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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於資源性金屬產品和資源分類產品設置之出口稅和

第三節、 中國原物料案關於出口配額之裁決

三、 中國對於資源性金屬產品和資源分類產品設置之出口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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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假設中國對螢石之生產總量限制在每年100 單位,對於出口配額 則為每年40 單位,中國稱這兩個措施之限制效果,導致國內消費只剩下 每年60 單位 239。然而,小組認為,要去了解一生產限制是否有效限制國 內消費,必須去比較國內需求和在國內經濟下可取得之數量,而在國內可 獲得之數量則依賴出口之配額量是否完全被使用,若配額有剩餘,則可作 為國內之消費數量240。因此,小組認為一國同時採取國內生產和出口限制 措施時,只有當國內需求大於國內經濟情況可獲得之數量時,國內消費量 才會受到國內生產量之拘束,故要證明中國之系爭措施不具歧視性,中國 須舉證其設置出口稅或出口配額,對外國貿易商所造成之影響,因為中國 也同時對國內貿易商和消費者實施某些管制政策,使兩者間取得平衡,然 小組認為,中國之舉證不足,因此小組無法得知在本爭端中,中國之措施 是否符合上述情況,故中國之生產限制措施並不能當然證明其對出口管制 和國內限制措施間沒有產生歧視 241

綜合上述見解,小組對系爭措施於GATT 1994 第 20 條(g)款之涵攝,

做出以下裁決:中國對鋁土礦設置之出口配額措施,違反GATT 1994 第 11 條,且不符合GATT 1994 第 20 條(g)款之例外規定之要件。而中國對於 螢石設置之出口稅,縱採取推定之方法認該系爭措施有GATT 1994 第 20 條(g)款之適用,惟其仍不符合該款之要件,因此該系爭措施仍不被視 為具正當性。且上述系爭措施因不合GATT 1994 第 20 條(g)款要件,則 不需再去檢視其是否符合GATT 1994 第 20 條前言條款之要件

242

三、 中國對於資源性金屬產品和資源分類產品設置之出口稅和出 口配額是否符合

GATT 1994 第 20 條(b)款

239 Id. ¶ 7.463

240 Id.

241 Id. ¶¶ 7.464-7.465.

242 Id. ¶¶ 7.467-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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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主張得以GATT 1994 第 20 條(b)款正當化其出口限制措施之產 品可分為以下兩類:1.用於次級生產或回收之資源分類(Scrap)產品(包 括鐵、錳、鋅),和2.高耗能、高污染之資源性產品(Resource-·based products,包括焦炭、鎂、錳和碳化矽)243。中國抗辯其所設置之出口稅和 出口配額措施,係為確保前者系爭產品對於資源回收產業之穩定供給,並 進而促使產業從汙染性高的初級生產,轉型成為汙染性較低的次級生產;

而對於後者之系爭產品,由於其屬初級生產,對於環境汙染嚴重,透過出 口限制措施,將降低境外對系爭初級產品之需求,而因此減少生產所帶來 之汙染244

(一)、 資源性產品之出口限制措施

。以下將依照中國所主張之分類,分別檢視資源性產品和資源分 類產品,是否得以GATT 1994 第 20 條(b)款正當化之小組見解。

依據前章對於GATT 1994 第 20 條(b)款要件之法理,小組對於各要 件之定義進行解釋,並將各要件涵攝之系爭措施進行檢視。

1. 系爭措施之施行是否為達成健康和環境之保護目標

小組首先檢視系爭措施之採取是否為達成健康和環境之保護目標。中 國在第一次書面訴狀提出,中國對資源性產品施行出口稅係為履行「國家 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2006-2010)」,而該規劃之目的為降低人類健康之風 險,然小組審查後,認為該規劃並未提及對原物料設置出口稅或出口配 額,將可以或可能降低因其生產而產生之汙染,而達成促進中國人民健康 之目標,因此該規劃和系爭措施間並無關聯245

243 Id. ¶ 7.470.

244 Id. ¶¶ 7.471 7.494.

245 Id. ¶¶ 7.502-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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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書面訴狀中,中國進一步舉證其他於2005 年至 2010 年間制 訂之法律,用以顯示其出口限制,和控制污染目標及降低人類動植物健康 之生命和風險間,及系爭資源性產品間之關聯性246。其中,中國提出於 2005 年頒布的「關於做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有關配套 措施的通知」,其中之內容提及「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商品大量出口 超出了當前中國能源、資源、環境和運輸等外部條件的支撐能力,影響國 民經濟的健康平穩運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出口,對落實 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減少環境污染,破解經濟發展的資源約束,緩解煤、

電、油運緊張的矛盾,都是完全必要的」。小組認為,該段內容雖然提及 環境,惟亦提到能源、運輸和經濟發展,因此,此證據可作為支持中國追 求經濟發展之目標定位,惟不足以作為追求環保和健康目標之證據,且該 通知中亦未提到須對系爭產品實施出口配額或出口稅之需求或規劃247。此 外,小組進一步提到該通知之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控制高耗能、高污染、

资源性產品出口的必要性和控制出口的措施,惟小組認為其與降低資源性 產品所生之汙染間並無明顯關聯性248

小組針對中國提到之其它措施,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 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08 年節能減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 年節能減排工作安排的通知等,小組認為,

其不爭執這些政策係中國對於資源性產品所產生之汙染表達重視,然而小 組仍須要一具說服力之證據,證明環境保護標準和出口限制措施間之關聯 性,而中國所提出者,沒有一個規範明確表示是為了保護環境之目標而 設

249

246 Id. ¶ 7.504.

。且小組進一步解釋,會員不一定需要提供一個或數個政策,以明確 表示系爭措施之施行,是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而設,該措

247 Id. ¶ 7.505.

248 Id.

249 Id. ¶ 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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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始得以GATT 1994 第 20 條(b)款正當化 250

小組對此要件審查後之結論認為,中國無法說服小組系爭措施和GATT 1994 第 20 條(b)款目標間,具有關聯性

;然而,WTO成員亦不能 只提供一張措施清單內容提及環境保護和汙染的產品,即亟欲正當化系爭 措施,WTO成員仍尚須去證明這些政策如何能達到其聲明之目標。

251

2. 系爭措施對於人民健康之保護是否有實質貢獻

小組援引「巴西-翻新輪胎案(Brazil-Retreaded Tyres)」上訴機構見 解,認為本案中要去認定為保護中國人民之健康,因此對資源性產品設置 出口限制具有必要性,須審查該措施之施行對於降低資源性產品製造所生 之汙染,是否具有實質貢獻 252

對於系爭措施「目前」對於保護人類健康之貢獻,中國提出兩個實證 研究,其一使用對於鎂、錳金屬實施出口稅,和對碳化矽實施出口配額之 模擬供需模型,評估其效果,其二使用迴歸分析模型,去分析對焦炭實施 出口稅和配額之效果

。中國則主張系爭措施對於達成GATT 1994 第20 條(b)款目標之實質貢獻,應區分成為達成該目標,所產生之「目 前」和「未來」之貢獻檢視。

253。中國指出依據該模擬模型,降低鎂金屬出口關稅 10%,將造成國內生產量平均增加 1.65%;降低錳金屬出口關稅 20%,將 造成國內生產量平均增加4.28%;而減少 21.6 萬公噸碳化矽之出口配額,

將造成國內生產量平均增加3.55%;而對焦炭採用迴歸分析的結果,降低 焦碳40%之出口關稅,將增加 2.2%5 的國內生產254

250 Id. ¶ 7.511.

251 Id. ¶ 7.516.

252 Id. ¶ 7.518.

253 Id. ¶7.519.

254 Id. ¶¶ 7.519-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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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說明從中國之主張可知,中國對系爭產品所採取之措施不能只個 別檢視,因中國認為其同時對系爭產品實施一全面性之政策,因此小組採 取「質與量之分析方法」,認同中國在「量」方面依據經濟理論評估出口 效果之方法,但小組對於該研究分析之信度有諸多疑慮 255

小組認為,中國使用模擬之供需模型,係假設各個系爭產品之國內供 給和需求彈性間皆相同

256,但邏輯上需求彈性通常會因產品種類不同而 異。此外,小組認為依照經濟理論,系爭產品的需求和供給彈性尚須考量 個別生產技術,和其他原物料之替代程度,然中國並未考量系爭產品之生 產技術,且亦未考量下游廠商部門以其他原物料替代系爭產品之程度,因 此小組基於同樣理由,亦不認為中國對於焦炭之研究結果有對於其他原物 料市場做出評估,且該迴歸分析中,包含不適當之控制變數 257

小組說明,縱使假設中國提出之證據,足以證明對資源性產品設置出 口限制,通常具有實質貢獻,但小組並不認為中國有盡到系爭措施具有實 質貢獻之舉證責任,因中國之經濟分析中,並未考量系爭原物料上下游間 之互動關係

258。依據本案金屬產業之垂直架構,小組本期待中國去評估出 口限制所帶來對汙染降低之效果時,會將下游部門因出口限制措施之施 行,而可能造成國內產品製造量增加所導致之污染量納入考量,因依據經 濟分析,在正常情況下,對上游設置出口限制會對下游之製造產生誘因,

意即在本案中對上游原物料設置出口限制,會降低國內主要原物料之價 格,而提供下游增加製造量之誘因,然中國在評估效果時卻未將該條件納 入考量259

255 Id. ¶¶ 7.524 ,7.526- 7.527.

256 供給和需求彈性係指當產品之價格改變,產品的供給和需求數量變動之程度。

257 Id. ¶¶7.529, 7.532.

258 Id. ¶ 7.533.

259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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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小組認為產業間之垂直互動之重要性,亦表現在評估系爭措施 對於政策目標之實質貢獻時,應考量各政策間之效果是否產生互相抵消的 可能性260。在本案中,中國並未爭執其對用於製造錳合金之主要原料錳礦 砂設置出口限制,小組認為原則上,該系爭措施會降低中國國內礦砂的原 料價格,而因此增加國內使用該原料去製造生產資源性產品之誘因,故在 下游增加產量所產生之汙染,可能會潛在的抵銷了出口限制所欲達成的降 低製造量以減少汙染之效果,同時抵銷中國所稱對於環境保護之正面效

其次,小組認為產業間之垂直互動之重要性,亦表現在評估系爭措施 對於政策目標之實質貢獻時,應考量各政策間之效果是否產生互相抵消的 可能性260。在本案中,中國並未爭執其對用於製造錳合金之主要原料錳礦 砂設置出口限制,小組認為原則上,該系爭措施會降低中國國內礦砂的原 料價格,而因此增加國內使用該原料去製造生產資源性產品之誘因,故在 下游增加產量所產生之汙染,可能會潛在的抵銷了出口限制所欲達成的降 低製造量以減少汙染之效果,同時抵銷中國所稱對於環境保護之正面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