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19 世紀以來熟番政策與身分的變化
第二節 嘉道年間熟番遷徙、版圖擴張與番人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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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嘉道年間熟番遷徙、版圖擴張與番人分類
就在熟番社歷經屯制改革的同時,部落也出現劇烈變動,即熟番向內山遷移。
嘉道年間兩次西部熟番大遷徙的行動,一為嘉慶 9 年(1804)阿里史社移入蘭陽 平原,另一則是道光 3 年(1823)開始,中臺灣的熟番社──特別是以中部熟番 社為主體,在化番埔社的邀請下,入墾埔里盆地。一般認為番人遷移是一種生存 策略的展現,但本節將此行為置於另一視角下,指出清廷藉由熟番遷徙如何重新 思考界外埔地納入帝國版圖的契機。而透過清廷決定「開蘭棄埔」政治過程的討 論──特別是關於埔里盆地的開議,說明官員利用什麼辦法,讓清廷同意納入版 圖?其後,又怎樣考量番人身分轉換、地方移墾勢力安排等問題?這些討論,是 否又會影響乾隆朝以來甫形成的番人分類體系?
一、流番移墾與蘭陽平原的歸入
嘉慶 9 年(1804)阿里史社頭人潘賢文,率中部番社阿束、東螺、北投、大 甲等社熟番九百九十餘人,移居宜蘭平原。42 這群人被稱為官方「流番」。然而,
何謂「流番」?是否專指越界移動的番人?由岸裡文書可知,流番是專指「脫離 原居番社」的熟番,與是否進入界外埔地無關。只要證明與當地番社有通婚關係,
熟番社間移動顯然是被允許的。地方官員對流番觀感不佳之因,是來自這些脫離 番社掌控的番人,容易越界入山,滋生事端,影響地方治安。43
潘賢文的遷移,同樣引來官方注意。早在嘉慶 9 年(1804)正月,淡水同知 胡應魁給隨同潘賢文遷徙的岸裡社熟番潘福安曉諭,44 指出潘賢文是誤聽「粵 監鍾興雅煽惑率眾北來欲往蛤仔爛佔墾草地」,當地實際已由「漳泉匪人盤踞」, 希冀潘賢文能回頭返回原居社地。在官方的勸阻下,潘福安遂將老幼男婦番丁百 餘名留住在九芎林地方,就地安居耕食。45 爾後,潘福安等人又被官方要求撥
42 關於阿里史遷移過程,可參閱詹素娟,〈族群、歷史與地域──噶瑪蘭人的歷史變遷(從史前 到 1900 年)〉(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1998);洪麗完,《熟番社會網絡 與集體意識:臺灣中部平埔族群歷史變遷(1700-1900)》,頁 275-280。
43 乾隆 43 年阿束社番阿眉等人曾流寓在葫蘆墩、新社仔、烏牛欄等社(今臺中市豐原區),率 社番游蕩、酗酒滋事,又常越入內山行走。這些人引來時任岸裡社通事潘輝光側目,向理番同知 稟舉,同知隨即派差押阿眉等人歸社交給該通、土管束。另一例子,乾隆 46 年壯頭林鳳稟稱阿 束社流番群聚樸子籬社等處界外地方,勾結生番滋事。理番同知隨即要求岸裡社通事潘明慈查明,
經查流番名為劉押,是樸子籬社番招阿束社番入贅。當地的樸仔籬社之番,皆有家有室,各務正 業,並非流番。該事實屬林鳳誣告。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書》〈為流番滋擾乞押歸 社管束事〉,編號:al00957_039_01;〈為遵查稟明察銷以免索擾事〉,編號:al00958_019_01;〈為 飭押歸社事〉,編號:al00954_137_01。
44 國立臺灣博物館,《岸裡大社文書》〈岸裡社配撥九芎林屯租抄錄各像示諭〉,編號:AH2318。
45 據陳志豪研究指出,當地佃首姜勝智因為協助官方安頓潘福安等人,因而獲得官方同意以補 貼屯租的方式向官府取得進墾猴洞、橫山的資格。陳志豪,〈清代臺灣的番屯制度與墾莊建構:
以竹塹地區的九芎林莊為例〉,《臺灣史研究》20:2(2013 年 6 月),頁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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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社番 20 名,至大姑崁葫蘆山脚協助守隘,防範生番。46
進入蘭陽平原的潘賢文,面臨早先移墾漢人集團的挑戰,最終只能在嘉慶 12 年(1807)入墾漢人勢力未及的羅東地區。擁有槍枝武力的潘賢文集團,在 嘉慶 11 年(1806)開始先後參與了幾次當地的漳、泉械鬥,甚至在嘉慶 12 年 7 月響應知府楊廷理的號召,與漢人共同協助抵禦海賊朱濆。根據次年楊廷理的調 查,當時流寓在羅東的熟番已達兩千餘人,所墾田園約兩百餘甲。在嘉慶 14 年
(1809)潘賢文則又捲入另場漳、泉械鬥中,最終被官方處以就地正法。潘賢文 死後,這群流番部分返回原居地,但日後大都定居於今三星鄉一帶。47
與此同時,漢人移墾集團正努力藉由地方官奏請,試圖推動噶瑪蘭劃入帝國 版圖。嘉慶 10 年底(1805)海盜蔡牽攻擊噶瑪蘭後,知府楊廷理奏請朝廷欲將 其收入版圖,但未能實現。12 年爆發朱濆事件,因當地漢人的協力,得以擊退 來犯的海賊。因此,官方對這些私墾漢人的信任感大為增加。隔年福洲將軍賽沖 阿再度奏請收入版圖事宜,但仍被戶部否決。直至嘉義縣教諭謝金鑾託請京官梁 上國上奏後,在嘉慶 14 年正月皇帝才發布將噶瑪蘭納入版圖的諭旨。不過,因 當時臺灣爆發激烈的漳、泉械鬥,延遲至嘉慶 15 年(1810)才在閩浙總督方維 旬任內正式納入。48
雖說噶瑪蘭納入版圖的政治運作,是當地漢人與地方官員合作推動的結果。
從官員奏摺的論述,可知「界外番人」的安置成為陳述的主軸。賽沖阿的奏摺就 提及蛤仔蘭生番應仿照熟番之例,以東勢生番 13 社、西勢生番 13 社各設立屯外 委管束,但不另設屯丁,等將來生番情願薙髮歸化,再行造冊與熟番一例設屯辦 理。其次,對於阿里史流番,則應另設屯弁,加以約束。番民所開墾田地,則一 律免其報陞。49
賽沖阿的奏摺讓我們知悉,當時官員認為只有利用屯制才能讓生番們合理歸 化、管控,納入版圖之事也才可能露出曙光。可是為何選擇以屯制作為處理番人 歸化的制度,應是官員們認為屯制能有效編管新歸化的番社,降低官方因版圖擴 大而增加的統治成本。
儘管此法未能實現,但在嘉慶 15 年閩浙總督方維甸最終的奏請,生番歸化 問題還是扮演臨門一腳的角色。方維甸為漳、泉械鬥的問題,至北臺灣艋舺地區。
蛤仔蘭生番頭目包阿里等人,帶領噶里阿完等社生番,呈送戶口清冊,表明願意
46 國立臺灣博物館,《岸裡大社文書》〈岸裡社配撥九芎林屯租抄錄各像示諭〉,編號:AH2318。
47 李信成,〈清代平埔族大遷徙的先驅──潘賢文事略〉,《中國邊政》160(2004 年 12 月),頁 35-59。
48 關於噶瑪蘭收入版圖的政治過程,引自陳南旭的論證。另外,李信成也著有與此段歷史相關 的論文。陳南旭,〈清代臺灣噶瑪蘭廳的成立與社會變遷(1786-1820)〉﹙臺北:國立政治大學臺 灣史研究所碩論,2013﹚,頁 51-69;李信成,〈清代邊區設治與原住民族治理—以楊廷理創設臺 灣噶瑪蘭廳為例〉,藍美華主編,《漢人在邊疆》(臺北:政大出版社,2014),頁 115-148。
49 故宮博物院藏,《宮中檔奏摺:嘉慶朝》(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文獻編號:4040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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薙髮,歸入版圖。同時,生番頭目也控訴熟番潘賢文等人,侵佔社地,欲請官方 照熟番之例,設立通事,以免被熟番欺凌。50 很明顯生番歸化的推動,應與當 地漢人有關,因為該處民戶頭人何繪,同樣也願將已墾田地,呈報陞科。51
官員與漢人們深知沒有理由讓朝廷同意因漢人私墾界外田園,而准許帝國增 加財政的支出,擴張版圖的控制。唯一的辦法只有重啟康雍年間的「生番歸化」
模式,上演一齣番人深受王化、慕義來歸的戲碼,希冀讓中央同意所請。
後來,方維旬派遣楊廷理入蘭籌設入版相關事宜,開蘭章程包含文武官制度、
祀典教化、賦稅徵收等面向,52 其中對於歸化生番社,則改變原欲施行的屯制,
重新設計一套看似保護生番地的「加留餘埔制」。53 這套安置制度把流番排除在 外的原因,很可能與生番陳控熟番潘賢文侵佔社地有關。在嘉慶 20 年(1815)
通判翟淦為了處理流番問題,再次向上級奏報,欲以羅東、馬賽等埔地充作屯餉,
將流番編設屯丁共一百五、六十名。只是當時鎮、道等官員回覆「該處究屬流番,
並非土著番黎,未便議設屯丁。其各處田園,即飭照例陞科。所有該廳請設屯之 處,應毋庸議。」54 顯然,官員們並不認同流番移動,故未重設保護措施,也 不准將其編屯。那流番身分是否產生變異?這必須檢視版圖擴張與蘭陽平原番人 分類變化。
對於官員的番人分類知識,可以從劃入版圖後新修方志的記載,略知一二。
審閱《噶瑪蘭廳志略》:「蘭地三十六社化番獨散處於港之左右,以漁海營生,故 俗又謂之平埔番,實以其居於荒埔平曠之地,為土番而非野番也。」55《噶瑪蘭 廳志》〈番情〉熟番分類包含化番、熟番。歸化三十六社被視為化番,熟番則指 稱岸裡、阿里史等社。生番分類單指居於隘防之外被稱叭哩沙喃額刺「王」字者。
〈戶口.附考〉「熟番五社,九百九十餘口;歸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 餘口,另為編審。」56 這意味著在官員認知中,界內番人分類可區別為「熟番、
化番」兩類,而不是原先的界內熟番。界外生番即使歸化,最初也只是化番,而 不是熟番。57 究其原因,應該是乾隆朝番人分類體系並未隨著嘉慶朝版圖擴張,
產生鬆動。進入界外的流番,因定著化的熟番身分,仍被歸屬於熟番分類。而甫 收入版圖的噶瑪蘭番人,由於不符合行政性「熟番特徵」,58 故未能被視為熟番。
5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20 冊》,頁 174-178。
51 陳南旭,〈清代臺灣噶瑪蘭廳的成立與社會變遷(1786-1820)〉,頁 67-69。
52 李信成,〈清代邊區設治與原住民族治理—以楊廷理創設臺灣噶瑪蘭廳為例〉,收錄於藍美華 主編,《漢人在邊疆》,頁 115-148。
53 詹素娟,〈有加有留(ū ke ū lâu)——清代噶瑪蘭的族群土地政策〉,收錄於詹素娟等編《平 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01),頁 113-138。。
53 詹素娟,〈有加有留(ū ke ū lâu)——清代噶瑪蘭的族群土地政策〉,收錄於詹素娟等編《平 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01),頁 11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