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18 世紀初賦稅制度下的番人分類
第三節 雍正年間生番歸化潮與番人分類雛型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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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雍正年間生番歸化潮與番人分類雛型的形成
一、立石為界與「生番」歸化
康熙 60 年(1721)南臺灣爆發朱一貴事件,起因是漢人在地方政府管轄和 控制之外的地方快速擴張;此不僅深化漢、番的資源競爭,也引來地方官員索賄、
貪汙等行為,增加官府與民間的摩擦。96 亂後,官員重新思考如何整治這批游 移不定、且生活在官方控制力不及之邊區的漢人。
閩浙總督覺羅滿保的劃界封山,主張「臺、鳳、諸三縣山中居民,盡行驅逐,
房舍盡行拆毀,各山口俱用巨木塞斷,不許一人出入。山外以十里為界,凡附山 十里內民家,俱令遷移他處;田地俱置荒蕪。自北路起,至南路止,築土牆高五、
六尺,深挖濠塹,永為定界。」97 而從康熙 61 年(1722)4 月覺羅滿保的〈奏 聞臺灣熟番生活情形摺〉,可發現劃界遷民的更積極作為,是「以大山入口為禁 地,不使一人進入。倘若生番出山傷害村民,則率領熟番懲緝之。」98 這意味 覺羅滿保雖建立生番歸化的模式,卻也反對漢人移墾者越過界碑,在生番地界積 極擴張。
不過,仍有如同藍鼎元這類的官員抱持反對意見,主張對山區生番,採取強 硬的「以殺止殺,以番和番」,進而「闢其土而聚我民焉」。99 藍鼎元等人的意 見,並未被清廷採納。不過,康熙 61 年(1722)清廷在逼近生番處所相去數十 里處,立石為界,三縣共設立大武、力力等 34 個界碑,一條隱形的番界,於焉 浮現。同時,將加六堂以上至瑯嶠間,劃為禁地荒埔;雞籠沿山後的山朝社、蛤 仔難、直加宣、卑南覓等處,皆在番界之外。100
我們對康熙界碑的理解,時常受到覺羅滿保劃地遷民論的影響,將其視為清 帝國杜絕雙方人群往來的一種隔絕政策。實際上,界碑的設立,除了牽動身處界 外已輸餉之番的分類方式外(容後再敘),對於邊區社會既存的交易型態,並未 形成有效的阻礙。從官方檔案來看,地方官員也從未阻斷這樣的交易網絡。雍正 元年(1723)南臺灣的心武里社事件,是最好的例證。
雍正元年(1723)8 月,閩浙總督覺羅滿保、監察御史吳達禮分別奏報鳳山 縣生番出界殺人事。起因是鳳山縣新東勢庄﹙今屏東縣內埔鄉東勢莊﹚因鄰近番 界,番人時常往來莊內貿易。7 月 9 日,心武里番社女土官蘭雷帶同番婦四人至
96 李文良,《清代南臺灣的移墾與「客家」社會》(臺北:臺灣大學出版社,2011),頁 145。
97 藍鼎元,《東征集》,頁 40-43。
98 蔡偉傑,〈殖民檔案與帝國形構:論清朝滿文奏摺中對臺灣熟番的表述〉,《臺灣史研究》15:
3(2008 年 9 月),頁 37-40。
99 藍鼎元,《東征集》,頁 40-43、59-60。
100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頁 16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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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蘭雷被庄民龔海奇、余義文等殺死,餘番婦負傷逃回。7 月 30 日又因知府 楊毓健緝凶不力,生番再殺死庄民謝尚廷、郭日輝、郭日職三人,將頭顱割去,
又鏢傷黃漢岐、余定然二人。此事引來朝廷的注意,雍正皇帝特別交辦給繼任臺 灣總兵林亮處置。101 11 月 14 日,林亮抵福建得諭旨:「此事因村民殘暴、官員 惡劣所致,應需安撫番人、照常貿易,嚴禁村民進山惹犯番人,滋生事端」。覺 羅滿保在與林亮商議後,決議每年分南北兩路、春秋兩季,分派文武官員親臨勻 賞給生番鹽、布,往來貿易如常舉行,嚴禁村民假藉入山採捕之機騷擾生番。同 時,兩位官員也認為若採此措施,生番非但不再生事,且會逐漸歸化成為帝國赤 民。102
檢閱心武里番社之例,可發現案發地新東勢庄正是鳳山縣下淡水社外設立界 碑之處。然而,下淡水社屬鳳山八社,在黃叔璥的記載中,「鳳山八社,皆通傀 儡生番」,103 而心武里番正屬傀儡番社。104 這些界碑設立的意義,很可能就是 是漢、番交易的處所。又從被殺害者皆為漢民來看,也不難證明鳳山縣的交易模 式,很可能是漢民、熟番、生番三者多重互動的結果。官員對此事的處置措施,
不只反映「禁漢、不禁番」的態度,也呈現「山產交易」在番界邊區與生番部落 的重要性。甚至林亮等官員,也認為維持良好的貿易,有助於推動生番歸化。105 雍正 2-3 年,臺灣鎮總兵林亮幾乎主導整個南路生番的歸化事宜,如表 2-3-1。
若將奏摺中南臺灣歸化生番名單與《重修鳳山縣志》記載對照,可發現歸化番社 被縣志作者分為三類:瑯嶠十八社、卑南六十五社、傀儡二十七社。再進一步對 照,可以發現兩份名單並不相符,部分番社並未載入縣志,也可說縣志歸化番社 多於奏摺所記;例如奏摺中歸入卑南社的花戀社,並未出現在方志中;而方志記 錄的傀儡二十七社,實際上在這波歸化潮中,屬傀儡番也僅有十社。106 兩份名 單的不對應性,一則反映高山原住民社群遷徙、分化或整併的結果;二是說明仍 有些歸化過程的奏摺,並未留存。例如,傀儡番的心武里社、加走山等社,在歷 經雍正元年新東勢庄事件後,即呈送番豬、卓戈紋、番籃蓋等物要求歸化,各社 年納鹿皮五張。107 另外,北路歸化番社還有本祿社等四社、麻著麻著等四社。108 歸化方式,仍是地方官藉由通事等人招撫,並以繳納鹿皮餉作為歸化之徵。
10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8 冊》(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頁 3 13-32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合肥:黃山書社,1998),頁 3 12-313。
10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517。
103 康培德的研究指出荷治時期東印度公司曾將隸屬傀儡生番山豬毛等社小規模移往平地,這告 訴我們可能至少最晚在荷蘭時期山區的生番與鳳山八社已經產生密切往來關係。康培德,《殖民 想像與地方流變-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臺灣原住民》(臺北:聯經出版社,2016),頁 111。
104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頁 150。
105 我們並不能相信維持交易真能推動生番歸化,若按照康熙末年生番歸化的先驗事實,實際上 很可能為了穩定山產交易,通事們利用「代納社餉」的辦法,迎合地方官員推動生番歸化。
106 王瑛曾,《重修鳳山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文叢第 146 種,1962),頁 59-61。
107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頁 152。
108 以現在族群分類,涵蓋泰雅、布農、魯凱、卑南、排灣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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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官及嚴懲通事,而番人殺害無辜者也應一同懲處。三,若社番殺人取首級誇耀 逞雄,則需懲處番人,以為遏止。在此前提下,高其倬採取保守的封禁主義,力 主「查清民界、番界樹立石碑」。116 此主張獲得雍正皇帝同意,留下硃批「此事 只分百姓、熟番,生番總各務生理,不容混離為上策,分不清諸事生矣」。117
至此生番歸化主張逐漸被清廷放棄,轉向族群隔離政策。118 雍正 6 年(1728)
新任臺灣總兵王郡,以擔任南路營參將的經驗,稟請高其倬,希冀准許將生、熟 交界處的零星小屋歸入大庄,守望相助,如遇生番,則群出協擒,並勒石立界。
一切採捕交易之人,不許越界,違者處分,且在出、入要口設汛防禦。此事經高 其倬同意後,施行於臺灣沿山地區。此建議後來也獲得雍正皇帝的認同,認為是 真正治臺良策。119
相較於林亮是力行生番歸化者,總兵王郡則是隔離政策嚴厲的執行者,雍正 7 年(1729)在山豬毛社番屢次越界生事後,決定在鳳山縣南枋寮口起至縣北卓 佳庄止,共一百五十餘里,在原立石處,栽插莿桐、莿竹,並照「品」字形種植,
二三十步相互連接,以清釐番界,並將界外之零星散屋遷入大庄,使汛防、鄉保 嚴為巡察。120
筆者認為雍正朝劃清番界的意義,不只是用於隔離漢人越界,以降低族群衝 突。其影響有二:第一,對於地方社會而言,原存於邊界的交易活動,如何在新 的政策規範下重新建立,這牽連通事制度的改革。第二,隔離政策的確立化,讓 康熙朝以來模糊不清的番人分類概念,逐漸走向體系化的過程。
三、化番交易與通事、社丁制
雍正 5 年以後,臺灣不再有大規模的生番歸化,但已歸化番社卻早已透過繳 納「鹿皮餉」方式,載於賦役冊;這意味著通事們(中間者)代番納餉的交易體 制,仍然得以運行。以卑南覓社為例,康熙 60 年(1721)朱一貴事件時,閩浙 總督覺羅滿保認為瑯嶠一帶「為極邊藏奸之所,房屋、人民皆當燒毀、驅逐,不 許再種田園,砍柴來往。」121 康熙 61 年(1722)決定「立石為界」後,自加六 堂以上至瑯嶠間,被劃為禁地荒埔。122
加六堂以南劃為禁地荒埔後,牽連在康熙年間已輸餉貿易的卑南覓社、瑯嶠
116 關於番界制定變化,將在下一章討論。
117 梁志輝等編,《國立故宮博物院清代宮中檔奏摺臺灣原住民史料》,頁 61-63。
118 柯志明的研究指出清廷在雍正朝從生番歸化政策轉向族群隔離政策,甚是開啟與熟番結盟的 策略。關於族群政策的轉變,柯志明已經有詳細的論證,可參見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 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
119 國立故宮博物院,《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11 冊》(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77 年),頁 220-222。
120 梁志輝等編,《國立故宮博物院清代宮中檔奏摺臺灣原住民史料》,頁 97。
121 藍鼎元,《東征集》,頁 33-34。
122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頁 16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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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在覺羅滿保的嚴禁下,自康熙 61 年起,卑南覓、瑯嶠、加六堂、小琉球等 四社餉銀 170.922 兩,因分定生、熟界限,所繳稅餉不許催納,多由地方官員代 墊。123 此舉不僅影響在地通事利益,也杜絕番人獲得布匹、鹽、鐵等生活物資 的管道。故此,在雍正初年「生番歸化」的大纛下,雍正 2、3 年卑南社、瑯嶠 等社分別以不同番社名,再次重新歸化。但大概是因為此後山豬毛社為亂,這些 番社並未馬上恢復交易,最遲在雍正 10 年(1732),才再次由番社社長直里直以
社。在覺羅滿保的嚴禁下,自康熙 61 年起,卑南覓、瑯嶠、加六堂、小琉球等 四社餉銀 170.922 兩,因分定生、熟界限,所繳稅餉不許催納,多由地方官員代 墊。123 此舉不僅影響在地通事利益,也杜絕番人獲得布匹、鹽、鐵等生活物資 的管道。故此,在雍正初年「生番歸化」的大纛下,雍正 2、3 年卑南社、瑯嶠 等社分別以不同番社名,再次重新歸化。但大概是因為此後山豬毛社為亂,這些 番社並未馬上恢復交易,最遲在雍正 10 年(1732),才再次由番社社長直里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