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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銀行保險制度分析

第三節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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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英國

2011 年,英國人壽保險費收入折合美金約 208,733 百萬,在歐洲排名第一,

但 英 國 銀 行 保 險 通 路 估 計 大 約 僅 占 新 契 約 保 費 收 入 的 15% 至 20% 的 比 例 (Insurance Europe, 2013),顯示英國的消費者透過銀行購買保險的比例相對較 低,其所購買的保險商品,大多是保障型的人壽保險,或購買其他非傳統銀行產 品(例如,房貸)的保險41

一、英國銀行保險經營實務

1960 年代後半英國開始透過銀行以及房貸金融機構進行保險招攬,並以人 壽保險為主要商品切入市場。1980 年代銀行之主要業務為匯款、借款,但因收 益率逐漸下滑,及 1990 年代出房貸市場低迷,房貸貸款業者競爭激烈,以房貸 款為主要業務之房貸金融機構收益更形惡化。在此情況之下,銀行與房貸金融機 構為尋求額外支收益來源,開始跨足保險等其他之金融服務領域。2004 年銀行、

房貸金融機構所佔之保險行銷通路比中,財產保險占了 7%,人壽保險、年金占 了 15%42

(一) 銀行進入財產保險市場之型態

在英國財產保險市場中,銀行及房貸金融機構將金融商品與保險商品進行交 互行銷。對於財產保險,大部分之銀行及房貸金融機構,歷來並不直接承保,而 是透過代理人或經紀人提供保險業務,並賺取佣金,但是近年也出現設立保險子 公司以便進行承保業務之例子。銀行進入財產保險領域之型態,在英國可分為以 下三種:1.「代理人方式」,依保險種類每次行銷一家或兩家保險公司之商品,

41許永明,「英國銀行保險制度之革新」,保險經營與制度,第 12 卷,第 2 期,頁 162-163,2013 年 9 月。

42曾耀鋒,同註 12,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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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銀行品牌進行保險行銷,但銀行的保險子公司則以代理人形式收取佣金。大型 銀行 Barclays 及大型房貸金融機構 Nationwide Building Society 就是採用此 種方式。2.「經紀人方式」,與多間保險公司合作,銀行保險子公司以經紀人形 式招攬銀行品牌之保險,並收取佣金。大型銀行 HSBC 便是採用此種方式。3.「與 子公司承保方式」,銀行的保險子公司直接以保險公司形式行銷銀行品牌之保險。

大型銀行 Lloyd’s TSB、Halifax 以及 The Bank of Scotland 採用此種方式43

(二) 銀行進入人壽保險、年金之型態

英國銀行在跨入人壽保險及年金市場初時,係採設立人壽保險子公司的方式,

以子公司形式進行一般之承保業務。主要行銷方法以來訪銀行之客戶為目標,進 行窗口行銷,除此之外,保險行銷人員也會對客戶進行訪問行銷44

二、英國銀行保險監理與法規

(一) 英國保險監理機關

英國採行歐盟保險仲介指令國內法制化,其必須遵循與其他歐盟會員國監理 保險仲介業者同等級之規範;換言之,即需依據政府公權力之法令規範來執行監 理權限。故英國於 2005 年 1 月 14 日起透過英國金融監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執行監督45,FSA 為一個不隸屬政府之獨立機構,其財源來自 於受監理業者所繳交之費用,依據 FSM 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規定,FSA 之工作目標 為:維持金融市場信心、促進各種對金融體系之了解、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減 少金融犯罪之發生46

43曾耀鋒,同註 12,頁 46-47。

44曾耀鋒,同註 12,頁 47。

45曾耀鋒,同註 12,頁 27。

46曾耀鋒,同註 12,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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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英國銀行保險相關法規

有鑑於近年來全世界掀起一股金融產業整併及跨業經營風潮,英國政府將所 有相關金融法規整合成一部「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FSM)」,該法於 2000 年 6 月 14 日經英國國會通過,2001 年 12 月 1 日正式實施,規範所有金融服務活動都需受行政監理47

關於保險業之監理,FSM 法融合了規定取得保險公司執照必要條件之 1982 年保險公司法,以及經紀人註冊之 1977 年保險經紀人註冊法等規定。FSM 法主 要規範大原則及架構,有關細部實行規範則由財務部之命令以及 FSM 手冊來加以 規定。有關財產保險商品之招攬監理,係依據 FSM 手冊中─保險業務行為規範 (Insurance: Conduct of Business;ICOB)規定辦理48

近年來,FSA 逐漸採用原則基準(Principles Based)監理,並輔以有遵守義 務之法令規範(Rules)即無強制力之指導原則(Guidance)為監理之補強49。而無論 是銀行或房貸金融機構之保險行銷窗口,都須遵守 FSA 之規範,此外,身為保險 仲介人亦必須遵守 FSM 法或其他 FSA 規定以執行保險仲介業務,以下概述相關之 規範內容:

1. 行銷保險之執照與資格

保險仲介人(Insurance Intermediary)被定義為執行保險仲介業務之人,屬 於受監理對象,故依法執行之業務需取得 FSA 之執照與註冊。而要取得執照,須 符合一定之能力及財務條件50

47曾耀鋒,同註 12,頁 27。

48曾耀鋒,同註 12,頁 27。

49曾耀鋒,同註 12,頁 27。

50曾耀鋒,同註 12,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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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行銷之行為規範

(1) 資訊提供義務

依 ICOB 規定,保險仲介人招攬財產保險商品時,須提供客戶相關資訊。原 則上保險仲介人在簽訂保險契約前,必須提供客戶 1.與自己立場相關之資訊揭 露(Status Disclosure)、2.客戶期望與需求相關之確認意向文件(Statement of Demands and Needs)、3.保單摘要(Policy Summary)、4.其他資訊(保費相關資 料,其他基於歐盟指令規定必須提供之所有資訊)、5.長期保險之資訊。此等資 訊提供義務係依據歐盟之保險仲介指令及消費者服務遠距行銷指令規範辦理51

(2)適合性原則

ICOB 關於適合性原則規定,保險仲介人在推薦客戶保險商品時,必須採取 適當措施以求所推薦之商品符合客戶期望與需求。若無法滿足客戶期望與需求時,

需通知客戶該情況。且對於招攬長期保險商品有更嚴格之合適性原則要求52

綜上所述,英國銀行保險發展雖較其他歐洲國家緩慢,但英國同樣採行歐盟 保險仲介指令國內法制化,因此與其他歐洲國家之法令規範差異不大,且其有單 一監理機關「英國金融監理局」,並整合所有相關金融法規成一部「金融服務與 市場法」,避免各機關間監理管轄產生衝突,以及不同規範之間不一致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