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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中國原物料案對於出口配額程序之相關裁決

一、 關於中國許可證制度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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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書承諾的主張。由於原告國就此之指控條項甚多,故以下先就控訴國 針對中國許可證體系整體之指控進行說明,次再就細部規範中,對牽連多 數系爭原物料之許可證簽發條件等指控進行探討。

一、 關於中國許可證制度之裁決

控訴國指控,中國出口許可證制度使中國當局有權去控制和限制產品 之出口,包括對於產品出口數量、產品出口價格、出口商之資格等行使裁 量權,且該制度並允許中國相關單位有廣泛之權限去批准或拒絕出口許可 證之申請284。因此控訴國主張,中國對於原物料出口許可證之要求,屬於 非自動(non-automatic)出口許可性質,且構成除出口配額措施外,對於 原物料出口之另一限制,因此違反GATT 1994 第 11.1 條 285

控訴國除主張系爭措施違反GATT 1994 規範外,亦主張系爭措施違反 中國工作小組報告第162 和 165 段,歐盟進一步主張中國的出口許可證制 度亦違反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2 段

286,而中國就此則表示小組在審查系爭 措施是否違反GATT 1994 第 11.1 條後,應行使訴訟經濟不再對入會議定書 和工作小組報告內容進行審查287

小組首先針對系爭措施是否違反GATT 1994 第 11.1 條進行審查。GATT 1994 第 11.1 條禁止出口禁令或限制,包含「不得利用出口許可證維持數量 上之限制」。中國抗辯「輸入許可程序協定」之內容可做為本爭議之參考,

因在該協定中,明確允許許可證程序之採行,即使採取之許可程序落入該 協定第3.2 條非自動輸入許可之範圍,該許可程序只要未對進出口數量產 生限制,就不會違反WTO之規範

288

284 Id. ¶¶ 7.866-7.867.

。小組同意輸入許可程序協定中,對

285 Id. ¶ 7.836.

286 Id. ¶¶ 7.869-7.870.

287 Id. ¶ 7.874.

288 Id. ¶ 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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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自動」和「非自動」在該輸入許可程序體系中有作出定義,且該協定 第1.2 條規定,會員應確保執行輸入許可制度之行政程序符合依本協定所 解釋之GATT 1994 之相關規定,然該協定並非對產品之「輸出」許可程序 訂定之規範,因此小組認為該協定對於GATT 1994 第 11.1 條之解釋幫助有 限,而回歸檢視過去小組和上訴機構見解,認為是否違反數量限制禁止原 則,應視系爭措施之訂定在本質上,是否對於進出口程序具有限制性效果 或設有限制性條件289

小組認為,就主管機關對於許可程序之裁量,若一許可證制度之設計,

使主管機關得基於一非特定之標準,能夠去批准或拒絕許可證之發行,則 該制度將不被GATT 1994 第 11.1 條所允許

290。小組並認為,許可證之申 請本就有被否決之可能性,因此許可證制度本身即具有限制性效果存在,

惟若該制度本身對於許可證之給予未提供一確定性,則該制度將不應被允 許291

接著,小組開始審查中國對於焦炭、鎂、錳等原物料設置之出口許可 程序制度,依據控訴國所提出於「中國對外貿易法下」之規定,系爭原物 料有部分落入該法第19 條允許自動出口許可之範圍,而其餘則落入同法 第15 條須實行配額許可證之範圍

292

289 Id. ¶¶ 7.911,7.914,7.918.

。對於小組而言,基於對貨物採取出 口限制而施行出口許可證程序,不一定即違反GATT 1994 第 11.1 條規定,

而對外貿易法第16、17 條訂明得實行出口限制之例外事由,其中規定有 諸多與GATT 1994 第 11 條和 20 條內容相同,而控訴國並未提供任何證據 證明,依據對外貿易法第16、17 條之例外事由簽發出口許可證,有對控 訴國之貨品造成附加之限制性效果,因此駁回控訴國主張「中國對系爭原

290 Id. ¶ 7.921.

291 Id.

292 Id .¶ 7.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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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施行出口許可證程序,違反GATT 1994 第 11.1 條」之理由 293

小組接下來針對控訴國所主張,「中國主管機關行使裁量權去決定是否 簽發出口許可證予申請人,違反GATT 1994 第 11.1 條」進行檢視。兩造所 爭執者,為中國是否提供申請人一詳盡之文件出示清單,用以獲得出口許 可證。中國分別列舉申請配額許可證和招標之申請人應繳交之文件,證明 在相關規範中已訂明

294。惟小組觀察中國商務部2008 年公布之「貨物出 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1.7 條,和「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範」第 5.5 條 和8.4 條,對於「其他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出口貨物」之出口許可證申 請者,須繳交「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且主管機關將會審 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對於規範中所指之其他材 料,中國皆未明確定義而小組亦不能理解其所指之其它材料,是指稱到中 國所列舉文件中之哪一項295。因此小組同意控訴國之指控,認為這些不具 特定性之文字將可能擴大或調整申請許可證文件之範圍,而造成申請者是 否能依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提交完整正確之文件,用以獲得主管機關 之簽發許可,留下不確定性,並會對出口產生限制 296

中國其後雖抗辯其於「2011 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已移除 具有不確定性之申請許可證文件,惟小組認為該管理目錄僅列明鋅、錳產 品為出口許可證申請之範圍,中國並未因此撤銷或修正2008 年公布之「貨 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關於申請許可證文件之條文內容,因此其所 造成對出口之限制違反GATT 1994 第 11.1 條

297

接下來關於檢視指控國主張系爭措施亦違反中國工作小組報告第

293 Id. ¶¶ 7.937-7.938..

294 Id. ¶¶ 7.941-7.942.

295 Id. ¶¶ 7.944, 7.946.

296 Id. ¶ 7.946,7.948.

297 Id. ¶¶ 7.948-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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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65 段及第 83、84 段,和中國入會議定書第 1.2 和 5.1 段。小組採納 中國訴訟經濟之主張,認為既已裁決「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1.7 條和「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範」第5.5 條和 8.4 條,違反GATT 1994 第 11.1 條,因此不須再對此進行審查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