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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8 世紀中葉熟番身分制的構築

第二節 區分「民、熟」:乾隆朝熟番身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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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區分「民、熟」:乾隆朝熟番身分制

臺灣道尹士俍認為熟番「納餉應差,等於齊民」,強調熟番風俗是剃頭留鬚,

能言官話、漳泉語,且因社學設立緣故,社學番童幾同於民人之俊秀者。45 乾 隆 8 年(1743)巡臺御史熊學鵬在巡視臺灣民番情形時,指出番人雖分生、熟兩 類,但熟番性皆魯直,若有生事者皆由漢人逼誘;熟番既歸王化,即係「朝廷赤 子」,更不容姦民佔誘。46 這類描繪易見於乾隆初年官員的文集、奏章中,意味 著熟番作為清廷對番人分類的標誌,同時涵蓋「帝國臣民」與「非漢」的雙重特 質。

正如第二章第三節所述,在雍正末年清廷對臺灣番人形成「生、化、熟」的 區別,此分類並非依照番人「文明」化程度決定,而是最終在乾隆初期才由地方 官員反覆調整、歸納形成的分類框架。大甲西社、加志閣社事件後,清廷有鑑於 番、漢兩群體間來往密切,深懼因此引發反亂,乾隆朝官方遂開始一系列規範熟 番的政策。若把清帝國視為儒家文化主義者,面對這些民番不婚、社學教育等熟 番制度,就容易視為彰顯「王化」、「同化」主義的手段。47 但如果將清帝國看 做多元文化主義者,面對這系列熟番制度,就可看成為區分類屬,維繫熟番身分 的策略。

乾隆朝地方官員利用制度性規範(熟番制度),賦予強化番人「生、化、熟」

不同的標誌,並構築閉鎖的分類體系。分類符號代表王朝賦予番人的身分識別,

身分背後則有一套相應支持的典章制度。進而言之,筆者認為熟番身分制並非指 涉清廷制定一套規定誰是熟番的政策,制度形成的過程是官方藉由維繫「帝國臣 民」、強化「熟番標誌」,以區別他者群體,漸而形塑群體邊界的行政措施。

一、帝國臣民:番丁銀改革

雍正 2 年(1724)福建省開始進行勻丁於地政策,臺灣卻被排除在外。雍正 12 年(1734),前任閩浙總督阿爾賽據臺民羅玫等呈請,要求將丁銀勻入地畝,

經各縣查明後,呈請施行。乾隆元年(1736)7 月閩浙總督郝玉麟、巡撫臣盧焯 卻認為若貿然勻丁於地,恐有讓人民加賦的疑慮,故主張將原來每丁徵銀 5 錢(加 上火耗),能酌量減則,改為每丁徵銀 2 錢,全臺共減銀五千餘兩。8 月獲得皇 帝同意,頒發上諭減免臺灣四縣丁銀。48

丁銀改革的問題,也從漢民延伸至番社。清初贌社制下所延伸的番社賦稅分

45 尹士俍,《臺灣志略》(香港:香港人民出版社,2005),頁 143、153。

46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9 冊》,頁 129-138。

47 伊能嘉矩著、溫吉編譯,《臺灣番政志》(臺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57)。

4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2 冊》(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頁 64-6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 1 冊》(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頁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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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在歷經康雍年間生番歸化政策後,致使番社賦稅型態出現多元的差異,正如 第二章研究所示早在康熙 50 年代番社社餉早已被官員視為丁銀形式徵收。可是 此次減免並無惠及番社,因而引來番社的不滿。同年 11 月蕭壠社番等人向巡臺 御史白起圖呈稱:番社原本每丁徵銀 2 兩,年納餉銀 452.289 兩加上火耗約 670 兩。49 希冀能夠比照漢人丁銀減免為 2 錢。

白起圖隨即發文給臺灣知府徐治民調查,卻得到「番黎耕田捕鹿,每年止輸 番餉,並無完納丁銀,不在應減之列」的回覆。遂再要求知府詳查番餉計算方式,

在獲得詳細呈報後,白起圖認為番餉(社餉),就是漢民的丁銀。但漢民每丁連 火耗不過徵銀 5 錢,而番丁多則 2 兩、少亦 5、6 錢不等,實際為漢民數倍。因 此,社餉雖未在此波丁銀減則之列,但是他仍與另位巡臺御史嚴瑞龍商議,並且 在乾隆元年(1734)11 月奏請皇帝,希冀批准民番一例的丁銀減則。50 隔年 2 月皇帝頒發上諭:「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岐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

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51 於此,繳納社餉的番社,被 納入丁銀減免的範疇。

不過,前兩次的賦稅改革,顯然是排除了歸化生番所納鹿皮餉。乾隆 2 年

(1735)3 月北路副將靳光瀚等人向白起圖稟稱,水沙連萬丹坑有漢人余才、高 就等人搭寮越界抽籐、吊鹿,查其原因乃是彰化知縣給照,准許運賣所獲山產,

以完納水沙連社餉銀四百餘兩。經查明後,白起圖認為水沙連社雖是歸化生番,

但社餉若非通事代納,將會造成通事招民人入山抽藤以納餉課。然而,越界行為 容易引發番人的殺戮。所以,他再次上奏朝廷希望能將徒有虛名的生番鹿餉銀兩 從寬減免。可能是涉及生番歸化等問題,乾隆皇帝並未立馬同意所奏,而是下令 交與總督郝玉麟酌議。商議後,鹿皮餉最終獲得每張鹿皮折銀 2.4 錢的減免。52

《重修福建臺灣府志》〈戶役〉清楚記載各番社折算的情況。正如詹素娟研 究所指,番丁銀的改革並未改變以社為賦稅單位的延續。番丁銀計算的基數,仍 與清初賦稅原額攸關。無論是納社餉或鹿皮餉的番社大都歷經賦稅改革,僅有鳳 山縣納社餉的土番四社(加六堂社、瑯嶠社、琉球社、卑南覓社),仍納社餉 179.2224 兩。詹素娟認為這說明社餉制與番丁銀制並行於番社的例證。53 筆者 認為此特例,可能因為番社之地在雍正年間被劃為禁地,且社餉繳納與恢復貿易 通商有關,故未能減免之故。

檢視番丁銀改革過程,不難發現白起圖在處理熟番餉銀、歸化生番鹿皮餉的 說詞有極大不同。白起圖認為熟番與漢民並無兩異,所以一體適用減則條例,可

49 對照方志中的蕭壠社賦稅記錄就不難發現所納餉銀 452.289 兩,其實就是社餉。

5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2 冊》,頁 169-175。

5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 1 冊》,頁 149。

5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2 冊》,頁 296-302;劉良璧,《重修福建臺 灣府志》(臺北:文建會,2005),頁 313。

53 詹素娟,〈贌社、地域與平埔社群的成立〉,《臺大文史哲學報》59(2003 年 11 月),頁 11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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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歸化生番雖有賦稅關係,實則與前者相異,故僅強調治安因素,希冀寬免。有 意思的是水沙連社在賦役冊中繳納的是社餉,而非鹿皮餉。這凸顯白起圖的認知 是將界外水沙連社與歸化生番所屬的鹿皮餉對應。我們進一步對照《重修福建臺 灣府志》改革後社餉、鹿皮餉的番社與其額數,可知悉此次革新是按照賦稅型態 的區分。54

番丁銀改革結果,是將康熙朝以來的涵蓋熟番、歸化生番的賦稅型態歸於統 一。對於分類政策而言,番丁銀的意義,如同《重修福建臺灣府志》〈戶役〉所 描述「番民一體同仁,更除諸社之餉。」55 也就是說,賦稅體系下的番人被納 入與漢民相同的「帝國臣民」的架構之中。

二、「熟番制度」的建立

雖然清廷在番丁銀改革採取民番一體化,但官員針對「熟番」的治理,卻採 用特殊化的治理方針。究其原因,仍與熟番番地保護、番界政策有密切關係。正 如柯志明細膩研究指出,雍正朝因番地開放政策,加劇漢、番間的衝突,甚至引 發大甲西社事件。乾隆時期,朝廷開始對於番地開發採取禁絕的態度,其手段包 含乾隆 3 年(1738)郝玉麟禁止漢人贌買番地、乾隆 33 年(1768)取消番地免 正供的措施。在番界方面,乾隆 15 年至 55 年間土牛番界「紅、藍、紫、綠線」

的變化,實則與清廷處理界外漢人私墾問題攸關。56

儘管「番界、番地」政策為乾隆朝熟番治理重要的核心,但不可忽略的是隨 著番界確立化,也促使雍乾時期分類概念的日漸強化。同時,支應熟番類屬制度 的形成,顯然不是官員刻意「標舉」熟番的特性,而是在一連串事件的善後政策 中,官方逐漸利用不同的規範,進而區分熟番與他者的結果。此一變化開始於雍 正 11 年(1733)閩浙總督郝玉麟的番社學政策,歷經民番禁婚、確立番界與番 社制度等變革後,最終在乾隆 31 年(1766)以熟番行政管理機構-理番同知的 成立,正式形成「民、熟」的雙軌治理。

(一)雍正 11 年 郝玉麟:番社學設立

大甲西事件平定後,閩浙總督郝玉麟除積極的處置番地問題外,也努力推動 熟番教化,設置熟番社學。早在康熙 25 年(1686)諸羅知縣樊維已在新港、目 加溜灣、蕭壠、麻豆四社設立社學。但整體普及,卻是雍正 11 年(1733)總督 郝玉麟的主持下,才開始大量延攬生員擔任社師教導,設立社學。57 教育的內 容主要是《聖諭廣訓》、《四書》、《毛詩》等儒家經典。在雍正 13(1735)年淡

54 正如上章所述,番社間賦稅型態的不同,是因歸化時程的差異,無關化番、熟番等番人分類 的區別。換言之,分類化番或熟番不應該是利用賦稅型態的不同,仍必須加上番界內外的判定。

55 劉良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頁 304。

56 關於此點具體成果可以參考柯志明專書。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政治與熟番地權》(臺 北: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

57 張本政主編,《清實錄臺灣史資料專輯》(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頁 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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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廳已有社學 5 處:肄業番童 41 人;彰化縣設立 6 處:肄業番童 36 名。58 沒有確切資料陳述明當初郝玉麟將社學分布在何處?對照成書於乾隆 6 年 的《重修福建臺灣府志》,可說明爾後各廳縣設置狀況:臺灣縣 5 所、鳳山縣 8 所、諸羅縣 11 所、彰化縣 17 所、淡水廳 6 所。設置情況可分幾個現象說明,第 一、社學與番社無絕對相應性,例如臺灣縣新港社設立社內、社口;蓬山社(扣 除大甲東社,共七社),僅設一處。第二、就社學分布,是在界內熟番的番社,

而與賦稅型態無關,例如,界外的阿里山社並無設立、大武壠社僅設置被視為界

而與賦稅型態無關,例如,界外的阿里山社並無設立、大武壠社僅設置被視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