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政府為因應世界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潮流,於 2001 年通過「金融控股 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後,主管機關打破過去不得跨業經營之藩籬,開 始大幅放寬銀行通路經營架構、賦予各類金融商品合併經營合法化,使銀行擴充 為多樣化金融服務空間,其中,銀行保險的盛行為合併經營下的成果,2008 年 我國銀行保險通路壽險初年度新契約保險費收入超過傳統保險通路(即傳統保險 業務員、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2010 年壽險新契約收入超過 60%來自銀行 保險通路,短短數年間,銀行保險通路的發展已成為台灣保險市場保險業務重要 來源,在保險市場上已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於 2014 年第 1 季(2014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收受 812 件申訴案件中,保險業即佔了 717 件,高達 88.30%,其中「違反告知義務」及

「業務招攬爭議」的爭議案件所占比率高,雖然,目前評議中心並未區分案件之 來源是傳統業務員通路抑或是銀行通路,但這其中不乏有透過銀行通路所販售的 保險商品發生爭議的案件。

銀行保險之所以能在我國快速發展,很大部分的原因來自於銀行與客戶長期 建立的信賴關係,以及銀行掌握有客戶的個人資料與金融交易資料。銀行保險商 品銷售之對象以銀行現有客戶居多,實際上與其接觸或是招攬之人員,亦多為銀 行職員,客戶基於對銀行之信賴,因此願意與銀行進行保險商品交易,但實務運 作上,在招攬保險契約時,客戶可能並未能充分了解到與其交易的對象並非其所 信任的銀行,而係資本額僅數百萬的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事實與法律間有 所落差,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並不十分妥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2

再者,非金控公司的銀行透過百分之百轉投資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以經 營銀行保險業務,雖然銀行對該轉投資之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有完全之控制 地位,但這些於銀行通路招攬保險的銀行行員(以下簡稱「銀行保險招攬人員」),

於招攬過程所生之責任卻歸屬於該轉投資之公司,銀行似乎有藉公司法人格獨立 之特性脫免其應負之法律責任之疑慮,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所不足。另外,目前 實務上轉投資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皆有銀行選擇,但理論上保險經 紀人與保險代理人之角色地位應有所不同,這其中可能涉及利益衝突的問題。

因此本文將藉由了解銀行保險通路之經營模式與法令規範,釐清銀行保險交 易過程中,非契約當事人之銀行、銀行所轉投資設立之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 的法律關係與責任歸屬,並參考國外銀行保險發展經驗,從消費者保護的立場,

對現行經營與監理架構提出改革之建議,希冀藉此為我國銀行保險法制建立更完 整之規範。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主要係探討銀行保險經營架構中,非契約當事人之銀行、銀行所轉投資 設立之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分別對消費者所應負之法律責任以及其間之法 律關係,並針對銀行保險相關法規適用造成的爭議與缺漏加以分析。最後,本文 試圖對現行經營與監理架構提出改革之建議。其中本文所討論之責任,並不包括 上述銀行、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因違反法令應負擔之行政責任,而僅限於從 消費者之角度,可能對銀行、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主張之民事責任做探討。

以下簡要列出本文的各章內容。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以及研究方法。第二 章為「現行銀行保險法令架構與相關法規」,檢視我國的銀行保險經營架構,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3

針對各項與銀行保險相關之規範作一描述,再論銀行保險招攬可能之責任樣態,

探討銀行保險招攬實務上,雙重身分之銀行保險招攬人員在銀行保險的經營過程 中可能對客戶產生之責任。第三章為「各國銀行保險制度分析」,了解銀行保險 起源國英國及銀行保險整合最徹底的法國,還有亞洲鄰近國家,包括中國大陸與 日本等國之銀行保險制度,以作為研擬相關規範措施之重要參考依據。第四章為

「銀行保險業務中銀行之法律責任分析」,銀行保險經營過程中銀行所負之法律 責任探討,包括銀行保險招攬人員於銀行通路銷售保險的過程中如有違反相關之 義務、侵害消費者權益,銀行應對該招攬人員之行為負擔之責任;及銀行違反相 關規定所賦予之義務時,銀行對消費者所負之責任。第五章為「銀行保險業務中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之法律責任」,銀行保險經營過程中保險公司、保險經 紀人與保險代理人所負之法律責任探討,即當保險業務員不當招攬行為導致保險 消費者受有損害,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所負之法律責任,及保險公司與保險 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探討。第六章為「三方架構的法律關係與責 任」,探討銀行、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與代理人公司三方之間的法律關係與其 內部責任歸屬,說明銀行與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之間的關係,以及銀行、

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三方之間所訂契約的法律地位。第七章為

「結論與建議」,總結全文內容並提出建議。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方法如下:

一、 文獻分析:透過文獻資料之蒐集,了解我國銀行保險相關法規與制度可能面 臨之問題,以及銀行保險起源國英國、銀行保險整合最徹底的法國及亞洲鄰 近國家(包括中國大陸、日本等國家)之銀行保險制度,以作為研擬相關規範 措施之重要參考依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4

二、 法令探討與實務觀察:藉由蒐集與分析國內銀行保險所涉之相關規範,以及 實務上於銀行保險招攬過程中實際所發生之糾紛態樣,深入探討我國銀行保 險的法規環境與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

三、 歸納分析:根據上述資料之蒐集分析結果,綜合比較國內現行銀行保險相關 運作模式與法令規範,以檢視現行法令與銀行保險經營模式之妥適性,並對 現行銀行保險經營與監理架構提出改革之建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