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身分的崩解?岸裡熟番遷徙、入信與人群邊界
第三節 「熟、漢」與「番、人」之間:地方人群劃分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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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熟、漢」與「番、人」之間:地方人群劃分的邊界
在乾隆中葉熟番分類體制完備後,清廷為這群介於生番、漢人間的群體,構 築熟番身分制,因而讓其獨立於生番之外,也未混同於漢人,即讓熟番的身分屬 性呈現雙重邊緣的性格。所以,「熟番」一詞不僅具有「族群意義」的集體身分,
也是在政治、法律等層面與生番、漢民具有差異與隔絕性。128 乾隆朝陸續實施 支應番人分類的制度,也為「熟番」群體(或說熟番社)帶來足以被官方識別的 符號,其中包含「理番同知轄下、納餉、薙髮、編屯」等項,可稱為行政性「熟 番特徵」。換言之,在清代所謂的「熟番」,其實是官方行政性的「熟」(熟番特 徵)與族群性的「番」相互連結而成。
舉例而言,道光中葉鄧傳安〈臺灣番社紀略〉記載「界內番為熟番、界外番 為生番;熟番每社有通事、土目,廢置皆由同知;歸化生番不薙髮。」;周璽《彰 化縣志》:「番人稟生其間,無姓而有字。內附輸餉而曰熟番,未服教化者為生 番。」129 由此可見,在官方的眼中,行政性的「熟」番特徵:「理番同知轄下、
輸餉內附、薙髮」,成為一種辨識熟番社的群體邊界。
然而,這些官方規範下「熟」的番人特徵,進而讓熟番身分夾雜在「生番、
漢民」之間,形成一套具有政治規範意識的「生、熟、漢」分類。除行政性的「熟 番、漢民」分類外,地方人群的區別仍存有另一組「番、人(漢)」(huan、lâng)
稱謂。番人通常以「某社」番自居;而漢「人」對於「番」的指涉,則帶有些許 非文明化的價值判斷。相對官方制度影響下的「熟番、漢民」(簡稱熟、漢)概 念,「番、人」人群指稱的產生,似乎是來自地方人群對「族群差異」體認的展 現。
本節試圖以番人的角度,說明兩套不同分類概念,如何實際運用在地方人群 身分的識別,何以在番人分類制度崩解後,地方社會仍存續著「番、人」劃分的 邊界。
一、「熟番」身分與番人、番社
據第三章所述,清王朝所建構的是一套以「番社」為主的分類架構,而非番 人。具有熟番身分的番人,實則是指來自「熟番社」的人。那麼這些熟番社的人 是指稱擁有共同血緣、文化認同的群體嗎?番人又怎麼理解「熟番身分」?以下 以道光年間岸裡社潘敦子嗣們的鬥爭,提出說明。
128 詹素娟,〈從差異到混同──日治初期「帝國臣民」架構下的熟番社會〉,收錄於洪麗完編,《國 家與原住民──亞太地區族群歷史研究》,頁 71-104。
129 鄧傳安,《蠡測彙鈔》,頁 1-3;周璽,《彰化縣志》,頁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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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 5 年(1825)岸裡社貢生潘春文、屯外委潘瑛文向理番同知陳訴堂兄潘 進文「不以嗣番為念,轉以篡番為心」,不僅侵占祭祀公業且將其兄弟二男一女 家業霸吞。130 潘春文、潘進文是岸裡社首任番通事潘敦的孫子,其父分別為潘 士興(番人)、潘士萬(漢人),潘敦死後潘家成立潘萬興祭祀公業,規定公業由 兩房每五年輪管一換。
岸裡社通事潘敦家族各房的糾紛與潘進文身分的問題。事件的起因是嘉慶 23 年(1818)潘進文(潘初拔)擔任總通事時,與大肚商人林山奚共同假冒理 番分府的印札,要求潘春文入山採辦活鹿等獸產。後來被潘春文發現,造成堂兄 弟間不和,再加上潘家祭祀公業在嘉慶 5 年(1800)後由潘春文、潘進文兩房每 五年相互輪管。而潘進文又侵占公業,且命養子私賣舊社公館附近的竹林,得銀 五百餘圓,此舉引發潘春文不滿,遂呈控理番同知。131
引人注意的是潘進文的身分問題,他原是漢人嘉應州陳結四之子,由潘士萬
(也是潘敦抱養的漢人)抱養。另外,潘春文也領養螟蛉子,為大埔縣張姓之子,
名阿沐即世英。在呈訴中,潘春文不斷以「同入番籍」、「變漢篡番」,要求官方 革除潘進文的番籍,甚至要求以張達京之例,將其逐水,達到「嚴逐歸宗,各還 其類」。最終,潘進文並未獲得實際處分,仍是岸裡社重要的職員。
這個例子透露在 19 世紀初地方人群中具有普遍認知「熟」與「漢」群體,
在國家典章規範享有不同權利義務。從控訴的內容可知,在「漢人」潘進文的立 場,熟番身分是可藉以婚姻或擬血緣的抱養等方式,因而只要進入番社,就可享 有權益;這些漢人對番社部落,不一定保有認同。在「熟番」潘春文的認知中,
「熟番」身分為其帶來專屬的利益,因此排除堂兄潘進文最好辦法就是暴露其「非 番」的血緣。在乾隆 31 年(1766)理番同知設置後,甫確立的番籍,顯然已內 化成熟番群體自我理解的標籤,所以「同入番籍」成為潘春文控告重要的主張。
進而追索潘進文的出身,可發現在乾隆 53 年(1888)的信牌,其以「粵東 番童」,獲准進入彰化縣學。132 按番社學制度,熟番僅只能充當佾生,並不能進 入縣學。表示潘進文是以粵東身分,獲得官方同意。粵東代表的是學額,而番童 則是族群身分。由此可知,清帝國所界定的「熟番」,只是在戶籍行政上的人群 分類,不是血緣主義的身分。雖然官方明定番、漢間不可通婚,但由於禁令實施 的不確實,再加上未限制擬血緣的方式,所以漢人仍可藉由被抱養或婚姻,進入 此分類。133
在實際的番社生活中,我們仍可找到許多番、漢通婚的例子,但有時通婚只
130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書》〈潘春文等稟為變漢篡番叛祖滅祀叩吊公記併逐歸宗 以免禍害事〉,編號:al00740。
131 陳秋坤,《清代臺灣土著地權:官僚、漢佃與岸裡社人的土地變遷 1700-1895》,頁 140-144。
132 國立臺灣博物館藏,《岸裡大社文書》,編號:AH2274-0001。
133 在光緒 6 年(1880)《淡新檔案》中,提及「漢人」郭亮,現居大甲頂店庄,年 62 歲,原是 漢籍,因娶妻被招入番籍。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淡新檔案》,編號:第 33902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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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讓人隱匿自身的標誌,卻無法弭平兩者間細微的差異。道光 8 年(1828)一件 牽娶熟番的命案,隱晦告訴我們社番對他者異己感的呈現。北路漢姓社番劉阿己 原本祖父為漢人,但因牽娶番婦,居於番社,因向春仔求其孫女與伊弟婚配,但 春仔以劉氏屬漢姓,而未同意。後來春仔在前往祭祖的路上,與劉阿己發生口角,
劉阿己找來番友毆斃春仔等五人。134 此例顯示雖然番人的風俗習慣逐漸漢化、
儒家化(祭祖),甚至漢人通過婚姻形式轉變了身分,也融入番社生活。但對春 仔而言,劉阿己混血的特性,仍不足以打破原本根深蒂固番、漢差異。
潘進文、劉阿己的例子,正好反映行政性「熟番」與族群性「番人」的不同。
因為帝國番人身分制所產生的熟番類屬,落實在地方社會後,並未真正讓熟番、
漢民之間,存在一條穩定且不可跨越的界線。漢民隨著利益的追求,只要讓自身 符合「熟番特徵」,就可輕易進入熟番社成為熟番。不過,即便這些漢人即便進 入番社內部,但仍與部落的番人存在著細微族群差異。可是這種些微不同,並不 足於撼動官方對熟番社成員的理解。因此,潘春文在強調欲排除潘進文之勢力時,
並非強調潘進文血緣的不純,而是主張他「變入番籍」,原本不具有熟番身分的 特質。於此顯示,潘春文對於「番社」的看法已受行政性熟番身分影響,不再只 有血緣性的認識,而增添官方行政性「熟」的觀點。
二、地方社會「熟、漢」與「番、人」識別
雖然前舉指出熟番體認到身分帶來的作用,可是官方賦予行政性「熟」的稱 謂,是否也成為番人們自我認同且標舉的群體稱呼?我們從現存《岸裡文書》來 看,熟番一詞的出現,最常是官府頒布給番社的曉諭。而理番通知等官員也時常 以「生、熟、漢」標示不同的人群。135 從第四章的例子中,也可知悉熟番們如 何利用熟番身分向官府稟稱,雖然通事在向官府稟文時,往往是自稱「社番」, 而非「熟番」。可是,從文書中呈現出「番貧」、「番困」的字眼可知,熟番們仍 是企圖援引帝國對熟番的保護(利用官方賦予熟的特性),讓官府同意呈請的事 項,以獲得作為「番」的利益。136
在民間契約中,「熟番」一詞的運用則較官方稟文中更為少見。無論是熟番 或漢人訂立的契約,「熟番」符號被使用的情境,通常是作為類屬的對應詞(生 番、漢人或化番)。舉例來說,乾隆 38 年(1773)土牛角地區漢人黃懷春的招墾
134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058612。
135 乾隆 33 年理番同知成履泰發給岸裡社的曉諭,就清楚稱呼岸裡社番為熟番,要求其派丁守隘、
修復隘寮。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書》〈為特申禁令嚴飭巡查事〉,編號:al00953_0 10_01。
136 筆者認為這類的稟稱,雖然沒有強調熟番的字眼,也是熟番社對熟番身分(行政性「熟」的 特性)之運用。原因在於,如同第四章二、三節所述,這些以番貧、番困為由的宣稱,背後其實 是隱含熟番頭人利用官員維繫帝熟番身分的心態,以達到自身利益的鞏固。舉例來說,乾隆 43 年岸裡 11 社番黎呈控通事潘輝光勒抽攤派番租,荼毒群生。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 書》〈為遵諭公舉叩驗給戳以救合社生靈事〉,編號:al00957_040_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