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移民人權相關理論及研究
分,便是針對對我國具有特殊貢獻及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在臺居留權益進行分 析比較,且為使臺灣能吸引更多具有特殊貢獻及高級專業技術人才,於此類 人士的家庭團聚權、申請居留手續及在臺定居設籍之流程,建議可給予較簡 便及優惠之待遇,俾利我國吸引優秀高端技術之外籍人才進而增加國際競爭 力。
學者楊翹楚(2012)認為,在全球化下,過去移民是以工作、消費及取得 公民移民為主,今日移民則有受後國家財政市場與潛在的知識經濟影響、資 訊與溝通的無界限極大範圍的移民趨勢,所牽涉之範圍廣大,需要多重學科 方可處理。而過去思考邏輯可能要有所調整,在全球化的影響過程中,我們 是否已經準備好要面對它,有無能力就全球化所形成的副作用加以反擊?13, 我國是否能善用移民及新住民之人力資源以提升國際競爭力,將對臺灣在全 球互相競逐人才的趨勢中,產生重大之影響。
第二節 移民人權相關理論及研究
壹、外國相關研究
相較外來移民因環境、語言及文化等較為陌生不熟悉,且移民對移入國 的影響較為深遠,各國所制訂的移民法規也就格外重要,它是移民賴以遵循 的依據,若觸犯將失去停、居留之權,嚴重者甚至剝奪其公民身分權或是歸 化權。美國是新移民的大熔爐,許多學者對於美國移民法制定之歷程有其研 究,透過法院的判例,來剖析移民對於國家的關係。美國賓西法尼亞州立大 學法學院教授維克多羅梅羅(Victor C. Romero)認為,由國會制定的美國移 民法,規定非公民可以進入美國或離開美國的條件,更像是合同(contract) 而不是人權文件(human rights document),也就是美國授予非公民有特殊 目的和時間,作為交換入境之權利,而非公民也必須承諾遵守國家的條款,
如果非公民違背承諾,就必須離開美國。14
13楊翹楚(2012),《移民政策與法規》,頁 360,臺北:元照出版社。
14參見 Victor C. Romero(2008), U.S. Immigration Policy: Contract or Human Rights Law? NOVA LAW REVIEW No.32 ,vol.309.。該文並收錄其專著Everyday Law for
Immigrants,Paradigm Publishers,Inc. (2009)。
10
維克多羅梅羅認為,美國移民政策的歷史是充滿種族和意識形態的歧視,
在過去歷史中發生的案例裡,當事人在法院爭取居留權,有很多皆失敗,尤 其是華人常受到州政府不平等的規定,造成人權的受損,國家剝奪移民的歸 化權輕而易舉。他點出了移民法其實不是人權法,而是一套相當狹隘的規則,
主要涵蓋非公民在美國停留的兩個方面:第一、管理非公民可以進入的規則;
第二、規定什麼時候必須離開美國的規則。
國際移民另一關注焦點在歐洲。由於整合與成立,歐洲形成一個新經濟 體-歐洲聯盟(以下簡稱歐盟),初期享有打破關稅壁壘的紅利,不過近年來 卻因為敘利亞移民問題讓歐盟各國陷入移民管理及人權保障之兩難困境。但 以人權保障角度觀之,歐盟由於政治及歷史因素,對於維護人權極為重視,
在高佩珊(2019)主編之《移民政策與法制》一書中,由柯雨瑞等 3 人所著<
外來人口人權保障法制之初探>一文15提到,歐盟於 2000 年 12 月通過歐洲 聯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之人 權條約,其復於 2007 年簽署里斯本條約(Treaty of Lisbon),奠定歐盟與 其會員國之憲法與政治制度。而因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內容亦被里斯本條 約所涵攝,研究歐盟法律專家學者陳麗娟認為,里斯本條約確立歐盟之國際 法律人格及強化人權保障,有效提高歐盟之全球競爭力與影響力16。歐盟基 本權利憲章內容共七章,包括第一章人性尊嚴、第二章自由權、第三章平等 權、第四章團結權、第五章公民權、第六章司法權及第七章通則,雖該憲章 並未明確指明係對於外來人口之保障,但因其條文內容之用語,使用「人人」、
「任何人」之文字,亦可得知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及於外 來人口,諸如:生命權、人身自由權、自由與安全之權利、個人與家庭生活 權、結婚權與組織家庭權、移居、法律上平等權等等,是相當先進之立法,
對於保障外來人口之基本人權具有重大里程碑之意義,值得我國加以學習。
日本學者高橋正俊17認為,依權益性質,理論有自由權、參政權及社會
15柯雨瑞等 3 人(2019),<外來人口人權保障法制之初探>,《移民政策與法制》,高佩珊主編,
頁 70-79,五南圖書。
16陳麗娟(2018),《里斯本條約後歐洲聯盟新面貌》,頁 1-125,五南圖書。
17高橋正俊(1998) ,<日本國民的觀念>,收錄《現代立憲主義與司法權》佐藤幸治先生還曆 紀念,清林書院出版。
11
權。外國人是否也應與國人一樣享有?如屬於人類,應享有的權利,一般外 國人亦應享有,即本國國民與外國人之間,原則應予無差別待遇;另有臺灣 學者陳春生18認為,外國人於合法入境後,除性質上不容許外國人享有外,
外國人的基本權利保障亦應與本國人民相同。
貳、在臺外來人士之人權保障
柯雨瑞、蔡政杰(2012)認為我國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 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規範之對象,
為中華民國人民,而非國民、公民,即泛指居住在中華民國領域之人民皆屬 之,也就是一般常言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觀念19。惟依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以下簡稱大法官釋字)第 618 號解釋文稱憲法第 7 條所稱之平等,係 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 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學者廖元豪(2008)於<移民基本人權的化外之民:檢視批判「移民無人 權」的憲法論述與實務>一文中,主張憲法之保障範圍不應以「身分」來劃 分,而係應保障所有憲法所及範圍之人,保障之範圍、程度及方法可視情況 調整,惟調整之基準不應以身分別為區分標準,而應以相關人民與國家權力 關係密切程度,及需要保護之程度來判斷有無保護必要性20。
但亦有學者持不同見解,學者李震山認為對於外國人得享有之基本權利 應作有層次之規範21,第一,身而為人固有之權利,如生命權、人身自由權 等,應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有強烈國家主權關聯性 的,應屬本國國民始能享有之基本權利,如遷徙自由入境母國、參政權及選 舉權等,外國人受較多限制尚屬合理;第三,中間型態之權利,大多屬於受 益權,如工作權、財產權等,視該國已開發之程度及當代社會制度及經濟狀 況而定。而學者李建良22亦認為,外國人是否享有基本權利,端視該權利之
18陳春生(2004),<談外國人的基本權利>,《月旦法學教室》,16 期。
19柯雨瑞、蔡政杰(2012),<從平等權論臺灣新住民配偶入籍及生活權益保障>,《中央警察大學 國土安全與國境管理學報》,18 期,頁 91-172。
20廖元豪(2008),<移民基本人權的化外之民:檢視批判「移民無人權」的憲法論述與實務>,
《月旦法學雜誌》,161 期,頁 83-104。
21李震山(1999),<論外國人之憲法權利>,《憲政時代》,第 25 卷第 1 期。
22李建良(2003),<外國人權利保障的理念與實務>,《台灣本土法學雜誌》48 期。
12
性質及內涵是否涉及「人類」屬性,抑或「國家主權」或與該國「特定政治 及經濟條件」有所關聯。
換言之,有學者認為外來人口應屬我國憲法第 7 條之保障範圍,亦有學 者認為須視該基本權利之性質而定,並非均與我國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利完全一致,惟若涉及普世人權價值的領域,如生命權、人身自由權23、身 體健康權等,應屬受憲法基本權之保障範圍內,至於本研究中屢屢提到之家 庭團聚權,其性質雖非完全屬生而為人固有之基本權利,故無法與我國國民 主張相同之保障,但應可認為其除有中間型態之受益權外,亦兼具有人權之 性質,大法官釋字第 554 號解釋文即明文揭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 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故應認不許因外來人士之身分別而有差別對待,
特別係國家公權力進行干涉時,更應審慎考量所涉有關可能侵害婚姻及家庭 之基本權利之部分,以維人權(陳柏森,2017)。
學者許義寶於《入出國法制與人權保障》一書中,即對新住民之家庭權 有所著墨,其認為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範家庭權應予保障之意旨,但憲法第 22 條之概括基本權利保障,可做為家庭權主張之依據,國家因各種行政目 的,限制特定外來人士入國(境)或將其驅逐出國(境),即可能侵害外來人士 之家庭團聚權利,原則上家庭團聚權以核心家庭成員24為受保護對象,基於 其人格養成、受家庭成員照顧、扶養、有一適當之生活處所等考量,對該外 來人士而言非常重要,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即應考慮家庭權與該外 來人士之生活、人格發展關係等考量,不得違反比例原則25。
就我國之移民政策而言,人權保障一向為修法之核心,足見我國保障外 來人士人權之立場。其具體表現揭示於移民法第 1 條:「為統籌入出國管理,
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本法。」
即明文規定人權保障為移民法之立法目的之一。因此,於移民之行政高權執 行時,國際法人權各論下之各種人權態樣均應受到本條保障,惟移民法規迄
23大法官釋字第 708 號理由書:「…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 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我國憲法第 8 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 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
24學者許義寶《入出國法制與人權保障》一書中,指出核心家庭成員為父母、配偶與未成年子
24學者許義寶《入出國法制與人權保障》一書中,指出核心家庭成員為父母、配偶與未成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