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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領域的公共性

在文檔中 運動中心的公共性 (頁 64-73)

一、從公共性到運動公共性:運動公共性的探討

齊偉先 (2011) 在《臺灣民間宗教廟宇的公共性變遷:臺南府城的廟際場域 研究》一文中,認為公共性是一種動態的過程,必須探討其生產、擴張、流動才 能妥適的探討公共性的意義,他並且認為公共性是一種不斷建構的過程,借用 哈伯瑪斯(Habermas)的脈絡,歸納出公共性的主要概念有三個特徵,包含社會性 特徵,也就是公共性標示著一種社會力的運作,也就是在國家權力實體之外所 發展出來的自主動力。第二個特徵為文化特徵,也就是個體在型塑共同認知、產 生彼此認同的重要基礎,第三個為政治特徵,公共性涉及世俗生活中公共事務 的界定及與此相關的公共論述及公共領域的建構。公共性(publicness)或翻作「公 共領域」(public sphere)凸顯著社會性及文化性的特徵,也就是一群人共同認知 的背後基礎,也就是公共論述被建構或是形成的基礎,而公共領域則較屬於政 治性的範疇,強調社會中建立共同認知的內容與範圍的力量,齊偉先認為許多 關於公民社會的研究大部分公民社會研究往往太過強調政治性特徵,他認為「公 共」的內涵應該緊扣住社會力(社會性的特徵),以及型塑共同認知的機制(文化 性特徵),因為唯有掌握公共性的兩股重要核心特質,才能更精確的探討影響公 共領域建構的可能性,也就是一群人「共同認知」的基礎,而這基礎當然也包含 社會脈絡下,共同利益的世俗公共性基礎。因此相同的概念挪用到運動中心的 公共性生成探討,則應該探討運動中心之所出現,其生成時,社會對於運動或體 育等相關社會性特徵與文化性特徵,致使運動中心從臺北市民生活進入到國民 的日常環境,因為政策是一種共同認知的共識,即便政治人物是否有所政治的 考量,尤其是民主時代的政治菁英推出政策仍是與共同的社會價值及認知若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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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節,因此公共性的主要力量仍需從社會性與文化性的視角切入,才更能探討 運動公共性的生成、流動與擴張。

二、我國體育政策走向:由單一競技化朝向兼重競技與全民運動發展

體育政策是指政府為了達到其國家體育目標,所制定的各種有關推展體育 運動方針、計畫策略,或是政府在衡量各種有關國家體育發展之政策環境因素,

所頒布的各種體育法令、規章、方案、措施級計畫等 (曾瑞成,2000)。而全民運 動意旨以全體國民為主要對象,在任何時間、地點、以各種方式從事有益於身心 發展的身體活動 (鄭志富,2010)。

自民國三十八年國民黨政權遷臺以後,在政治上政府即以反攻復國為最高目 標,因此,一切政治、經濟、文化等建設亦以實現上述目標為導向,其中教育政 策又被執政者認為是復國建國的核心工作之一,屬於教育一環之學校體育,自 然亦需擔負起復國建國之重大責任。從學校體育政策的形成背景中可知,政府 遷臺初期,由於局勢動盪不安,乃立即宣佈戒嚴,並喊出「反攻大陸」的口號,

於是在政治和教育設施上自然具備濃厚之軍事化色彩。

民國六十年我國退出聯合國以前,由於兩岸緊張之對峙情勢,導致學校體育 政策以軍事化導向為主軸,以培養復國建國之強建國民。民國六十年以後,由於 中共推動「和平統一」之政治謀略,兩岸關係漸趨緩和,唯中共卻在國際上全力 壓縮、排擠我國之外交活動空間,使得我國不得不採取「實質外交」之策略以為 因應,因此,學校體育政策乃轉為以競技化導向為主軸,以期培養優秀運動選手 突破外交困境,拓展國際活動空間。

而臺灣體育政策及組織的演變在體育司主導時期體育政策(1973~1997),

1982 年修訂『國民體育法』,將自衛衛國修正符合民主政體的政策,體育政策朝 和平與自由的體制發展。其中國民體育法規定『國民體育之實施,以鍛鍊國民健 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

1997 年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成立,成為我國政府最高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從 教育部體育司進入行政院體委會時期後,臺灣的體育運動政策也再次確認為兩 軌道式的方式推動,包含競技運動與全民運動,另外也不斷加強運動設施的基 本建設。成立初期(1997~2000),除延續體育司之政策方針外,強調「國民運動 權」概念,透過「陽光健身方案」鼓勵民眾參與活動更透過「亞奧運奪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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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98 年曼谷亞運奪得 19 金 17 銀 41 銅之佳績,獲得不錯的成效。

2013 年行政院體委會配合中央組織改造併入教育部後,更名為教育部體育 署。教育部體育署在組織職能分工上與體委會時期相差不大,施政方向也以推 展競技運動及推廣全民運動為主軸,主要目標為「完備優質運動環境」、「提升規 律運動人口」、「強化競技運動實力」、「提升國際競賽成績」、「蓬勃校園運動風 氣」。

在此背景下,國民運動中心的推行,可謂為在臺灣民主化發展後,政府推廣 全民運動及建設運動設施與場館的重點政策之一。國民運動中心政策,在一定 程度上代表著臺灣體育運動政策從戒嚴時期開始的軍事化、競技化走向,到民 主化時代後逐漸邁向全民化、多元化,但同時重視競技發展的走向。而國民運動 中心是在體委會時期的產物,一直到現在的體育署,都可以看到國家體育政策 走向已經慢慢從功利、目的性的角色,隨著經濟提升、運動權意識的提高及強調 個人自由化與多元化的運動需求,並重視運動價值而這或許也與臺灣運動中心 出現有相關的呼應。

三、全民運動政策的重要計畫要的計畫

回顧我國體育發展,1997 年行政院體委會成後,社會體育或是全民體育以 及競技運動就是體委會主要的業務,而體委會成立後也對於一系列的運動政策 陸續推行,包含體育活動推廣、設施設置、指導員的培訓等。最重要的幾個有關 全民體育政策的包含:

(一) 陽光健身計畫(1997):其政策的目標以廣設運動場館、培育運動指導人才、

推廣傳統體育活動、辦理常態性社區修活動級周末假日社區休閒活動,培養 國民健康運動習慣為主要核心價值。其主要的實施內容為場地設施、活動推 廣、指導員培育。

(二) 運動人口倍增計畫(2002):其政策目標以理念宣導、人力培訓、充實設施與 活動推展、提供運動管道訊息、整合社區資源,建構優質運動學習環境。期 實施內容為運動環境、活動推廣、資源整合、指導員培育。

(三) 愛運動計劃(2005)。其政策目標以落實健康環境營造、增進國民健身的觀念,

並激發民眾對於健康的關心與認知,共同營造健康社區。

(四) 運動樂活計畫(2009):其政策目標為教育宣導與行銷、活動推展、各縣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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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運動推廣、人才培育、培訓運動志工制度與推廣。其主要的內容為活動推 廣、組織籌組、人員培育。

(五) 運動扎根計畫(2009):其主要的政策目標為舉辦團體性、整合性體育活動、

調查與彙整各縣市體育休閒活動訊息。其主要的實施內容為活動推廣、組織 籌組、人員培育。

(六) 打造運動島計畫(2010):其主要的政策目標是將打造運動島國的概念,透過 運動社團推懬,提供多元化的運動,藉由資料庫、提供運動環境發展。其主 要的實施內容為運動環境、活動組織、組織籌組 (陳柏鎧,2015)。

總之,在戰爭時期,通常國家體育是為了軍事服務,如德國許多體操的發展 是為了應付歐戰需求,鴉片戰爭導致強國強種的呼聲四起,因此各項體育課程 的編排也是為了應付軍事用途,具有強烈的功能取向。至於我國體育運動發展 在國民政府來臺時,如1954 到 1969 年期間,是以「反共復國」為首要目標,在 內外情勢不穩定的情況下,國民政府必須建立一套特定的世界觀、文化價值思 想,以維護其統治權的正統性,因此當時的運動競賽或運動成績,皆被視為軍國 民主義下的附屬品,運動比賽成績、賽事、議題、新聞都圍繞反攻復國的思想。

到 1969 至 1989 年代則是以國家發展為主要目標,在國家強大的介入下,不論 是紀政、楊傳廣、或是中華四級棒球隊在世界的種種成就,被報導、強化的面向,

均被導向為「國家英雄」、「中華健兒」等具有國家意涵、民族主義的思想,媒體 也朝這個方向強化報導,形成議題。過度強化教育功能的結果,卻扭曲了運動娛 樂「產品」的本質,同時也缺乏運動參與的推廣的機會,觀賞族群也侷限於年輕 族群學生。時序進入二十一世紀,隨著全球大規模戰事的減少,經濟發展全球 化,工業化、科技化的影響下,人們休閒的時間增多,將運動抽離出過度功能性 的取向,為運動而運動的觀念越來越深化,把運動視為人民的基本「權利」,王 建臺、許義雄 (1992) 認為運動是重要的人權主要的思想概念,源自於德國蔓延 於歐陸,德國頒定「德國運動憲章」規定人民參與體育權利與義務,文內提及

「國家應獎國民對文化生活、體育、運動之參與」有所保障。1978 年聯合國同 樣也注重運動權的宣揚(UNESCO International Charter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中的運動權利宣言(Declarations on the Right to Sport) 對於保障個人運動 的權利更加彰顯。因此為了保障人民的運動權利,各國也紛紛提出計畫,如日本 的體育振興計畫、早期德國的黃金計畫、英國於2008 年提出「享受勝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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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時代」,另在「終身運動習慣養成2017(A Sporting Habit for Life: 2012-2017)」中,都可以說明重視人民運動權利成為先進國家共同的指標。

曾瑞成 (2011) 認為政府遷臺後期,臺灣的體育思潮有四種,皆是全民體育

曾瑞成 (2011) 認為政府遷臺後期,臺灣的體育思潮有四種,皆是全民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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