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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19 世紀以來熟番政策與身分的變化

第三節 不分民、熟:光緒朝的番政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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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不分民、熟:光緒朝的番政變革

一、番人分類混同的發端

同治 13 年(1874)南臺灣發生牡丹社事件,徹底將清廷對臺治理的目光投 向居住在中央山地的「生番」群體。中央派遣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來臺辦理防務 與籌設善後事宜。沈葆楨棄絕原本對山地的封禁,轉以積極的「開山撫番」。此 態度的轉向,雖有外國勢力對山地覬覦的考量,另層面則是道光朝以來「番人身 分轉換與版圖擴張」的概念,正好提供這群官員們推動開放中央山地主張的基礎。

在與日本交涉的過程中,中央官員已透露對生番治理的看法:「生番究係天生赤 子,若漸仁摩義,則由生番成熟番,由熟番而成士庶。」108 從沈葆楨的善後摺,

也可清楚知悉他認為生番種類數十、番性不一,若透過設立番學、教化等措施,

是可有效被招撫。劉敖對此看法也表示贊同,在回覆沈葆楨的意見時,也寫下「以 學傳學,以番化番」,期待將來生番習俗仍逐漸改變。109

光緒朝臺灣官員盛行「化番為民」的觀念,也推動 18 世紀來番人分類體系 的崩解。光緒元年沈葆楨奏請撤除將乾隆朝規定「民人私入番境、官員失察民人 越界、民番結親」三條禁例獲准。在 12 月又因臺灣道夏獻綸的建議,奏請將南、

北兩路的理番同知分別移至卑南、水沙連,且各加「撫民」字樣,凡是與民番詞 訟有關,皆歸其審訊。細究奏改理番同知的言論,可知沈氏認為「理番」的性質,

因轉以生番為主,故在開闢番境的同時,專管番人的機關,需隨之移設內山。110 正如第三章所述,番界成立、民番結親禁例,實則是區辨界外生番、界內熟番與 漢民三者間的條例。上述這些變化說明在官方治理的制度層面:熟番身分流動被 正式允許;增添撫民權責的理番同知,讓熟番與漢民都被置於同層行政治理,身 份特殊性消失,漸走向「漢民」的同等待遇。

丁日昌在沈葆楨之後,主導了光緒初年開山撫番政策。細讀丁日昌《撫番善 後章程二十一條》、中路統領吳光亮《化番俚言》的撫番措施,不難發現曾是規 範熟番群體的措施,如薙髮、社學教化或設置社職等方式,皆被運用在生番歸化 相關事宜。此舉若長期實施,無疑會模糊長久以來原本生、熟番身分差異的外在 特質。丁日昌也不脫沈葆楨等官員的思維,保有濃厚「由生化熟,由熟化民」的 番人教化觀。111 因此他主政時期,致力於增設「番學額」。

108 文慶,《籌辦夷務始末第 7 卷》(臺北:臺聯國風,1972),頁 2160-2162。

109 劉璈,《巡臺退思錄》(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文叢第 21 種,1958),頁 1-4。

11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 1 冊》(桂林:廣西師大出版社,1996),頁 514-517

111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劉銘傳撫臺前後檔集》,頁 6-10;黃逢昶,《臺灣生熟番紀事》(南 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頁 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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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熟番科舉事宜,在同治 8 年(1869)臺灣道黎兆棠就曾考慮在郡城設學 舍,先取屯千把及各頭人的子弟,次及選挑番民之子弟,入學讀書,先向其宣講 聖諭,再教授朱子、小學等經典,之後再讓其學習經札。並命各廳縣亦仿照舉行,

等熟番通曉文理後,再援照「黔省苗學例,另編字號考試,請設學額,一體鄉試。」

隔年又准許熟番子弟另行列榜,給予津貼,以投考明志、學海兩書院。可惜這樣 的辦法,因番童入學過少,未能成功。112 光緒 3 年(1877)丁日昌在臺巡查南 北二路,舉行歲試時,考慮熟番歸化已久,若無讀書應舉之路,恐會受奸人所誘,

私通生番、洋人,故建議朝廷先取番童一名入府學,113 後再援引苗學例,另編 字號於正額外。光緒 4 年(1878)獲中央准許,在正學額外,另編一名非定額的 番學額。114 可惜終清一代,番學額並未取進任何番人。

制度的轉變,將熟番身分帶向崩解道路。光緒 7 年(1881)福建巡撫岑毓英 為處理北臺熟番與漢民互相仇雠,於是要求新港社土目胡新發等人,前往開導約 束番人,並發出曉諭。該諭提及:

本部院深知漢人遷居此地,迄今富貴疊出。番民乃臺灣本籍,反困於岩 穀深山,度理撥情,深堪憫惻。我朝廷一視同仁,不分番漢,順則撫而 用之,逆則剿而誅之,甚撫也。115

這個曉諭被伊能嘉矩用來證明光緒朝正式取消番人身分的起點。若仔細閱讀曉諭 文脈,即知岑毓英表達的是在地方治安考量下,無論是漢、番都是一視同仁,而 非從此番、漢不分。不過,反過來看此諭也隱晦傳達官員對熟番「特殊性」保護,

開始動搖。我們可約略感受出光緒朝官員們幾項番政變革的趨勢,在「番人教化 觀」與「普天之下皆是赤民」的雙重前提下,原有的番人分類標誌不再有存在必 要,官員開始刻意讓原本清晰的番人類屬趨向混同。也就是說作為乾隆朝中葉以 來官方賦予番人行政性「熟」的特性,至此開始動搖、消解。

二、劉銘傳番租清賦與社職改革

(一)番租調查

光緒 12 年(1886)4 月 18 日首任臺灣巡撫劉銘傳向中央奏請清賦,理由是 地方紳民包攬賦稅嚴重,且稅目過多,導致正供的稅額,卻無法續報陞科,故建 議於臺灣、臺北二府設立清賦總局,展開土地田園的調查。清賦事業與後來劉銘 傳施行的減四留六稅收改革有關係密切。清賦內容包含熟番社的番租、屯租等項。

不同於漢人的田土大小租,番社的屯租、番租等因涉及熟番制度,略為複雜,因

112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142。

113 該名番童為淡水廳陳寶華。唐贊袞,《臺陽見聞錄》,頁 88。

114 屠繼善,《恆春縣志》(南投:省文獻會,1993),頁 225-226;溫廷敬,《丁中丞政書》,頁 510-512。

115 伊能嘉矩,《臺灣蕃政志》(臺北:南天書局,1997),頁 3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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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歷經官員們一系列討論、調查後才決議納入。也難怪《劉壯肅公奏議》的編者 陳澹然在〈清賦略序〉寫道:清賦事業最為成功是在屯田一事。116

劉銘傳在 4 月 25 日又命臺灣道陳鳴志調查屯務,道臺委由理番同知蔡嘉穀 議查,指出屯丁「養贍之地,輾轉佃耕,百弊叢生。或私自賣買,或竟被侵佔;

埔地日削,幾無聊生。」因此提出包含清屯餉、選精壯等五項措施建言巡撫。7 月 29 日又要求各廳縣調查屯租、番租等項。12 月各廳縣先調查屯地,月底蔡嘉 穀已將淡、竹兩縣的屯田甲數上報。爾後,劉銘傳更命總兵朱名登、通判金提整 頓屯丁。117 沒有史料說明劉銘傳對將屯、番租納入正供的主張,最遲在隔年 6 月劉銘傳給臺灣知府程起鶚的札中已明確提及「裁併屯租、番租等項雜款歸入正 供」。118

在調查完畢後,光緒 13 年(1887)8 月 2 日閩浙總督楊昌濬、臺灣巡撫劉 銘傳在考量屯租徵不足額、屯餉減半放支,加上屯丁有名無實,餉額多由書吏、

屯弁冒領瓜分等諸多情況下,正式向朝廷奏請〈整頓屯務以除積弊而裕供賦〉,

提出幾點建議。第一,考量番地雖免正供,因田土多典賣漢民,所以導致漢民竟 以「糧田納番租而冒番業者,比比皆然」。屯丁既經官方撫養百年,應視同赤子,

所屬番地(養贍地)應分別陞科,且將各屯丁編籍為民。

第二,屯租改租為賦,一律陞科,所有屯丁支出仍於「改徵項下,提存支放」。

第三,屯丁訓練猶勝綠營,將番丁留四千原額,逐加淘汰,酌裁土勇,就其原餉 數目每年按屯抽調,以六個月為輪替,出防內山生番,每月仍給番銀 4 圓,由原 屯弁分轄;未調防者,則歸臺灣鎮轄下統屬。119 由此可知,劉銘傳雖無取消屯 丁編制,但利用屯丁的思維已不同於原本將屯制綁定於熟番身分,而改將屯番編 籍為民,取消番的特質。各屯所轄養贍地、屯租被取消免正供優惠,一律納入賦 稅改革,這無疑削弱各社來自屯制的收益,也降低番人對番社的緊密關係。

在屯租事宜獲得皇帝批示「著照所請」後,劉銘傳隨即令各廳縣著手調查各 熟番社番租類型。120 10 月清賦總局回報臺灣各縣番租、隘租收穀數目情形,見 表 5-3-1。由該表可知,各廳縣番租類型並不一致,且所佔租額比例也有不同。

在隘租方面,南臺灣的隘,應無隘租的徵收,隘田被用於勻納屯租。新竹、淡水 等縣則是隘租由隘田所出。不同隘租的形式,反映各廳縣隘番制、山區移墾者在 19 世紀發展歷史的不同。

116 劉銘傳,《劉壯肅公奏議》(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 頁 31、303-305。

117 連橫,《臺灣通史》(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文叢第 128 種,1962),頁 360-362;臨時 臺灣土地調查局編,《清賦一斑》(臺北:臺灣日日新報,1900),頁 209-218。

118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私法物權篇上冊》(臺北:大通書局,1995),頁 228。

11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 117 冊》(北京:中華書局,1995),頁 164-166。

120 在《臺灣私法物權篇》中留有一張光緒 13 年 8 月恆春縣給清賦總局番隘租調查的稟文,顯示 早在此時各縣就著手調查番租類型。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私法物權篇上冊》,頁 225-2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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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向小租戶收完,仍含小租戶轉向佃人,將大小各租一併全收,以昭公 允。124

正如李文良研究所指,劉銘傳最終不再考慮新、舊田園等因,一律以大租戶所收 大租減四成給小租完納,同時明白規定大租種類,125 包含番業戶、番丁私口糧、

屯丁養贍租。

不過,我們也注意到與番社有關的「通土經手口糧租穀」(番社公租)則另 籌章程規劃。目前未見實際章程,可是在 5 月臺北知府雷其達給新竹縣方祖蔭的 札文,提及回覆巡撫通土口糧大租處置辦法:一、為除漢人兼併口糧,需革除從 前舊設的通事、土目,吊回原給戳記。另外,招攬可靠之番丁,更改其名為番頭 目,由各社眾番保結充當。二、光緒 14 年(1888)起,令各頭目按照前年所收 田賦租額、社課等項,分為十成,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番社實收六成。三、至

不過,我們也注意到與番社有關的「通土經手口糧租穀」(番社公租)則另 籌章程規劃。目前未見實際章程,可是在 5 月臺北知府雷其達給新竹縣方祖蔭的 札文,提及回覆巡撫通土口糧大租處置辦法:一、為除漢人兼併口糧,需革除從 前舊設的通事、土目,吊回原給戳記。另外,招攬可靠之番丁,更改其名為番頭 目,由各社眾番保結充當。二、光緒 14 年(1888)起,令各頭目按照前年所收 田賦租額、社課等項,分為十成,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番社實收六成。三、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