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中國稀土關稅措施
二、 違反中國入會議定書第 11.3 段之稀土出口關稅措施是否有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方案作為依據,依據中國原物料小組之裁決理由,雖個別規範不一定必然 違反WTO 規範,但累積適用後,即成為違反 WTO 規範之表面證據,而 造成違反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之結果。
又觀察中國對稀土所課徵之出口關稅,是否為GATT 1994 第 8 條所指
「提供服務所需之成本」,其一先檢視該稀土課徵關稅之稅率,與該條所 指之「因出口而課徵之規費或費用」,在性質上已不同,因該條所指之費 用係在規範因處理行政程序所產生者,而課徵關稅並非為行政程序中所提 供之服務;其二,中國並非對所有稀土產品皆課徵出口關稅,觀察2011 年中國所新增稀土產品關稅之稅目,主要是對按重量計稀土元素總含量在 10%以上者,而稀土產業發展政策,亦僅對劃歸為「允許」類之稀土課徵 關稅,顯見此出口關稅之課徵另有非提供服務成本之目的存在。因此,中 國對稀土產品課徵關稅,違反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之承諾。
二、 違反中國入會議定書第
11.3 段之稀土出口關稅措施是否有 GATT 1994 第 20 條之適用
在「中國-原物料案」中,小組就中國對於系爭原物料設置出口關稅 之裁決,認其違反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之承諾,並對於違反該段承諾 之措施,是否適用GATT 1994 第 20 條,依據 VCLT 之解釋方法,對該段 之一般性意義、中國入會議定書的上下文義、WTO 各協定間之上下文義 進行解釋,最後裁決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並無 GATT 1994 第 20 條例 外規定之適用。然而,小組在其後分析出口配額措施是否符合該條要件 時,又轉而強調為保護兩造之訴訟權利,因此採取推定之分析方法,去一 併檢視出口關稅制措施是否符合該條要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本文認為,「中國-原物料案」小組針對違反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之措施,是否有GATT 1994 第 20 條適用之分析理由,並未因此解決該 段承諾範圍之爭議。因依照小組之解釋理由,縱其認為中國入會議定書某 段承諾無GATT 1994 第 20 條之適用,則只要雙方在辯論過程中,對於是 否得適用例外規定產生爭執並積極提出證據,則小組為兼顧當事人之訴訟 權利,就得改採推定之分析方式,推定有GATT 1994 第 20 條之適用,惟 若將來案件中,中國確實能證明其違反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之系爭措 施,符合GATT 1994 第 20 條之要件,卻因本案小組在前提上已認為中國 入會議定書中該段承諾無GATT 1994 例外規定之適用,從這樣的情況可看 出,「中國-原物料案」小組之解釋結果,根本無法解決未來案件中,關 於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是否能適用 GATT 1994 第 20 條之確定性和可 預測性。
此外,「中國-原物料案」小組分析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之理由,
和「中國-視聽服務案」上訴機構解釋中國入會議定書第5.1 段之承諾相 較,因議定書第11.3 段之承諾並未出現類似第 5.1 段泛稱「WTO協定或 GATT 1994」之文字,故「中國-原物料案」小組認其為WTO成員於談判 時,將該文字納入承諾內容之有意省略,則可以認定WTO成員和中國並未 有意將GATT 1994 第 20 條納入成為第 11.3 段之例外抗辯事由 324
由於在GATT第 20 條前言中包含「本協定(this Agreement)」一詞,
則其所指之協定究竟限縮在專指違反GATT之措施,始得援用該例外條 款,抑或涵括所有WTO之協定皆得援用尚有爭議。在「中國-視聽服務案」
中,上訴機構未對GATT第 20 條中之「本協定」範圍,做出究竟係涵括所 有WTO規範抑或專指GATT之明確回應,然在「中國-原物料案」中,小 組認為,該前言所指之「本協定」,係指GATT 1994,而不包括其他協定,
。
324 China- Raw Meterials Panel Report, ¶7.12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因其他協定若要使用該條例外條款,會使用交互參照的方式將例外規定之 文字納入其涵括協定中325
又關於中國入會議定書承諾得否適用GATT 之一般例外條款,觀諸「中 國-視聽服務案」上訴機構對入會議定書第5.1 承諾之解釋,其認為得援 用GATT 1994 例外條款理由之一在於,中國入會議定書第 5.1 段之內容「使 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權在其全部關稅領土内從事所有進出口貨物的貿 易」,該承諾將貿易權與企業相聯結,並與GATT 1994 第 3 條和第 11 條 加諸於其他WTO 會員管制貨品貿易之義務間緊密相連,故上訴機構認 為,中國援引GATT 1994 一般例外規定之適法性,若基於爭措施為違反貿 易權承諾,且該違反貿易權承諾之措施係為管制貨品貿易而設,則有適用 該例外規定之餘地。而「中國-原物料案」小組係基於VCLT 第 31.1 條的 一般解釋規則,對於議定書第11.3 段之一般性意義、中國入會議定書和 WTO 各協定之上下文義進行檢視,最後認該段未出現與 WTO 規範相關之 文字,而排除有GATT 例外條款之適用。
。然本文認為,小組所指之其他涵括協定,包括 GATS或TRIMS等,其性質與GATT所規範者迥異,故各該協定將例外條款 納入、或另訂有例外條款並無疑義,然小組僅以此據為GATT第 20 條前言 所指之「本協定」,係指GATT 1994,而不包括其他協定,顯過於草率,蓋 入會議定書亦屬於WTO涵括協定之一環,而中國係以WTO之現存規範作 為基礎進行談判,而其中亦包含牽涉貨品貿易之承諾,若此類承諾僅受 GATT 1994 之拘束,而不受GATT例外條款之保護,則其承諾將失其附麗。
依照VCLT第 31.1 條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 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故對於條文用語之解釋 方式,係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目的性解釋,三者間並無絕對之解釋 順序或位階。在WTO爭端解決實踐中,適用目的解釋原則裁判的案件較其
325 Id. ¶ 7.15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他兩個解釋原則相比為數較少,而VCLT雖不主張一開始就對締約意圖、
條約目的與宗旨加以探討,但並不表示公約排斥目的解釋方法在條約解釋 中的應用326。在「中國-原物料案」中,小組亦僅就前兩者進行解釋,並 認為其對於該段承諾於GATT1994 下之適用所作之裁決結果,為中國入會 與各WTO會員間談判之共識。本文認為,以文義進行裁決雖為保守且相對 安全的裁決方式,然若進一步就GATT 1994 第 20 條之目的性進行解釋,
依據「美國-蝦案」就WTO協定前言所為之解釋,上訴機構認為該文字顯 示談判成員對於環境保護作為國際和國內政策之充分認識,且前言所指不 僅包括GATT 1994,亦包括WTO其它涵括協定對於永續發展目標之肯 定 327
此外,中國在2011 年 9 月已對中國原物料之小組裁決進行上訴,其上
。由此看出,環境保護作為WTO協定之上位概念,而中國入會議定 書亦亦屬於WTO協定之一環,中國原物料案小組卻僅以文義解釋即作出中 國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承諾不得適用GATT 1994 第 20 條,似過於武斷,
蓋若系爭措施若實為環境保護而設,卻因小組對中國入會議定書承諾文義 上作出限縮解釋,則WTO協定對於兼顧環境保護之目的,將有被忽略之 虞。且依照「中國-視聽服務案」上訴機構理由,系爭措施若違反議定書 承諾,而該承諾與管制貨品貿易有關即可適用GATT之邏輯,則中國入會 議定書承諾消除所有出口關稅和規費,性質上當然與管制貨品貿易相關,
雖GATT中無要求會員國消除所有出口關稅和規範之規範,惟中國對其出 口關稅之承諾實受到更嚴格之拘束,則在GATT下較為寬鬆之關稅拘束規 範既已能得到GATT例外條款之保護,中國對其關稅之嚴格承諾實難想像 為何不能援引例外條款,故本文認為其援用GATT之例外條款應有其正當 性。
326 陳昱安,由「台美日控歐盟對 IT 產品課稅案」淺談 WTO 爭端解決機制之條約解釋,萬國法 律,163 期,頁 50-51,2009 年 2 月。
327 United States- Import Prohibition of Shrimp Products, para. 12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訴聲明中,請求上訴機構撤銷小組對於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1.3 段之措施,
無GATT 1994 第 20 條適用之裁決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