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中國對外貿易管制關於稀土之規範
一、 中國對外貿易法之進出口規範介紹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行政區劃為界限的狹隘利益觀75
中國對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以「對外貿易法」作為基本框架,其係於 1994年5月12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常務委員會所通過,惟原對外貿易 法設有諸多不合理之限制及規定,尤其是在中國加入WTO後,關於貿易權 審批、透明度、知識產權保護等涉及中國履行WTO承諾的規定一直受到批 評,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4月6日修訂對外貿易 法,期與WTO涵括協定之規範相符,以達WTO法制統一、公開透明原則 的要求
,並促進其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的發展與成 熟,與廣泛的與國際經濟產生交流,而中國對外貿易管理法制也因為加入 WTO而必須大幅度的修正,進而使中國的對外貿易管理法制能與國際接 軌。
76
一、 中國對外貿易法之進出口規範介紹
。以下將以中國自入會後,對於貨品進出口之貿易規範為重心,
先就主要法源「中國對外貿易法」作介紹,其後再就中國主要之出口措施 類型分述之。
中國對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以對外貿易法為主幹,並輔以貨物進出口 管理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 法、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等其他相關法規作為補充。2004年修訂 之對外貿易法增加了3章內容,新增26條規定,該三章內容分別涉及與貿 易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對外貿易調查和對外貿易救濟,修訂後的對外貿 易法不但擴大其適用範圍,更減少行政審批、規範管理措施、完善貿易救 濟措施77
75 王泰銓,中國法律通論下冊,頁 614,新學林,2009 年。
。由於本文著重在探討中國於出口所設之限制措施,故以下將針 對對外貿易法中,與貨品貿易邊境措施之相關規範作介紹。
76 同上註,頁 618-619。
77 同上註,頁 619。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 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此規定之修訂,係 為履行WTO之承諾,而將原依舊法規定須經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 門許可之資格取得限制,放寬為備案登記制。
關於貨物與技術進出口之管理規定,在對外貿易法第14條規定,國家 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於限制和禁止進出口方面,參照GATT 1994第20條之1般例外規定,和第 21條之安全例外規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範圍。同法規定,國家 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而其 中主要得限制進出口之原因包括:(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 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 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 進口或者出口的;(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 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 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等83
83 該條得禁止進出口之原因尚包括:(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
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
需要限制進口的;(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保障國家
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
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
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並於第18條規定,國務院對外 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 本法第16條和第17條規定的範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 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第19條則是進一步規定,國家對 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 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
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 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配額管理。
二、 出口貨物之配額管理
中國對少數國內供應短缺或者需要保護的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以及 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者,實施貨物之進出口限制,對限制出 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 理84
(一)、 出口貨物配額管理規範
。以下將先就中國政府對於境內貨物出口實施配額措施之法源作一概 括性介紹,再於該基礎上對關於稀土配額所訂定之規範進行介紹。
關於出口貨物之配額管理規範,主要依據為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85。 2001年12月1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為中國 加入WTO後頒布的第一部外貿法規,其係根據中國對外貿易法和WTO之 相關條文為基礎,特別是參考關於WTO允許會員在貨物進出口貿易中使用 之管理措施,和借鑒WTO部分會員的相關立法和實務作法所制訂86
關於進出口貨物之適用範圍,依該條例第2 條規定,從事將貨物進口 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或者將貨物出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貿 易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且依同條例第4 條規定,國家准許貨物的自由 進出口,依法維護公平、有序的貨物進出口貿易;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 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貨物進出口設置、維持 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
84 香港貿易發展局,中國營商指南,2008 年,網址:http://www.hktdc.com/info/mi/bgcn/tc/中國營 商指南.htm(最後瀏覽日:2011 年 9 月 8 日)。
85 張瓊方,中國對外貿易法制之研究,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9(2006)。
86 曾華群主編,WTO 規則與中國經貿法制的新發展,頁 90,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關於配額數量之公布、申請程序和分配方式,依照該條例第38 至第 40 條規定,配額可以通過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分 配;對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 月31 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總量;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 11 月 11 至11 月 15 日向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的申請,出口配 額管理部門則應當在每年12 月 15 日前將下一年度的配額分配給配額申請 人,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 天內並不晚於當年 12 月 15 日作出是否發放配額的決定。
關於透過直接方式分配之商品配額,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 簡稱外經貿部)於2002 年 1 月依據根據「對外貿易法」和「貨物進出口 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施行「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1 條規定,本辦法之施行,係為規範出口商品配額管理,保證出口商品配額 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開和透明的原則,維護配額管理商品的正常 出口。該辦法第4 條規定,下列出口配額管理商品不適用本辦法:(一)
實行配額招標或有償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二)根據多、雙邊協議的規 定,實行被動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三)本辦法附件中所列商品。其中,
該附件所列不適用本辦法的出口配额管理商品清單中,工業品為:原油、
成品油、煤炭、焦炭、稀土。除其附件所列之貨品外,第四章出口配額的 申請程序則規定,依法享有進出口經營許可或資格,並且近三年內在經濟 活動中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出口企業可以申請出口商品配額,地方管理企 業向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配額申請;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企 業的申請審核、匯總後,按外經貿部的要求,上報外經貿部。中央管理企 業直接向外經貿部申請出口商品配額。第20 條則規定,如發生下列情況 時,外經貿部可以對已分配給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的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額進行增加或減少的調整:國際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國內資源狀況發生重 大變化;各地區或中央管理企業配額使用進度明顯不均衡。
此外,關於依招標方式分配配額之商品,則依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
由外經貿部統一管理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工作,負責確定並公布招標商品種 類及招標商品的配額總量87,並由招標委員會根據不同商品的情況確定具 體商品招標次數、每次招標的配額數量、招標方式以及各招標方式佔招標 總量的比例,和審定具體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方案,主持開標及評標工作,
並審定配額招標的中標結果 88
(二)、 稀土配額管理規範
為防止資源流失和促進產業升級,自1998 年開始,中國政府開始對 稀土產品出口實施配額管理制89,並將稀土原料列入了加工貿易禁止類商 品目錄90
針對稀土之出口配額管制,中國商務部為加強出口管理,和規範出口 經營秩序,根據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於2010 年11 月公布「2011 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
。近幾年,中國壓縮稀土出口企業和配額的數量以及稀土礦的年 度開採量,引起稀土原料使用國美、日和歐盟之重視和憂心。
91
87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第 3 條規定。
。依該規定,
已獲得2010 年稀土出口配額的生產和流通企業,須按照下列標準申請 2011
已獲得2010 年稀土出口配額的生產和流通企業,須按照下列標準申請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