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18 世紀初賦稅制度下的番人分類
第一節 清初賦稅架構下的「土番」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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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8 世紀初賦稅制度下的番人分類
清帝國領臺之初,對臺灣原住民的認識,是從對「番社」賦稅關係的建立所 展開。番社稅收,承襲自荷蘭、鄭氏時期的「贌社」制度,不同處則在於清初將 此稅收由「交易稅」改為「定額稅」;而此制度性轉折,連帶影響了地方上的人 群與物產交易慣習──即以社商為中心的貿易體制。當賦稅方式調整、劃界封山 政策在康熙末年確立後,官方勢必面對地方社會番、漢交易體系如何運作,新歸 化番社又以何種形式加入賦稅體系等問題。這些考量,正是清初官方的番人分類 由「土番」、「民人」轉向「生、化、熟、漢」的關鍵所在。
第一節 清初賦稅架構下的「土番」認識
一、統治初期「土番」賦稅問題
康熙 25 年(1686),首任知府蔣毓英在《臺灣府志》中以「土番」泛指在地 的「非漢住民」;其中,對西部平原地帶的番人如此描述:「大抵番民剽悍,不善 治生,而南番尤窮於北番,亦因其地產之多寡不同耳。衣食之外,別無他計,予 以酒食,則懽欣趨事」;對山區之番,則形容「係化外野番巢穴,番獰路險,人 蹤罕到」。1 若仔細翻閱承襲府志的記載,可以發現兩類番人的分野,除置身空 間的差異外,根本原由為是否納稅的番社。此外,府志中在前述文化性描述之外,
對於番社的描繪,多與賦稅餉額有關。由此可見,清廷的土番認識是由「賦稅」
繳納問題所延伸。
既有研究已指出,鄭氏政權對臺灣番社的賦稅徵收,承襲自荷蘭東印度公司 的「贌社」制度;該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採取競標方式,由商人承包對番社的貿 易權利,藉此徵收間接稅。2 然而,對「番社」或「社商」等人來說,「贌社」
的施行並非只是賦稅的完納,與之相伴的物產交易更為重要。如《巴達維亞城日 記》即記載蕭壠社的交易狀況,「鹿甚繁多,他們(原住民)將其射死後,就將 鹿皮、鹿肉加以乾燥,中國人能以廉價收購,與之物物交換。」3 《臺海使槎錄》
亦說:「臺灣南北番社,以捕鹿為業。贌社之商,以貨物與番民貿易;肉則作脯 發賣,皮則交官折餉。」4
1 蔣毓英,《臺灣府志》(臺北:文建會,2004),頁 140、199。
2 詹素娟,〈贌社、地域與平埔社群的成立〉,《臺大文史哲學報》59(2003 年 11 月),頁 117-142。
3 中村孝志,〈十七世紀臺灣鹿皮之出產及其對日貿易〉,收錄氏著,《荷蘭時代臺灣史研究‧上 卷》(臺北,稻鄉出版社,1997),頁 87。
4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文叢第 4 種,1958),頁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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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 23 年(1684)鄭氏政權正式移轉清廷,首批文武官員於 11 月抵達,展 開統治。所謂政權交替,亦包含檔冊移轉,但對「番社」的理解,大概僅有社餉 總額、對編入贌社制度下土番社的初步認識。因此,在康熙 23 年的徵稅項目,
中央竟將社餉從「贌社餉銀」改為定額稅,此舉引發不少地方官的恐慌。因為接 收初期面臨兵荒馬亂、官方檔冊散軼,賦稅徵收成為官員首要的難題。
鄭氏時代的賦稅「原額」,約有六萬四千三百餘兩。康熙 23 年清廷初領臺灣,
朝廷官員商議原本免除該年稅餉,不久(12 月)又突然決定改為徵收原額的半 數,以支應兵餉。此一轉折,引來地方官員的議論,首任諸羅知縣季麒光即留下 許多討論賦稅問題的呈文,讓我們足以一窺清廷對臺灣賦稅的安排。5 在他的〈請 免二十三年半徵文〉指出,康熙中葉的官方稅別中,與土番攸關者僅有「社港贌 餉:年徵銀一萬九千三百八十八兩」,6 說明土番雖與漢民同為帝國赤子,卻在 賦稅的徵收項目上有所不同。
仔細閱讀季麒光的文稿,可以看出當時的地方官明白「社港贌餉」並非是一 種固定的人頭稅,而是鄭氏時代對於番社「交易權的獨佔稅」。徵收的辦法,是
「每年五月叫贌,聽人承認,再歸由商人完納。因此若今年贌,則得;不贌,則 不得。」7 是故,季麒光認為康熙 23 年地方官員尚未到任,不能順利舉行「叫 贌」,所以無法完納一半的稅額。8 同時,為了如期完賦,季麒光開始積極奔走,
試圖說服朝廷降低番社稅額。
季麒光致力於制度改革,除有完納賦稅的考量外,另一原因是來自鹿皮收購 的壓力。清初承襲鄭氏政權將鹿皮輸出販賣,依照鄭氏政權最後一年的記錄,共 輸九萬張。9 但季麒光認為臺產每年僅有四、五萬張鹿皮,九萬張的額度其實是 鄭氏政權兩年輸出鹿皮的總額。加上包贌社商,因動亂多夾帶資本離臺,留存者 也苦無資金可以採買鹿皮,因此官員難以如期採賣足額的鹿皮。10 面對如此環 環相扣的問題,解決之道是降低「贌社錢糧」。雖然季麒光知道贌社錢糧已奉部
5 關於清初番稅之類別與變革,甚至與明鄭賦稅的承續關係,可參看柯志明、鄭喜夫相關研究。
筆者在這裡僅強調季麒光的賦稅改革將番社賦稅定額化的貢獻,以及對往後官員「番社認識」的 影響。鄭喜夫,〈明鄭晚期臺灣之租稅〉,收錄於氏著《臺灣史管窺初輯》(臺北:浩瀚出版社,1 975),頁 84-127。柯志明,〈岸裡社的私有化與階層化:賦役負擔與平埔族地域社會內部政經體 制的形成〉,收錄詹素娟主編,《族群、歷史與地域社會:施添福教授榮退論文集》(臺北:中央 研究院臺史研究所,2011),頁 59-71。
6 季麒光,《東寧政事集》(香港:香港人民出版社,2006),頁 155-156。
7 季麒光,《東寧政事集》,頁 156。
8 難於贌社的原因有二:第一,奸商將物品一倍,取其五倍;番物五倍,給其一倍,致使番民之 力窮困。第二,贌社之設,原是仰佐賦額,今日卻編入正課;再者,鄭氏時期是採用「時銀」,
與當時銀色相較,時銀一兩約值清代使用紋銀七錢。所以,若用今日之銀徵收稅餉,實則提高 30%,使商人憂慮虧額而卻步。季麒光,《東寧政事集》,頁 169-171。
9 據曹永和研究指出,清廷曾在統治初期命福建總督部院王國安與施琅運臺灣砂糖、鹿皮至長崎 貿易,以充臺灣軍餉。後因日本閉關政策確立,康熙 25 年將這批貨物改賣至民間,此後官方即 不再專賣此類貨物。曹永和,《近世臺灣鹿皮貿易考:青年曹永和的學術啟航》(臺北:遠流出版 社,2011),頁 108。
10 季麒光,《東寧政事集》,頁 16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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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難以請免請減,卻仍一面利用陳述鄭氏時期所用銀兩是清朝紋銀價值的 7 折,若按照檔冊數額徵收紋銀,無疑是提高稅額,因此希望中央能夠降低社餉的 原額。11
季麒光〈覆議二十四年餉稅文〉可得知,康熙 24 年(1685)2 月朝廷即要 求地方官核對蘇拜奏稿、鄭克塽所獻原冊,釐清田園港社餉稅的實在徵收項目,
見表 2-1-1。12 當時官方對土番社的賦稅分類,依繳納物不同可分為兩類:第一 類,諸羅三十四社土番捕鹿為生,鄭氏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經營,名曰贌社。社 商將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輸社餉。13 第二,鳳山之下淡水等八社,
不捕禽獸,專以耕種為務,計丁輸米于官。14
我們很容易將這兩段文字解釋成因生計模式不同,致使官方採用不同的賦稅 型態──社餉、丁口稅,而忽略贌社制的痕跡。據韓家寶的研究指出,荷蘭時期 贌社制已出現多種交易模式,靠近大員商館和虎尾壠地區之間的村落採貨幣交易;
虎尾壠地區仍以鹿皮製品交換;大員商館以南則以稻穀交換。15 這說明社商的 利益來源,在南路八社是以稻穀收購,其他地區則是貨幣或鹿皮買賣。
表 2-1-1 康熙 23、24 年番社賦稅變化 16
社名 康熙 23 年稅額 康熙 24 年稅額 南路八社 丁口 4,345 口,共徵米
5,933.8 石,折粟 11867.6 斗
土番丁口 3,592 口,共徵米 4,645.3 石,折粟 9290.6 石
土番社餉 徵銀 16,228.08 兩 徵銀 11,269.656 兩 資料來源:季麒光,《東寧政事集》,頁 158-168。
鄭氏時期,番社交易慣習可能沒有太大改變,官方遂利用交易體系的差異形 成雙元賦稅架構:「南路諸社,概徵丁米:識番字者,呼為教冊番,每丁歲徵 1 石;壯番,1.7 石;少壯番,1.3 石;番婦,亦每口 1 石,17 共徵米 5,933.8 石;
而其他番社則徵銀 11,269.656 兩。」這種賦稅型式延續至清代,對土番社分別形 成「徵米」、「徵餉」兩種類型;賦稅總額,則在季麒光請命下才略有下降。季麒 光認為南路八社中的「老疾男女小番」753 口,如同內地孤貧,當格外優卹豁免
11 季麒光,《東寧政事集》,頁 222-223。
12 季麒光,《東寧政事集》,頁 159。
13 周鍾瑄,《諸羅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文叢第 141 種,1962),頁 102。
14 蔣毓英,《臺灣府志》,頁 198。
15 韓家寶、鄭維中譯,《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臺北:播種者文化,2002),頁 160-161。
16 據鄭喜夫的研究,康熙 23 年原徵稅額應該就是鄭氏永曆 37 年所徵稅額,而康熙 24 年稅額是 經過季麒光呈請後議定而成,但因為當時季麒光奏請的稅額是以時銀所徵收,後來底定的稅額是 以紋銀徵收,時銀一兩值紋銀七錢,所以在後來蔣毓英《臺灣府志》中底定土番稅額是 11,269.
656 時銀 X0.7=7888.7592 紋銀。鄭喜夫,〈明鄭晚期臺灣之租稅〉,收錄於氏著《臺灣史管窺初 輯》,頁 84-127。
17 高拱乾,《臺灣府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文叢第 65 種,1960),頁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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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繳納的 735.3 石丁米;其次,壯番、番婦皆徵米,實為夫婦重科,殊可憫惻,
每口請減 3 斗,計減米 553.2 石。而在其他繳納社餉的番社,懇請減餉銀十分之 三,竹塹一社減十分之四,共減銀 4958.424 兩。18
朝廷接受季麒光的建議,賦稅總額呈部報核後,八社丁米與社餉都獲得相當 降幅。至此,清初土番社的稅額與類型終於確定,性質也從原本的非定額「贌社 之餉」轉向定額「番社之餉」,正式宣告清廷對於土番社的領有。19 我們可以在 首本編修的蔣毓英《臺灣府志》(後簡稱《蔣志》),看到官員對土番認識與賦稅 的關係。
二、蔣毓英的「番戶」編制
帝國的賦稅徵收,實與戶籍制度有密切關係。康熙 24 年(1685),官方甫確 立「贌社」餉為固定稅,並因南路八社、一般土番的交易型態不同,形成徵米、
帝國的賦稅徵收,實與戶籍制度有密切關係。康熙 24 年(1685),官方甫確 立「贌社」餉為固定稅,並因南路八社、一般土番的交易型態不同,形成徵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