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不予許可停留

第四章 停留權益比較

第四節 不予許可停留

根據國際法之一般原則,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出其原屬國籍以外國家之權利,

故目前鮮有國家對外國人之入境係毫無限制或管制措施,世界各國為對欲入境 之外國人能先行審核過濾,確保入境者皆屬善意以及所持證照真實有效為合法 入境,且有能力維持生活而不造成當地社會之負擔;另我國因兩岸情勢之特殊 性,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 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是法律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 灣地區設有限制,符合憲法上開意旨(參照大法官釋字第 497 號解釋)。其僑居 國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若非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仍應適用相 關法律即移民法之規定,此乃大法官釋字第 558 號解釋在案。

對於不具我國籍,或雖具我國籍卻未於國內設戶籍之無戶籍國民,我國可 因其曾逾期停、居留或有犯罪之虞等情事而不予許可、禁止其入國(境),而四 類外來人士中,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多於其他三類人士,此乃因我國基於兩岸 特殊之政治關係,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設有較多之入境管制措施,本節中就四類 外來人士因逾期而不予許可、禁止入國(境)及非因逾期之不予許可、禁止入國 (境)部分探討,茲比較分析如下:

壹、因逾期之不予許可停留、禁止入國(境)「罰鍰」

一、四類外來人士逾期停留之罰鍰金額

依現行規定,四類外來人士因在臺逾期停留之罰鍰均相同42,裁罰 下限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上限為 1 萬元,依其逾期天數而有對應 之罰鍰數額,逾期 10 日以下者,處 2,000 元罰鍰;逾期 11 日以上,

30 日以下者,處 4,000 元罰鍰;逾期 31 日以上,60 日以下者,處 6,000 元罰鍰;逾期 61 日以上,90 日以下者,處 8,000 元罰鍰;逾期 91 日 以上者,處 1 萬元罰鍰,而申請人如未滿 14 歲者不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則減半處罰。

42請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 基準。

38

然參照鄰近各國對外來人士逾期停、居留之罰則,如日本係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日幣 200 萬元(折合新臺幣約 52 萬餘元)以下罰 金43;新加坡則是逾期停留經核在案將處以 3 個月以下的監禁及 3 下 鞭刑,但女性、或年齡超過 50 歲、或有特殊疾病者得以免除鞭刑;並 區分逾期停留在 90 日以下者,依情節處以最高 4,000 新加坡幣(折合 新臺幣約 8 萬 2,000 餘元)的罰款,或最高 6 個月的監禁,若情節嚴重 者兩罰可併行;逾期停留逾 90 日者,依情節處以 6 個月監禁及至少 3 下鞭刑(鞭刑為可選刑,可以最高 6,000 新加坡幣罰款代替,折合新臺 幣 12 萬餘元),皆由移民局長官依個案裁量,且一旦經判刑確定,將 難以再申請入國許可44(王思閔,2016)。此外,考量實務上有逾期停留 92 日罰鍰 1 萬元,亦有逾期停留 3,000 日仍罰鍰 1 萬元,顯失公平,

亦有違比例原則,現階段之裁罰上限僅 1 萬元,難以遏止外來人士逾 期停、居留之現象。衡諸臺灣與各國之物價及經濟狀況,移民法修正草 案第 85 條第 2 項已將逾期停、居留罰鍰金額調高為 3 萬元至 15 萬元,

期能有效降低外來人士逾期停、居留之人數,而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或澳門居民部分,亦應一併修正相關裁罰規定,以符法制。

另本研究案建議,由於我國對於單純逾期停、居留並未設有刑事 處罰制度,雖移民法修正草案中擬調高罰鍰金額,惟對於無資力繳納 罰鍰者,僅得移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固然可收裁罰之效,但不可 避免地,很多情況是逾期停、居留者無力裁罰而後以一張債權憑證由 移民署保管,一旦其出境且不再來臺或被移民署管制無法申請來臺許 可,移民署為避免債權憑證過期而須於期限內定期更新債權憑證,徒 增行政勞累,故可於修正草案實施後觀其成效,再研議是否仿效日本 及新加坡,將逾期停、居留者之處罰改為刑事罰,然為免耗費過多司法 資源,可區分逾期逾 6 個月以上者,採刑事罰,一旦其無法繳納罰金,

可改易服勞役或入監執行,以達嚇阻故意逾期停、居留者之效;而逾期

43王思閔(2016),<各國對於逾期停留自行到案罰則之比較研究-以臺灣、日本、馬來西亞、 泰 國及新加坡為例>,內政部移民署自行研究報告,頁 20。

44同前註,頁 31。

39

6 個月以下者仍維持行政罰,並就逾期天數採罰鍰累加制度,以免其抱 持僥倖心理。

二、不予許可停留、禁止入國「期間」

(一)外國人

按移民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曾經逾期停、居留之禁 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 1 年,並不得逾 3 年,

故現行規定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者,其禁止入國期間為 1 至 3 年,

且依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 4 點,逾期停、居留未滿 1 年者,

禁止入國 1 年;逾期 1 年以上者,以其逾期之期間為禁止入國期 間,最長為 3 年。為考量法安定性及衡平性,我國參考日本及韓國 立法例,擬於移民法修正草案中將因逾期停、居留禁止入國期間之 上限提高至 10 年,本文認為未免其抱持躲越久越划算之僥倖心態,

將禁止入國期間之上限提高至 10 年應屬合理。

另外國人逾期停留未逾 90 日,不予管制入境,惟 1 年內不得 以免簽方式入國,此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之逾期停留 不予管制規定不同,然有鑑於外國人入境申請簽證費用較高,且可 免簽來臺之國家為方便外國人入臺之措施,故管制其 1 年內不得 以免簽方式入國,已屬對其逾期停留未逾 90 日之處罰,另一方面,

乃係考量為配合吸引外國人來臺觀光之政策,故就外國人之逾期 停留不予管制規定,應可以目前之逾期停留未逾 90 日不予管制規 定繼續行之。

(二)大陸地區人民

按大陸進入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 在臺逾期停、居留,不予許可期間為 3 個月至 5 年,依其逾期停、

居留之日數而有不同管制之規定,如其逾期未滿 4 日則不予管制。

大陸進入辦法針對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居留,其不予許可入 境期間上限為 5 年,爰建議可依移民法修法草案,比照外國人將

40

不予許可期間之上限提高至 10 年;另逾期未滿 4 日不予管制之規 定,應可比照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未滿 10 日不予管制,以 符合平等原則。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

依據港澳許可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香港或澳門居 民有逾期停、居留情事者,不予許可入臺期間為 1 年至 3 年,另 依香港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第 2 點 第 4 款規定,逾期未滿 10 日者,不予管制。

香港或澳門居民就停、居留之規範與外國人多有類似,甚至部 分法規係準用外國人之規定,考量法安定性及衡平性,未來如移民 法第 9 次修正草案通過,可將港澳許可辦法中,逾期停、居留管制 期間上限提高至 10 年,比照外國人之入國管制規定。

(四)無戶籍國民

依不予許可或禁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及限制再入國期 間處理原則第 4 點之規定,無戶籍國民逾期停留,限制再入國期間 為 1 年至 3 年,如逾期未滿 6 個月,則不予限制再入國。因無戶籍 國民仍屬我國民,故在入國管制不同於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 港或澳門居民,如其逾期未滿 6 個月,仍允許其再入國,應屬合理。

表 4-2 四類外來人士逾期停留之比較 各類人士

比較項目

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 無戶籍國民

逾期未逾日數 不予管制入境

90 日,但有管 制 1 年內不 得 以 免 簽 方 式入國

4 日 10 日 6 個月

不 予 許 可 / 禁 止入國最長年 限

3 年(移民法 草 案 將 修 正 10 年)

5 年 3 年 3 年

41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貳、非因逾期之不予許可停留、禁止入國(境) 一、外國人

一般而言,得禁止外國人入國之事由除因其護照為不法取得、冒用、

未持有效護照或護照、簽證失效外,如其有犯罪紀錄、妨害風俗、有危 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從事恐怖活動之虞,或有傳染病、曾被拒絕入 國等情形者,亦得禁止其入國,而通常有上述情形者,於申請簽證時,

外交部便可拒發簽證。

另與其他三類人士較不同的是,若外國政府有其他我國未定之事由,

而拒絕我國民進入該國者,移民署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以 同一理由,禁止該國民入國,此乃移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 明文。

二、大陸地區人民

基於兩岸間特殊政治情勢,因此就不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 地區之事由有較多樣及詳細之規定,可參閱大陸進入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條文,以下就不同於其他三類人士之不予許可停留規定分述如下:

(一)因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停留大都需要出具保證書,或由邀請單位、代 申請人、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故若違反規定變更保證人順 序或更換保證人等,邀請單位、代申請人、旅行社於申請時提供不 實資料,或未配合遵守相關行政規定,均構成得不予許可入臺停留 之事由。

(二)如大陸地區人民曾有虛偽結婚之情事,亦構成不予許可停留之事 由。

(三)因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停留須具特定事由,且須備齊符合該事由之 應備文件,經審查後許可,始得來臺,故若原申請事由或目的消失,

無其他合法事由之情況下,將不予許可其來臺停留。

42

(四)因應兩岸之特殊政治情勢,若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該大陸地區人民對臺灣地區政治、社會、經濟有不利影響

(四)因應兩岸之特殊政治情勢,若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該大陸地區人民對臺灣地區政治、社會、經濟有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