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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原物料案小組解釋中國入會議定書第 11.3 段是否有

第三節 小結

二、 中國原物料案小組解釋中國入會議定書第 11.3 段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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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中所寫「使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權在其全部關稅領土 内從事所有進 出口貨物的貿易」,將貿易權與企業相聯結,並與GATT 1994第3條和第11 條加諸於其他WTO會員管制貨品貿易之義務間緊密相連,故從整體承諾內 容觀之,其承諾與貨品貿易相關171

在該案中,中國上訴因欠缺一違反GATT 1994規定之聲明,故其援引 GATT 1994一般例外規定之適法性,須基於爭措施為違反貿易權承諾,且 該違反貿易權承諾之措施係為管制貨品貿易而設,始有適用該例外規定之 餘地

172。最後上訴機構認定,中國之系爭措施違反其貿易權對於企業開放 貿易之承諾,而該承諾與貨品貿易相關,因此中國援引GATT 1994之一般 例外規定有其正當性173

二、 中國原物料案小組解釋中國入會議定書第

11.3 段是否有 GATT 1994 第 20 條之適用

針對「中國-原物料案」中,中國抗辯系爭措施得以GATT 1994 第 20 條(b)和(g)款正當化,小組先檢視者,為系爭措施於中國入會議定書 第11.3 段之違反,是否得援引GATT之例外規定。小組先承認,WTO會員 之入會議定書構成WTO協定之一部分,如中國入會議定書第 1.2 段即聲 明:本議定書,包含工作小組報告第342 段所指之承諾,應成為WTO協定 之一部,因此小組將依照解釋WTO涵括協定之方法,以維也納條約法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CLT)對系爭承諾內容進行 檢視174

(一)、 入會議定書第 11.3 段的一般性意義

171 Id. ¶ 226.

172 Id. ¶ 229.

173 Id. ¶ 233.

174 China-Raw Materials Panel Report, ¶¶ 7.113, 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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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承諾,中國應取消適用於出口產品的全部稅 費,除非議定書附件6 中有明確規定或按照GATT1994 第 8 條的規定適用。

在開始解釋系爭承諾之內容前,小組曾欲援引「中國-視聽服務案」,惟 該案上訴機構未解釋中國入會議定書和GATT 1994 兩者間體制上之關係,

而著重在解釋該系爭承諾和其議定書上下文之關係 175。因此在本案中,小 組解釋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的一般性意義(ordinary meaning)時,認為其 內容並未提及GATT 1994 第 20 條或是廣泛指稱GATT 1994 的規範,其更 不像議定書第5.1 段「在不損及中國以符合WTO協定之方式管制貿易之權 利的情況下……」,有一般性指稱WTO協定 176。小組並認為,議定書第11.3 段列有兩種例外情況:在附件六清單中之貨物,和符合GATT第 8 條之適 用。附件六中列有84 項貨物最高關稅稅率之上限,小組認為附件六之文 字清楚說明其稅率之「最高上限」,是指中國不得設置稅率超過該絕對性 限度,且附件六中,中國更進一步確認除例外情況外,中國不會再增加現 行之適用關稅稅率177。就議定書第11.3 段承諾關於GATT 1994 第 8 條的 適用,小組認為該條已清楚規定其適用於特定情況之規費及費用,且議定 書第11.3 段中並未規範任何的一般性例外情況,使中國得於上述兩種例外 條件外,仍得維持出口關稅措施 178

此外,小組更進一步表示,與議定書第5.1 段承諾相較,議定書第 11.3 段之承諾並未出現類似第1.5 段泛稱「WTO協定或GATT 1994」之文字,

顯見為WTO成員於談判時將該文字納入承諾內容之有意忽略,則可以認定 WTO成員和中國並未有意將GATT 1994 第 20 條納入成為第 11.3 段之例外 抗辯事由

179

175 Id. ¶ 7.117.

176 Id. ¶ 7.124.

177 Id. ¶¶ 7.124, 7.126, 7.127.

178 Id. ¶7.129.

179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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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國入會議定書的上下文義

小組在對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之意義進行解釋後,再進一步檢視中國 工作小組報告的上下文義。中國主張,其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得援引GATT 1994 第 20 條之依據,亦可從工作小組報告第D節「影響外國貨品貿易之 國內政策」第170 段內容得到印證,該段規定:「中國入會後,須確保其 關於課徵進出口規費、費用和關稅之法律和規範,完全遵守其於WTO下之 義務,包含:GATT 1994 第 1、3.1 、4、11.1 條….」。中國認為,該段所 指之「包含」,表示其所列之條文為例示而非列舉,而係包括所有在WTO 涵括協定下與貨品相關之義務,故亦包括GATT 1994 第 20 條 180。此外,

中國亦將工作小組報告第170 段與入會議定書第 5.1 段進行比較,認為兩 者皆強調須遵守WTO規範而互為同義詞,故本案小組應依「中國-視聽服 務案」之裁決,將GATT 1994 之例外規定納入適用範圍181

小組在審查中國之抗辯理由之前,認為有必要先去觀察中國入會議定 書第11.1 和 11.2 段內容。第 11.1 段規定:「中國應確保國家主管機關或地 方各級主管機關,所實施或管理的規費或費用符合GATT 1994 之規範。」

第11.2 段規定:「中國應確保國家主管機關或地方各級主管機關,所實施 或管理包含增值稅在內之內地稅和規費,符合GATT 1994 之規範。」小組 認為此兩段之內容,皆出現「符合GATT 1994 之規範(in conformity with the GATT 1994)」之文句,惟第 11.3 段並無出現此文句,由此可知,在前後 接續性的三個次段落間,文字用語出現此種差異,為WTO成員和中國在對 中國權利和義務進行談判後所期望得到之效力

182

180 Id. ¶¶ 7.130-7.132

。若WTO成員或中國期 望GATT 1994 第 20 條對於中國出口關稅承諾有其適用餘地,他們本得於 入會議定書內進行規範,亦可於談判時在議定書內加入:出口關稅承諾為

181 Id. ¶ 7.134.

182 Id. ¶ 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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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GATT 1994 承諾一部分等字句,惟現在第 11.3 段皆無此類文字,故 顯見GATT 1994 第 20 條不適用於此種承諾 183

此外小組指出,工作小組報告第170 段和和入會議定書第 11.3 段,雖 對中國都有拘束力,惟其加諸於中國之義務卻不相同,前者為規範進出口 國內稅須遵守特定GATT 1994 之規定,後者所規範禁止課徵出口稅之義務 則為GATT 1994 所未規定者

184。小組進一步將中國工作小組報告第155 和 156 段關於終止出口稅之承諾作為其立論根據,認為此兩段雖未涵蓋在中 國入會議定書之特定承諾中,但其成為議定書第11.3 段法律內容之一部 分,惟其在該工作小組報告內容中,亦未明示或暗示得以GATT第 20 條作 為該承諾之抗辯理由185。小組更認為,若談判時WTO成員和中國有意將 GATT第 20 條納入成為禁止課徵出口關稅之例外條款,則其應參照工作小 組報告第164、165 段內容,使GATT第 20 條於限制措施下有其適用186

基於上述理由,小組駁回中國之抗辯,即其認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

和工作小組報告第170 段或入會議定書第 5.1 段間,並未有任何類似或同 義之文句,工作小組報告之內容亦無明示或暗示允許中國有GATT 1994 第 20 條之適用

187

(三)、 WTO 各協定間之上下文義

小組觀察在馬拉喀什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中,因各個WTO涵 括協定各自訂有例外規定和特定義務之彈性適用規定,故不存在可一般適 用於各協定之例外條款,縱GATT 1994 訂有出口關稅之規範,亦未有任何

183 Id. ¶7.140.

184 Id. ¶7.142.

185 Id. ¶7.145.

186 Id. ¶7.146.

187 Id. ¶¶ 7.139,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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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和中國出口關稅承諾相同之規定,或有提及GATT第 20 條之適用 188

GATT第 20 條小組前言「…各項措施之實施,均不得構成專斷及無理 的歧視…惟下列措施不在在本協定(this Agreement)限制範圍內…」,小 組認為該前言所指之「本協定」,係指GATT 1994,而不包括其他協定,因 其他協定若要使用該條例外條款,會使用交互參照的方式將例外規定之文 字納入其涵括協定中

。 因此,小組開始思考,GATT 1994 是否可被援引作為GATT 1994 以外其他 文件之抗辯。

189。小組舉例,TRIMs有適用GATT 1994 第 20 條例 外條款之法律基礎,在於其將該例外條款文字納入其協定中,而非得用 TRIMs直接援引GATT 1994 第 20 條190;而GATS亦定有GATS第 14 條作為 其義務違反之豁免條款,然觀諸中國議定書第11.3 段,皆未有將該例外條 款納入其承諾內容之暗示191

(四)、 小組結論

綜合上述結論,小組裁決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並無GATT 1994 第20 條例外規定之適用,而若無法律基礎而允使該禁止課徵出口關稅之 承諾得援引例外條款,將破壞中國入會談判之內容和談判所達成之共識,

更因此將可能侵蝕國際貿易體系之法律確定性和可預見性192

三、 小結

綜觀兩案之裁決理由,可知兩案爭端解決機構皆單就各案所爭執之中 國入會議定書段落,是否有GATT 1994 一般例外規定之適用進行解釋。前

188 Id. ¶¶ 7.150-7.151.

189 Id. ¶ 7.153.

190 Id.

191 Id.

192 Id. ¶ 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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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上訴機構之推論方式主要從中國入會議定書第5.1 段之文字出發,肯定 WTO 會員所管制者為貨品貿易之範疇,且其措施違反貿易權承諾,因而 認定第GATT 1994 第 20 條在此可以適用;後者小組則依據 VCLT,針對 系爭條文之一般意義和上下文義進行分析,認為系爭措施所違反之中國入 會議定書承諾,並無將GATT 1994 一般例外規定納入之意圖,因此中國不 得以其作為措施正當化之抗辯。兩案皆主要從文義解釋著手,而未整體性 的去分析中國入會議定書中,是否關於貨品貿易之承諾,皆有GATT 1994 第20 條一般例外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