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中國原物料案關於出口配額之裁決
二、 中國對鋁土礦設置出口配額和對螢石設置出口稅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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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是生產鋼鐵之媒介,亦為其他在國內和出口市場重要產品之原料,而控 訴國亦認同中國為世界重要之鋼鐵生產國,而70%之鋁土礦為中國鋼鐵業 所使用,且促進中國製造和建築產業之發展,小組依據先前解釋要件之法 理,認為從中國提出之資料中,可肯定鋁土礦對中國之重要性,而符合 GATT 1994 第 11.2 條(a)款之「重要性」要件217
針對措施之暫時實施要件,小組認為「匱乏」表示產品數量之短缺
。
218, 若GATT 1994 第 11.2 條(a)款被解釋成得允許長期採取保護措施,則第 20 條(g)款將喪失其意義,且第 11.2 條(a)款並未如同第 20 條(g)款 之規定,要求該措施之實施須在本國和WTO會員間之利益取得平衡,因此 才要求一系爭措施適用本款規定時,須受暫時性此一要件之約束,而小組 認為中國對於鋁土礦之出口限制已至少十年,且中國亦無表示何時將終止 該措施,因此小組認中國不符本款之暫時性要件219
此外,小組亦不認為該系爭原料面臨嚴重短缺,即使小組認同中國觀 點,即系爭原料只剩16 年之儲備量,小組也不認為此即構成一絕對之重 要性情況或是嚴重到成為危機之程度,若一措施須永遠實施,如:施行16 年直到該原料全部消失為止,則其已悖離本款所指「嚴重短缺」之含意
。
220
綜合上述小組對中國鋁土礦之出口限制措施之解釋,最後小組裁決,
中國以GATT 1994 第 11.2 條(a)款做為正當化其措施之抗辯理由,並不 為小組所接受。
。
二、 中國對鋁土礦設置出口配額和對螢石設置出口稅是否符合
GATT 1994 第 20 條(g)款
217 Id. ¶ 7.340.
218 Id. ¶ 7.347.
219 Id. ¶¶ 7.349-7.350.
220 Id. ¶ 7.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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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在進入例外規定之審查前,先提及在之前就系爭原物料設置出口 關稅措施之裁決,認定中國不得援引GATT 1994 第 20 條作為出口關稅措 施正當化之結論,然而小組在此又進一步說明,由於控訴國在口頭辯論期 間及其所提出之證據,皆強烈主張即使採用推定之分析方法,使中國得援 引GATT 1994 第 20 條之一般例外規定,中國之措施亦不符合各該例外條 款之要件,導致兩造在訴訟程序中,對於GATT 1994 第 20 條要件之解釋 和適用,產生激烈之辯論 221。因此,小組決定採取推定之分析方法,去檢 視系爭措施是否符合GATT 1994 第 20 條(b)(g)款正當化之要件,以保 護兩造在爭端解決中之訴訟權利222,故以下小組會將系爭原物料依中國在 第20 條(b)、(g)款抗辯下之分類,在各款下一併檢視出口關稅和出口 配額措施是否符合例外規定之要件223
GATT 1994 第 20 條(g)款規定:「在…前提下,本協定允許締約締約 國採取或執行下列措施:(g)關於保育可耗竭之自然資源者,惟此款措施 須同時限制本國生產或消費始生實效者為限。」中國在此款所欲抗辯之系 爭措施為:對鋁土礦設置930,000 噸之出口配額,和對不同種類之螢石各 設置15%之暫時性關稅
。
224。中國主張其對於鋁土礦和螢石之出口限制,係 基於此類礦物為可耗竭之自然資源,且為中國生產鋼鐵和鋁之重要原料,
與中國產業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因此中國採取諸多措施去管制系爭原物料 之使用及維持供給量,以確保資源對於社會和經濟利益之提供,因此出口 限制措施為中國資源保護政策之一部分225
小組依照本文前章所說明關於第20 條(g)款要件之法理,先對各款 要件作出解釋後,開始將系爭措施涵攝各款要件進行檢視。小組首先對於
。
221 Id. ¶ 7.229.
222 Id. ¶ 7.230.
223 Id. ¶ 7.232.
224 Id. ¶ 7.417.
225 Id. ¶ 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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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就鋁土礦設置出口配額、對螢石設置出口稅之措施,和保育可耗竭之 自然資源間之關聯性,進行檢視226
中國在第一次書面訴狀中提出,2003 年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所公布之
「中國的礦產資源政策白皮書」,其中之礦產資源包括螢石,而該白皮書 中,中國提出將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制定 統一的礦產品進出口政策,協調優勢礦產品的出口和短缺礦產品的進口,
調整礦產品進出口結構,提高經濟效益,鼓勵深加工高附加值礦產品的出 口和初級礦產品的進口。小組認為,此文件著墨最多者,為中國使用其國 內礦產資源可獲得之經濟和發展利得,小組無法看出該白皮書中,中國有 指出系爭原物料之保育和其所指稱之礦產資源政策間之關聯性
。小組認為,兩者間之關聯性,應視目 的與手段之間是否具有密切且真實之關係。
227。中國為
支持其論點,因此進一步列出關於系爭措施之保育政策,在2009 年之前 公布者主要包括:「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 年)」、「國土資源 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228。小組認為前者主要內 容為開採之限制政策,但卻未提及對於系爭原物料之保育計畫,且該規劃 雖有提到螢石,卻是針對該礦產之勘查開發目標作出規劃,故其係對未來 之限制所作之規劃文件,而非對現在之情況做出限制,且其中根本未提及 鋁土礦;而後者雖並未特定指涉鋁土礦或螢石,然卻主要著重在促進勘查 礦產效率之目標下,提供重整礦產部門之指導原則 229
此外,從中國所提出之文件中可看出,在2000 年至 2009 年間,國內 對於系爭原物料之消費數量增加124%,而 2008 年從中國出口之螢石原物 料數量,雖明顯少於2000 年,惟 2008 年以螢石為原料之下游產品卻顯著
。
226 Id. ¶ 7.416.
227 Id. ¶7.419.
228 Id. ¶ 7.421.
229 Id. ¶¶ 7.422.-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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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230。因此,小組認中國所提出之證據,並不支持中國所稱即使國內開 採量增加,其仍對系爭原物料採取全面性之保育措施之抗辯 231
小組更進一步認為,雖中國主張螢石只剩下4 年半的儲備量,其卻未 解釋對於螢石課徵15%之關稅,對於其生命週期會產生何種影響,且中國 亦未抗辯其所課徵15%之關稅,對於螢石儲備量之生命週期有任何正面之 影響
。
232
接著,小組仍繼續檢視系爭措施是否「同時」對本國生產或消費產生 限制。中國提出之措施,在2009 年以前,以環境保護法等作為抗辯,該 法主要是提供促進環境保護和環保標準指導原則,然小組認為,中國無法 舉出該法之任何條文之「主要目的」在於對國內措施和出口產生相同限 制,其他證據亦然
。因此,小組基於上述理由,認為中國無法對於系爭措施和原物料 之保育間之關聯性提供充分理由,因此不符該要件。
233。而關於2010 年之措施,其中中國所提出「2010 年 高鋁黏土礦螢石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中,小組觀察螢石礦開採總 量控制指標為1100 萬噸,超過 2009 年的 940 萬噸,更高於 2009 年之前的 開採總量;而2010 年高鋁黏土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為 450 萬噸,也高於 2009 年的 240 萬噸234。同時期,中國首次公布之「2010 年全國高鋁耐火 黏土螢石分省(區、市)生產控制指標」中,螢石生產控制指標分別為螢 石塊471 萬噸、螢石粉 244 萬噸,而和其 2008 和 2009 年的數據相較,前 兩年之生產量皆低於該控制總量,顯示2010 年之生產控制量並不能達到 限制之效果235
230 Id. ¶ 7.429.
。
231 Id.
232 Id. ¶¶ 7.432-7.433.
233 Id. ¶¶ 7.440-7.441.
234 Id. ¶ 7.452.
235 Id. ¶ 7.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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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亦曾表示,其無意降低2010 年開採控制之目標量,且國土資源部 對開採總量之控制政策亦設有過渡期間,並表示對該開採總量預期將會逐 年降低。小組認為,依據中國之說法,對於國內生產之限制,中國並未有 意使其「同時」產生限制之效果,而是期望其將來會產生限制之效果,然 GATT 1994 第 20 條(g)款並未允許WTO會員憑藉未來或潛在之國內限制 措施、或是當下同時限制國內和國外,惟國內之限制卻僅有預見性之效 果,可以去作為該款正當化之理由236
小組比較資料後發現,中國在本案爭端解決程序進行中,增加對系爭 原物料之出口限制,卻同時對於該原物料之國內生產和開採控制指標採取 過渡性期間之設置,使國內生產和消費者得於未來始適用該限制,則縱小 組依據中國之抗辯,將2010 年之修訂措施納入考量,中國國內之系爭原 物料供給量仍實際上未受到限制,因此小組認為,系爭措施並沒有「同時」
對本國生產或消費產生限制
。
237
最後小組去檢視,中國之出口限制措施是否產生歧視(even-handed)。
控訴國指出,出口限制措施只有對境外貿易商產生拘束性效果,而國內管 制則同時對國內和外國貿易商適用,因此出口稅和出口配額實為對外國貿 易商之加重負擔。小組援引「美國-石油案」之上訴機構見解,認GATT 1994 第20 條(g)款,有以限制措施不產生歧視作為該款之要件,惟其並未強 調對於國內和外國利益相關之待遇該如何給予始符合不歧視要件,然其亦 未說明若被告國對於國內生產或消費未產生限制,該出口限制即不得被視 為歧視
。
238
236 Id. ¶¶ 7.454-7.455.
。
237 Id. ¶¶ 7.455-7.458.
238 Id. ¶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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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假設中國對螢石之生產總量限制在每年100 單位,對於出口配額 則為每年40 單位,中國稱這兩個措施之限制效果,導致國內消費只剩下 每年60 單位 239。然而,小組認為,要去了解一生產限制是否有效限制國 內消費,必須去比較國內需求和在國內經濟下可取得之數量,而在國內可 獲得之數量則依賴出口之配額量是否完全被使用,若配額有剩餘,則可作 為國內之消費數量240。因此,小組認為一國同時採取國內生產和出口限制 措施時,只有當國內需求大於國內經濟情況可獲得之數量時,國內消費量 才會受到國內生產量之拘束,故要證明中國之系爭措施不具歧視性,中國 須舉證其設置出口稅或出口配額,對外國貿易商所造成之影響,因為中國 也同時對國內貿易商和消費者實施某些管制政策,使兩者間取得平衡,然
小組假設中國對螢石之生產總量限制在每年100 單位,對於出口配額 則為每年40 單位,中國稱這兩個措施之限制效果,導致國內消費只剩下 每年60 單位 239。然而,小組認為,要去了解一生產限制是否有效限制國 內消費,必須去比較國內需求和在國內經濟下可取得之數量,而在國內可 獲得之數量則依賴出口之配額量是否完全被使用,若配額有剩餘,則可作 為國內之消費數量240。因此,小組認為一國同時採取國內生產和出口限制 措施時,只有當國內需求大於國內經濟情況可獲得之數量時,國內消費量 才會受到國內生產量之拘束,故要證明中國之系爭措施不具歧視性,中國 須舉證其設置出口稅或出口配額,對外國貿易商所造成之影響,因為中國 也同時對國內貿易商和消費者實施某些管制政策,使兩者間取得平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