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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究動機、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一項 文獻探討之內容及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係先以過去有關「中世紀婚姻沿革」、「中世紀教會婚姻法」

及「中世紀法律」等論著為研究對象,而所引用之文獻,均列於本文附件一,敬請 參 閱,謹擇要說明如下。

首先,在中文文獻方面方面。我國雖有 16 本碩士論文及一本博士論文與「中世紀」

有關,但均與「婚姻」無涉,遑論探討「中世紀法律」或「中世紀婚姻(教會/世俗)

法」;另就我國之期刊與本研究主題有關者,除早期張瑞楠《英德中世紀之法律思潮》

(法律學刊,1972 年 12 月)外,僅有李聖光《杜比與歐洲中世紀婚姻研究》(輔仁歷 史學報 11,2000 年 6 月),與近年來陳惠馨《德國法制史系列講座—中世紀德國法》(月 旦法學 88,89,2002 年 9、10 月)。書籍方面,無論是中國學者彭小瑜《教會法研究—

歷史與理論(Canon law :History and Theories)》(北京 商務印書館,2003 年),薄潔 萍《上帝作證:中世紀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學林出版社,上海,2005 年 7 月第一刷), 以及我國之陳惠馨《德國法制史—從日耳曼到近代》(元照出版社,2007 年),與陳愛 娥、黃建輝譯,Franz Wieacker 著《近代私法史》(五南,2004 年)均有相當參考價值。

翻譯文獻部分,由幼獅編譯部主編,美國學者威爾杜蘭(Will Durant)著《世界文明史》

(The Story of Civilization,1980)第十部至第十三部,對於本文描述之歷史演進部分提 供相當多參考資料。

日文論著方面,早期日本學者栗生武夫曾撰寫與本研究主題有關之《法の変動》(昭 和 11 年)、以及《婚姻法の近代化》(1930)等書籍,後世學者則多以專論方式探討有 關包括羅馬婚姻法、中世紀教會法、基督教婚姻法等問題,如久保正幡 阿南成一《教 會婚姻法》(1978),塙陽子,家族法の諸問題(上)(1993),並有學者翻譯外國學者之 作品,如三井哲夫 菅野一彥譯《フランス法制史》(1990)、世良晃志雄 広中俊雄 譯《ドイツ私法概說》(昭和 51 年)、篠田勝英譯《中世紀の結婚》(1994),以及塙浩 譯《フランス法制史概說》(1996 年)等。上開論著,除翻譯著作外,內容多屬參考、

整理西方學者對中世紀婚姻、婚姻法及教會法之研究,均具相當參考價值。25

至於西方學者對中世紀之研究成果,可謂汗牛充棟。就語文別而言,屬本文研究 範圍(1 至 12 世紀)之文獻絕大多數係由神職人員以拉丁文撰寫,之後雖陸續出現義

25 感謝吳煜宗教授提供此 4 篇日本學者譯著;另目前就讀於京都大學博士班的陳明楷先生亦於日前鼎力提供了 16 篇與本研究主題有關之日文著作,因囿於學力,將留待來日後再加入本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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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文、德文、法文、西班牙文及英文之文獻,仍以拉丁文為主要記載文字。但因受 語言上之限制,故除格拉濟亞之法令集中部分案例筆者係直接參考拉丁文外,其餘均 以英美等國學者撰寫之論著為參考對象(詳細文獻請參照附件 1),應先陳明。在英美 學者論著中,以美國學者布朗德吉(Brundage)撰寫之《中世紀社會之法律、性與基督 教社會》(Law ,Sex ,and Christian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1987)所蒐集之資料似 最為豐富,探討亦相當全面,本文從中受益良多。惟該著作係以古代至中世紀之社會 與法規範中對待「性」之處理為探討對象,與本文以「婚姻」為研究對象仍有不同。

綜上,上開文獻雖均與本文探討主題有關,惟仍似無任何文獻將焦點關注在第 1 至 12 世紀婚姻法沿革之脈絡及其原因,故本文除參考上開文獻之研究方法外,26乃依 歷史年代發展順序為區分標準,劃分出第二章「羅馬帝國時期(—西元 476 年)」、第 三章「基督教初代教會時期(西元 1—500 年)」、第四章「中世紀初期 500-1000 年」、

第五章「復興與改革之時期 1000-1200 年」等不同之歷史時代。

其次,因沒有任何法律系統,能在與其所規範對象之社會分離之狀態下,受到完 全之瞭解。27故本文係以前開時期為背景,盡量還原各時代之國家制度、政教關係、社 會環境與家庭結構,作為每一時代之基本認識外,對各時代之婚姻法沿革,本文將從

「婚姻之本質」、「婚姻之成立」、「婚姻成立後之關係」及「婚姻之解消」等角度,作 為分析、說明及比較各時代教會或世俗婚姻觀與婚姻法之標準。28

第二項 本文資料引用之原則

其次,關於本文之資料引用,係依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引用與基督教有關之資料或名稱:

本文引用之聖經經文為新教版本,29但各卷之卷名及所提及之人名,均附加英文名

26就人類婚姻之研究,Edward Alexander 係提出可自「婚姻之起源」、「雜交」(promiscuity)、「男性之求愛」(the courtship of man)、「婚姻之選擇自由」、「親屬間之禁婚」、「掠奪婚及買賣婚」、「婚姻之儀式」、「婚姻之種類」、「婚 姻 之 延 續 期 間 」 等 等 人 種 學 或 社 會 學 之 角 度 來 探 討 。 見 Edward Alexander , 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1903.ch.1,4-6,8,10,14-16,17,19,20,-22,23 ,pp.2-4.就中世紀之婚姻研究,Brooke 則提出除法律規定,社會現 況外,並可從人口統計學(Demography)、中世紀文學(如:Chaucer, Shakespeare)、畫作(如:Rembrant)甚至 建築,來窺知中世紀婚姻之虛實,見 Brooke,ch.1.7.8.9.10,pp.11-20,pp.142-3 中之畫作。而陳惠馨教授引用德國法 學者賴特布魯(Gustav Radbruch)有關法學家對法律任務之闡釋,認為法制史之研究應該可以從解釋、結構與體 系等角度去研究。見陳惠馨,德國法制史—從日耳曼到近代,2007 年,頁 101。

27 Nicholas ,Barry, 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1988,p.3.

28 此結構係延續個人碩士論文對聖經婚姻觀之探討結構,並新增「時代背景」及「婚姻本質」二項,見葉光洲,

頁 21-93。另依照日本學者之見解,若純針對婚姻法,可區分為四層結構來理解:一、婚姻之成立。二、婚姻成 立後之效果。三、離婚之成立。四、婚後之效果。加藤一郎「高梨公之還曆祝賀論文集,婚姻法の研究(上)』第 3 頁(有斐閣 昭和五十一年初版)。

29聖經,聖經公會在香港發行。聖經台語漢字本,聖經公會,台灣,1996。聖經,新國際版研讀本,更新傳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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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及天主教之中文譯名,以茲對照;對於教會之歷代教父、教宗、主教及其他本文所 提及之神職人員之姓名,宗教會議名稱,以及與教會婚姻法規範有關之內容,則以天 主教編定之中文名稱為據。

二、附錄:

有關文內所提及之羅馬婚姻法規定,教父之婚姻思想以及阿貝拉爾(Peter Abelarb)

與海蘿麗斯(Heloise)中文書信資料,均列於附錄,供比對參考之用。

1996 。The Holy Bibl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intern international bible society (以下稱 NIV 版)。聖書,新共同 訳,日本聖書協會(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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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羅馬帝國時期(西元 1—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