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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銀行保險制度分析

第四節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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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行銷之行為規範

(1) 資訊提供義務

依 ICOB 規定,保險仲介人招攬財產保險商品時,須提供客戶相關資訊。原 則上保險仲介人在簽訂保險契約前,必須提供客戶 1.與自己立場相關之資訊揭 露(Status Disclosure)、2.客戶期望與需求相關之確認意向文件(Statement of Demands and Needs)、3.保單摘要(Policy Summary)、4.其他資訊(保費相關資 料,其他基於歐盟指令規定必須提供之所有資訊)、5.長期保險之資訊。此等資 訊提供義務係依據歐盟之保險仲介指令及消費者服務遠距行銷指令規範辦理51

(2)適合性原則

ICOB 關於適合性原則規定,保險仲介人在推薦客戶保險商品時,必須採取 適當措施以求所推薦之商品符合客戶期望與需求。若無法滿足客戶期望與需求時,

需通知客戶該情況。且對於招攬長期保險商品有更嚴格之合適性原則要求52

綜上所述,英國銀行保險發展雖較其他歐洲國家緩慢,但英國同樣採行歐盟 保險仲介指令國內法制化,因此與其他歐洲國家之法令規範差異不大,且其有單 一監理機關「英國金融監理局」,並整合所有相關金融法規成一部「金融服務與 市場法」,避免各機關間監理管轄產生衝突,以及不同規範之間不一致現象。

第四節 中國大陸

與歐洲國家相比,中國大陸銀行保險發展起步相對較晚,1995 年以來,大

51曾耀鋒,同註 12,頁 30。

52曾耀鋒,同註 12,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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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金融體系改革,保險公司紛紛向國際學習經驗,開始嘗試以銀行為銷售通路的 銀行保險模式,之後隨著業務增長,許多壽險公司成立專門的「銀行代理部門」, 加強銀行代理業務的獨立營運和核算。2006 年 6 月頒布「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 的若干意見」後,保險公司和銀行通過股權結構的相互滲透,銀行保險合作模式 呈現出「混業融合」的趨勢53

一、中國大陸銀行保險經營模式

目前中國大從事銀行保險的銀行與保險公司間合作模式有簽署兼業代理銷 售協定、收購、合資及參股等四種。其中,「簽署兼業代理銷售協定」是指銀行 與多家保險公司簽署兼業代理銷售協定,一同代銷多家保險公司保險產品,但此 合作模式的關係較不穩定,屬於短期合作。而「收購」是指保險為主體經營之集 團收購銀行,透過銀行據點來開拓保險業務,例如,中國平安集團收購深圳發展 銀行。外資保險公司與中資銀控股股東則可透過設立「合資」保險公司,例如,

全美最大保險公司之一的信諾集團與中資企業招商局集團共同出資設立招商信 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另外,銀行保險經營也可透過銀行「參股」保險公司的方 式進行,例如,2010 年由交通銀行控股交銀康聯成立的交銀康聯人壽保險公司,

為中外合資的人壽保險公司,是全中國銀行業首例銀行投資保險業54

二、中國大陸銀行保險監理與法規

(一)中國大陸銀行保險監理

在主管機關的監理分工層面,中國兩大監理機構「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稱「銀監會」)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分別監管 中國大陸銀行與保險事務。目前銀行保險業務主要由保監會主導,銀行保險作為

53王儷玲、彭金隆,同註 24,頁 37-38。

54王儷玲、彭金隆,同註 24,頁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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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中間業務的一部分,銀監會並沒有對其做直接的業務管理。而為了避免銀行 藉由掌控通路的優勢產生佣金惡性競爭,2006 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率制定了 銀保業務自律公約,對保險公司按產品類型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率上限做出了規 定,也加強了保險兼業代理合同,要求各保險公司、代理銀行的保險兼業代理合 同原則上要由總公司與總行簽訂55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銷售資格的規範,要求銀行必須取得兼業代理資格證書,

才能銷售保險商品,並且規定各家分行必須做逐一的申請與核定,而銀行從業人 員在銀行銷售保險商品,也必須先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56。保戶申訴及售後 服務目前完全由保險公司負責,對於銀行需要做的服務並沒有具體的規範。另外,

由於銀行僅為代理銷售機構,在目前的法規範之下,當保險公司倒閉後的責任歸 屬問題,銀行並不需要負責。

(二)中國大陸銀行保險法規

中國大陸並未有特別針對銀行保險的專屬法規,不過保監會與銀監會針對中 國大陸銀行保險業務提出了幾項通知,包括,2000 年「關於印發保險兼業代理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3 年「關於加強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 2004 年「關於銀行代理銷售投資連結和萬能保險產品的通知」、2006 年「關於規 範銀行代理業務的通知」、2009 年「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代理 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2009 年「關於推進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2010 年「關 於加強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結構調整促進銀行代理壽險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57

2010 年 1 月 13 日保監會公布的「關於加強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結構調整促進 銀行代理壽險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將銀行保險業務之監理、銷售等層面做了

55王儷玲、彭金隆,同註 24,頁 47-48。

56羅華,「關於保險監業代理監管政策的思考及建議」,中國保險報,2010 年 8 月 9 日。

57王儷玲、彭金隆,同註 24,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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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的規範。其中,在代理資格監管方面,要求每個營業據點在代理壽險業務前 必須取得「保險監業受理業務許可證」,取得保險監業代理資格的代理銀行可以 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代理關係,代理銀行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和風險管理 能力確定合作的保險公司數量。對於銀行代理壽險業務銷售行為的監管,要求保 險公司應在其承保前向投保人進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後按規定時限對投保人進行 回訪。在銷售人員培訓與資格管理方面,要求代理銀行的保險銷售人員必須通過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另外,加強對購買 投資類壽險產品客戶的風險測評,以及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建立銀行代理壽險業 務退出機制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