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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國的世界遺產與文化軟實力

第一節 《世界遺產公約》的戰略價值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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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國的世界遺產與文化軟實力

經由分別以專章對中國「文化軟實力」的概念、「世界遺產」的內涵以及中

國參與公約的進程發展進行爬梳釐清後,本章將以這三個部分作為基礎,加以整 合連結並分析之,以試圖將本論文之研究主題予以一脈相承。以此,本章將分為 三個主要部分,一為帶出世界遺產公約作為一個「國際制度」其具備的戰略價值 與作用;二則將世界遺產連結中國提出的「和諧世界」、「和諧社會」之理念;最 後,將世界遺產視為中國的文化軟實力,以呼應本論文的研究問題與目的。

第一節 《世界遺產公約》的戰略價值與作用

一、國際制度與「世界遺產公約」

關於國際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學界往往未能將其與國際建制

(International Regime)甚至是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的概念作出 明確的區分,而呈現出混用的局面。本文雖非以釐清這三個概念的相互關係為目 的,但也試圖明確出個人所將採納的國際制度之定義為何。

國際建制的概念最早於 1975 年由 John G. Ruggie 引入國際政治的文獻,其 後學者們大多採用 Stephen D. Krasner 於 1983 年所作的定義,即指:1

圍繞行為體的預期所匯聚到一個既定國際關係領域而形成的一套明示或 暗示的原則、規範、規則和決策程序。原則是指對事實、因果關係和正直的信 念;規範則為以權利和義務方式確立的行為標準;規則指涉對行動的具體規定 和禁止;決策程序則意指決定與執行集體選擇時的通行實踐。

然而此一定義於 1980 年代中期以後日異遭受批評,1984 年 Robert O.

Keohane 以專著指出這樣以四個概念作為國際建制的組成與劃分存在著諸多問

1 Stephen D. Krasner, International Regimes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3), 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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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不僅原則與規則及決策程序之間可能呈現的是一種錯誤的二分法;規範與規 則兩者也很難做出清晰的區別。2以此,Keohane 於 1980 年代後期便逐漸將新制 度經濟學派的“institution”引入並代替“regime”一詞,而重新改採「國際制度」作 為論述概念。並將國際制度視為一系列持久和相互關聯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

它可規定行為體的角色、制約其行動以及形塑其期望。3

在此定義之下,國際制度則包含三種型式:正式的政府間組織或跨國的非政 府組織、國際建制與國際慣例。而國際建制則指國際關係中特定問題領域經由政 府同意所建立的有明確規則的制度,舉例如建立於 1944 年布列敦森林體系下的 國際貨幣建制、國際海洋法建制等等。4很顯然的,Keohane 的國際制度內容比 Krasner 的國際建制的概念還要廣泛,以正式或非正式制度作為建制與慣例的區 別,甚至僅視國際建制為國際制度中的一種形式。

蘇長和為此將 Keohane 國際制度與 Krasner 國際建制間的差異做出釐清,指 出國際制度的概念包括抑或不包括國際組織的涵義,構成兩者是否存在著差異。

若包含之,則國際建制與國際制度兩者就為不同的概念;若不包含,則這兩個概 念就可互用。5然就其觀點,國際制度作為分析性的概念,不應包含國際組織的 這層意義,即便制度與組織存在著密切的關聯,仍不能等同於組織。國際制度是 一組權力約束,應被理解為「概念的作品而非具體的實體」。6以此,蘇長和將國 際制度視為一系列主要由行為體在協調環境中形成的準則和協作環境下創立的 規約。7

有鑑於此,本文把排除組織成分的國際制度與 Krasner 的國際建制視為是類

2 Robert O. Keohane, After Hegemony: 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59.

3 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89), p. 3.

4 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pp. 3~5.

5 蘇長和,全球公共問題與國際合作:一種制度的分析,頁 63。

6 蘇長和,全球公共問題與國際合作:一種制度的分析,頁 64~66。

7 任東來,「對國際體制和國際制度的理解和翻譯」,歐洲(北京),2001 年第 3 期(2001 年), 頁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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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概念。兩者皆為行為體於國際關係特定問題領域上,出於共同利益需要所建 立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規則體系,其可規定行為體的角色,並對行為體行為加以約 束以及塑造行為體的價值期望。

若據此檢視世界遺產公約,公約於 1972 年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通過,至 今已被世界 190 個國家所認可接受,其最初信念在於將世界上具有突出普遍性價 值的文化與自然遺產視為「全人類的共同遺產」施以完善的保護,使其能夠在未 來的世世代代延續相傳。公約的內容不僅賦予參與國家相關的權利與義務,含括 世界遺產名錄與「世界遺產基金」的規劃,更藉由關於在國家一級保護文化和自 然遺產的建議與操作指南指導國家內部的保護作為並確立公約施行的具體方針。

至於締約國大會、世界遺產委員會及世界遺產中心則構成公約運作的決策程序,

執行著世界遺產的任務目標與戰略規劃。總的來說,世界遺產公約可謂是當前國 際關係於文化與自然領域中一套舉足輕重的制度規劃,既是以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作為依歸,更對世界各國遺產的保護與發展起到關鍵的示範作用。

一般而言,國際制度往往具備三種特徵,一為權威性、二為制約性、三為關 聯性。8權威性意味著國際制度是經由國際社會成員的認可或達成的規則,代表 某個領域的行為準則。如上所述,世界遺產公約誕生至今已邁入第 41 個年頭,

並受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簽署通過,登錄於世界遺產名錄中的遺產項目現已分 佈於 157 個國家。公約不僅是匯聚著過去對於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歷史經驗及自 然資源保護脈絡的歷史源頭,謂為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的集大成;其內涵更是在 這 40 多年的歲月裡,不斷的變革、深化與擴大,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連成一氣,

加重強調人類於保護遺產中的角色與作用,著實具備權威性。

至於制約性則指國際制度可對國家形成一定的約束作用,不僅是限制國家的 行為,甚至是重塑國家的期望。制約性不一定僅源自於國際制度中法規條文的限

8 秦亞青,權力․制度․文化:國際關係理論與方法研究文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頁 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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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與不履行的懲罰,國際制度也可產生道德上的約束力。如果一個國家將一系列 規則視為具有道德的約束力,並公開承認遵守之,則國際社會就更有可能將其認 定為合作者的角色,對其聲譽也將起到標誌性的作用。9在實際層面,世界遺產 建制主要是透過公約、建議與指南的條文內容劃定參與國家的權利與義務以突出 保護與傳承世界遺產的重要性。並且在世界遺產項目的篩選上,以嚴格的原真性 與完整性要求作為評判的標準;此外,針對各國遺產保護不力、弊病缺失提出警 告以及透過將遺產項目核定為瀕危的世界遺產或直接於世界遺產名錄中除名則 構成遺產建制的主要懲罰方式。然即使世界遺產公約如同其他國際制度往往缺乏 強制的約束力,但世界遺產概念於世界上所樹立的價值構想,亦於道德層面上多 少補足實際的不足。

最後則是關聯性。關聯性源自於國際社會成員的需求,導致制度的擴展,以 逐步形成一種國際制度的網絡體系。世界遺產秉持著保護世界上多元的歷史文化 以及多樣的自然環境為精神依歸,無論是文化抑或是自然皆與國際社會中相關領 域之國際法、國際制度產生緊密連結。首先於文化部分,文化遺產一方面銜接歷 史上對於古蹟遺址及歷史建築保存維護的相關公約與憲章;另方面則為日後所宣 揚的「文化多樣性」之精神內容提供最佳的實踐經驗。至於在自然領域,世界遺 產公約雖不是一部與環境法直接掛鉤的國際公約,但藉由確認地球上突出的自然 景觀、珍貴資源,以及與國際重要濕地公約、「人與生物圈計畫」相互的依賴呼 應,同樣突顯出公約對自然生態保護的支撐作用,並為「生物多樣性」的目標構 想做出實際貢獻。

倘若再將人類的角色置於其中,部分遺產中的人權意象、和平合作文化的信 念以及人類與環境共同持續發展的想望,更可使得公約的觸角延伸並連接更多的 國際規範。再者,單就「遺產」本身而言,鑒於世界「物質」文化與自然遺產涵 蓋面的不足,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分別於 2001 年及 2003 年通過保護水下文化遺產

9 Robert O. Keohane, After Hegemony: 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 p.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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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詳實的補充並使得廣義的「世界遺產」概念愈 趨完整。整體而言,世界遺產公約無論是從橫向的以文化與自然兩個主體對外連 結,還是縱向的以遺產本身做出連貫,都足以見識到公約承先啟後的作用以及一 個制度網絡的形成。

至此,權威性、制約性與關聯性再次確立世界遺產公約作為一個國際制度於 文化與自然領域中形成的典範作用。世界遺產不僅可作為文化與生物多樣性的傑 出範例,其更對於教育領域的擴展、學術知識的融匯,可持續發展的政策以及和 平文化都具有顯著的價值。10每一項世界遺產,都是在為全球性主題,包含著人 權、文化以及環境與發展,向全體人類進行闡發。

二、中國參與「世界遺產公約」的戰略價值與作用

在肯定世界遺產公約為一項舉足輕重的國際制度之後,我們則可更進一步的 將其視為一種資源,探討它的戰略價值與作用。對中國而言,世界遺產公約所能 發揮的功效應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合法性的獲取

合法性指的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與狀態,只有那些被

合法性指的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與狀態,只有那些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