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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年間番人歸化與社商貿易制度的改革

第二章 18 世紀初賦稅制度下的番人分類

第二節 康熙年間番人歸化與社商貿易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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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康熙年間番人歸化與社商貿易制度的改革

一、代納社餉與土番歸化

定額化的社餉,成為官方對新附番社徵收餉項的稅額,也成為帝國領有部落 的象徵。康熙 32 年(1693)諸羅縣水沙連思麻丹社等六社,由大武郡等社土官 卓乃等人,率之歸化,共有男婦老幼 487 名。44 清廷以徵收社餉 98 兩 5 錢,准 其新附。45

沒有直接證據說明各番社餉額區分的標準,但若依照《諸羅縣志》的記載,

應是「權社之大小,歲徵餉若干」。46 柯志明認為諸羅知縣周鍾瑄的這段記錄錯 誤,按其研究,社餉分配的標準應是「權鹿之大小」,即按各社所蘊含的獸產資 源多寡而定。47 柯氏的看法,顯然是未能注意周鍾瑄已將社餉視為丁銀的類型,

而若按照當時丁銀徵收的辦法,是「按戶或就田多寡」分配,那麼《諸羅縣志》

中被記載當作丁銀的社餉,自然就是以「權社大小」作為官方分類準則。

康熙 32 年水沙連六社歸化,雖說是由土官卓乃等人推動,但社餉實質上仍 由社商集團(社商、通事)承包,取得官方認可,進入番社交換物資,以交易所 獲得的利潤代為繳納。交易形式通常是透過通事、社丁進行,如同《臺海使槎錄》

所記:「通事另築寮於加老望埔,撥社丁,置煙、布、糖、鹽諸物,以濟土番之 用;售其鹿肉皮筋等項,以資課餉。每年 5 月弔社,7 月進社,共計 10 個月,

可以交易、完課。」48

水沙連六社並非特例,康熙 32 年陳文、林侃等商船遭風飄至番社,經年居 住,因而略通番語,知道通往崇爻的港道。在這些人的協助下,康熙 34 年(1695)

大雞籠通事賴科、潘冬前往招撫崇爻八社,最後歸入阿里山番社,合徵銀 155.232 兩。49 推動通事招撫番社的誘因,仍是每年一次用小舟裝載的布、煙、鹽、糖 等物資,與崇爻八社交易來的鹿皮、鹿筋等獸產。50 後山番社的交易,則是夏、

44 張本政主編,《清實錄臺灣史資料專輯》(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頁 73。

45 分別是內木武郡赤嘴社 39 兩、水沙連思麻丹社 12 兩、麻咄目靠社 12 兩、挽鱗倒咯社 11.5 兩、

狎裏蟬戀巒社 12 兩、干那霧社 12 兩,共徵銀 98 兩 5 錢。從現代族群分類的角度觀之,新歸化 六社應分屬邵族、布農族等,表示這六社非單一地域社群,本身應具有各自的網絡。高拱乾,《臺 灣府志》,頁 135-136。

46 周鍾瑄,《諸羅縣志》,頁 96。

47 柯志明,〈岸裡社的私有化與階層化:賦役負擔與平埔族地域社會內部政經體制的形成〉,頁 68-71。

48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頁 123。

49 藍鼎元,《東征集》(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文叢第 12 種,1958),頁 90-91。

50 另一個例子是通事賴科也曾率人進入山東之番(噶瑪蘭社群),獲得當地土番熱烈款待,約定 邀山西萬人之番,共輸貢賦,為天朝子民。郁永河,《裨海紀遊》(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文叢第 44 種,1959),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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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時,各社划蟒甲、載土產,順流出近社之旁,與漢人互市。51

另一個例子,康熙 60 年(1721)大雞籠社夥長許略,干豆門媽祖宮廟祝林 助、山後頭家劉裕、蛤仔難夥長許拔(四人皆能通番語)在官方授意下,前往其 地贌社和番;52 最終以蛤仔難社並附哆囉滿社為名,每年徵餉 30 兩。該筆費用 則由淡水通事於四、五月間南風盛發時,率各社番人買置貨物,以行舟至蛤仔難 社等社之內貿易。53 由此可推論番社歸化之因,主要是覬覦番社物產的社商在 背後運作的結果。

土番部落進入帝國管轄的途徑,除直接新附輸餉外,也可以依附原已繳納餉 稅的番社;此由《諸羅縣志》〈陸餉〉對餉銀併社合徵現象的記錄,可以看出一 二。54 仔細分辨這些併社合徵的番社,基本上可分為兩類。第一,官方對於作 為賦稅集稱下番社認知的擴大,例如崩山社,轄下大甲東、大甲西等八社;後壠 社轄下新港仔、貓裡、加至閣、中港仔等四社。第二類,有些番社因離縣治遙遠,

故依附鄰近番社繳納社餉。例如,崇爻八社依附阿里山社;內優四社依附大武壠 社。55 這種依附型態想表達的,大概不是內優四社與大武壠社之間具有血緣或 地緣的關係,56 而可能是這些未歸化番社的商貿權利,也在承包大武壠社的社 商集團手中。57 如同詹素娟研究所示,新附番社所形成的社群關係,極可能就 是社商團體活動的空間範圍。58

原本在賦稅清冊所登載土番部落名稱,實際上的意義也與番產交易攸關。蔣 毓英《臺灣府志》即曾以「交易」為視角,將這些土番部落分為三類:第一,諸 羅縣之新港、蕭壠、目加溜灣、蔴荳、哆咯嘓、大武壠等社,因離府治頗近,多 從事耕田,亦能以錢貿易。第二,其餘番社,則以其所有之物,向社商交易布、

鹽、鐵之類的物品。第三,鳳山八社,因不捕禽獸,專以耕種為務,所以計丁輸 米於官。59

此外,《臺海使槎錄》留下細緻的記錄:「瑯嶠各社:所需珠米、烏青布、鐵 鐺,漢人每以此易其鹿脯、鹿筋、鹿皮、卓戈紋」;「卑南覓社:贌社貿易,每在

51 周鍾瑄,《諸羅縣志》,頁 173。

52 藍鼎元,《東征集》,頁 19。

53 劉良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頁 325。

54 雖然縣志作者說明這是《郡志》已有現象,但因社名俱不載,故今重新載之。

55 周鍾瑄,《諸羅縣志》,頁 97-100。

56 洪麗完的研究指出,內優社雖經輸餉,但在清朝的分類中常被視為生番或化番。而大武壠社 為四社熟番,因在 18 世紀移居內山後才與內優等社發生關係。這也告訴我們也有一種可能是社 商的商貿範圍,也與原本番社的內在網絡有些許關係。洪麗完,〈清代楠梓仙溪、荖濃溪中游之 生、熟番族群關係(1760-1888):以「撫番租」為中心〉,《臺灣史研究》14:3(2007 年 9 月),

頁 1-71。

57 此概念筆者曾在李文良教授講述臺灣開發史課堂,受其啟發影響。

58 詹素娟,〈贌社、地域與平埔社群的成立〉,頁 130。

59 蔣毓英,《臺灣府志》,頁 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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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腳沿海處所;約行程四、五日,始窮其境」。60 綜合上述,可推知山區、平原 番社的交易模式不同,平原一帶由商人常駐;61 山區偏遠番社,則是透過定期 交易的方式。

現在我們對社餉徵收的認知,就不單只是財政稅額與帝國領有部落的象徵,

其徵收的運作,是長期依附在從荷蘭時代以來土番部落與外界的交易機制。因此,

面對方志中歸化土番的記錄,該留心的並不是餉稅多寡或王朝教化的功績,而是 隱含在數字背後,由不同人群交易網絡所形成的社會實態。

二 、社商、通事交易體制改革

如上述,在社餉定額化前,繳納社餉的土番社,約可分為以錢貿易、善耕的 新港等社,以及獸產交易的番社兩類,社商們尚能衡量利潤,選擇承包番社。可 是定額化後,卻造成因番社物產不饒,社商不欲承攬的情況。如同首任諸羅知縣 季麒光的觀察:因為各社土地肥沃不定、戶口多寡不一,導致社商貿易利潤豐厚 不等;因此,有些貿易利潤薄弱的番社,社商並不願承包,即使縣官力勸,也依 然推諉。例如,加溜灣、蕭壠、蔴豆等社,戶少民貧,僅只有仰賴所產米穀貿易,

從前米貴,尚能貿易完課,現今米價低賤,高額的社餉,讓社商以無利可圖而不 願承攬代納餉額。62

實際上,在清領初期不少社商因為動亂離臺,致使社餉多無人包納。因此,

季麒光等官員才會極力要求中央降低番社稅額,以能順利課徵完納。從季麒光發 布的告示〈諭社商黃玉等文〉可知,表面上雖是希冀社商能竭力辦公,實際上卻 隱晦透露季氏降低賦稅,可能是來自社商黃玉等人施壓的緣故。63

社餉定額化後,由於無需每年叫贌,所以讓社商得以壟斷番社交易權,並形 成以「社商、通事」為核心的番產交易團體。這些既得利益者,不僅趨利避害,

也常魚肉番社,致使康熙 30 年代官員對社商、通事之流的印象逐漸轉為負面。

臺灣知府高拱乾認為官差於招商贌社時,常需索花紅陋規,以致社商轉而剝削土 番。再者,又因餉重利薄,社商不欲包輸,只能委由通事,名為自徵;然而,通 事的額外朘削,也無異社商。64

60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頁 158-159。

61 據康熙 26 年臺灣府儒學教授林謙光《臺灣記略》也描述「商人所常泊之社,曰大武壠、倒咯 嘓、諸羅山、打貓社、他里霧、東螺、猴悶、西螺、南社...等社。」林謙光,《澎湖臺灣紀略》,

頁 56。

62 季麒光,《東寧政事集》,頁 197。

63 季麒光實際上也承受了不少社商的壓力,其告示寫道「在爾商歷年交販,曾有利益於前,本 縣初蒞茲土,既禁額外之徵,復缺額內之課,爾社商竟不相諒,終日磽磽,猶謂尚有良心者乎?

總由一人倡之,眾人附之,予官府以不得不從之勢,不能不於黃玉有深咎焉。」季麒光,《東寧 政事集》,頁 222-223。

64 高拱乾,《臺灣府志》,頁 16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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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誰來擔任社商?他們在這套交易機制中扮演何種角色?因採硫來臺的 郁永河有如下的描繪:

郡縣有財力者,認辦社課,名曰社商。社商又委通事、夥長輩,使居社 中。凡番一粒一毫,皆有籍稽之。射得麋鹿,盡取其肉為脯,并取其皮;

二者輸賦有餘。然脧削無厭,視所有不異己物...內地犯法奸民多夥長、

通事,熟識番情,復解番語,父死子繼,流毒無已。社商只不過是高臥 郡邑,催餉納課而已。65

這段史料,只透露社商不過是社課的承包者,他們並不長駐在番社。真正在部落 進行交易者是委由通事、夥長。儘管沒有太多資料可以顯示這群社商的背景,但 推測這群社商可能是府城的商人或由衙役充任,甚至是來自中國的投資商。如同 黃玉這樣的人,他們與官府應有緊密關係,才得以藉由社餉的認納,控制番社的 物產交易。舉例來說,康熙 40 年(1701)由福州府長樂縣典史調補諸羅縣典史 的楊永祚,同時也擔任上淡水社的社商,轄下有夥長許總、林周等人。66

這段史料,只透露社商不過是社課的承包者,他們並不長駐在番社。真正在部落 進行交易者是委由通事、夥長。儘管沒有太多資料可以顯示這群社商的背景,但 推測這群社商可能是府城的商人或由衙役充任,甚至是來自中國的投資商。如同 黃玉這樣的人,他們與官府應有緊密關係,才得以藉由社餉的認納,控制番社的 物產交易。舉例來說,康熙 40 年(1701)由福州府長樂縣典史調補諸羅縣典史 的楊永祚,同時也擔任上淡水社的社商,轄下有夥長許總、林周等人。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