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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運動中心的現況與執行

在文檔中 運動中心的公共性 (頁 113-0)

一、國民運動中心的定義

國民運動中心主要指涉為建置於都會區內並於室內運動為主要建築設施,

可作為民眾日常運動、休閒、活動之場所,部分設施則發展為支持地區性賽會的 活動,其主要的策略規劃是以(一)契合體育政策發展需求;(二)符合國民活型態;

(三)融入在地特色與運動文化;(四)符合國際潮流;(五)培養運動專業人才;(六) 以民眾休閒為主體;(七)支援辦理運動賽會。為規劃之概念與目標。其必要設施 有溫水游泳池、體適能中心、韻律教室、羽球場、綜合球場及桌球場,量體的大 小設施規格則可以端視地區性的不同及周邊設施有所調整 (教育部體育署,

2014)。

二、管理營運原則

國民運動中心是為了提供國民優質的運動空間,也肩負社區服務的規範,每 座運動中心政府希望以不造成地方財政負擔為基本目標,如何提升運動設施的 使用率、如何釐清各地區的運動中心之目標與定位、如何平衡政策公益性與營 運廠商獲利兩造的矛盾,有鑑於此,運動中心的規劃,採取 OT 委外經營的模 式,但也不排除 ROT 或 BOT 等模式,而收費標準則以臺北市平均收費六到八 成為準則,國民運動中心參考臺北市市民運動中心,針對場館的各項設施也訂 定了管理計畫,如球場的管理之維護包含檢查有無遺失、破損、變形、腐蝕,並 進行評估,視情況隔離或處置,並對於照明設備定期檢查,確保使用者安全。游 泳池方面,必須設置專人負責管理與維護作業,對於循環與淨化藥量是否充足、

運作是否正常、定期更新,都需要標準的檢查程序同時也必須勤加檢查,避免泳 池危險異物侵入,使用者方面則須對於淋浴盥洗設備、排水管道、泳池周邊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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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安全措施與設施、照明設備等都須勤加檢查,務必維護使用者的安全。國民 運動中心主要的參考點是臺北市民運動中心,但因為臺北市民運動中心時期,

發現政府規劃的場館有許多造成營運廠商的困擾,因此國民運動中心時期,採 取先招商再發包,此外國民運動中心因為有了臺北市成功的範例,因此政策都 是汲取臺北市的經驗,而且也進行比臺北市初期建設運動中心時更縝密的評估 與考察,包含土地、環境、法律上的問題、成本、營運期程,以期能夠使運動中 心營運順暢,然而也因為參考臺北市的經驗,許多縣市因為諸多外在的因素,產 生許多營運上與經營上的困難 (教育部體育署,2014)。

運動中心在管理制定上,由幾項基本原則簡要說明如下:(一)民間機構就執 行機關交付之委託營運的資產應該辦理以運動休閒為目的之使用、教學、行銷 或贊助等業務,經執行機關書面同意後進行商業行為。(二)民間機構應本著委託 營運管理標的物及營運資產係為提供新北市民眾純正、優良、富有運動休閒意 義性質活動及學習場所宗旨善盡管理義務,並應切實維護其體育行政組織之屬 性 (新北市體育局 2015)。民間機構應提供低收入民眾優惠,並依「老人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提 供高齡者、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國民法定優惠。民間機構應配合提供執行機關 優先免費使用委託管理標的物及設施設備,場地使用時間每天(16 小時)計算,全 年游泳池不超過45 天,其中例假日不低於 13 天為原則(國際賽天數不計入),其 他空間不過30 天,例假日不低於 7 天。戶外籃球場、極限運動場免費開放,並 明訂九月九日國民體育日免費,民間機構必須每年提撥百分之三總營業收入金 額,作為新北市運動推廣、公益活動、行銷推廣、調查論壇等費用。民間機構應 該主動積極規劃執行新北市高中職、國中小學發展,培育游泳、桌球、跆拳道、

撞球、網球等運動種類優秀人才,其經費應該以每年預估營業額百分之一支應,

民間機構應定期實施公共檢查、消防檢查及人員健康檢查以維持運動中心環境 整潔、衛生 (新北市體育局 2015)。

體育署在臺北市與全國國民運動中心兩個最大個差異點,在於臺北市政府 出錢政府設計、發包、蓋完之後才OT 為外,但是常常會遇到的問題是,臺 北市的營運廠商都發覺臺北市蓋的東西都不適合營運,很多地方的概念是 相左的,所以我們要規劃的整個全國的時候,就把這個機制調整過來,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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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我們的希望營運的廠商可以先找到,然後一塊來參與設計,換句話說你 做出來的東西就等於是營運廠商它營運所需要和它的營運方向是一致的 (A-01)。

三、運動中心的各階段的考察

運動中心目前多半是以促參法進行,其所屬公共建設之類別,應屬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款,「運動設施」這一項,惟其得授權下轄之機關辦理。而國民 體育法第 5 條也規定「各級政府為了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為宗 旨」,另外也會依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包含因係屬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用地,其容許使用 項目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調整。運動中心的設置必須經過各階段的勘查 與現況調查,從運動中心位置、步行三十分鐘內之範圍,進行相關的調查,包含 交通、大眾運輸系統、附近商店、文教場所進行整合環境分析,以屏東運動中心 為例,屏東運動中心是位於屏東市立游泳池原址及其周邊千禧公園腹地,並以

「一躍而起的人形,象徵無限活力」,為設計概念 (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2016)。

三、可行性評估

可行性評估中種類許多,包含市場可行性、土地可行性、法律的問題、環境 的問題、執行計畫的期程,市場可行性方面多半OT 廠商會根據合約及顧客群,

利用精密財務計算,其中新北市規定其價格不得高於臺北市的收費標準,但是 通常也因為不得高於臺北市的規定,因此也經常比臺北市的標準「稍微」低下。

第一個就是價錢,一定要平民化,然後不能比臺北市高;第二針對,身心障 礙的,還有六十五歲以上的、幼兒優惠甚至免費,六十五歲以上有的公益時 段嘛;第三是參觀團體要有一些公益性的活動,有給他們免費參觀(A-02)。

土地可行性則是針對土地的用途、地目,是否屬於公有地等進行評估,法律 問題及環境的問題則是針對運動中心的量體,是否會造成環境的影響,對於居 民的動線、交通或是整體外觀等進行諸多的評估 (新北市體育局,2015),其各 項評估的問題概述如下:

(一)收費標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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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遊客與市民的人數眾多,雖有一定的量體,但是經由水平化設計降低高度與 景觀結合,對環境影響有限 (新北市政府體育局,2015)。

新莊運動中心已經是國有地,而且他在法律上沒有問題,因為他是體育場 用地,最大的問題經費上解決,土地就體育場用地,沒有問題(A-02)

四、規劃方案

運動中心的規劃必須符合幾項準則,包含(一)都市計畫準則;(二)量體配置 準則;(三)建築造型及色彩計畫準則;(四)開放空間計畫,其各項準則分別介紹 如下:

(一)都市計畫準則設計目標有:確保周邊環境與都市發展、建立地標性意象、促 進社區交流建立多元都市生活圈、強化都市防災體系、運用成長性規畫原則達 永續經營,並將運動中心設置形式、位置、材質不加受限,原則乃是須配合整體 環境不突兀,並展現運動、活力、健康的意象。(二)量體的配置:量體配置原則 需要尊重既有紋理、結合開放空間,必須將整體景觀串聯,成為都市意象的重要 指標。並融入現有街道、社區高度,以人性化的處理方式將量體盡量貼近地面,

避免壓迫感,對於高度有極為嚴格的管制,因為量體龐大,因此設計特別在意不 對周邊建築物產生壓迫感,於是採取一些高低坐落的建築方式,塑造運動中心 的特殊意象。(三)建築造型及色彩計畫:包含強化綠色廣場、以人性化的空間及 視覺穿透性考量、經都市審議小組特別指定,必須採取公共藝術的方式設計之。

建築色彩可以有層次之分,但色調要一致。(四)開放空間計畫:期計畫主要的概 念有廣場方面,必須廣種植栽,以直立性、開展性的樹木為原則,喬木必須間距 八公尺以上,地坪則是以舖水性設計為原則,以便於增加活動空間,利用草坪提 供多元化的戶外活動空間。對於散步通道,則需廣設照明設備、無障礙設計的規 劃、扶手等,人行道須從道路退縮十米,開放空間可以規劃咖啡空間、戶外藝文 表演空間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010)。新北市因為有臺北市成功的經 驗,因此規劃起來更顯得駕輕就熟,新莊運動中心具備全臺最大的綠屋頂,但卻 不會與周圍建築顯得衝突,其主要的特色為融入環境、完整的綠帶系統、豐富多 元的開放空間、明確的機能分區、結合廣場節能入口,屋頂生態綠坡道營造可觀 景、休憩的場所,加上太陽能光電板的運用,可達節能遮陽的作用,而為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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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遭的建築物景觀,其量體則盡量挖低、挖深,並適度抬高建築物體本身以達到 平衡的目標,同時也考量到未來可能擴充的設計,因此都預留許多空間,並明確 的將各空間屬性區隔開來,採用大面積落地窗,讓視覺可以穿透,採光窗也能減 少能源消耗。

我們蓋在這邊會不會很突兀,當時在規畫的時候他就是只有地上三層,地 下兩層,其他的運動中心有的是四層五層,這個就是因為當時考量到說不 要太突兀,所以在景觀印象上面就有考量到了,地點的話要交通很便利的 (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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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民運動中心的績效、問題

一、運動中心的績效

一、運動中心的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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