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GATT 1994 關於出口管制措施之規範
二、 出口管制之實體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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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其二為進出口程序,並分別對其所指之範圍加以界定126。此條規定與 輸入許可程序協定(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有密切關 聯性,其中,最重要之相同之處在於其功能,皆為使進口程序簡化,而不 致造成貿易障礙,而該協定則進一步確保此種程序與實務之公平及合理的 適用及管理127
第10 條則規定關於關稅分類或估價、或關稅內地稅或其他規費,或對 於產品進出口所增加之限制等法律、行政規則、司法判決集行政命令等,
應立即公布以協助政府及貿易商早日知悉,WTO 會員並應以平等、公正 及合理之方式予以執行,惟相關法令之揭露將影響政府執法、或危害公共 利益、或損害商業利益之機密資訊等則不在此限。此條和第8 條之規範目 的相同,皆在於促進制度之透明性和程序之效率。
。
二、 出口管制之實體性規範
就實體規範部分,影響出口管制最相關者應為出口稅和貨品出口之數 量限制,故以下將先分別對與稀土出口管制相關之出口措施進行討論,接 著就出口限制措施的例外規定進行說明。
(一)、 出口關稅
關稅係GATT 1994 下唯一合法的貿易政策工具,因此出口關稅並未被禁 止128,故會員之措施只要不會造成禁止出口之程度,得自由訂定產品之出 口稅率129
126 羅昌發,國際貿易法,頁 147,2010 年 9 月 2 版。
,例如原料出口國為鼓勵國內加工業,可透過對原料課徵高出口
127 同上註,頁 153。
128 施文真,能源安全、GATT/WTO 與區域/自由貿易協定,載:第七屆國際經貿法學發展學術 研討會論文集,頁348,2008 年。
129 MITSUO MATSUSHITA,THOMAS J.SCHOENBAUM &PETROS C.MAVROIDIS,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AW,PRACTICE, AND POLI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at 593-594(Oxford:
2nd .ed.,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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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對製成品則課徵低出口關稅或不課徵出口關稅的方式,達到保護國 內產業之目的130
關於出口關稅之規範,GATT 1994 只有在第 1.1 條有做原則性之規範。
該條係針對進出口或與進出口有關、或對因進出口所生之國際支付所課徵 之任何關稅或規費、及此類費用的課徵方式和進出口的相關規則,任一 WTO會員對來自或輸往任一其他會員之任一產品所給予之任何利益、優 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給予輸往或來自其他WTO會員之同類產 品。「加拿大-汽車案(Canada-Autos)」中,上訴機構進一步解釋該條之 範圍,亦即最惠國待遇原則不僅禁止法律上之歧視性措施,亦包括事實上 對他會員同類產品之歧視性措施
。
131
(二)、 數量限制措施
。
GATT 1994 第 11.1 條規定,除關稅、稅捐或其他規費外,WTO 會員對 於進口自任一WTO 會員之產品,或是出口自其他 WTO 會員之出口或為 出口銷售之產品(exportation or sale for export of any product),不得透過 配額、輸出入許可證或其他措施實施或維持限制或禁止,依據本條的規 定,WTO 會員原則上不得針對進出口採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在「中國-原物料案」之前,於GATT以及WTO下並沒有直接涉及出口 數量限制的爭端案件132
130 前揭註
。2000 年「阿根廷-牛皮與皮件(Argentina-Hides and Leather)」一案中,歐盟控訴阿根廷透過一系列規範,授權其國內的 製革業者,得參與牛皮原料出口之海關查驗作業,而構成事實上之歧視,
128。
131 Appellate Body Report, Canada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 WT/DS139/AB/R WT/DS142/AB/R, ¶ 78, May. 31,2000.
132 WTO Analytical Index- Guide to WTO Law and Practic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analytic_index_e/gatt1994_05_e.htm#article11C2c (last visited: Sep. 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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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數量限制措施,並引用「日本-電影案(Japan-Film)134」之小組裁決,認為一私人所採取之行為,若足以證明政府有充分介入該行為時,則不應 排除其被視為政府行為之可能性,小組並進一步表示,政府之措施縱非具 貿易限制性,惟仍有可能該措施會促使私人直接或間接去限制貿易135
關於第11.1 條之數量限制措施之範圍,在「日本-半導體貿易
(Japan-Trade in Semi-Conductors)」案中,小組裁決認為其適用範圍很廣,
亦即除關稅、內地稅或規費之課徵外,該條對於構成或維持進出口、或出 口產品之銷售遭到禁止或限制之措施,皆有其適用
。
136
此外,在「韓國-牛肉案(Korea-Various Measures on Beef)」中,美 國與澳洲控訴韓國實施牛肉雙重零售制度(dual retail system),對外國牛 肉之經銷實施限制,並設置進口許可證制度,獨家授權其政府設立之牲畜 產品行銷組織(Live stock Products Marketing Organization)進口牛肉,構 成一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制度,違反GATT 1994 第 11.1 條
133 Panel Report, Argentina-Measures Affecting the Export of Bovine Hides and the Import of Finished Leather, WT/DS155/R, Dec. 19, 2000 [hereinafter Argentina-Hides and Leathe Panel Report ].
134 Panel Report, Japan-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m and Paper, WT/DS44/5, ¶ 10.56, Jul. 23, 1998.
135 Argentina-Hides and Leather Panel Report, ¶ 11.18
136 Panel Report, Japan-Trade in Semi-Conductors, L/6309 BISD 35s/116, May 4, 1988,¶104 [hereinafter Japan-Trade in Semi-Conductors Panel Report].
137 Panel Report, Kore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Fresh, Chilled and Frozen Beef, WT/DS161/R,WT/DS169/R, ¶ 781, Jan. 1, 2011[hereinafter Korea-Beef Panel Report].
138 Id. ¶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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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 1994 第 11.2 條針對第 1 項的數量限制禁止原則規定三種情 形,第一種為涉及糧食或其他重要產品之嚴重短缺情形;第二種為涉及商 品商品之分類、分級或行銷之標準或規範;第三種為農漁產品過剩時之限 制措施。此三種例外規定中,以第一種與稀土出口限制之背景最為相關,
故以下將針對該款說明。
第11.2 條(a)款規定為:「為防止或減輕糧食或其他對出口締約國 重要(essential)產品之嚴重匱乏,而暫時實施之限制出措施。」符合此一 例外要件時,會員得視其必要情形而實施限制出口或禁止進口,惟其限制 或禁止必須「暫時性」139。因不須認定糧食是否為「重要之產品」而當然 有本款之適用,故相較而言其文意較為明確,然本款規定並未就「對出口 締約國重要之商品」有所解釋,而使爭端解決機構在該要件上有裁量之空 間140
除上述關於數量限制禁止原則的例外規定外,於GATT 下針對最惠國待 遇原則等之一般性例外規定,包括GATT 1994 第 20 及 21 條之一般及國防 安全之例外事項,於出口數量限制措施亦有其適用。GATT 1994 第 20 條 規定十款例外事項,於符合該條前言情況下,得正當化會員採取出口數量 之限制措施。其中,中國政府最有可能援引作為稀土出口限制措施之正當 化理由,為GATT 1994 第 20 條之(b)、(g)款,故以下將就其要件分 述之。
。
GATT 1994 第 20 條(b)、(g)款規定:「在下列措施不至於構成對相同 條件下之不同國家,有武斷或不正當的歧視、或造成對國際貿易造成之隱 藏性限制之前提下,本協定允許締約國採取或執行下列措施:(b)保護人
139 前揭註 126,頁 131。
140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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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動、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所必要者;(g)關於保育可耗竭之自然資 源者,惟此款措施須同時限制本國生產或消費始生實效者為限。」
關於(b)款之要件,依據「美國-石油案(US-Gasoline)」之小組裁決,
系爭措施欲符合本款要件須透過三階段檢驗,意即被告方須舉證:一、系 爭措施係為保護人類動、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所設計;二,該措施係 滿足政策目標所必要(necessary);三,該措施符合第 20 條前款之要求141。 其中,最為關鍵者為第二階段,對於措施之「必要性」檢驗,在「歐盟-
石綿案(EC-Asbestos)」中,上訴機構對於必要性之解釋為:若存在一得 合理期待且不違反GATT其他規範之替代措施,則該系爭措施即非(b)款 所指之必要措施142。該案上訴機構更進一步對替代措施之考量因素作出說 明,認為若存在符合WTO規範或牴觸程度為最小之其他可行措施,亦可達 成第20 條(b)款之政策目標時,則締約成員現行不符合GATT條文之措 施,不應視為第20 條(b)款之必要措施143
關於第20 條(g)款,曾涉及此款之爭端不少,但多涉及進口數量限制,
除「中國-原物料案」外,僅有「加拿大-影響飛魚及鮭魚出口
(Canada-Herring and Salmon)」案涉及出口限制
。
144,惟欲適用本款必須 符合之要件,如:「可耗竭之自然資源」、「關於」、「同時」等,應同樣適 用於出口與進口限制上 145
141 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T/DS2/R,
¶ 6.20, Jan. 29, 1996.[hereinafter US-Gasoline Panel Report].
。在「美國-蝦(US-Shrimp)」案中,上訴機構 對於「可耗竭之自然資源(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之解釋,認為「可 耗竭」在解釋上應為動態的,意即應以現在各國間所關切的環境保護和生
142 Appellate Body Report, 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R, ¶ 171, Apr.5, 2001.
143 Id.
144 Panel Report, 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Exports of Unprocessed Herring and Salmon, L/6268-35S/98, Mar. 22, 1988.
145 前揭註 128,頁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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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保育觀點,去對系爭資源做解釋,故(g)款不應限縮在礦物或無生命 之自然資源146。此外,WTO會員尚須證明其措施係「關於(relating to)」
保育該資源,且相關之限制同時適用於本國之消費與生產上。針對「關於」
一詞,在「加拿大-影響飛魚及鮭魚出口」一案中,小組將此要解釋為「主 要目的在於(primarily aimed at)」147,在「美國-蝦」案中,則進一步將 此要件解釋為「於目的與手段之間必須具有密切且真實之關係(close and genuine relationship ends and means)」。此外,對於「同時(in conjunction with)」之解釋,「美國-石油案」小組認為,一國採取限制措施應以公正 之方式行之,但並不意味對於國內和國外產品須採相同之待遇,惟對於須 同時限制本國生產或消費之「實效(made effective)」評估,則須依實證效 果檢驗該系爭措施確實有可衡量之正面效果產生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