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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銀行保險制度分析

第二節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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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過去業務員銷售保險禁止以利誘或贈品的方式招攬保險,但銀行不受限制,

之後在 2001 年 2001-1688 號關於經濟與金融緊急措施法令改採原則上禁止例外 開放的態度,銀行不得再採取給予經濟上優惠或物質上利益的方式銷售保險商品,

除非另行由行政命令定之34

綜上所述,歐盟保險中介者指令和法國新保險法,對於日益蓬勃之銀行保險 採取開放的態度,銀行得以「保險業業務人」或「保險業務中介人」的法律地位,

擴大銀行參與保險業務的可能性,但同時也加重銀行告知諮詢的責任以及銷售上 的規範,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二節 日本

日本的銀行保險發展亦採逐步開放的態度,自 2001 年 4 月起,保險業法初 步開放銀行行銷對於要保人保護較無疑慮之商品,例如,與住宅貸款相關的長期 火災保險、保證保險,以及海外旅行傷害保險等。2002 年 10 月,增加開放個人 年金保險、年金支付型儲蓄保險等。2005 年 6 月,增加開放銀行行銷躉繳終身 保險、躉繳養老保險、汽車保險意外之個人財產保險,以及儲蓄型傷害保險等。

2007 年 12 月全面開放銀行行銷壽險、產險,以及醫療保險、傷害保險等所有商 品35

一、日本銀行保險經營模式

2000 年日本保險業法修正後,於該法第 275 條第 2 項明定「銀行等,不受 其他法律規定所限,得為次條或第 286 條登錄並進行保險招攬。」另外,日本保

34許曉芬,同註 25,頁 203-204。

35曾耀鋒,保險行銷之監理─先進各國之經驗與啟示,頁 214-215,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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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業法第 276 條明定「特定保險募集人(包括人身保險募集人、財產保險代理人、

少額短期保險招攬人)應於內閣總理大臣登錄後,從事保險招攬業務。」換言之,

銀行等金融機構,無論其他法律規範如何,得在登錄後,以人身保險募集人、財 產保險代理人、少額短期保險招攬人或保險經紀人身分,從事保險招攬業務。當 銀行業要招攬人身保險商品時,該銀行(通常由總行,分行不須分開申請)需申請 登錄為人身保險募集人,以人身保險代理人型態,且其行員須通過人身保險營業 職員考試,抑或是由人身保險公司派遣其使用人至銀行執行該業務,始可為之。

另如要招攬財產保險時,則需登錄為財產保險代理人且其行員亦須通過財產保險 營業職員考試,始可為之36

日本的銀行保險業務,最主要的經營模式為銀行與數個保險公司策略聯盟,

銀行中有保險公司所簽訂的兼職契約業務員,以作為販售保險契約之中介。銀行 亦可藉由設立保險子公司之方式,從事銀行保險業務。銀行如欲販賣保險商品,

需與保險公司訂立「募集代理店」之委任契約,使銀行成為代理保險業募集保險 之居間、媒介。該契約內容包含銀行之業務範圍、代理之保險商品種類,以及業 務管理責任、教育責任、手續費、客戶資訊及推介資料之限制等保密義務37

二、日本銀行銷售保險商品之相關規定

由於銀行代理保險業從事實際之推介招攬行為,因此對銀行而言,與銷售其 他金融商品一樣,對客戶負有依金融商品販賣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保險法及保 險業實行規則等相關法律所規定之各種銷售推介行為義務。其中,為確保資訊弱 勢之消費者權益能受到保障,日本於 2000 年制定「金融商品販賣法」,要求金融 機構從事金融商品之銷售,其行銷方式應符合「適合性原則」,於締約之際並應

36卓俊雄,同註 12,頁 36-37。

37王儷玲、彭金隆,同註 24,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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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其「說明義務」等,以落實消費者保護之目的38

三、日本銀行保險監理機關

日本金融廳組織令之規定,金融廳組織區分為兩大類,一是依業務工作性質 設有「內部部局」,另一則是屬於諮詢任務性質之「審議局」。內部部局共有三個,

分別是「總務企劃局」、「檢查局」、以及「監督局」。其中,「總務企劃局」設有

「總務課」、「政策課」、「企劃課」、「市場課」、「企業揭露」等五課,另「企劃課」

內有「保險企劃室」,專門負責保險制度之相關規劃與立案工作。「檢查局」負責 民間金融機構之檢察業務;「監督局」則負責民間金融機構之監督業務。內則設 有「總務課」、「銀行一課」、「銀行二課」、「保險課」、「證券課」等五課,而「保 險課」則係專責於保險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業務39

日本金融廳之工作分配,保險之行政解釋由「總務企劃局企劃課保險企劃室」

負責,行政指導中的《保險公司總和監理方針》為「監督局保險課」負責,《保 險公司檢查手冊》則由「檢查局」職掌。從而可知,因日本金融廳以「功能別」

作為一級單位的分類作法,有別於我國金管會以「業別」作為一級單位之分類作 法。基此,該國有關銀行保險之監理措施皆由各局中負責保險監理之單位負責規 劃,較無產生類如我國遇到混合業別業務時,監理管轄產生混淆之疑慮40

綜上所述,日本保險業法中明定銀行業得招攬保險商品,銀行保險通路經營 架構亦於保險業法中加以確定。銀行保險通路監理由負責保險監理之單位負責。

38王志誠,同註 21,頁 19。

39卓俊雄,同註 12,頁 40-41。

40卓俊雄,同註 12,頁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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