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19 世紀以來熟番政策與身分的變化
第一節 嘉道年間番屯制與熟番部落:以彰化縣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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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19 世紀以來熟番政策與身分的變化
本章首先討論番屯制度的施行,在嘉慶年間對熟番社造成何種的影響,並以 此論證番社如何強化對番人的支配。其次,藉由嘉道年間噶瑪蘭、水沙連番地劃 入帝國版圖的事件,以及熟番社群越過番界遷徙內山的轉折,討論官員對番人分 類架構的論述是否有何重構?此架構延續至光緒年間,卻因清廷「開山撫番」的 轉向,出現重大轉變。從沈葆楨、丁日昌,乃至劉銘傳等官員的番政改革,雖是 以生番剿撫為主,但關於熟番方面仍有理番同知裁撤、屯租整理、番大租減四留 六等政策的施行,地域人群的分類也從原本的「民番有別」轉向「不分民熟」。
第一節 嘉道年間番屯制與熟番部落:以彰化縣為例
屯制的實施,為 19 世紀熟番社而言,帶來兩個面向的影響。第一、因歸屯 之地多在番界邊區,致使隘番制產生重大變化。第二、讓屯弁、屯丁得以進入部 落權力結構,同時也延伸屯餉、養贍埔地與番社間的分配問題。
一、屯、隘不分
關於隘制的變化,道光年間《彰化縣志》有一段的記載:
若夫彰化之設隘,又與屯相表裏者也。而其弊亦相因,何則?屯租 與隘租,皆取諸界外之埔地,而奸佃輾轉為奸。屯丁欲向徵收,則曰:
此納隘也;隘丁欲向徵收,則曰:此納屯也。蒙混已久,釐正為難,
屯、隘相因,無從究詰。...彰化隘寮原設一十六處,守之以隘丁統 之於隘首,給之以隘租,廳縣皆存冊籍,以時為稽察。而不知名則猶是 隘也,而實已無存矣。凡隘丁首額缺,由番、漢業戶舉充,被豪強之輩,
其不惜多貲以充此役者,非能督責隘丁以守隘口也。不過欲收隘租以飽 慾腹耳...1
這段文字告訴我們,在 19 世紀彰化縣界外埔地所需繳納的隘、屯租並沒有清晰 的區分,也就是說界外埔地的開墾者,經常是為了符合官府隘、屯制度的規定,
而被重複課徵隘糧或屯餉,甚至因此引發佃人抗納。其實在 19 世紀隘租的來源 多由招墾隘地均攤、業戶籌措、或番社公租支應隘租等方式。2 也由於這些隘地
1 周璽,《彰化縣志》,頁 226-227。
2 以岸裡社為例,在嘉慶 2 年所轄各隘的隘租口糧,是由番社公租支應,而非屯租。臺灣大學圖 書館,《岸裡大社文書》〈嘉慶二年岸裡等社仝立合約字〉,編號:〈cca100004g-od_ah2283_1-000 1-i.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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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與屯餉之地相距不遠,甚至有所重疊,所以才會出現方志作者所述「屯、隘」
租難分的現象。這種混亂的情況,也影響屯餉地徵收。屯餉最初是由佃首收齊後 繳納各廳縣,乾隆 57 年(1792)才改為屯弁自收發給,卻產生貪納餉銀或屯書 刁難勒索的情況,因而在嘉慶 19 年(1814)又改為由各廳縣統一收發。3 不同 於隘番口糧由番社支配,屯餉的收取、分配是仰賴屯制系統(廳縣、屯弁)。
其次,《彰化縣志》也指出 19 世紀彰化縣不僅由原本 10 個編制的番隘增長 至 16 個,當中也包含不具名的隘。縣志的記載很可能反映當時地方實際的狀況,
原本乾隆年間施行的隘番制至此時很可能已經崩解,新增的隘應該是隨著漢、番 勢力在山區的移墾而往內山設置。這些新設隘很可能都不是由番社把持,所以隘 丁首的出任才多由番、漢業戶舉充,甚至吸引了不少豪強願花巨貲買此職位,以 貪收隘租的情況。
就筆者管見,關於 19 世紀彰化縣隘防的民間文獻,可分為兩類:第一,關 於番隘控制隘地的招墾契約。例如,道光 14 年(1834)黃竹坑社的社番苗秀,
就將位於牛角坑口的隘口荒埔一所,給墾漢佃林志誠。4 第二,從墾地中貼租雇 勇守隘,防堵生番;5 例如,道光 21 年(1841)麻薯舊社屯首潘茅格大完將石 壁坑永盛庄的養贍地給佃開墾,並從每甲 8 石的屯租抽取 2 石,幫貼佃人募鄉勇 守衛。6 這些文獻,共同指向 19 世紀的熟番社很可能不再把守隘口。7 隘存在 的意義,只是讓番社能以「隘糧不足」為名目,「合法」控制、分配隘地而已。
真正防禦生番的責任,則轉入這群設隘開墾的漢人鄉勇手中。
然而,19 世紀各廳縣隘制的發展並不一致,也影響各地隘租來源的不同。
光緒年間《淡新檔案》中留存關於各廳縣屯、隘租的記錄,說明屯制施行後各廳 縣隘租來源的轉變。例如,臺灣縣的隘田向配屯租,每丁給墾田甲,每甲由官收 穀一石為屯租;鳳山縣向無徵收番租、隘租,只是隘田有配納屯租;彰化縣隘租 則是由業佃公議,在險要處設立隘寮,僱壯丁把守,即在沿山田園,抽收租穀,
作為隘丁口糧;新竹縣則是在沿山由業佃設立隘防,歸給隘首、墾戶承辦,由業 佃鳩資繳納隘防費用,名為隘租。8
這份檔案除回應前述 18 世紀各廳縣對於隘防人力來源的不同外,也透露彰 化縣在 19 世紀由官方設立具體制化規模的隘番制,很可能已不復存在,現存僅
3 周璽,《彰化縣志》,頁 225-226。
4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頁 510。
5 這種狀況在淡水廳更為常見,可參見曾獻緯、洪麗完,〈清乾隆年間霧里薛溪與秀朗溪上游土 地關係暨「山稅銀」性質商榷〉,《臺灣史研究》22:2﹙2015 年 6 月﹚,頁 111-150。
6 馮明珠主編,《臺中東勢詹家清水黃家古文書集》(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98),頁 109。
7 為何熟番社不在把守隘寮呢?可能的原因是漢人移墾的腳步已越過原本熟番在界外的開墾區,
所以很多熟番反而會僱傭漢人守隘防生番。
8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藏,《淡新檔案》,檔號:第 13212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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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別的番社在邊區隘地防守。如同第四章第三節所述及樸子籬社群的東勢角社,
就曾在中嵙、石角等地設隘防守,並將隘地給墾漢墾戶蘇賢彩。9
值得注意的是從道光年間樸子籬社群的山頂社具結自耕養贍田園的文書來 看,當中承領埔地的屯丁、隘番都是由同一番人擔任。想來並非屯丁同時兼管隘 務,比較可能是番丁在擔任官方屯丁的同時,又以隘丁的身分享有租額。實際上,
真正守隘的工作,仍是由當地漢人負責。也就是說,隨著 19 世紀守隘需求的下 降,隘對於番丁、番社而言,很可能成為分配口糧資源的單位。10
二、養贍地的共有化
覺羅伍納拉的番屯政策,僅區分屯租地與養贍埔地各自總額的面積。若仔細 對照各社所持有的養贍埔地,我們很容易發現同社群持有不同埔地或不同番社卻 在同埔地共有持分不同比例的現象。例如,蔴薯大屯的各社共同領有雞油埔、東 勢角、罩蘭埔;大突、阿束與阿里史等社共同以不同比例領有水底寮埔地。11 在 番屯實施之初,沒有資料顯示官方執行養贍埔地區分的工作,各社持有的地界,
是透過各社間的協商決定,例如,岸裡社群就將雞油埔分給樸子籬社。12 另也 有可能在嘉慶年間才由各廳縣官方,自行重新釐清養贍地的分配,以下舉水底寮 的例子說明。
《岸裡文書》中留有一張水底寮的地圖,見圖 5-1-1,圖內清楚表示各屯在 水底寮養贍地的持分。該圖寫有繪製後稟明理番同知、知縣,並由各社繪圖一紙 留存的字樣。若再加上阿里史社曾在道光 7 年(1827)的水底寮招墾契約中寫下:
「蒙前理番憲薛(薛志亮),恩給養贍屯埔一處」。13 由此可推斷,這張圖應該 繪製在嘉慶 13 年(1808)左右,由北路理番同知薛志亮主導重新清丈水底寮養 贍地。
該圖透露出幾個訊息,一是早在養贍埔地區分前,各社已開始招墾水底寮,
例如在三崁記有此係阿里史屯被佃混抗較弊、在頭崁的南、北投屯埔已有漢人林 堆承墾。二是該圖區分養贍地與隘地的不同,如樸子籬社群的山頂社控制的隘地 與各屯間的劃界。第三,可能有部分番社已在此地自墾,如大突、阿束二社已出 現自墾庄。
9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頁 113-114。
10 溫振華,《大茅埔開發史》(臺中縣: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99),頁 36;臺灣大學圖書館,《岸 裡大社文書》〈阿馬轄骨乃等立總結狀〉,編號:al00739。
11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土地慣行調查一斑》,頁 201-204。
12 溫振華,《大茅埔開發史》,頁 46-54。
13 溫振華,《臺中縣大甲溪流域開發史》(臺中縣: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89),頁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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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1-1 水底寮養贍埔地區分圖
資料來源:本圖由蘇峯楠重繪自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頁 267。
不過,也不要以為圖中標示自墾庄的大突社屯丁就會從此移居開墾,在養贍 埔地區分確立後,大突社在嘉慶 24 年(1819)馬上由墾首潘岱、屯目潘錠、屯 丁高生等人招墾水底寮三崁屯埔。理由是「因路道窵遠,各丁住眷難以搬運,兼 乏工本,又恐遠離誤公,不願往耕」,故分四十六份招佃開墾。約定成田後,每 甲年納六石租榖。契約表明大突社番礙於埔地需屯丁自耕的規定,且為彰顯招墾 的合法性,所以援引楊廷理在番屯規劃草案中的「遠者招佃,近者自耕」的條例,
試圖以此合理自己招墾的舉動。14 而該墾案早在嘉慶 17 年(1812)已獲得理番 同知楊桂森的同意,後來只是因為番社懼怕新行禁例,又在嘉慶 23 年(1818)
14 據邱柏翔研究指出,該句話並未是番屯定制後的定例,而是楊廷理在籌設番屯規劃時的初稿 規定,顯然大突社為了增加說服力,而援引了草案的內容。邱柏翔,〈清代臺灣番屯制度之研究:
以臺中東勢為中心(1782-1825)〉,頁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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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稟報新任同知王蘭,而獲准在案。15 將此契與圖對照,可知大突社被分配 的養贍埔地是在二崁,但卻招墾屬於阿里史社的三崁埔地,顯示各社間在養贍埔 地的控制可能有著另外一層的競逐關係。
然而,不是所有番社都如同大突社一樣,懂得援引草案試圖合法養贍埔地的
然而,不是所有番社都如同大突社一樣,懂得援引草案試圖合法養贍埔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