺悔禮儀嘗 試提供不同種類之罪惡,引導認罪者做出適當之認罪懺悔。在許多此類之手冊,並記 載神父於告解室可期待預見之各種詳盡複雜之罪行清單。另外,對僅在犯罪者與聽告 解之神父間方得知之秘密罪行,得以補償(Redemption)或折算(Commutation)之方 式彌補,亦即得以金錢給付或其他不公開履行方式,來取代公開補償之行為。舉例言 之,依照 10 世紀之英國懺悔禮儀,其允許將一天之禁食改由 1 便士(penny)或背誦祈 禱文取代;而一年之禁食則可由給付 30 先令(shilling)或 30 次彌撒來作為彌補。381

大體而言,懺悔禮儀之作者對包括男人與女人之性癖好均抱持負面灰鬱之看法。

雖然婚姻中之性關係堪稱特例,但這些作者們仍相信,上帝僅允許夫妻基於生育子女 之目的而為性行為,絕非為愉悅之用。

既然婚姻中之性行為是一項例外,且既然性愉悅將導致色慾,於是懺悔禮儀之作 者認為婚姻中之性行為必須嚴格地照表進行並且密切地監視。照聖斐尼亞(St.Finnian)

所撰寫之懺悔禮儀(約 525-555),沒有定期停止性行為之婚姻,將失去其合法性並墮 入罪惡中,但此時期之作者僅警告未能遵守之夫妻將遭致上帝之怒。到了 7 世紀末,

未為定期停止性行為之夫妻逐漸發覺他們需接受懺悔禮儀之規範;時至 11 世紀初,定

381 Brundage,Law ,Sex ,and Christian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pp.152-4.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6

期停止性行為業成為正直夫妻間之通常作法。

第二款 與夫妻性行為有關之限制

第一目 妻子之生理狀況

懺悔禮儀根據以下二項標準,來明訂使已婚夫妻得準備停止性行為之時間:其一 是妻子生理週期事件,第二是根據教會聖餐或禮拜儀式之季節。

在女性之生理週期方面,懺悔禮儀多規定已婚夫妻應在包括月經、懷孕、生子以 及哺乳(Lactation)等時期,操練對於性之自制。對違反不得於婦女經期為性行為者,

多數作者認為通常需接受 40 天之懺悔禮儀,但也有比 40 天更短之規定。此一禁令係 源自摩西法(Mosaic law),有一些中世紀初期之作者相信在經期期間受孕之孩子,出 生時將成為醜惡之畸形,惟此種意見既非源自於希伯來聖經,亦非在古代之解剖或生 物學文獻上有所記載,故可能僅出於教會作者之認知。

懺悔禮儀常有懷孕期間停止性行為之規定。該段期間通常自可認定為懷孕之第一 個證據起算,至子女出生時為止。本項禁令並無任何宗教上先例,或者受中世紀早期 希臘—羅馬文化對性禮儀觀點之影響。部分作者相信不論行為人無心或有意,只要與 懷孕婦人以任何形式接觸,將使整個懷孕不潔淨。神職人員違反時,將接受 40 天只有 水與麵包之禁食。

當孩子出生時,懺悔禮儀規定父母親需持續在產後停止性行為,按出生之過程本 身,通常會有產後之出血,明顯地會造成性之污穢。此外,依教宗額我略一世(Gregory

當孩子出生時,懺悔禮儀規定父母親需持續在產後停止性行為,按出生之過程本 身,通常會有產後之出血,明顯地會造成性之污穢。此外,依教宗額我略一世(Greg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