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國大陸與印度銀行自由化的比較分析
第一節 中、印銀行業公司治理的比較
研究,例如 Pohl 和 Claessens(1994)對於東歐國家及俄羅斯銀行業改革的研究就是運 用整合途徑的分析,本研究將運用此研究途徑檢驗中、印在公司治理上的差異,對銀行
31巴塞爾資本協定,也稱舊巴塞爾資本協定,英文簡稱 Basel I。1988 年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轄下的巴賽爾委員會(Basel Committee)發布《巴塞爾委員會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 和資本標準協定》,要求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本比率不得於 8%。1992 年,該協定確 定了對銀行系統的最低資本適足率的要求與計算方式,成為衡量、理解、和管理銀行風險的指標。在巴 塞爾資本協定施行後,金融創新、風險管理不斷推陳出新,為適應新時代的變化,新修訂的巴塞爾資本 協定也於 2004 年公布和 2006 年底開始實施(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012)。
32巴塞爾資本協定的三大要求:1.最低資本適足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2.監督審理程序
(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3.市場紀律(Market Discipline)。主要的目標是為了:增進金融體系的安 全與穩定、公平競爭、以更完備的方法來因應風險、資本適足要求的計算方法,能與銀行業務活動保持 適當的敏感度、以國際性的大型銀行為重點,也可適用其他各類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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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利益(Prakash and Hart,2000)。
公司治理的理論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論為「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代理理 論」最早是由 Michael Jensen 和 William Meckling 於 1976 年提出的。這一理論後來 發展成為「契約成本理論」 (contracting cost theory)。「契約成本理論」假定企業 由一系列的契約所組成,包括資本的提供者(股東和債權人等)和經營者(管理當局)、企 在代理問題,只不過表現形式略有不同。Jensen 和 Meckling(1976:308)將代理成本 (agency cost)區分為監督成本(the monitoring expenditures)、履約成本(the bonding expenditures)和剩餘損失(the residual loss)。監督成本是指外部股東為了監督管理 者的過度消費而耗費的支出;代理人為了取得外部股東信任而發生的自我約束支出(如 Williamson(1998: 572)曾說:「成本的減少是透過治理結構的理性選擇(市場、統制或 混合制),光是靠是市場中的價格機制是不夠的」。 Zingales(1998: 2)也持類似的看法,
他定義公司治理系統:「是一組複雜的限制,形成事後的討價還價遠多於準租用關係的 過程。」
其他關於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都發展自「代理理論」及「交易成本理論」的觀點。
例如,Simpson 和 Gleason(1999)研究董事會的結構和管理者對公司可能發生財務危機的 相關研究。他們認為董事會人數較少時,會發生受到管理者影響與控制的現象;而且當 管理者同時也是董事長時,公司未來發生財務危的機率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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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印銀行業公司治理的實踐。雖然公司治理的理論將公司視為一個代理人,
但是實際上銀行業執行的標準已經自動地提升到國際的基準,如果離這個國際標準太遠 市場力量一旦被允許運作,就會重懲這些不夠標準的銀行。1988 年的巴塞爾資本協定就 是國際金融規範制度化趨同的具體表徵。巴塞爾資本協定促使國際金融制度透明化,銀 行業的經營也相應的更加透明化,對於銀行業管理效能的提升有很大的幫助(Saez:
2004)。
中國大陸與印度銀行改革的經驗顯示出兩個各具特色的模式。先從印度來看,印度 政府與銀行業都支持公司治理的指導原則應該比照國際的標準,1988 年 4 月由《印度工 業總會》(the Confederation of Indian Industry,CII)完成了公司治理規範的訂定。
《印度工業總會》是印度最重要的經貿協會,經常發表重要產業及公司經營報告,並積 極建言有關公司董事會的組成、訊息揭露的程度及提高經營的透明度等。所以,《印度 工業總會》在經過的多年審慎的研議後完成了印度公司治理的規範。
同時在 1988 年印度國會也立法通過《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SEBI)組織法案,以建構印度公司治理的制度。因此,印 度在證券市場自由化之前,很明顯地是想要建立一個規範架構。自 1992 年以後,《印度 證券交易委員會》更進一步成為證券市場中唯一的規範者,以保障投資者在初級市場的 權益。《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首先著手訂定上市公司治理的標準,並先後發布初級與 二級市場的相關規範。1995 年《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組織法案修正後,它更被賦予調 查及強制處分權,以處理內線交易及其他違反市場公平交易的行為。
1999 年 6 月《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成立了委員會,由 Kumar Mangalam Birla 擔 任主席,其主要目的為了改變原來委員會一致決議的方式,俾利提升決策效率。Birla 委 員會在 2000 年 2 月發布了公司治理報告, 強調「從投資人及股東的觀點來檢視公司治 理」將是該委員會最重要的工作。這份報告與《印度工業總會》所提有關公司治理規範 的建議很相似,它的重點在於股東的權益必須受到保護及公平的對待,同時,要提高訊 息揭露的標準及透明度。Birla 報告與《印度工業總會》的公司治理規範最大的不同是 它有更多明確的條款適用於銀行及金融機構,這些條款具體包括了會計的標準與金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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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Saez: 2004)。
《印度工業總會》的報告最有價值的部份是要求公司創立後所應負起的責任,而不 是靠外部管理的規範。因此,印度努力促進公司治理的改善的過程,可以和中國大陸改 善公司治理的對比。印度認為在適當的規範架構下,政府可以確保公司會自己改善透明 度及做更有效的管理,以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但是,中國大陸的管理典範和印度的管 理典範大相逕庭(詳後文)。
所以,推動印度銀行業公司治理的改革,除了由社會產業組織的倡議外,政府亦配 合協助相關制度的建立。相對的,中國大陸銀行業公司治理的改革則是靠國家來推動,
並表現在各級政府的自我約束,減少對國有企業運作的介入。公司治理在中國大陸的實 踐主要可以分為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 1978-1985 年,特別在 1982 年中共中央批准《全 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指出農村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 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乾到戶、到組等,都是社會主 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此時中國大陸的公司治理主要在於提供國有企業經營者能 增加自主經營的程度,並且運用在單位之下。第二個時期則是 1985 到 1992 年。1986 年 12 月 5 日,國務院作出《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規定》
提出了全民所有制,小型企業可試行租賃、承包經營。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 要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各地可以選擇少數有條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 業進行股份制試點。第三時期為 1993 年迄今。1993 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舉行,會中 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白指出「轉換 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自此,中國大陸開始引進現代化企業的體系 及公司治理的原則。
中國大陸前二階段分別採取的生產責任制及國有企業自主經營的提高,對於 產能的提升有限,甚至以下滑居多(Shirley and Xu: 2001)。因此,這兩個時期對 於公司治理的改革實質上並未展開。主要是在於產權的問題仍未處理,使得國有 企業生產效率低落的問題難以克服(Xu and Wang: 1997)。雖然 1993 年的《決定》開 啟了中國大陸公司治理的改革,也正式分離了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及產權使用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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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但是核心的要素之一,公司治理與銀行體系運作的關聯性仍無法分割。當政 策需要提高國有企業的產能時,國有銀行可以直接信用給國有企業以增加生產;
所以,Tenev, Zhang and Brefort(2002)的研究認為「中國大陸的銀行並非一般性的 涉入公司所有權形式的重建,它們也不能控制報酬率,而是出現一種紅利過度分 配與薪資成長」。因此,中國大陸商業銀行所有權的結構中,授信銀行與中、小型 國有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的轉型上,始終維持著連動性(Saez: 2004)。
銀行不良資產過高至今仍為中國大陸與印度國有銀行的主要問題,高額的不良資產 主要來自國有企業生產效率不彰;Berghof 和 Roland(1997)的研究也顯示對國有企業 投注資金,不利於銀行的發展。但是在政府期待財政的援助下銀行仍然會投入資金,而 成為國有企業軟預算的主要來源。
三、中、印銀行業公司治理的挑戰。中國大陸與印度由於國有企業重建與國有銀行 的關係密切而導致不良資產高居不下。所以,長期以來國有銀行持有的不良資產成為中 國大陸與印度金融體系的最大威脅。因此,改善銀行的公司治理,包含擴大經營規模及 重組都是改革努力的方向,其主要的目的都是為了要恢復它的償債能力及獲利。所以,
銀行必須增加資金及減少負債,或是提高它的資產價值,及信賴市場工具的操作等,這 些作為都是為了強化銀行資產健全。
這些銀行改革的目標就是要改善國有銀行的體質,以增強其在金融市場上的競爭 力。Klapper 和 Love(2002)的研究也發現較好的公司治理,和改善市場價值及公司 的運作有密切的相關性,特別是在法制體系不完善的國家。像中國大陸與印度,銀行改 革與國有企業改革是分不開的。因此,推動銀行業公司治理規範,就要直接面對轉型經 濟的核心問題。
此外,開發中國家的市場對公司治理的評量有許多的困難,尤其是中國大陸與印度 更為不易。例如,就個別公司的表現來評價,中、印的國有企業在不良的計畫經濟指導
此外,開發中國家的市場對公司治理的評量有許多的困難,尤其是中國大陸與印度 更為不易。例如,就個別公司的表現來評價,中、印的國有企業在不良的計畫經濟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