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本章分為三節,第一節是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第二節是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第 三節是名詞釋義,遂將其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評量調整(assessment accommodations)指的是,在不損及評量效度、評量構念及 計分標準的狀況下,因應障礙學生身心特質,適度調整之後施測的過程,使評量結果能 充分反應該評量之效度,而非反應學生的障礙特質或嚴重程度(Fuchs & Fuchs, 2001),
簡而言之,評量是了解學生學習成就的重要手段,也是學生升學的重要途徑(陳明聰、
張靖卿,2004)。
然而,許多身心障礙學生因其本身的障礙,阻礙了評量的進行,他們在各種評量中 無法有好的表現,主要歸因於多數評量之目的,在評估一般學生的能力,對身心障礙學 生來說相當不利,於是許多學者專家便認為藉由評量調整方式,可以促進身心障礙學生 參與評量,並改善因障礙引發的適應問題(Elliott, Kratochwill, & Schulte, 1998;Salvia &
Ysseldyke, 2004)。一般而言,「評量並非改變考試所要測量的內容,評量調整基於學生 的需求而提供,而非造成學生考試上的不公平性」。因此,當提供給特殊學生考試上的 調整時,學生可以在不受限制的情況下表現出自己所學的知識與能力(Elliott, Thurlow, Ysseldyke, & Erickson, 1997),倘若使特殊學習需求學生在學習上獲得成功,在很多情況 下,評量調整確有其必要(Rieck & Dugger, 2005)。
評量調整措施有其必要性,更可從法令窺探之。美國對於評量調整之法源依據主要 有三:其一為身心障礙者教育法 1997 年修正案(Amendments to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 IDEA),此法指出特殊教育學生有權接受普通教育課程
(Rieck & Dugger, 2005),文中具體要求各州及各學區之學業成就評量方案不可將身心 障礙學生排除在外,並規定所有學生在接受評量時,應依其所需進行適當的調整。是故,
在 IDEA 的規範之下,美國各州均發展出評量指引,作為各學區之參考依據;其二為 2001 年「把每個孩子帶上來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即 107-110 公法(Public Law
107-110),文中規定 2005 至 2006 學年之前,各州每年應促使所有三至八年級的學生參 加閱讀及數學測驗,訂定具有挑戰性的教育目標,而且須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調整性與替 代性評量(accommodations and alternate assessment)(Salvia & Ysseldyke, 2004);最後,
2004 年修正之身心障 礙個體教育增進法案 (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規定 IEP 中應提到學生所需要之評量調整,並由 IEP 專業團 隊評估適合的評量調整方式,且每年重新評估評量調整是否適合學生,並加以修正(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4)。
而我國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調整亦有法令規範,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教 育部,2003)第 18 條明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內需包含「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而「特殊 教育法」(教育部,2009)第 22 條則規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
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而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由各試務單位 公告,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外,依「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教育部,1999)第 11 條規定,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必要時得提供學校評 量、教學以及行政的支援,像是提供點字、錄音、報讀及其他輔助工具,且得以延長考 試時間;此外「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教育部,2010b)則提到,
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應包含特殊學生之評量方式,且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多元評量方式。由以上可見我國對於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 務需求越趨重視。
從學習管道而言,一般學生的學習管道是經由視覺、聽覺與觸覺居多,視覺障礙學 生(以下簡稱為視障生)因為失去視覺這個主要的學習管道,就必須加強利用聽覺與觸 覺來彌補(徐文志,2005)。視障生大致可分為全盲生與弱視生二類(劉信雄、王亦榮、
林慶仁,2006),全盲生之學習有以下三個基本限制(萬明美,2003):1.經驗和範圍的 限制;2.移動能力的限制;3.控制環境能力的限制。而弱視生在視力的運用、認知學習、
課堂聽課、資料蒐集、書寫溝通的把握上有困難,且在視力的運用方面,如:距離的估 計、物件的輪廓、相對移動物體速度的判斷、細部的觀察仍然較一般學生困難(李文斌,
1991;萬明美,2003)。由於視覺是一個統整外在刺激的感官,負責將其他感官所收集 到的資訊做匯整,沒有視力或視力有障礙的學生將在概念的學習上面對極大的挑戰。這 些視覺障礙的孩子因為生活經驗的限制,導致在識字能力上較差,也使學生難以預習將 要上課的內容,另外視覺上的限制也會導致學生的手眼協調性較差(Chapman & Stone, 1988;Phllis, Katherine, & Martha, 1996)。
鄭靜宜(2007)將視障生在普通班就讀學習上的困境分成下列四項:1.訊息接收、
理解與表達困難;2.輔助工具的不便;3.溝通的困難;4.作業及考試的壓力,而從以上困 境探討視障生之特殊學習需求,莊素貞(2004)指出,其中一點為科技輔具需求,另外,
還包括教師教學與教材需求,以及評量與回饋需求(王寶宗、章開衍,2003;蔡昆瀛,
2001;鄭靜宜,2007),視障生學業需求之滿足是視障教育教師輔導工作之一環,因此,
視障教育教師為視障生提供評量上的協助,實屬必要。Chapman 和 Stone(1988)認為,
視障生與明眼生學習目標應相同,視障生的教育需求應包括環境的適應、課程的修改、
教學方法的調整,在檢視視障生學習成果時,也應依照這些教育需求採用適合視障生之 評量方式,作為教學成效的評估。由於視覺障礙的限制,因此為視障生施測時必須提供 適當的調整(Duckworth & Caton, 1986)。
國內視障生目前參加高中職升學管道有二,其一為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
另一管道為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包括「免試入學」、「申請入學」、「甄選入學」和「高中 職與全國五專聯合登記分發」等四種方式(教育部,2011b)。視障生之十二年就學安置 主要由台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主辦,自民國九十年開始辦理視障生升學高中職甄 試,聘請視障教育領域相關專業人員來為考生服務,考試期間亦提供視障生報讀、代筆、
放大字體試卷、製作點字試卷及延長考試時間等措施。李芃娟(2008)的調查顯示,九 十六學年度共有 80 位視障生報名參加視障生十二年就學安置,而考生申請之特殊需求 由多至寡分別為放大字體試卷、報讀(含代筆)、使用盲用電腦作答、使用點字機作答 等,並且指出,全盲生與弱視生應考的特殊需求不同,弱視生的應考需求與一般學生相 近,參加一般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時,只要在考場服務上,顧及其特殊需求,即可如一般 學生應試。由此可知,全盲生與弱視生參與國內大型升學考試時,皆需要合適之應考「特
殊需求」,因此各試務中心能否提供視障生適切而有效之考試服務,使視障生展現實際 能力便是一大重點。九十六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首度提供「盲用電子試題」給視障 考生,電子試題光碟放入電腦後,試題內容會同時反應於電腦螢幕和點字顯示器上,使 全盲生能摸讀題目(魏淑玲,2007),但電子試卷之讀題需搭配電腦、盲用軟體、語音 輸出,或螢幕觸摸顯示器等軟硬體設備,若特殊考試試務人員不熟悉此等設備之操作,
或者當設備出現問題時,無法立即排解故障,便會使考生考試時間縮短,影響學生考試 權益。
研究者曾比較九十六、九十七學年度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普通試卷與盲用電子試卷內 容之差異,發現電子試卷內容中指導語、題目陳述、版面呈現、圖形呈現等,與普通試 卷有所不同,試題內容均調整成符合視障生合適的應考內容,使視障生能使用盲用電腦 搭配螢幕觸摸顯示器,讀取電子試卷中的題目。因而引發研究者進一步探究的動機。
綜合上述研究背景,目前國內升學考試中的評量調整服務已有大致的雛型,那麼在 教學現場之教師於校內實施各種學業性測驗時,是否也為視障生提供評量調整呢?研究 者欲瞭解視障生參加平時校內學業性成就測驗時,視障教育教師所提供之調整方式為 何?是否提供視障生合適之調整?以及各種評量調整的實際情形為何?此為研究動機 之一。
另外,目前國內已有研究者陸續針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評量調整的探討(李佩蓉,
2007;洪靜怡,2008;莊虹姿,2008;黃鳳慈,2007;楊心茹,2010;謝昕潔,2008;
顏品宜,2008),調查的對象為普通班教師、資源班教師或家長,研究中發現,多數教 師表示在為學生實施評量調整時都曾遭遇困難,像是如何為身心障礙學生選擇合適的作 答方式、如何將評量分成數日進行、可利用的輔具有限、評量調整有公平性的爭議、缺 乏行政支持等等,此外顏品宜(2008)發現,國小普通班教師實施評量調整所遭遇的困 難與實施現況之間具有顯著負相關,所遭遇的困難愈多,則為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 整的程度反而愈低。目前卻無任何關於視障教育教師實施評量調整之研究,實有必要加 以探究。
每年國中基本學力測驗與大學入學指定科目考試,常出現身心障礙學生應試時,權
利受損之爭議性新聞。像是九十六學年度的大學學科測驗,臺北市有位學生臨時眼疾,
無法以視覺參加考試,因此要求大考中心提供報讀服務,但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未事先
無法以視覺參加考試,因此要求大考中心提供報讀服務,但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未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