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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世界遺產公約》的源起與內涵

第二節 《世界遺產公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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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世界遺產公約》的內容

承接上述,在了解起始於戰時的「文化遺產」保護、承續國家公園概念所興 起的「自然遺產」保護,以及兩者最終於 1972 年匯聚而成「世界遺產」概念,

並成為一個國際性保護公約的歷史脈絡後。本文於此一章節,則將針對世界遺產 公約的內容規範本身進行更深入的說明。

一、 「世界遺產」的定義

(一)「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

依據世界遺產公約的第 1 條內容,「文化遺產」主要可區別為以下各項:15 文物(monuments):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 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

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 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遺址(sites):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 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二)「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

依據世界遺產公約的第 2 條內容,「自然遺產」主要可區別為以下各項:16 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 群組成的自然面貌(natural features);

從 科 學 或 保 護 角 度 看 具 有 突 出 的 普 遍 價 值 的 地 質 和 自 然 地 理 結 構

(geological and physiographical formations)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

15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 1 條。

16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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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natural sites)

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三)「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雖未在世界遺產公約中加以定義,但根據實施保護 世 界 文 化 與 自 然 遺 產 公 約 的 操 作 指 南 (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以下簡稱操作指南)第 46 點的 說明,其所指涉的是那些同時部分滿足或完全滿足公約中第 1 條和第 2 條關於文 化和自然遺產定義的遺產。17簡單而言,混合遺產就是自然與文化價值相結合的 遺產。其所寓意的,是人類從改造自然、運用自然到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觀念轉變。

(四)「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s)

至於「文化景觀」,則是公約實行 20 年後,於美國聖大非召開的第 16 屆世 界遺產委員會所提出的一種全新的亞類型。根據操作指南第 47 點說明,文化景 觀代表著「自然與人聯合的工程」。它們反映了因物質條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環 境帶來的機遇,在一系列社會、經濟和文化因素的內外作用下,人類社會和定居 地的歷史沿革。18文化景觀往往歸屬在文化遺產或混合遺產的類別之中,其內含 的精神價值在於突顯人類與自然生存環境之間的多種互動表現,強調人與環境間 的共存共榮。

此外,除了文化景觀外,操作指南還分別描述另外三種可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的遺產亞類型,包含歷史城鎮及城鎮中心(Historic Towns and Town Centers)、運 河遺產(Heritage Canals)以及線路遺產(Heritage Routes),而這些亞類型也都

17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2011 (Paris: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2011), pp. 13~14. .

18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2011, p.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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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文化遺產具有直接的關聯性。

總結上述,「世界遺產」的類型定義,基本上仍以「文化遺產」、「自然遺產」

以及「混合遺產」作為區分依據。無論是歸屬於文化遺產的文物或紀念物、建築 群以及歷史場所或遺跡,還是納入自然遺產框架下的天然名勝、具有突出普遍性 價值的自然地貌、地理與地質結構或動植物的生境區,皆為大型且不可移動的地 區、場域或建築(群)體,因此它們又被稱之為「物質遺產」。再者,我們也可 發現這其中的許多概念,皆源自前一章節關於文化抑或自然遺產歷史脈絡的累積 結果。

然而不變的是,這些「世界遺產」,集中著各民族、各國家的文化與自然精 華、紀錄了人類與地球的發展歷史,其蘊含著卓越的普遍價值,遂成為全人類共 同的寶貴財富。每一個文化和自然遺產都是不可替代的生活和靈感的來源。就如 同教科文組織出版的 World Heritage Information Kit 所述:「世界遺產是我們的試 金石,我們的參照點,更界定了我們的身份認同。」19換言之,世界遺產幾乎成 為我們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更是一種生命歷程的見證,其賦予我們當今世人承 繼著這些過去的珍寶,並將之傳遞給未來世代的重要使命。

19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World Heritage Information Kit (Paris: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2008), p.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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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世界遺產公約」的規範

世界遺產公約係由 38 個條文所構成,主要內容包含四個部分:第一,確定 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和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條件;第二,指出締約國在 確定潛在遺產項目方面應負的責任,以及它們在保護這些遺產項目時所起的作 用;第三,闡述世界遺產委員會的組成、功能與運作;第四解釋如何使用和管理 世界遺產基金。20公約的內容清晰且明確,輔之配套文件——操作指南與關於在 國家一級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建議,確保世界遺產工作在全球的廣泛展開。

(一)世界遺產的任務戰略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官方網站的資料呈現,世界遺產的主要任務 在於以下幾點:21

第一、鼓勵各國簽署世界遺產公約,並確保它們的自然和文化遺產都能受到 保護;

第二、鼓勵公約締約國將其國家領土的遺產項目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第三、鼓勵各締約國建立完善的管理計劃,並為它們的世界遺產項目保護情 況設立一套回報系統;

第四、藉由技術援助和專業培訓以協助締約國維護世界遺產項目;

第五、為情況危急的世界遺產項目提供緊急援助;

第六、支持締約國為強化世界遺產的保護所進行公共意識建設活動;

第七、鼓勵當地居民參與保護他們的文化和自然遺產;

第八、鼓勵國際社會一同合作保護我們世界的文化和自然遺產。

20 劉紅嬰,世界遺產精神,頁 241。

21 “World Heritage,”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access on November 15, 2012.<http://wh c.unesco.org/en/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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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據操作指南的第 26 點,當前世界遺產的戰略目標則歸納為以下五個部 份(5Cs):22

第一、加強世界遺產名錄的「可信度」(Credibility);

第二、確保有效的「保護」(Conservation);

第三、提升締約國相關「能力培養」(Capcity-Building)的訓練;

第四、藉由良好的「溝通」(Communication)來促使大眾了解與支持世界遺產;

第五、增加「社區/社群」(Community)於執行世界遺產公約時的角色。

總的來看,世界遺產的任務與戰略目標是彼此呼應的。世界遺產公約的通過 目的,不僅只是為了將世界各地擁有突出普遍性價值的自然與文化遺產納入世界 遺產名錄,其更強調盡力為未來世代保護好這些珍貴的寶藏。

因此,其一方面鼓勵各國加入此一公約,以承擔相當的責任與義務,並希望 遺產保護項目走向國家、地域、類別等各方面的整體均衡;另方面則份外著重有 效維護、保存以及管理的工作,尋求國際的共同合作以提供援助或技術能力上的 交流訓練。

其次,公約亦期望世界遺產的保護觀念能夠深入每一位民眾的內心,以此其 關注各國的教育與宣傳計劃,並對公眾意識培養的相關活動給予支持。最後,世 界遺產同時強調與在地社群連結的重要性,以防遺產脫離與當地居民的互動建 構,走向失真、淪為空殼。

然而,整體而言,這些對於任務與戰略目標的要求,基本上都服膺於自 1994 年第 18 屆世界遺產大會召開討論構建具有代表性、平衡性以及可信性的世界遺 產名錄的全球戰略構想。

22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2011, p.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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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除上述的任務目標與戰略,世界遺產中心及其合作夥伴於實際層面上 也已經基於遺產的各種類型,甚至是從整體規劃上開展並實施諸多的主題項目或 專項的研究計畫。譬如,於自然遺產方面,即包含「海洋項目」、「森林項目」、「島 國發展計畫」;於文化遺產方面,則含括「土樓建築項目」、「城市項目」以及「現 代遺產計畫」。其他尚有因應氣候變化的專題、探討社會發展的專題、「可持續旅 遊項目」,以及最基本的教育計劃與青年論壇等等。23

(二)世界遺產的組織架構

1、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 of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為締約國所組成召開的大會。締約國是指該國家已 簽署公約,並被正式的受理、批准、加入或繼承通知,以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截至 2012 年為止,公約的成員國已經多達 190 個國家,近兩年正式成為締約國 一員的國家包含新加坡、汶萊以及巴勒斯坦。

締約國不僅應該保證在其本國境內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認、提名、保護、保 存、展出以及代代相傳;同時也應了解協助保護其他國家境內的世界遺產。甚至 也有責於通過教育和宣傳計劃,努力增強該國人民對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認識 和尊重,並使公眾廣泛了解這類遺產面臨的威脅。詳細關於締約國的權利義務內 容明確被列於操作指南的第 10 至第 16 點中。

締約國大會每兩年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常會期間召開,主要的任務為確 定適用於所有締約國在世界遺產基金上的統一繳款比例,並選舉世界遺產委員會 委員,以及接收世界遺產委員會關於各項活動的報告。

2、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世界遺產委員會於每年六、七月舉行一次會議,由每兩年一次的世界遺產公

23 “Activities,”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access on November 15, 2012.<http://whc.unes co.org/en/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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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締約國大會選出 21 個成員國所組成,委員會成員任期一般為六年,但近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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