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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初期前中國文化與自然遺產的保護發展

第四章 中國參與《世界遺產公約》的內容與成果

第一節 改革開放初期前中國文化與自然遺產的保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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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國參與《世界遺產公約》的內容與成果

在理解「世界遺產」的定義、內涵價值及其公約的組織與運作規範後,本章 將回歸探討中國參與世界遺產公約的進程與發展。首先即針對改革開放前中國文 物保護與環境保護的歷史發展進行描述;其次則整理至 2012 年為止中國登錄於 世界遺產名錄的所有遺產項目以及分析其所具備的特點;最後,本文將呈現中國 在加入公約之後,於保護世界遺產事務上的綜合成果。

第一節 改革開放初期前中國文化與自然遺產的保護發展

雖然在參與世界遺產公約以前,中國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未 曾相互交織,被置於同一議題上進行整體討論,但兩者的發展脈絡卻同樣受到大 環境的歷史背景所影響,一同的浮沉起落。中共以無產階級革命起家,在以政治 運動為主體的 1950 至 1970 年代末期,代表封建主義殘留的文物遺址與歷史建築 等文化遺產,往往被視為鬥爭摧殘的重點,不僅頹毀傾倒者不在少數,甚至更多 的是以灰飛煙滅告終。為達到共產主義理想所發起的經濟口號與錯誤的經濟政 策,以及缺乏永續發展的概念,致使大規模漫無節制的人為開發與生態環境的破 壞,同樣對自然遺產造成無法抹平的傷害。這樣一個以階級鬥爭為主題的年代,

中國的文化與自然遺產在一次次的政治運動過程中,成為了最引以為憾的犧牲陪 葬品。而其中,又以 1958 年的「農工生產大躍進」以及 1966 年開始的「文化大 革命」對這些文化與自然遺產的破壞最為深刻嚴重。

一、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起落

中共建政後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是隨著國家建設事業的發展而展開。1950 至 1952 年,即中共的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其主要是藉由頒布法令、建立機構、

對外禁止盜運、對內嚴禁破壞,在過去極為薄弱的文物保護基礎上開展新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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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先後頒布一系列文物保護命令、指示與辦法,從文 物的出口、維修、挖掘、徵集到博物館建設等各個方面建立了文物保護的規章制 度,初步使得文物保護工作走向正常的秩序。

1953 年中共開始實施第一個五年計劃,礙於當時城市與經濟發展的基本建 設工程與地上地下的文物保護工作必然產生矛盾,中共適時頒布關於在基本建設 工程中保護歷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以釐清兩者間的關係,並明確指出基建工程中 的文物保護工作是文化部門與基本建設部門的共同責任,而文物保護相關人員的 培訓工作也在此時期有所成果。迨至 1956 年,中共再度得因於當時農業合作化 高潮的新形勢,頒布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此一文件不但促成 第一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展開,亦使得全國各省市區的文物保護單位得以建 立。總的來說,此一時期的文物保護工作與經濟建設,在中共的政策落實與法規 制定下,呈現出共同發展的局面。

然而,1958 年展開的「三面紅旗」,卻為中共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第一次的 大型破壞。尤其是農工生產大躍進的浮誇風與高指標風,為文物保護工作形塑一 股形式逼人的氣勢,促使文物保護也走上「鼓足幹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開 展文物事業」的道路。不僅盲目的提出「群眾搞發掘」、「群眾寫報告」的不適當 口號,更施行了「縣縣辦博物館」、「社社辦展覽」等不切實際的方針。同時,大 煉鋼運動也使得不少文物遭受破壞。整體而言,這期間文物保護工作的重點放在 文物的盲目發掘和片面強調文物的意識形態教育功能上,既忽視文物工作的客觀 規律與科學性,也忽視制度規範建設的重要。2

直至中共的國民經濟調整時期,文物保護工作措施才得以回歸正常。中共於 1960 年經國務院 105 次全體會議通過,並於 1961 年正式頒佈文物保護管理暫行

1 謝辰生,「新中國文物保護工作 50 年」,當代中國史研究(北京),第 9 卷第 3 期(2002 年 5 月),頁 62。

2 劉建美,「1949~1966 年中國文物保護政策的歷史考察」,當代中國史研究(北京),第 15 卷 第 3 期(2008 年 5 月),頁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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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以相應當時為糾正大躍進失誤所提出的「調整、鞏固、充實、提高」八字 方針,並首次通過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共 180 處。文物保護管理暫 行條例作為當時中共第一個內容較全面的綜合性文物行政法規,不僅確立中共關 於文物法制建設的思路與法規框架,並進而促使當時有關文物保護單位、考古發 掘、古建築修繕以及文物出口限制等一系列管理辦法的誕生。其中在文物保護方 面,中共先於 1961 年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同時也 於 1963 年出台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確立「四有」即「有保護範圍、

有標示說明、有專人管理、有科學紀錄檔案」的保護工作,標誌著文物保護單位 管理體系的建立與步入正軌。

但好景不長,1966 年文化大革命的發動,再度將重新建立起的文物保護工 作破壞殆盡。文物古蹟、古墓遺址成為「破四舊」的重點打擊對象。光是北京 1956 年第一次文物普查中保存下來的 6843 處文物,就有 4922 處被毀,其中大 部分毀於 1966 年的八、九月間。3而在 1961 年公布的 180 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 單位中,西藏噶丹寺被夷為平地變成廢墟、北京頤和園的萬壽山頂的千尊琉璃浮 雕佛像自八國聯軍遭槍擊後再度遭受紅衛兵摧殘,園中的佛香閣大佛也被摧毀、

陝西霍去病墓香燭、籤筒被打爛,霍去病的塑像也毀於一旦、山東曲阜的孔府被 封,孔林蒼松古柏被伐,孔墳被扒被掘,三孔書籍化紙為灰,孔廟前的無數石碑 被砸被拔。4此外,陝西法門寺的殿堂與佛像也文革期間遭受破壞,寺院更成為

「扶風縣無產階級造反派臨時總指揮部」;5新疆吐魯番的帕孜克里克千佛洞,雖 在 20 世紀初被外國商人盜割洞畫,但文革期間,紅衛兵卻進一步將沒有完全毀

3 何立波,「破『四舊』風潮的前前後後」,黨史文苑(學術版)(南昌),2006 年第 3 期(2006 年 2 月),頁 15。

4 何立波,「破『四舊』風潮的前前後後」,頁 15~20;「噶丹寺」,維基百科,2012 年 12 月 4 日,

檢索日期:2012 年 12 月 10 日。<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9%B6%E4%B8%B9%E5%A F%BA>;「曲阜孔廟」,維基百科,2012 年 10 月 12 日,檢索日期:2012 年 12 月 10 日。<http:/

/zh.wikipedia.org/wiki/%E6%9B%B2%E9%98%9C%E5%AD%94%E5%BA%99>

5 「法門寺」,維基百科,2012 年 7 月 17 日,檢索日期:2012 年 12 月 10 日。<http://zh.wikiped ia.org/wiki/%E6%B3%95%E9%97%A8%E5%AF%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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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的壁畫用刀斧砍、放火焚燒,徹底破壞。6當然,動亂所造成的文物破壞尚不 僅如此,雖無法一一細數,但肯定的是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為這些中國長久累積 下來的珍貴文化遺產帶來極為巨大的浩劫。即便當時中共隨即於 1967 年接連頒 布關於保護文物的通知、指示,甚至於 1969 年國務院成立「圖博口」重新恢復 文物保護工作,但許多文物經過此次摧殘已不復見在,這無疑是個無法彌補的嚴 重傷害。

1976 年粉碎「四人幫」後,中共開始總結歷史經驗,企圖從各方面進行撥 亂反正,並開始採取措施搶救瀕危的文物。至 1983 年止由國家直接撥款維修重 要文物保護單位達 450 處左右,其中包含全國重點文物單位 104 處;另方面,改 革開放後初期中共更陸續舉辦各類的訓練班與研究班,以培訓極為缺乏的文物保 護人員。最後中共更於 1981 年再度在全國開展文物普查、複查的工作,並於 1982 年公布國家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 24 座,以及繼 1961 年後第二批的全國重點文物 保護單位 62 處。7甚至是於該年 11 月第一次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以修補過去法規的不足之處,並借鑒國際社會的經驗重新保護各種文化遺產,象 徵國家對於這些遺產的保護工作再度回歸到正常的軌道。

二、自然遺產保護事業的起落

至於在自然遺產保護方面,中共建政後重新的工業化發展與國家經濟建設,

同樣促成環境汙染與資源消耗的問題出現,使得政府開始展開相關的因應工作。

但礙於當時環境保護意識尚未覺醒,因此中共初期所採取的環保舉措大多是集中 在污染防治的措施與資源保護兩個方面。

其中,污染防治的概念因源自於「環境衛生」的理念指導,所以往往僅侷限 在「三廢」(廢水、廢氣、廢渣)汙染的處理上;但與之相較,政府在資源保護

6 廖天四,「天山東線--蘇公塔 千佛洞 火焰山」,驢評網,2004年5月22日,檢索日期:2012年12 月10日。<http://www.lvping.com/showjournal-d35-r795301-journals.html>

7 謝辰生,「新中國文物保護工作 50 年」,當代中國史研究(北京),頁 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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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面上似乎就顯得較盡心力,不僅早於 1950 年就頒布稀有生物保護辦法、1951 年林墾部也通過保護森林暫行條例(草案)確立以護林為主的林業工作方針,於 1956 與 1957 年還分別出台礦產資源和水土保持的試行條例與暫行綱要;甚至 1956 年天然森林禁伐區劃定與狩獵管理辦法的草案擬定更促成中國第一個自然 保護區——廣東鼎湖山自然保護區的成立,並進而帶動後續保護區的發展。歸結 來說,這時期中共的環境保護工作多半是以自然資源的立法為主,即便如此,這 些法規卻主要是由行政規章與條例辦法所構成,法律的效力與層級並不高;同時 法規制定的零散性與內容較偏原則性,也使得可執行與可操作性都較為差勁。8 1958 年開始的「大躍進」運動,隨即暴露前述環保規章的形式表象。短期 內造成巨大的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前述零散的法令規章不僅無法約束限制,基 本上也都遭受弛廢。依靠群眾運動、一哄而起的搞建設,在「超英趕美」、「以糧 為綱」、「以鋼為綱」、「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敢叫日月換新天」、「向自然

的方面上似乎就顯得較盡心力,不僅早於 1950 年就頒布稀有生物保護辦法、1951 年林墾部也通過保護森林暫行條例(草案)確立以護林為主的林業工作方針,於 1956 與 1957 年還分別出台礦產資源和水土保持的試行條例與暫行綱要;甚至 1956 年天然森林禁伐區劃定與狩獵管理辦法的草案擬定更促成中國第一個自然 保護區——廣東鼎湖山自然保護區的成立,並進而帶動後續保護區的發展。歸結 來說,這時期中共的環境保護工作多半是以自然資源的立法為主,即便如此,這 些法規卻主要是由行政規章與條例辦法所構成,法律的效力與層級並不高;同時 法規制定的零散性與內容較偏原則性,也使得可執行與可操作性都較為差勁。8 1958 年開始的「大躍進」運動,隨即暴露前述環保規章的形式表象。短期 內造成巨大的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前述零散的法令規章不僅無法約束限制,基 本上也都遭受弛廢。依靠群眾運動、一哄而起的搞建設,在「超英趕美」、「以糧 為綱」、「以鋼為綱」、「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敢叫日月換新天」、「向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