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四節 不同背景變項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差異情形
本節旨在探討不同背景變項視障教育教師對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差異情形,考量背 景變項組別人數、變項組別意義,以獨立樣本 t 檢定及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法,針對不同 背景變項視障教育教師對於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差異情形加以分析,若達顯著水準,再 以 Scheffé 法進行事後比較,最後進行綜合討論。以下分析各個背景變項,包括不同性 別、年齡、輔導視障生人數、每週平均授課節數或輔導服務時數……等十二種背景變項 之視障教育教師對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差異情形,茲詳述如下,最後進行綜合討論。
壹、不同背景變項之差異情形整體分析
從表 4-4-1 可看出不同背景變項之視障教育教師在實施評量調整整體困難程度之平 均數、標準差、t 檢定及變異數分析(F 值、顯著水準、事後比較)等。就整體程度而 言,不同「任教學校性質」及「任教地區」之視障教育教師在實施評量調整之整體困難 程度有差異(P<.05),而其餘變項則無顯著差異(P>.05),推究其原因,可能是由於 抽樣誤差所造成的。
一、「任教學校性質」與整體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 t 值為-2.652 且 P 值=.009
<.05,達顯著水準,「任教學校性質」分為集中式視障班、視障巡迴輔導二類,以平均 數比較後發現,視障巡迴輔導教師(M=42.15)實施困難程度高於集中式視障班教師實 施評量調整之困難程度(M=38.62)。
二、「任教地區」分為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離島五區,與整體實施評量調整 困難程度之 F 值為 3.926 且 P 值=.005<.05,達顯著水準,進一步以 Scheffé 法進行事後 比較,發現任教於北部地區之視障教育教師其整體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高於任教於中 部及南部之視障教育教師。
表 4-4-1 不同背景變項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整體差異情形
變項 組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值 F值 P值 事後 比較
1.男 54 40.41 9.72
性別 2.女 101 40.78 8.30 -.245 .806
1.30歲以下(含) 39 42.49 7.45
2.31-40歲 61 39.67 8.42
3.41-50歲 41 40.95 10.46 年齡
4.51歲以上(含) 14 38.86 8.43
1.030 .381
1.1-5人 38 41.82 8.79
2.6-10人 60 39.37 8.06
3.11-15人 31 40.68 8.62
輔導 視障 學生
人數 4.16人以上(含) 26 41.85 10.57
.806 .492
1.10節以下(含) 45 41.44 8.84
2.11-20節 97 40.13 8.49
每週 平均 授課
節數 3.21-30節 13 41.92 11.13
.504 .605
1.集中式視障班 66 38.62 38.62
.117 .733
1.學前教育階段 6 42.83 15.33
.385 .536
1.合格特教教師 128 40.37 8.76
3.926* .005 1>2 1>3
1.1-5年 40 41.10 6.66
2.6-10年 51 41.29 9.63
3.11-15年 22 40.23 7.34
4.16-20年 24 37.96 8.89
教學 年資
5.21年以上(含) 18 41.89 11.77
.754 .557
(續下頁)
(續上頁)
變項 組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值 F值 P值 事後 比較
1.1-5年 74 41.95 8.22
2.6-10年 42 38.29 7.23
輔導 視障 生年
資 3.11年以上(含) 39 40.72 10.84
2.365 .097 n=155
二、視障教育教師年齡 且 P=.010<.05,進一步以 Scheffé 法進行事後比較後,發現不同年齡在此評量向度上,
並未達到顯著差異,亦即不同年齡並不會影響視障教育教師在「評量計分調整」的實施 困難程度。
表 4-4-3 不同年齡之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平均數、標準差
向度 年齡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30歲以下 39 9.03 2.38
31-40 61 8.48 2.17
41-50 41 9.07 3.48
作答反應
51歲以上 14 8.93 3.15
30歲以下 39 13.15 2.89
31-40 61 12.46 3.30
41-50 41 12.22 3.66
試題呈現
51歲以上 14 11.93 3.34
30歲以下 39 4.15 1.31
31-40 61 3.97 1.37
41-50 41 4.15 1.37
施測情境
51歲以上 14 3.50 .94
30歲以下 39 4.23 1.22
31-40 61 3.64 1.03
41-50 41 3.98 1.31
測驗時限
51歲以上 14 4.36 1.86
30歲以下 39 3.54 1.31
31-40 61 3.34 1.35
41-50 41 3.27 1.52
時間安排
51歲以上 14 3.07 1.38
30歲以下 39 5.31 1.44
31-40 61 5.13 1.58
41-50 41 5.73 2.50
其他
51歲以上 14 4.79 1.19
(續下頁)
(續上頁)
向度 年齡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30歲以下 39 3.08 1.09
31-40 61 2.66 .96
41-50 41 2.54 1.10
評量計分
組內 1111.897 151 7.364
作答反應
總和 1123.574 154
.529 .663
組間 24.494 3 8.165
組內 1652.177 151 10.942 試題呈現
總和 1676.671 154
.746 .526
組間 5.309 3 1.770
組內 263.633 151 1.746
施測情境
總和 268.942 154
1.014 .389
組間 11.299 3 3.766
組內 235.179 151 1.557
測驗時限
總和 246.477 154
2.418 .069
組間 2.747 3 .916
組內 292.440 151 1.937
時間安排
總和 295.187 154
.473 .702
組間 13.084 3 4.361
組內 495.664 151 3.283
其他
總和 508.748 154
1.329 .267
組間 9.156 3 3.052
組內 153.592 151 1.017
評量計分
總和 162.748 154
3.001* .032
*表示p<.05
表 4-4-5 不同學生人數之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平均數、標準差
向度 輔導視障生人數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1-5人 38 9.71 3.25
6-10人 60 8.48 2.43
11-15人 31 8.68 2.39
作答反應
16人以上 26 8.42 2.66
1-5人 38 12.89 3.42
6-10人 60 12.20 2.90
11-15人 31 12.32 3.10
試題呈現
11-15人 31 3.97 1.22
測驗時限
16人以上 26 4.35 1.55
1-5人 38 3.18 1.29
6-10人 60 3.32 1.21
11-15人 31 3.42 1.82
時間安排
16人以上 26 3.58 1.33
1-5人 38 5.58 2.20
6-10人 60 4.83 1.22
11-15人 31 5.77 2.08
其他
16人以上 26 5.42 1.88
1-5人 38 2.34 .58
6-10人 60 2.85 1.01
11-15人 31 2.81 1.28
評量計分
組內 1081.919 151 7.165
作答反應
總和 1123.574 154
1.938 .126
組間 17.756 3 5.919
組內 1658.915 151 10.986 試題呈現
總和 1676.671 154
.539 .656
組間 8.107 3 2.702
組內 260.835 151 1.727
施測情境
總和 268.942 154
1.564 .200
(續下頁)
(續上頁)
組內 240.349 151 1.592
測驗時限
總和 246.477 154
1.283 .282
組間 2.599 3 .866
組內 292.588 151 1.938
時間安排
總和 295.187 154
.447 .720
組間 23.386 3 7.795
組內 485.362 151 3.214
其他
總和 508.748 154
2.425 .068
組間 6.592 3 2.197
組內 156.157 151 1.034
評量計分
總和 162.748 154
2.125 .099
四、視障教育教師每週平均授課節數或輔導服務時數
由表 4-4-7 及表 4-4-8 統計結果顯示,授課節數不同之視障教育教師在「作答反應 方式調整」向度之得分達.05 顯著水準,F 值=4.797 且 P=.010<.05,進一步以 Scheffé 法進行事後比較,發現不同授課節數在此評量向度上,並未達到顯著差異,亦即不同授 課節數並不會影響視障教育教師在「作答反應方式調整」之實施困難程度。
此外,其他評量調整向度之得分差異皆未達.05 顯著水準(p>.05),表示視障教育 教師不會因授課節數的差異而影響其他評量調整方式之困難程度。
表 4-4-7 不同授課節數之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平均數、標準差
向度 授課節數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10節以下 45 9.44 2.93
11-20節 97 8.33 2.23
作答反應
21-30節 13 10.23 4.13
10節以下 45 12.20 3.06
11-20節 97 12.53 3.24
試題呈現
21-30節 13 13.62 4.43
10節以下 45 4.31 1.47
11-20節 97 3.90 1.28
施測情境
21-30節 13 3.92 .95
10節以下 45 4.00 1.37
11-20節 97 3.91 1.22
測驗時限
21-30節 13 4.00 1.35
10節以下 45 3.33 1.28
11-20節 97 3.42 1.43
時間安排
21-30節 13 2.85 1.34
10節以下 45 5.49 1.94
11-20節 97 5.24 1.64
其他
21-30節 13 5.15 2.61
10節以下 45 2.67 .93
11-20節 97 2.78 1.11
評量計分
組內 1056.862 152 6.953
作答反應
總和 1123.574 154
4.797* .010
組間 20.208 2 10.104
組內 1656.462 152 10.898 試題呈現
總和 1676.671 154
.927 .398
組間 5.405 2 2.703
組內 263.537 152 1.734
施測情境
總和 268.942 154
1.559 .214 組間 .312 2 .156
組內 246.165 152 1.620
測驗時限
總和 246.477 154
.096 .908
(續下頁)
(續上頁)
組內 291.362 152 1.917
時間安排
總和 295.187 154
.998 .371
組間 2.265 2 1.133
組內 506.483 152 3.332
其他
總和 508.748 154
.340 .712
組間 4.602 2 2.301
組內 158.146 152 1.040
評量計分
總和 162.748 154
2.212 .113
*表示p<.05
五、視障教育教師任教學校性質
由表 4-4-9 之統計數據顯示,不同任教學校性質之視障教育教師在「試題呈現方式 調整」(t 值=-2.514,P=.013<.05)、「其他調整方式」(t 值=-2.034,P=.044<.05)及「評 量計分調整」(t 值=-2.890,P=.004<.05)三個向度之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達到顯著 水準。經平均數比較後,發現如下:
表 4-4-9 不同任教學校性質之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 t 檢定 向度 任教學校性質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p 值
集中式視障班 66 8.48 2.26
作答反應 視障巡迴輔導 89 9.06 2.97 -1.305 .194 集中式視障班 66 11.79 2.78
試題呈現 視障巡迴輔導 89 13.07 3.56 -2.514* .013 集中式視障班 66 3.91 1.25
施測情境 視障巡迴輔導 89 4.10 1.37 -.894 .373 集中式視障班 66 3.86 1.09
測驗時限 視障巡迴輔導 89 4.00 1.38 -.662 .509 集中式視障班 66 3.15 1.19
時間安排 視障巡迴輔導 89 3.49 1.50 -1.531 .128 集中式視障班 66 4.98 1.26
其他 視障巡迴輔導 89 5.54 2.12 -2.034* .044 集中式視障班 66 2.44 .79
評量計分 視障巡迴輔導 89 2.89 1.14 -2.890* .004
*表示 p<.05
六、視障教育教師教育程度
視障教育教師之教育程度分為高中(1 人)、五專(1 人)、大學(95 人)、碩士(57 人)、博士(1 人)五組,155 位填答者中,高中畢業、五專畢業及博士畢業者各僅 1 人,
為避免人數分配不均而造成統計誤差,研究者於是將教育程度合併為專科/大學(97 人)、碩士以上(58 人)共兩組,以利於統計分析。
由表 4-4-10 可看出不同教育程度之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平均 數、標準差與 t 檢定。統計數據顯示,不同教育程度之視障教育教師在「作答反應方式 調整」、「試題呈現方式調整」、「施測情境調整」、「測驗時限調整」、「時間安排調整」、「其 他調整方式」、「評量計分調整」七向度之得分差異皆未達.05 顯著水準(p>.05),表示 視障教育教師不會因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影響上述評量調整方式之困難程度。
表 4-4-10 不同教育程度之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 t 檢定
(續上頁)
表 4-4-12 不同專業背景之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組內 1119.291 153 7.316
作答反應
總和 1123.574 154
.585 .445
組間 3.813 1 3.813
組內 1672.858 153 10.934 試題呈現
總和 1676.671 154
.349 .556
組間 2.802 1 2.802
組內 266.140 153 1.739
施測情境
總和 268.942 154
1.611 .206 組間 .339 1 .339
組內 246.138 153 1.609
測驗時限
總和 246.477 154
.211 .647
組間 1.231 1 1.231
組內 293.956 153 1.921
時間安排
總和 295.187 154
.641 .425
組間 1.522 1 1.522
組內 507.227 153 3.315
其他
總和 508.748 154
.459 .499 組間 .061 1 .061
組內 162.687 153 1.063
評量計分
總和 162.748 154
.057 .811
八、視障教育教師持有教師證階段別
表 4-4-13 不同教師證階段別之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平均數、標準差
組內 1114.779 153 7.286
作答反應
總和 1123.574 154
1.207 .274
組間 8.170 1 8.170
組內 1668.501 153 10.905
試題呈現
總和 1676.671 154
.749 .388
組間 1.442 1 1.442
組內 267.500 153 1.748
施測情境
總和 268.942 154
.825 .365
組間 1.219 1 1.219
組內 245.258 153 1.603
測驗時限
總和 246.477 154
.760 .385
組間 2.901 1 2.901
組內 292.286 153 1.910
時間安排
總和 295.187 154
1.518 .220
組間 1.754 1 1.754
組內 506.994 153 3.314
其他
總和 508.748 154
.529 .468 組間 .006 1 .006
組內 162.743 153 1.064
評量計分
總和 162.748 154
.005 .942
九、視障教育教師任教資格
由表 4-4-15 可看出不同任教資格之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平均 數、標準差與 t 檢定。此統計數據顯示,不同任教資格之視障教育教師在「作答反應方 式調整」、「試題呈現方式調整」、「施測情境調整」、「測驗時限調整」、「時間安排調整」、
「其他調整方式」、「評量計分調整」等七向度之得分差異皆未達.05 顯著水準(p>.05),
表示各評量調整向度不會因是否為正式之合格特教教師的差異而影響評量調整困難程 度之分佈情形。
表 4-4-15 不同任教資格之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調整困難程度之 t 檢定
向度 任教資格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p 值 合格特教教師 128 8.78 2.78
作答反應 代理特教教師 27 8.96 2.33 -.317 .752 合格特教教師 128 12.44 3.32
試題呈現 代理特教教師 27 12.93 3.25 -.698 .486 合格特教教師 128 3.94 1.27
施測情境 代理特教教師 27 4.41 1.50 -1.689 .093 合格特教教師 128 3.88 1.25
測驗時限 代理特教教師 27 4.22 1.34 -1.269 .206 合格特教教師 128 3.31 1.46
時間安排 代理特教教師 27 3.52 .98 -.905 .370 合格特教教師 128 5.31 1.84
其他 代理特教教師 27 5.26 1.75 .138 .891 合格特教教師 128 2.70 1.07
評量計分 代理特教教師 27 2.67 .83 .167 .868
十、視障教育教師任教地區
由表 4-4-16 及表 4-4-17 之統計結果顯示,任教於不同地區之視障教育教師在「施 測情境調整」、「測驗時限調整」、「時間安排調整」等向度之得分差異皆未達.05 顯著水 準(p>.05),表示視障教育教師不會因任教地區的差異而影響此三項評量調整困難程度 之分佈情形。
此外,任教地區不同之視障教育教師在「作答反應方式調整」(F 值=2.559,P=.041
<.05)、「試題呈現方式調整」(F 值=3.567,P=.008<.05)、「其他調整方式」(F 值=3.177,
P=.015<.05)及「評量計分調整」(F 值=3.807,P=.006<.05)此四向度之平均得分達.05
顯著水準,進一步以 Scheffé 法進行事後比較,發現如下:
(一)在「作答反應方式調整」向度:以 Scheffé 法進行事後比較發現,不同任教 地區在此評量調整向度上,並未達到顯著差異,亦即不同任教地區並不會影響視障教育 教師在「作答反應方式調整」之實施困難程度。
(二)在「試題呈現方式調整」向度:任教於北部地區之視障教育教師與任教於中 部地區之視障教育教師在得分上有顯著差異,亦即任教於北部之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 調整之困難程度顯著高於任教於中部之視障教育教師。
(三)在「其他調整方式」向度:以 Scheffé 法進行事後比較發現,不同任教地區 在此評量調整向度上,並未達到顯著差異,亦即不同任教地區並不會影響視障教育教師
(三)在「其他調整方式」向度:以 Scheffé 法進行事後比較發現,不同任教地區 在此評量調整向度上,並未達到顯著差異,亦即不同任教地區並不會影響視障教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