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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8 世紀中葉熟番身分制的構築

第一節 「番界」劃定與番人分類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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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8 世紀中葉熟番身分制的構築

本章主要探討雍正末年至乾隆時期熟番身分制度的形塑過程。第一節說明番 界的規劃與成立,對雍乾年間甫形成的番人分類體系產生的作用。第二節探討乾 隆朝官方的一系列熟番政策,例如番丁銀改革、社學教化、禁娶番婦、理番同知 設立……等,如何標舉熟番的群體特徵,構築「熟番身分制」,確立民、番有別 的統治制度。第三節則闡述乾隆年間官府如何藉由與熟番身分相應的隘、屯制度 的實行,以動員熟番社群,進而推動熟番軍事化的歷程。

第一節「番界」劃定與番人分類體制

一、番界設立與生番歸化閉鎖

康熙 61 年(1723)清廷在沿山地帶設立生番界碑後,又因雍正初年的水沙 連社事件,閩浙總督高其倬遂在雍正 5 年(1727)建議查清「民界、番界」,並 重新樹立石碑。他認為前所設立的界碑,常因界石遷移不定,或數里才立一石,

若遇蜿蜒山谷、溪流之處,難以量界立碑,且又容易移挪。因此,之後應該隨地 勢二十步、三十步即立「一碣大字」。定立後,不許無故擅移,日後有事時,才 能判斷番、民何者越界,以作懲處。1 雍正 7 年(1729)巡臺御史赫碩色進一步 向中央朝廷奏請嚴劃生番界址,不許番民擅自出入販賣物件;甚至總兵王郡也在 鳳山縣境插竹為界,試圖隔絕山豬毛社的威脅。2

與此同時,清廷也頒布番界禁例。雍正 8 年(1730)朝廷規定私自越界生事 的漢人,如在生番地方謀占番田或包攬貨物等,應逐令過水。3 乾隆 2 年(1737)

水師提督王郡,進而奏請嚴格執行私越番界條例,主張凡於定界之外私行出入者,

應照潛出外境律,加以重典。在番地所獲之物,則歸拏獲之兵丁所有。4 此奏獲 得朝廷認可。至該年起規定凡是民人偷渡越界入番境者,杖一百。若在近番處偷 越深山抽籐、釣鹿,杖一百、徒三年。管帶頭目則處以杖八十,鄉保、社長則各 減頭目刑責一等,杖七十。巡查值日的兵役則杖一百,若有接受賄絡放縱越界者,

則以贓物罪從重處罰。5 雍乾年間,隨著清廷頒布的番界禁令日趨嚴厲,顯示官 方在限制漢人進入生番地界的決心。

伴隨禁令的頒布,如何有效設置「顯而易見」的番界,成為乾隆朝官員努力

1 梁志輝等編,《國立故宮博物院清代宮中檔奏摺臺灣原住民史料》,頁 61-63。

2 梁志輝等編,《國立故宮博物院清代宮中檔奏摺臺灣原住民史料》,頁 76-77、97。

3 不著撰者,《清會典臺灣事例》(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文叢第 226 種,1966),頁 168。

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2 冊》,頁 424-429。

5 不著撰者,《清會典臺灣事例》,頁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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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向。乾隆初年因加志閣社事件的緣故,閩浙總督郝玉麟嚴設番界,以杜絕漢 人入山。之後,乾隆 10 年(1745)布政使司高山更上奏〈臺郡民番現在應行、

應禁事宜〉,為處理番地問題,建請朝廷重新釐清番界。爾後閩浙總督喀爾吉善 在乾隆 12 年(1747)開始清查界外土地,最終在歷經鍾德、鐘音、楊廷璋等官 員的清釐後,分別在乾隆 15、25 年於西部臺灣沿山劃定「紅、藍線」番界,並 在地貌上修築人工土堆「土牛」。既有研究都將番界設置與番地處理問題,視為 推動清統治者建構「三層制」重要政策的一環。6 就番人分類而言,雍乾年間番 界從設石碑到築竹牆、土牛界,不僅反映清廷對於山區生番政策由歸化轉向區隔,

也在雍正年間以來番人分類體系確立的過程扮演關鍵角色。

番人分類體制的確立是來自雍乾年間「生番歸化」的閉鎖,如第二章所述雍 正 5 年閩浙總督高其倬停止主動招攬生番歸化,但在雍乾之際朝廷仍會允准部分 有功的生番歸化。例如,分屬彰化縣、淡水廳的沙里興社、合歡社的歸化過程,

就足以讓我們洞見清廷對番人歸化政策轉變的契機。

雍正 12 年(1734)4 月 22 日由臺灣知府尹士俍據彰化知縣陳同善奏報,岸 裡社通事張達京率領沙里興社生番席由敏等男婦來歸,詞稱「生番雖居界外,猶 具人形,能無感激之念。茲沙里社生番席由敏等願歸版圖納餉。」知縣隨即命官 員將歸化生番戶口冊登記,並喚通事張達京、生番席由敏驗訊,該番指出沙里興 社原是岸裡社潘敦的番親,沙里興社內有大小男婦共一百九十九名口,願附版歸 化。加上,6 月福建總督郝玉麟又奏明「茲沙里社戶口、錢糧雖屬無多,察其情 詞甚屬誠懇,似應俯順輿情,遂其依歸之念。」7 最終沙里興社的歸化事宜,以 年納鹿皮餉,折銀二兩四錢的方式,獲得朝廷准可。8

值得注意的是在沙裡興社歸化時,力主同意的郝玉麟,於乾隆元年處理加志 閣事件後,態度卻出現極大的轉變。乾隆 2 年(1737)據岸裡等社通事張達京呈 稱:中港地方東勢內山有生番合歡社二百餘人,因協同將叛番末仔末思厘射取首 級,並將什班林武力生擒解獻,又因重賞緣故,導致番眾感激悅服,願將番社所 出鹿皮、獐皮逐年輸貢。並由合歡社土目把老等、9 番眾抹末等前來,將合屬三 社共男婦老幼二百八十五口,一同輸誠歸化,年納貢鹿皮、獐皮各八張,折餉銀 三兩二錢。此事由北路副將靳光瀚、淡水同知趙奇芳呈請道臺、總兵後,又轉呈 閩浙總督。

郝玉麟並未如前次主張歸化,反上奏陳述認為生番本性為惡,與漢民本無往 來,只有漢民潛入其地而遭殺害,甚至熟番已不敢輕易進入生番地界。之前的生 番歸化,實際上是通事誘騙而來。因此,他主張應該杜絕讓通事招生番歸化。不 過,因歸化事宜茲事體大,他在與巡臺御史白起圖等人商議後,最終以合歡社有

6 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政治與熟番地權》,頁 149-236。

7 國立故宮博物院,《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23 冊》(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77),頁 204-206。

8 劉良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臺北:文建會,2005),頁 324。

9 原文奏摺寫成合番社,應是合歡社之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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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於朝廷,同意准許通事張達京所請。不過,郝玉麟認為生番歸化納貢,只是覊 縻之意。合歡社又與熟番不同,如果年納鹿皮、獐皮各八張,恐賦稅過重,且折 餉納賦又讓通事、衙役得以上下其手,故力主將年納鹿皮、獐皮減為各 1 張,以 變賣折現交納餉稅。

雖說合歡社順利歸化,但在郝玉麟的奏文中,也顯現當時朝廷不願意生番再 次歸化的態度。奏文指出康熙 55 年(1716)以來歸化生番所輸鹿皮折餉,實際 造成番社過重負擔。況且,生番「虎狼之性」,從前歸化之社時常擾害地方,恐 為熟番仿效。再者,生番一經歸化,漢人得以出入番地,倘有犯法者,躲藏其地,

恐讓官兵難以追捕。所以各社生番應「聽其自便」,嚴飭通事等不必再勸其歸化。

乾隆皇帝對此意見也頗讚賞,批示「當如是辦理」。10

郝玉麟態度的轉折透露出幾個現象,11 第一,無論是沙里興社或合歡社歸 化,仍不脫雍正朝的模式,由通事招攬而致。郝玉麟認為生番若歸化,漢民便能 進入生番地界。正呼應第二章所論,通事集團因貪圖山區利益,致使不斷招攬生 番歸化。第二,以後見之明,爾後零星幾次生番歸化,官員們皆在考量「有功朝 廷」的前提下,才同意歸化。這也大幅降低生番變成化番的可能。第三,乾隆朝 形成番人歸化閉鎖的政策,正配合日益具體化的番界,強化了雍正末年以來官方 的「生、化、熟」番分類體系。

郝玉麟之意見成為乾隆年間朝廷對於生番統治的基調,而維持既定的番人 分類,也成為時任在臺官員奉行的準則。乾隆 15 年(1750)因北臺灣發生「番 害」,總兵李有用命熟識內山的生番通事,入山招撫。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知悉此 事後,隨即批示生番不可招撫,且命鎮、道等官員停止此事。隔年 5 月通事張達 京、林秀俊卻率領蛤仔蘭生番土目武反夏龍雅也、望鹿根荖、大雞籠生番土目利 加力馬眉等 16 人,到郡叩見鎮、道,總兵並沒有同意歸化,只好加以厚賞,令 他們歡欣而去。

此事引起喀爾吉善不滿,他認為生番與平埔漢民不相擾害,也不輕易出山。

平日鎮、道等官員應曉諭通事各安疆界,熟番只需於巡查時,在邊界迎接官員,

怎可引番目等人至府城。倘若讓生番與漢人、熟番熟稔聯繫,將嚴重影響地方治 安。再者,張達京、林秀俊等人充當北路通事數十年,田園散布北路番界之間,

素與社番勾結,恐有勾番生釁之嫌。是故,他隨即命新任淡水同知王鶚到任後清 查兩人,有無侵入番界盜墾田園之實。12 之後的發展,這兩位雍乾年間在中臺 灣番社呼風喚雨的通事,因被清查私佔番地,張達京被處以逐水,林秀俊則轉至 北臺灣發展。

1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2 冊》,頁 359-367。

11 柯志明對郝玉麟態度的轉折提出精闢看法,認為是清廷對生番政策由招攬歸化轉向隔離的關 鍵。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政治與熟番地權》,頁 50-51。

1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31 冊》,頁 33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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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官員們致力杜絕生番歸化,但在乾隆 46 年(1781)卻又發生鳳山縣歸 化生番遷入界內。歸化生番山豬毛社直里臺等四十一戶,共一百零九口,因不滿 土目里吉老,將番人收穫小米一石多抽分二斗,故攜帶器具、糧食,至大路關隘 寮外山腳居住,向官員表明情願薙髮歸化。鎮、道等官員知悉後,傳令生番通事 江寅前來了解,因考量已薙髮更衣,難以回歸生番本社,最終只能向上呈報,要 求遵守熟番成例,並擇生番出入山口處,撥地給種。

雖然官員們致力杜絕生番歸化,但在乾隆 46 年(1781)卻又發生鳳山縣歸 化生番遷入界內。歸化生番山豬毛社直里臺等四十一戶,共一百零九口,因不滿 土目里吉老,將番人收穫小米一石多抽分二斗,故攜帶器具、糧食,至大路關隘 寮外山腳居住,向官員表明情願薙髮歸化。鎮、道等官員知悉後,傳令生番通事 江寅前來了解,因考量已薙髮更衣,難以回歸生番本社,最終只能向上呈報,要 求遵守熟番成例,並擇生番出入山口處,撥地給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