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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在文檔中 運動中心的公共性 (頁 145-150)

一、運動中心的公共性生成

運動中心的公共性生成,在每一個時代有其社會力與文化力的接合,臺北市 運動中心的成功是馬市長運動價值意識反應到執政上的「偶然」,這個成功的偶 然也順理成章成為馬總統的民主選舉的有利「接合」,只是從臺北市的經驗推展 到全國,除了城鄉差距外、藍綠意識的對抗及地方選舉與政治的干擾,使得運動 中心的公益性變調,或是某些程度上過度往商業化靠攏而減損公益性,運動中 心未來的公共性,必須是擔負提供居民運動價值的場域,成為地方或社區運動 的「廟埕」,實有賴制度誘發或是經營者再重新用心思考,讓運動中心成為市場、

國家、公民的中心點。

二、各期程運動中心公共性

本研究主要是以文化治理的角度跟時代社會背景的接合,粗略地分為三期,

但其實各時期的文化力或社會力並非斷裂不連續,而僅是研究者試圖將該期形 塑運動中心公共性的主要力量提出,藉以探討運動中心與社會、政經環境接合 再現的風貌,而這些權力運作過程中,具有連續性的歷史脈絡,並無法斷然分期 或是明確的指涉各期程,而運動中心發展可以從鉅觀到微觀,從鉅觀的角度,運 動中心的生成國際潮流受到身體醫療化與生活風格規訓的思潮頗深,管理營運 的制度則受到新公共管理思潮與公部門委外影響甚深。微觀來說,運動中心主 要起因於主政者價值意識及工具性的身體教育觀,在運動中心從臺北市偶然成 功後,在擴展至全國時,則與臺灣民主化選舉下,地方代議士及各利益團體為了 爭取選民支持,進而有了不同的問題及弊端,包含城鄉差距、利益圖體圍標、政 治力介入等。然而,國民運動中心雖然可能從臺北市推廣到全國的過程中有其 弊端、缺失,不論是制度、經濟、社會文化、選舉等等因素使然,可是運動中心 提供都會民眾優質、平價的運動空間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在許多的研究對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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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評價、滿意度都呈現正向的回應,且運動中心的發展即便從馬英九擔任 市長開始起算也不超過二十年,以此「成敗論英雄」顯然不公允,本研究只是針 對運動中心的各種公共性的形塑其作用力分別論述,因此本文認為運動中心終 極目標應該是從制度面與觀念上形塑民眾運動價值,讓民眾與參與者能夠極大 化,並讓體育運動參與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養分,不再僅是參與早期健身運 動俱樂部著重工具性的價值,以此攫獲社會資本與生活風格的象徵,本文認為 運動中心的公共性這個命題目前可以用「運動價值萌芽的公共性」。

三、運動中心公共性的強化 (一)好社會

好社會(good society)這一概念主要從發展於九○年代,好社會的主要概念是 對以往烏托邦式理論的反動,社會不是一種先驗的存在,也不是一開始就被人 們認識的,好社會與民族國家相伴而生,在民族國家生成之後,社會的概念才逐 漸清晰,因此社會的發展不應該建立在空泛的信仰上,而需要植基於經驗的沃 土上,以經濟發展的根本,人們需要-像他們一直需要的那樣,在好社會中,就 如同哲學家馬丁.布伯(Martin Buber),雖然好社會認可工具「我與他」關係不可 避免且具有重要的地位,但這種社會培育了更可靠的、結合的「我與你」關係,

也就是除了公共原因外,褻瀆個人自主性在好社會中不允許,好社會可以平衡 國家、市場和共同體,大多既成事實的繼續前行的最佳途徑就是不要將政府看 做問題,但也不要從那裏得到全部的答案,只要把它當作好社會的一份子,同樣 的市場不是所有善與惡的根源,市場是一部強有力的發動機,既要有足夠的空 間施展才能,又要對它進行細緻的監督。政府和私人部門要專注我們的工具性 需要因此增進「我與他」的關係,共同體則著眼社會與道德的需要,從而有利於

「我與你」的關係。所以我應該是否有一個自由市場就如同我們是否應該只有 一個大政府或只有一個共同體一樣離題甚遠,所有這些我們都需要,但是要有 分寸。雖然在各自的地位是什麼且應該是什麼,對這三造來說意見不同,但好社 會的根本卻要求三者力求合作彼此容納,每一個部門都能在包容兩個部門的問 題上給予最佳的幫助,確保在其他兩部門在執行上有最出色的演出。好社會並 沒有核心標準、沒有辦法評價,但是全體社會成員在內的人們對它開放尋求,一 種擴展的民主參與與制度的責任性,可見好社會中,意味著關心意味著對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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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具有意義的事物 (鄭莉、全雅莉編,2010:299-306)。

(二)地方感

從文獻探討中,可以得知日本、德國、美國雖然因為各國政經、社會體制、

政府介入程度大不相同,但總括來說,三個國家都利用體育志工當作發展社區 體育重要的資產,這也是我國運動中心目前缺乏的,要能夠讓體育運動的價值 深入人心,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及情感的交流才是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因此運動 中心這個龐大的量體在好社會中,不應該是被視為「空間」,而應該被當作「地 方」(place),在運動領域中,運動中心就可以當作我們發展全民體育(或運動)的 好社會,在運動領域的好社會中,制度是人類所創造的模式,用以規範人類的行 動,但是透過人與人之間的關心、責任與信任則是好社會共同體的核心要素。至 於好社會中空間應該建構專屬特殊的地方感,阿格紐(John A.Agnew)即從一種垂 直的觀點來看待地方,並透過地方形式的政治地理學理論(Political Geographic Theory)提出他對地方的獨特看法。他認為地方包含了客觀的自然及社會空間,

主觀的地方認同,以及總體政經結構下的區位空間等三個層次的意義。而一個 完整的地方,應該包括情感、在地的社會關係,以及聯結在地但卻又超越在地的 政經體系結構等。也就是說,地方應包括場域(locale)、位置(location),以及地方 感等三個主要構成要素。所謂的場域,是指在各種社會關係的作用下,背景被建 構出來,這是一個結構化的過程,包括了一個地方微型社會的種種內涵;位置則 指的是地理區域,而涵蓋了被社會與經濟過程所定義的、在較大的規模中運作 的社會背景,涉及了一個地方大型秩序的各種影響;至於地方感則是指對地方 性的感覺結構(the local structure of feeling),其乃指生活在一個地方的主體成員 間的各種心理層面,也因此,地方的行動者有必要調整過去以空間領域為範疇 所 建 立 的 傳 統 空 間 感 , 進 一 步 從 斯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在 地 需 求(local needs in everydaylives)與全新的全球網絡(global networks)關係等角度來重新思考,俾於 建構一種新的在地社會關係 (陳重成,2010)。

要推廣全民體育的風氣,社區運動是最基本的單位,要利用基本的單位,擴 及到所屬團體的成員心理,則必須透過對話、推廣、互動協調的政策,讓單位中 的居民都能感受認同,孫中山先生對於國家與公共事務的定義曾提出「國者,人 之積也,人者心之器也;而國事者,一群心理之現象。」換句話說,公共事務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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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滿足社會個體的基本心理需求,而大部分個體的心理需求,正是國家形成的 主要原因與文化現象。所以所有的公共事務與公共政策的實施,必須源自於社 會公民的需求與自覺。 但是某種事物或是觀念要形成共識,最後變成社會認可 的價值,的確需要許多要件的配合,運動中心從微觀的來說,在經營的方式上來 說,政府關注的是運動中心的量體、產出、服務人次、公益時段、可行性評估,

但鉅觀來說,運動中心的下一步是透過共同體的概念形塑符合我國居民特性的 運動文化、擴展運動文化公民權的概念,讓運動「自然化」於國人的生活,本研 究認為臺灣運動中心的經營方式較類似日本的地方型俱樂部運動組織的經營模 式,政府所擔任的角色是都較屬於經營端的鼓勵者,日本的公部門擔任媒合者,

負責媒合企業與地方,但是我國運動中心,政府是扮演監督者,訂定各種公益的 制度、回饋作法,只是這些公益制度雖然立意良善,卻容易因為政治勢力介入、

或是因為營運單位為了追求本身利益極大化而「偷工減料」。經過訪談過程,不 論公部門的規劃者或是經營者都認為要讓運動中心永續經營,並且形塑對於體 育運動的價值,不只是制度上公益活動、回饋的規定,應該如吳介民與李丁讚 (2005) 所言,以重人情味著稱的臺灣社會,要建立一個良善的公共領域平台,

形成公共價值,除了透過論理與批判的作為外,更是需要利用情感的召喚,藉以 獲得基層社會的認可,必須情理雙管齊下,一方面針對獲得民間社會信任基礎 需要利用情感的認同(搏感情),另一種則是針對公民社會的信任與法理基礎,也 就是理論辯証(講道理)。也就是說建立公民社會的,建構公民社會公共領域基礎,

並形塑一般民間社會價值觀,要「動之以情、說之以理」,才足以形塑成為民間 社會與公民社會基本價值,而運動志工便是運動中心與居民的催化劑,我國運 動中心目前看來較類似營運單位,較缺乏推廣運動價值的「人味」,因此運動中 心未來可以仿效德國的志工推廣與參與,讓運動價值不論是觀念上或是制度上

並形塑一般民間社會價值觀,要「動之以情、說之以理」,才足以形塑成為民間 社會與公民社會基本價值,而運動志工便是運動中心與居民的催化劑,我國運 動中心目前看來較類似營運單位,較缺乏推廣運動價值的「人味」,因此運動中 心未來可以仿效德國的志工推廣與參與,讓運動價值不論是觀念上或是制度上

在文檔中 運動中心的公共性 (頁 14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