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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督教初代教會(EARLY CHURCH)時期(西元 1—500 年)

第一節 基督教之興起及初代教會之發展

第一項 基督教之興起

對羅馬帝國而言,其宗教本是相當複雜,原始宗教係隨著農業而生之「自然宗教」, 如家庭神(Lares)、糧食神(Penrates)、門神(Janus)、灶神(Vesta)。進入城邦後則 由祭司負責維持羅馬公民與神祇間之關係,並吸收許多希臘神。奧古斯督為鞏固政權,

更新創「皇帝崇拜」,使羅馬人直接崇拜羅馬精神(Genius of Rome)或羅馬女神(Godness Rome),而羅馬皇帝就是羅馬女神之有形代表,故崇拜羅馬皇帝便為崇拜羅馬女神,成 為羅馬之國教。149

當羅馬皇帝之「造神」運動方興未艾之時,於羅馬境內出現了另一個與羅馬帝國

148陳愛娥、黃建輝譯,Franz Wieacker 著,近代私法史,頁 17,頁 53

149 王任光,頁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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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完全不同之宗教,便是基督教。耶穌基督出生時,羅馬帝國已有約 750 年之長久 歷史,且已進入著名之凱撒—奧古斯督統治時期,不再是原始羅馬帝國元老院合議制,

而是歷史悠久而且是強勢之羅馬極權君主統治政權。150

耶穌出生於伯利恆(Bethlehem),長於拿撒勒(Nazareth),並無顯赫家世,年 30 方開始外出傳道,跟隨者眾,其中有 12 位稱為使徒(Apostles,天主教:宗徒)。據聖 經記載,耶穌遭自己門徒中之猶太出賣,以耶穌「自稱為神之子」之罪名遭釘死於十 字架上,3 日後復活,升天前向使徒及其他門徒表示:「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 术。」(馬可福音第 16 章 15 節,Mark 16:15,天主教:馬爾谷福音)。

基督教之基本信仰為「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身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

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翰福音第 3 章 16 節,John 3:16,天主教:若望福音),且 因耶穌基督本身即接受罪人、稅吏之招待,也向妓女傳那「使被擄的得釋放、受壓制 的得自由」之天國福音,故不分種族、身分、階級、學識,只要能認罪悔改,便全屬

「神國子术」,馬上享有屬天之福氣,這對當時貧富懸殊、階級極為不平之羅馬社會,

特別是中下階級之人,帶來一種盼望;對於混亂現實感到失望之知識份子,亦可藉由 基督教信仰重新燃起對未來天國降臨之希望。

第二項 初代教會之發展

第一款 從非法團體到國教

耶穌升天後,其門徒們聚集到耶路撒冷彼得之周圍。起初,門徒們似以彼得(Peter)

為首,竭力廣傳福音,得救之人數與日遽增,但同時也遭到猶太人之迫害,其中有個 名叫保羅(Paul,天主教稱保祿)之猶太人,曾在大馬士革去耶路撒冷之路途上親耳聽 到耶穌對其說話,也因而使其改變宗教信仰,保羅後來成為基督徒中最有能力之傳道 者,並撰寫了新約聖經除福音書外多封書信,當門徒將福音傳到安提阿(Antioch)後,

開始被稱為基督徒(Christians)。151

之後,基督徒可能因(一)原始成員多為社會低階之人如奴隸,而被認為係「奴 隸之宗教」,受到上層階級之排斥。(二)拒絕供奉包括神化後之皇帝以及官方之神靈,

認為是對官方甚至皇帝之嚴重不敬。(三)主張婚姻不可解消、守貞與禁慾等觀念,排 斥當時奢靡宴樂之文化,使一般羅馬人民對之亦無好感。這樣一個得罪當時羅馬各種 階級之宗教團體,最終仍使羅馬政府以基督徒係不遵守崇拜皇帝命令之「非法」團體,

加以取締。故自西元 64 年之尼祿皇帝(Nero,37-68)開始至西元 313 年君士坦丁大帝

150 王任光,頁 16-17;林鴻信,頁 21-2;楊牧谷主編,當代神學辭典(下),頁 865-7。

151 聖經,使徒行傳(天主教:宗徒大事錄)第 11 章第 26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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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antine the Great, 西元 288-337 年)頒布之米蘭敕令(The Edict of Milan,或稱米 蘭詔書)間之 250 年,產生史稱「教難時期」,為數甚眾之基督徒為堅持不放棄其宗教

禁止劍奴決鬥(The Combat of Gladiators)。此乃因人係由上帝之形象所造,

且符人道。

接續,於西元 380 年,狄奧多西皇帝(Theodosius,379-395 年)宣布基督教成為 國教,381 年禁止一切外教祭祀;391 年封閉全國廟宇;392 年禁止家庭宗教。狄奧多 西皇帝過世後,羅馬帝國分為東西二國。155438 年由狄奧多西二世(TheodosiusⅡ,402-450

152 王任光,西洋中古史,頁 17-20;世界書局編譯所譯,卡爾登‧海士湯姆‧蒙著,世界史中古篇,世界書局,

1959 年,頁 10-11;幼獅編譯部主編,威爾杜蘭(Will Durant)著,世界文明史(The Story of Civilization)之十:

基督時代(The Empire and The Youth of Christianity,1944),頁 314-9。

153 「我—君士坦丁奧古斯督,與我—李西尼奧古斯督(註:東羅馬帝國皇帝),我們能在米蘭相會,感覺相當的

154羅漁,頁 76;世界書局編譯所譯,卡爾登‧海士湯姆‧蒙著,頁 22-4。幼獅編譯部主編,威爾杜蘭(Will Durant)

著,世界文明史(The Story of Civilization)之十:基督時代(The Empire and The Youth of Christianity,1944),頁 325-6。

155其內容為:「我們切望由朕所治理的所有人民都信奉由聖彼得門徒傳給羅馬人的宗教,一脈相傳直到我們。企 望國人皆追隨具有門徒之德的司祭長(Pontifex Maximus-Supreme Pontiff)達馬蘇(Damasus,376-384),和亞歷山 卓城主教彼得的芳表,他們的工作是根據門徒遺訓及福音教義,深信:父、子、聖靈為惟一神,威嚴相等而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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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頒布之狄奧多西法典(Theodosian Code)規定:156

Ⅰ.2.我們的意旨是:凡在我們寬大統治下的人术,都應該繼續崇奉聖彼得傳授

惟有遵循這律令者,方可成為基督教徒,其餘之人,我們認為他們都是愚頓或白癡(Lunatic and Insame),將被 視為異端份子,他們的聚會之所不可以稱為教堂,且將遭到天誅,因為我們的律令正是順天命而頒發的」,見羅 漁,頁 82;蕭維元譯,培克爾(Robert 1. Baker)著,基督教史略,1989 年,頁 83;王任光,西洋中古史,頁 24-25。

王學文譯,M.F.Moris 著,法律發達史,頁 111。

156 Theodosian Code, trans. Clyde Pharr,1952,vol.XVI,440-476.引自王任光,西洋中古史史料選譯 第二輯,1993 年,頁 199-203。本法典於羅馬法之重要性為:一、彙整修改羅馬法意見相左,不合時宜部分,並明令引用帕丕 尼安(Papinian)、帕奧魯斯(Paulus)、烏爾平(Ulpian)、蓋尤斯(Gaius)及莫德斯第那斯(Modestinus)等法 學家之意見作為法律之依據,法院亦需依照為判決。二、該法典係於西元 438 年正式頒布。按狄奧多西法典於 425 年即已編纂完成,並以當時西羅馬帝國皇帝范倫提尼安二世(ValentinianⅡ)之名為法典名稱(The Law of Citations of Valentinian Ⅱ),因該法典施行後仍橫生諸多適用上之疑難,故狄奧多西皇帝於 438 年提出修正後之 法典版本,稱之為狄奧多西法典(Theodosian Code),適用東、西羅馬帝國。見, Burdick,pp.148-150.

157 王任光著作中對此命令之年代便標示「3s1 年」,因難探知其正確數字,故本文以?代替。見王任光,西洋中 古史史料選譯,頁 200。

158 按神職人員免服公職,免繳某些稅金,係自 313 年君士坦丁大帝即已開始。該制度一施行,教會很快便擠滿 應徵神職之人,導致都市抱怨服公職人員及稅收均因此欠缺,故君士坦丁大帝大帝只得再規定,凡能勝任市政職 務之人,不得成為神職人員。見幼獅編譯部主編,威爾杜蘭(Will Durant)著,世界文明史(The Story of Civilization)

之十:基督時代(The Empire and The Youth of Christianity,1944),頁 325,頁 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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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23.术事訴訟所習用的程序亦應用於教會訴訟,如此,如有牽涉到宗教法規 的某些歧見或輕微過犯發生,應在他們自己的場所,由他們自己教區的會議來處 理;至於一般犯罪行為,則應由一般或特種法官,或較高權力來處理..., (376 年 5 月 17 日)。

Ⅱ.31.如有人膽敢褻聖,如侵入公教教堂、傷害教士與服務人員、或在禮拜場 所對儀式有所干擾,不論發生什麼情事,均應由城市義會,官員與負責人,以書面 通知當局,並由地方警官作成札式報告,公佈犯罪者之姓名。此外,如犯罪行為出 自群眾,如不能全部,至少指出可知的人名,經過他們的供認,亦可以知道其他同 犯的名字。如此,省長務必知道:對公教會的教士與服務人員,對宗教禮拜及禮拜 場所的不法行為,犯罪人在認罪或被判定罪後應處死刑。省長不應等待主教的告 訴,因為主教的聖德祇知寬宥而不知其它。如有八易害教士與服務人員,對這種有 害社會的罪行提出控訴,或要求重罰犯罪人,不傴是一件許可的事,而且是一件可 獎勵的事... (398 年 4 月 25 日)。

Ⅴ.1. 為宗教理由所頒佈的各頂特權,唯有接受公教信仰者始能享受。至於異 端派和裂教徒,依據我們的旨意,不傴不能享受此頂特權,而且應被迫接受各種公 務。(326 年 9 月 1 日)。

Ⅹ.2.停止迷信,廢除荒唐祭祀。如有違犯我父聖主及本人法律而舉行祭祀者,

將即受到應得的懲罰。(341 年)

Ⅹ.4.特茲命令,所有廟孙應一律封閉,禁人出入,務使邪惡之徒無由犯法。我 們又命令,任何人不得學行祭祀,違著應死於劍下。我們規定,受此刑者之財產一 律充公。怠法之省長同刑。

一切迷信均應澈底消除,但我們願意,所有城外建築及廟孙仍讓其繼續存 在,不受拆除,因某些戲劇、娛樂、競賽等,既導源於某一廟孙,並對羅馬人已長 期提供娛樂表演,此類建築即不應拆除。(353 年)

同樣之基督教教義,之前信仰者視為犯罪,需進入羅馬競技場在民眾激昂沸騰之 情緒下受野獸吞咬,或與重大罪犯一般釘上十字架,如今信仰上帝遂成為成為法律上 之義務,歷史之渺然與難測,可見一端。

第二款 初代教會之組織

初代教會之基督徒會先在私人房舍集合,形成類似猶太人會堂(Synagogue)之形 式,每個集會稱為 Ekklesia—等同希臘人民聚集於市政府之稱呼。159

159幼獅編譯部主編,威爾杜蘭(Will Durant)著,世界文明史(The Story of Civilization)之十:基督時代(The Empire and The Youth of Christianity,1944),頁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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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上開處所聚集之人數增多後,依照提多書(Titus,天主教:弟鐸書)第 1 章第 5 節,保羅(Paul)囑咐提多:「…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是故,

王任光指出,基督教原是「都市宗教」,其信仰之傳播,係以城市中之猶太人為對象,

故當聖彼得和聖保羅每到一城,先訓練一批幹部人員,直至他可以獨當一面時,即立 其中之一為「主教」(Bishop)或「監督」(Episcopus),其他為「長老」(Presbyter or priest), 共下又有「輔祭」或「輔佐」(Deacon,或稱會吏160),然後使徒們才到另一都市繼續 傳道。主教轄區以市為中心,後來逐漸向郊區擴展;每立一教堂,由長老負責,稱為

故當聖彼得和聖保羅每到一城,先訓練一批幹部人員,直至他可以獨當一面時,即立 其中之一為「主教」(Bishop)或「監督」(Episcopus),其他為「長老」(Presbyter or priest), 共下又有「輔祭」或「輔佐」(Deacon,或稱會吏160),然後使徒們才到另一都市繼續 傳道。主教轄區以市為中心,後來逐漸向郊區擴展;每立一教堂,由長老負責,稱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