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中國原物料案對於出口配額程序之相關裁決
二、 關於取得配額之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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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65 段及第 83、84 段,和中國入會議定書第 1.2 和 5.1 段。小組採納 中國訴訟經濟之主張,認為既已裁決「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1.7 條和「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範」第5.5 條和 8.4 條,違反GATT 1994 第 11.1 條,因此不須再對此進行審查298
二、 關於取得配額之行政程序
。
控訴國指控,為取得焦炭、碳化矽等系爭原物料之出口配額,廠商須 依照中國政府之指示,出示過去之出口實績並符合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始 可能獲得出口配額,因此中國違反入會議定書第1.2、5.1 段,和工作小組 報告第83、84 段 299。美國和歐盟並認為處理中國出口配額之行政機關,
竟包含私人企業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五礦商會),違反 GATT 1994 第 10.3(a)條300。中國則主張,控訴國關於配額行政程序之 控訴,小組應行使訴訟經濟予以駁回 301
小組認為,對於系爭原物料設置出口配額,和配額之行政程序間,兩 者並不相同,因此須檢視中國配額行政管理是否符合WTO 規範。由於控 訴國指控繁多,以下將就與整體出口配額行政程序相關者進行檢視。
。
(一)、 關於須出示出口實績和最低註冊資本以取得系爭原物料配額 之裁決
小組首先檢視系爭措施和貿易權之間的關係,並援引「中國-視聽服 務案」上訴機構見解,認為中國入會議定書第5.1 段有關貿易權的承諾,「在 不損害中國和符合WTO協定的方式管理貿易權利的情況下…」,包含兩個 層面的涵意,其一為在符合WTO協定之義務和標準下,WTO成員得採取
298 Id. ¶¶ 7.967 -7.968, 7.971-7.972, 7.983.
299 Id. ¶ 7.628.
300 Id. ¶ 7.629.
301 Id. ¶ 7.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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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形式的措施管制貨品貿易;其二為在WTO協定之例外規定下,會員國 得豁免某些義務並採取管制行為 302。綜合觀察工作小組報告第83、84 段 和入會議定書第5.1 段文字,係承諾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權出口來自中 國的幾乎所有貨品,而入會議定書第1.2 段也說明,工作小組報告第 83、
84 段亦為WTO協定的一部分,故小組認為中國透過這些規範,承諾自 2004 年12 月 11 日起終止任何檢驗和批准制度,亦即包含終止出口實績、和最 低註冊資本要求等對於批准出口配額之限制303。因此,小組裁決,認為中 國之系爭措施違反入會議定書第1.2、5.1 段和工作小組報告第 83、84 段304
(二)、 中國五礦商會介入中國配額行政程序,是否違反 GATT 1994 第10.3.(a)條
。
美國和墨西哥就此則主張,中國授權私人機構-中國五礦商會,對於 系爭原物料不論是透過直接分配或招標之方式,皆直接介入配額分配之行 政程序,並由其評估企業出口配額之申請、認定是否符合相關之資格標 準305。控訴國認為,由於五礦商會之介入,使其有管道知悉企業之機密商 業資訊,構成偏頗和不合理之行政審查,因此違反GATT 1994 第 10.3.(a)
條306。小組認為,依據GATT 1994 第 10.3.(a)條之規定,小組須認定:
1.設置出口配額之措施,是否為同協定第 10.1 條所指之「法律、行政規章 或司法判決」;2.若符合前者要件,則須檢視系爭措施是否不歧視且具合理 性307
針對第一個要件,小組審查美國所提出關於中國出口配額措施之相關 規範,認為該些措施一體適用於施行出口配額之貨物,且影響所有欲出口
。
302 Id. ¶ 7.654.
303 Id. ¶ 7.665.
304 Id. ¶ 7.670.
305 Id. ¶¶ 7.760-7.761.
306 Id. ¶ 7.761.
307 Id. ¶ 7.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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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原物料之企業,因此系爭措施為該項所指之「法律、行政規章或司法 判決」要件 308。其二,關於系爭措施之檢視,在是否具有歧視性上,小組 理解控訴國主張理由為:五礦商會本身和配額之行政程序本身具有利害關 係,因其可得知出口申請者之機密商業資訊,然小組觀察之重點在於,五 礦商會介入配額之行政程序,是否對利害關係人產生極大風險之不利 益309。小組參酌中國提出之證據,商務部係透過五礦商會的協助,以確認 申請者是否提交所有配額申請資料,並向商務部提出一般建議,包括哪些 企業提交已所有申請資料並符合資格條件,最後由商務部進行最終審查並 決定配額如何分配,因此小組認為,五礦商會本身並未介入配額之分配程 序,而僅在於協助商務部審核申請企業是否符合配額出口申請標準,而關 於配額招標程序,美墨所提供之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縱使取得配額申請者之 機密資料,就一定會使某些申請者獲得較其他申請者更優惠之待遇並產生 歧視,且美墨亦未證明五礦商會有實際介入出口配額之分配,並對於利害 關係人產生實際之不利益310。另關於系爭措施是否合理之檢視,美墨指空 出口商須出示過去出口發票、資產負債表和註冊資本、收益、淨利潤及過 去進出口資料等,並交由非行政機關之五礦商會處理申請事宜,使得五礦 商會能得到各申請者之公司內部資訊,顯非合理311
308 Id. ¶ 7.773.
。就此小組則認為,申 請配額所要求之文件與五礦商會審核配額申請者資格之文件間,具有相關 性,然中國要求申請者所提出之資訊,僅係配額措施中所規定者,意即係 用以了解出口申請者之註冊資本、出口實績是否符合申請之要求,而美墨 未能證明中國所要求之文件與其所規定間有不相符之情況,因此可被理解 為,若企業不願揭露文件中之其它資訊,則其可以不出示該資訊,故不會
309 Id. ¶¶ 7.774-7.776.
310 Id. ¶¶ 7.778, 7.780, 7.783-7.784, 7.786.
311 Id. ¶¶ 7.788,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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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利害關係人產生實際風險,而造成不合理之情況 312
綜上所述,小組最後裁決,關於五礦商會於出口配額行政程序中之行 為,不構成歧視或不合理之情況,因此不違反GATT 1994 第 10.3.(a)條
。
313
第五節、 小結
。
本章主要以「中國-原物料案」小組裁決為主,從觀察中國對於系爭 原物料所設置之出口關稅、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相關行政程序等出口限 制措施中,檢視該案小組對於系爭措施是否違反GATT 1994 之相關條文和 入會議定書承諾之裁決理由。並輔以「中國-視聽服務」案中,中國貿易 權承諾在該案上訴機構之裁決,以探究該承諾是否得援引GATT 1994 第 20 條一般例外條款,用以了解兩案所採取之解釋方法和能否援引例外條款 在議定書不同承諾下之理由。
第伍章將綜合前三章內容,嘗試將第三章中國對於稀土所設置之出口 管制措施,涵攝至GATT 1994 和中國入會議定書之相關規範,分析中國稀 土之出口限制措施,是否有違反WTO 規範之虞。
312 Id. ¶¶ 7.795-7.796.
313 Id. ¶ 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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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中國稀土出口管制措施於 WTO 架構下之適法性
稀土作為尖端科技、再生能源、通訊、電子產品之重要製造要素,其 中,中國國內稀土之供給量占全世界97%,卻在近幾年不斷採取出口限制 和補貼相關產業措施,引起美國、日本及歐盟的重視及擔憂 314
314 Terence P. Stewart, China Intensifies Dominance of Global Rare Earths as Industry and Policymakers Debate Course of Action, at
http://www.stewartlaw.com/stewartandstewart/TradeFlows/tabid/127/language/en-US/Default.aspx?udt _583_param_detail=526 , Jun. 9, 2011(last visited: Nov. 8,2011).
。USW於 2010 年 9 月向USTR指控,中國政府對其綠色能源產業採取保護政策,其 中關於控訴中國提撥專項基金,用以資助國內風力發電設備之製造業關鍵 零組件之生產措施,美國認為已構成禁止性補貼,故雙方於WTO下尋求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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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後,中國目前己宣布不在對於風力發電設備之製造資金計畫採取補貼措 施315
關於中國政府對於稀土出口採取限制性措施之爭議,在美國參議員 Sherrod Brown 和 Rob Portman 敦促 USTR 向 WTO 開啟與中國之諮商程序 下,雖目前仍在國內商討階段,惟進入諮商程序的可能性極高。又關於中 國對稀土所採取之出口限制措施,因與「中國-原物料案」之指控措施有 許多相似處,且該案之裁決結果將可能影響後續稀土爭議之裁決,因此本 文以下將依照「中國-原物料案」中,小組對系爭措施之主要裁決架構,
嘗試對稀土之出口限制措施是否違反WTO 規範進行分析。以下首先檢視 中國稀土之出口關稅和出口配額措施,是否違反其入會議定書承諾和WTO 規範,並綜合分析中國對稀土設置之出口限制措施,是否能以GATT 1994 第20 條之例外規定正當化,最後檢視稀土之出口配額程序,並對分析結 果作出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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