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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評量調整相關法規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身心障礙學生評量調整相關法規

本研究所提之評量調整,指的是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業性成就測驗及國內大型 測驗時,所需的作答反應方式調整、試題呈現方式調整、施測情境安排調整、測驗時限 調整與時間安排調整等服務。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權益,並讓這群具有特殊需求的 學生能公平地參加各種考試,美國與我國皆制定相關法規與與評量調整支援服務。以下 整理美國相關法令與國內相關法令分別說明之。

一、美國評量調整相關法規

研究者分析美國關於評量調整相關法規,提出影響身心障礙學生評量調整的重要法 令,分述如下:

(一)復健法案第 504 節

1973 年通過之 93-112 公法(Public Law 93-112),即復健法案(Section 504 of Rehabilitation Act ), 禁止對身心 障礙者不 平等的對待 ,法令內 容規定 ,殘 障個體

(handicapped individual)不能因為其殘障(handicap)無法參與活動、權益被否認,及 國家任何經濟援助的教育方案或活動受到不平等待遇等,強調必須因應身心障礙者生理 或心理特性的限制,提供合理的「評量調整」(assessment accommodation)。93-112 公法 之後被 94-142 公法(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和 101-336 公法加以合併、擴大法案內容。93-112 公法使得法定障礙類別外的特殊需求 學生能獲得服務。此法保障了身心障礙者在教育與職場的權益,並獲得平等的待遇,對 美國身心障礙者之教育、就業及社會參與,皆有重要的影響。

(二)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

1975 年的 94-142 公法即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此法案保障身心障礙兒童接受免費與合適之公立教育(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其目的有四:1.確保所有障礙兒童都能擁有免費且合適之公立教育;

2.確保障礙兒童與其父母的權利;3.協助州及地方提供障礙兒童之教育;4.必須評量及確 保障礙兒童的教育成果。94-142 公法也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接受公平的評量,其相關要求 如下:

1.評量的選取和執行是沒有種族和文化的歧視;

2.為了擴大可行性,學生應以母語或基本溝通模式(如美國手語、溝通板)來 施測;

3.評量的使用應基於特定的目的;

4.評量者應該接受訓練,而且遵從編製者的指導語與規定;

5.不以單一評量來決定身心障礙學生的表現。

(三)美國障礙者法案

1990 年的 101-336 公法(Public Law 101-336),即美國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此法被視為美國最重要的人權法案,旨在實踐反歧視的精神以 及確保所有的身心障礙者有公平的升學機會,禁止任何在評量的實施、程序及原則上歧 視身心障礙學生(McCusker, 1995)。此法案提到兩個重要名詞:一是做合理的調整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指的是調整工作環境上的可及性、工作重組、工作表調 整 、 個 人 協 助 、 設 備 調 整 、 提 供 考 試 或 訓 練 教 材 ; 另 一 則 是 公 共 調 整 ( Public Accommodation),主要是公共服務方面的調整,包括政策、實務、程序的調整、提供輔 助協助與服務、讓環境是可及的。

此法與復健法案第 504 節皆訂出類似的規定,學障學生若申請入學考試,必須依據 其障礙所需,提供適當的調整(Zurcher & Bryant, 2001)。

(四)身心障礙者教育法修正案

身心障礙者教育法 1997 年修正案(Americans to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即 105-17 公法(Public Law 105-17),此法案使得美國許多州開始提供 替代性評量給無法參與標準測驗的學生。此法強調身心障礙學生應有機會參加各州和各

學區的成就評量,各州也必須提供替代性評量(alternate assessment)並報告所有學生的 表現和進步情形。另外,IEP 工作團隊應該決定身心障礙學生是否需要評量調整或變通 評量(alternative assessment)。此法也賦予身心障礙者有權利在求職前或求職過程中,

向雇主提出施測程序調整的要求。

(五)不讓任何孩子落後法案

美國總統 George W. Bush 於 2001 年提出不讓任何孩子落後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即 107-110 公法(Public Law 107-110),此法案是聯邦政府對中小學教育 的改革,內容為評量及教學上,共七項關於身心障礙及不利情勢學生具有影響力的重要 條款。其中明示各州需要對評量結果做解釋,應訂定具有挑戰性的教育標準,每年針對 三到八年級的兒童進行考試,並明訂各州適用的進程目標,以確定十二年級每位學生應 具備的能力。另外,給予考試彈性化與授權給地方權力,各州可自行決定評量標準與評 量程序,但同時對訂定標準和實施結果負責。由此可見,107-110 法案促使各州擬出評 量相關規定,讓身心障礙學生考試調整的成效受到重視。

(六)美國身心障礙個體教育增進法案

美國在 2004 年修正公佈了身心障礙個體教育增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此法主張所有的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一樣,

都 必 須 定 期 接 受 「 全 州 或 全 學 區 的 評 量 」( general state wide and district wide assessment),以了解他們的基本學力。此法案亦提到個別化教育計畫必須描述身心障礙 學生在接受全州或全學區的評量時,需要的「評量調整」。對於障礙程度較重度者,若 其 IEP 決定需要接受「替代評量」,必須敘述做此決定的理由(Thurlow, Lazarus, Thompson,

& Morse, 2005)。本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之 IEP 應提到學生所需要之評量調整,並由 IEP 專業團隊評估適合的評量調整方式,且每年會重新評估評量調整是否適合學生,並加以 修正(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4)。此法成為美國各州政府在施行評量調整時更 為具體可行之依據。

綜合上述,美國關於評量調整之理念從 1973 年之復健法案(即 93-112 公法)開始 萌芽,強調提供身心障礙者合理的評量調整,此理念發展至 2004 年之身心障礙個體教

育增進法案趨於完善,教師可參考各州所制定之評量調整指引手冊為身心障礙學生提供 考試服務,使教師在進行評量時有所依據。以上值得國內教育相關政府單位效法,期望 身心障礙學生能接受適合的考試服務,展現其能力,且發展其潛能。

二、國內評量調整相關法規

國內目前在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中,已有許多評量調整相關法定依據,以下依校 內、升學、求職與大型考試之評量調整服務,分述如下:

(一)校內評量之相關法令 1.特殊教育法

教育部(2009)修正之「特殊教育法」第 19 條提到,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

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另外,第 24 條則指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 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 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 服務等協助。再者,第 41 條提到,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 學生接受各種評量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 工具及程序。

此法指出,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應保持彈性,以專業團隊合作為原則,並 可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並保障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接受 鑑定及輔導的權益,以上提供特教教師在為學生進行評量調整時有力的依據。

2.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2003)中第 18 條對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的 規劃包括了「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但未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學生評量方式之內 涵與作法。此法與美國身心障礙個體教育增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of 2004)相呼應,二者皆強調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必須提出身

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評量調整」。另外,第 20 條規定,「鑑定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 學生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時,應選擇適用該學生之評量工具及程 序,得不同於一般資賦優異學生」,此法與特殊教育法第 41 條同樣指出選用適切評 量工具與合宜程序的重要性。

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教育部(1999)頒布的「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學生支 援服務辦法」中第 2 條指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 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之項目:一、評量支援服務包括學生之甄選、鑑 別,及評估安置之適當性等。二、教學支援服務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 具、輔導,及學習評量等。三、行政支援服務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鑑、

相關專業團隊運用,及特教知能研習等。第 11 條則提到對於就讀於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普通班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衡酌 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及 其他輔助工具,並得延長考試時間。以上說明了身心障礙學生評量支援範疇,及提 供身心障礙學生評量調整服務之方式。

4.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教育部 2004 年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 導辦法」,其中第 6 條指出學校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應依普通 班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並訂定適 合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評量方式。因此,教師應以學生之優勢能力,提供適合學生 之評量方式。

5.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實施辦法草案

此法為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7 條第二項而訂定(教育部,2010a),其中第 5 條

此法為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7 條第二項而訂定(教育部,2010a),其中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