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居留權益比較
第四節 投資居留
僅限有戶籍國民
變更工作/投資居留 ○ ○ ○
永久居留/長期居留
X 外國人才專 法修正草案 將採計部分 居留期間
現無此階段 現無此階段
取得我國國籍 X 定居→設籍 定居→設籍
畢業後留臺工作 ○ ○ ○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第四節 投資居留
「投資臺灣」向來為政府之重要經濟政策,為鼓勵外商及華僑來臺投資,以 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及加速產業升級轉型,政府祭出租稅等獎勵措施,另現今國 際間均求才若渴,具創新能力之人才更成為各國競逐之對象,我國為求能吸引 更多的外國創業家來臺,開辦「創業家簽證」49以吸引其來臺,而我國就上開來 臺投資人士依法提供其停留或居留許可,惟因其國籍身分之不同,而有相異之 停、居留類別、投資金額、居留期間等規定,本節就來臺投資之外國人、大陸地 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無戶籍國民之居、停留規定分別比較及分析如下。
壹、投資居留之對象
49外國人若具備高中以上學歷,且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獲得國內外創投公司或政府認定之 國際性募資平臺籌資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二、進駐政府認定之創新創業園區或評鑑優良之育 成機構;三、取得國內外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四、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
設計競賽獲獎者,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五、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 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並投資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六、其他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即可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創業家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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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人
依現行移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 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之規定,外國人來臺投資現有 2 種管道可取 得我國之居留許可,分別為(一)符合 20 萬美金50以上之一般投資居 留、(二)取得創業家簽證,而創業家簽證更是放寬以往一般投資居 留之投資金額需逾 20 萬美金以上之限制,以求能吸引更多的外國 創業家來臺;此外,如依移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款申請來臺投 資者,其前提要件為該外國人須具備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且未 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始可申 請,故外國人須持憑有效之停留簽證,如以免簽入境者不得申請。
二、大陸地區人民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有別於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無戶 籍國民可申請投資居留,僅得以投資經營管理事由申請來臺,而投 資經營管理事由係屬停留性質,縱大陸地區人民以投資經營管理事 由申請來臺經核准,仍無法以此事由再取得居留許可,故相較於其 他三類人士均得以投資取得居留,而享有相當之社會福利,如全民 健康保險補助額之差別等,大陸地區人民因僅為停留性質之入出境 許可證,是否能享有同等之社會福利總常引起社會輿論51;另前開所 述之「創業家簽證」,亦僅限於外國人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始得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並未涵蓋在內,故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僅能以 投資經營管理之停留事由申請來臺,並無投資居留之適用。
衡諸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無戶籍國民均得以投資事由申 請居留,僅大陸地區人民係以停留之許可在臺投資,主要應係考量 兩岸特殊之政治關係、國家安全之維護,及大陸地區人民人口眾多,
如可允許其以投資居留來臺,恐造成經濟產業排擠及社會福利之負
50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申辦居留簽證之作業規定,投資金額須 20 萬美元以 上。
51法律白話文運動,https://plainlaw.me/2015/02/11/taiwanhealthcare_chineses/,
20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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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等等因素,惟在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間如何權衡及兼顧,及是否 要課以更高之投資門檻限制及較嚴謹之審查,以提高國家安全及避 免衝擊我國產業之風險,均需審慎規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
依港澳許可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 民如欲以投資在臺申請居留,在臺灣地區有 600 萬元以上之一般 投資居留及以創新創業事由申請 2 種方式,前述所指創新創業事 由,其要件之審查則準用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 理要點之規定,故就投資金額亦放寬一般投資居留需在臺灣地區 有 600 萬元以上投資之規定,以吸引具創新能力之人來臺投資創 業,提升我國競爭力。而香港或澳門地區雖為大陸地區所轄,惟以 現行法令觀之,其在我國之投資相關規定多係準用外國人之規定,
此乃港澳條例第 31 條及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 要點第 8 點定有明文。
邇來移民署服務站於收件時發現在大陸地區出生者,後取得 香港或澳門地區永久居留之身分52,來臺申請投資居留案有漸增之 趨勢,經臺北市服務站彙整全臺原在大陸地區出生者,後取得香港 或澳門地區永久居留之身分申請投資居留之案件數量(如圖 5-1),
可能係因大陸地區人民現無法以投資事由來臺居留,僅能申請停 留類之經營管理事由,無法享有因居留權所生之社會福利等權益,
且其認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來臺取得居留、定居身分較為容易,
造成大陸地區人民以此種轉換身分之方式來投資,進而取得居留 權,甚至在臺定居成為我國民,惟此舉恐將形成我國安之漏洞,及 造成社會福利之財政負擔,故對於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投資居留 之審查,是否就其原身分再區分審查密度,應有研議之空間。
52依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條例》附表 1 第 2 段規定,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 連續 7 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即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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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目前我國就原為大陸地區人民,之後轉換身分為香港或澳 門居民者,已於 109 年 8 月 17 日修正發布港澳許可辦法第 22 條 及第 30 條之規定,修正原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居留得不予許可,
且於申請定居時增加跨機關聯合審查機制,以加強安全查核,避免 大陸地區人民欲藉香港或澳門居民較寬鬆之審核機制,轉換為香 港或澳門居民身分,方便取得定居資格,因而形成國安漏洞,未來 執行成效值得關注。
圖 5-1 原大陸出生取得港澳籍全臺投資居留案件數折線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服務站彙整統計。
四、無戶籍國民
按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現行 無戶籍國民欲以投資事由申請居留,其投資金額門檻較高,須在臺灣 地區有 1,000 萬以上之投資,其投資金額較同是以投資名義取得居留 的外國人及香港或澳門居民高出許多,因此實務上案例不多。此外,
無戶籍國民非屬前述「創業家簽證」之適用對象,故無法申請「創業 家簽證」獲得居留許可。而無戶籍國民性質上雖屬我國國民,其權益 之保障相較於不具我國籍之外國人及香港或澳門居民顯得薄弱,故容
71 76 74
98
190
0 50 100 150 200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 年 108年 全臺投資600萬以上居留案件數(單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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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引發無戶籍國民之不平聲浪53。
現今國際間多以延攬、留用各國人才及吸引外資為國家發展之重 要助力,而無戶籍國民本質上亦屬我國國民,實不應課以較他國人民 更多之負擔,始得取得我國之居留權,故建議應可將無戶籍國民投資 居留之金額降至與香港或澳門居民 600 萬元相同,以符憲法平等原則 及合乎國際間競逐及延攬人才之趨勢。
貳、投資居留者之權益 一、家庭團聚權
(一)為吸引外資及外國投資人來臺,除給予投資人在臺居留許可外,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能隨行來臺,亦可能影響投資人之來臺 意願,而我國為鼓勵投資人選擇來臺投資,並能長久留住人才,顧 及其家庭團聚權,現不論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及無戶籍國民來臺投資,均可申請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
(二)另就大陸地區人民以投資經營管理事由來臺,除可申請其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隨行或同行外,尚能申請其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 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或隨行。
(三)而外國人部分,為銜接外國人才專法第 7 條、第 14 條至第 16 條,
將已成年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納入得申請居留及相關 居留規範之對象,爰移民法修正草案擬將因投資取得我國居留許 可者,其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子女納入可申請居留 之對象。
(四)未來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無戶籍國民來臺投資者,是否亦可放寬至 使其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子女一同來臺,考量為吸 引更多優秀人才,滿足其家庭團聚權亦可符合該類人士之需要,
應可成為我國攬才之拉力,以下就投資居留之家庭團聚權整理得
53關鍵評論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1713,20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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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故外國人如取得投資居留,符合上開規 定,可依歸化程序辦理取得國籍;另外國人亦可以依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4 項及外國人停居留永居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申請 投資移民取得永久居留,併予敘明。
外國人如欲以投資居留事由歸化取得我國籍,且不具與國人 血緣關係,以客觀條件上較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無戶籍國民不易,
除僅能以連續 5 年居住在臺,每年須住滿 183 日以上之 1 種計算
除僅能以連續 5 年居住在臺,每年須住滿 183 日以上之 1 種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