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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世紀初期(西元 500-1000 年)

第二節 婚姻之本質

第一項 性結合

第一款 日耳曼法:性結合為婚姻之本質

日耳曼法將婚姻視為因同居(Cohabitation)所生之結合(Union)而非形式之行為。

於早期之日耳曼社會,婚姻為一種社會事實,而非一種法律地位。性關係成為定義婚 姻之本質要素,而婚姻則視為一個由夫妻間性關係為印記之結合,且無法以主觀意思,

至少是先生一方之主觀意思,來使之解消。345

最後,女由於結婚之結果,遂脫離其父之占有關係,而入於夫之權力支配之下,

成為夫家之血(親)族團體。子雖結婚,苟尚與其妻住於父家,則仍不能脫離父權之 支配,不過,無論何時,一經分居另組織小家庭而後,即脫離親權之支配。故在日耳 曼人中,凡為人子者,必於「自立門戶,自起煙火」(with own hearth and smoke)之後,

始能得其解放與自由。346

第二款 教會:性結合後婚姻方完成

於 8 及 9 世紀之天主教作者很清楚地瞭解性關係於婚姻中所扮演之角色,即,夫 妻雙方之性結合並非婚姻之本質要件。來自蘭斯(Reims) 之主教安克馬爾(Hincmar,

806-882)便屬其中最具代表性者。安克馬爾首次提出教會法未曾出現之交媾(Coital)

婚姻理論,該理論認為未結合完成(Unconsummated)之婚姻係不完全,因此不具完整 之效力,並有判斷婚姻是否完成之公式如下:

真札合法之婚姻,係存在於相同地位之自由人間,當自由之女方帶著家父之同 意 , 附 嫁 妝 與 自 由 之 男 方 舉 行 公 開 之 婚 禮 , 之 後 發 生 性 關 係 ( Quibus sententiis .evidenter ostendit, quia tunc est vera legitimi coniugii copula, quando inter ingenvos, et inter aeestata,sexuum commistione coniungitur)。347

雖然從字句間可看出安克馬爾有借用早期之教宗良一世(LeoⅠ,440-461)與奧古 斯丁之說法,但上開公式仍可認為係由安克馬爾率先提出。安克馬爾所提之婚姻理論,

The Medieval Origin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p.69 and note 85,note86.

345 Brundage, Law,Sex, and Christian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 pp.135-6.

346姚梅鎮譯,Monroe Smith 著,頁 61-2。

347Hincmar of Reims, Epistolae 22, in PL 126: 137-38,見 Brundage,p.136 and note 43.本文係譯自英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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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嘗試將完成性關係作為基督教婚姻成立要件中。他保留了羅馬法中認為婚姻係由當 事人同意即可成立之概念,但他認為,僅有當事人意思之婚姻並不具永久之拘束力,

只有在雙方透過交合之身體結合,才開始使婚姻全面並完成(full and complete)。有學 者認為,此一意見或許與當時之婚禮儀式均在傍晚時刻舉行,斯時特別適合交合與生 育子女有關。348

安克馬爾所提之婚姻理論係具有法律上之價值。其所列舉一連串有關婚姻之程 序,可提供證人參與見證或可由該程序所需之證據驗證婚姻是否成立。此項特色並增 加解決訴訟中爭議性案件之可能性。此種交媾理論並調和羅馬法、基督教以及日耳曼 實務之婚姻概念。但安克馬爾並無法掩蓋在他所提出之婚姻定義中仍存在之日耳曼與 基督教間緊張關係,此種緊張關係係因雙方對婚姻之基本目的及價值係保持對立之看 法所致。事實上,對婚姻事務之處理,日耳曼民間法法院與以神學理論為依歸之高級 教士,於價值體系係公開對立,此種對立關係更持續至教會就婚姻事件取得管轄權為 止。349

第二項 一夫一妻與一夫多妻

第一款 日耳曼與法蘭西

在早期日耳曼,無論實際生活或法典之規定,合法婚姻與妾(Concubinage)之區 別並不明顯。妾,此種早期日耳曼社會普遍存在之現象,係指社會地位不相同之男女

(男高女低)所存在之長期關係。此種結合並非獨佔之性關係,已婚男性通常擁有妻 子以外之一或多個妾,而妾多是女僕或女奴,兩人所生之子女對父親之財產並無任何 權利。雖大多數男性可能因為無法負擔多妻而滿足於僅有一個妻子,但在皇室或貴族 等上層階級,一夫多妻之狀況係屬常見。350

在日耳曼法中,婚姻及妾之本質均為性關係,這也是羅馬婚姻法認為與婚姻結合 無關而多所忽略之部分。因此,日耳曼婚姻係以夫妻之交合、雙方願意長久同居並生 養子女之意願等要素所組成。其中,區別結婚與妾之標準即以雙方是否具有長久同居 之主觀意願。351

以法蘭西卡洛林王朝之查理曼大帝為例,其第一次婚姻是奉母命而締結之政治婚

348 Gaudemet,‖Indissolubilité et consummation du marriage: L‘apport d‘Hincmar de Reims,‖ RDC 30(1980)35-36;Sara Acunńa,‖La forma del matrimonio hasta el decreto ‗Ne trmere‘,‖Ius canonicum 13(1973)149-50, Brundage, Law,Sex, and Christian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 p.136 and note 44.

349 Brundage,Ibid.,p.137.

350姚梅鎮譯,Monroe Smith 著,頁 45;陳惠馨,頁 168。

351 Brundge, Law,Sex, and Christian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 p.130;栗生武夫,法の変動,頁 140。依 Brundge 見解,似可認為情婦雖在客觀上為長期關係,但男女雙方主觀上並無長久同居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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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太后貝托拉達主張和倫巴人聯盟,雖然也主張和羅馬教宗維持友好關係。因此她 親赴義大利巴維亞(Pavia)商談婚姻事宜,結果是一樁三重婚姻:查理曼和其弟卡羅 曼娶倫巴王戴西代利烏斯之二女,而查理曼之妹則嫁戴西代利亞斯之子阿達奇斯

(Adalgis)。因母命不可違,西元 770 年聖誕節,查理與戴西代利亞(Desideria)於梅 因斯教堂結婚,不到 1 年即告分離,另娶一位阿雷曼公主名希代格德(Hildegard),兩 人育有 3 子:查理、路易(孿生子洛塞夭折)和丕平。希代格德卒於 783 年。查理又 娶法斯托拉達(Fastrada),生下 2 女。794 年,法斯托拉達逝世,查理第 4 次結婚,娶 一位阿雷曼公主魯格違(Luigard)直到 800 年。魯格達是查理曼最寵愛之皇后,在她 去世後,查理均未再婚。352

第二款 愛爾蘭

愛爾蘭之家族係由個別之家眷(Households)所組成,據推測,每個家族所包含之 家眷數目大約在 120 個至 256 個間。每個家眷則由首領(Chief)及其妻子(妻子們)

來領導。

在 家 眷 中 之 婚 姻 多 數 為 一 夫 一 妻 制 , 合 法 之 妻 子 稱 為 家 之 女 主 人 ( Domus Domina)。然而,根據亞當能法(Law of Adamnan)之描述,所有之妻子在某些時候均 屬奴隸,且她們被迫上戰場殺敵或被殺,而其丈夫,卻身處她們身後安全之地,鞭撻 妻子們使之前往征戰。故傳說聖亞當能(St.Adamnan)讓妻子們重獲自由,從此之後,

家庭之半數均歸妻子所有故他被稱為「天上地下由法律首次為女人所創造」(…the first law made in heaven and on earth for women…)之人。353

其次,合法之妻子似乎也能控制重要之財產。按妻子財產來源之一即為嫁妝,而 當新郎或其家庭,將財產移轉給新娘後,新娘個人就可掌管該財產。惟布雷宏法(Brehon Law)對婦女持有及讓與財產之權利,特別是土地,加以嚴格之限制。不過,婦女卻經 常將財產奉獻予聖徒們,因此,在聖徒傳記中,記載不少擁有大批金錢或土地之婦女。

此外,妻子也可能對決定家中事務擁有相當大之影響或權力。舉例而言,妻子有 權與先生離婚並趕出家中成員,並取走其財物。如聖布莉吉(St.Brigid)354之繼母便威 脅其先生道塔(Dubthach),若先生不將奴隸妾,也就是懷有布莉吉之生母賣走,她就 要與道塔離婚。此種威脅使得道塔日後在繼母對布莉吉之迫害上,均採取默認之態度。

352 Duby,pp.41-2。戚國淦譯,艾因哈德(Einhard)及聖高爾修道院僧侶(the Monk of St. Gall)著,頁 41-2。查 理曼之弟與姊妹於查理曼在位,均已在修道院

353 Herlihy,pp.34-5,p.187 and note 30,31.

354 又稱啟達之布莉吉(Brigid of Kildare),乃因聖派崔克而皈依之聖徒,為地位崇高之女修道院院長,但允許男、

女修道士共修,並以好客出名。其個性鮮明、講話簡潔有力,如有次車伕企圖抄捷徑造成車子翻覆,面無表情之 布莉吉從失事之馬車起身,拍拍灰塵,只說:「抄短路造成斷骨頭」,以上見曾蕙蘭譯,湯瑪斯‧高希爾(Thomas Cahill)著,頁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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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上流社會之合法妻子係有錢有權,仍無法因此阻止先生向外尋求性連結。

妾(concubine)仍為生活中經常提及,且妾們並非均屬奴隸。以聖布莉吉為例,其生 父道塔,擁有為數眾多之牲口、家畜,並開放家中給諸多賓客來展現其好客,或許他 也是個基督徒,因他也歡迎主教一起用餐。道塔除了有一個合法之妻子外,同時與一 個奴隸同居,並同時使兩人懷孕。描述此段故事之無名作者行文至此,並未指責道塔 違反基督教一夫一妻制之原則,反倒是譴責他合法之妻子,稱其威脅丈夫將妾趕走之 舉係缺乏主婦之美德並對丈夫無絲毫敬意,該妻子心地惡毒,且行止彷如狂怒之野獸。

355

抑且,除重婚外,當時社會對所有合法婚姻之外之性關係均展現出一種容忍之態 度。例如,聖艾伯(St.Ailbe)那可能出身貴族之父親與 Artaige 之國王克羅南(Crona)

之妾—某位奴隸女子秘密同房,並使該女子懷孕後,因懼怕國王知曉此情,遂開始逃 亡。當克羅南國王察覺後,在狂怒下下令要找出該嬰孩。當僕人將嬰孩放置於森林中,

一隻母狼發現小嬰孩後並將他攜回,為其哺乳並與其他小狼一同長大。最後這個孩子 成為一位知名之主教,甚至是第二個聖派屈克。另一個故事是發生在依卡(Echach)國 王的女兒。按國王有三個美麗的女兒,其中一位愛上了父王之侍從,一位貴族騎士,

公主在沒有任何合法之婚姻關係下產下一子。這孩子,名叫泰格納(Tigernach),最後 也成為一個有名之聖徒。此外,聖伯爾(St.Barr)係由父女亂倫所生,遭棄養後亦由狼 所撫養;聖主教諦馬(Dimma)係因通姦所生,被棄置於教堂門口。356

綜上,雖然一夫一妻制方為當時多數家眷之表面型態,但對有錢有勢之男性 所組成之家庭而言,擁有數個妻子或妾之特權係不足為奇,對此,古老之法律即明確 表示此種擁有二個太太之人是非常富有。

以聖布莉吉之父—道塔,便有能力買下一個奴隸之妾並供養其生計,當時女性奴 隸之交易興盛到以「女奴」(Cumalach)一字作為貨幣之替代單位名稱,如 1 位「女奴」

等於 3 匹「乳牛」,擁有 21 位「女奴」便可稱為富人。357因此,綁架、誘騙女性之風盛 行,連國王亦加入此種行列,故聖徒們常受雇前往拯救遭誘綁之女子。

等於 3 匹「乳牛」,擁有 21 位「女奴」便可稱為富人。357因此,綁架、誘騙女性之風盛 行,連國王亦加入此種行列,故聖徒們常受雇前往拯救遭誘綁之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