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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銀行保險制度分析

第一節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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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銀行保險制度分析

本章將介紹國外銀行保險市場發展過程,以及銀行保險監理實務之作法,包 括銀行保險整合最徹底的法國,以及銀行保險最早起源的英國,還有鄰近國家日 本與中國大陸,藉由了解各國銀行通路銷售金融商品之情況、監理作為、及金融 消費者保護措施等,提供本文對我國銀行保險市場分析與探討之基礎。

第一節 法國

法國是銀行與保險整合程度最徹底的國家之一,擁有長期且成功的經驗。自 1980 年代以來,銀行開始涉入保險產品的規劃,推出資本化商品(例如儲蓄型保 險)。1995 年透過銀行或郵局銷售人壽保險,當時保費收入約佔全體壽險保費收 入之 60%。在法國保險市場,壽險與產險公司之初年度保費中,來自銀行保險通 路的比例相當穩定,2011 年法國銀行保險通路占初年度保費收入的 61%23

一、法國銀行保險的經營模式

法 國 銀 行 跨 業 銷 售 保 險 , 可 透 過 以 下 幾 類 模 式 : ( 一 ) 完 全 持 有 (full ownership),指銀行百分之百持有保險子公司,並由銀行銷售該保險子公司之產 品,例如,Credit Agricole 擁有的法國第一大壽險公司 Predica。(二)合資 (joint-venture),係一種銀行與壽險公司合資設立另一保險公司模式,並由銀 行銷售該合資保險子公司之產品,採合資模式者,大致上雙方皆為銀行與保險業 界中的大型公司,例如,法國第二大壽險公司 CNP 是由 Caissed'Epargne 和 Banquepostale 共同合資成立的。 (三)第三類為通路銷售協定,其中又區分為

「獨賣通路協定 (exclusiv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意指銀行只與單一

23CEA European insurance in figures report, January 2013.

定 (non-exclusiv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指同時與多家銀行合作以開 放式的方式經營保險業務24。換言之,銀行跨業銷售保險可透過設立專營保險之

ControlePrudentiel, ACP)管理銀行與保險業務,藉以穩定金融產業及保障消費 者安全。該監管機構除了十九席委員席位外,另設有懲處委員會與諮詢委員會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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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政府很重視消費者權益,將保戶消費者視為重要層面,在銷售保險商品 中,告知諮詢責任之遵守及符合法規範的銷售技巧是重要問題,保險法中對此兩 項重要問題皆有所規範。

1. 告知諮詢規範

告知內容之滿足在於必須交給客戶特定文書,以便客觀描述建議的保險商品。

告知義務可區分成兩部分,分別為保險中介人本身相關資訊與契約相關資訊。

關於保險中介人本身相關資訊,根據保險法第 L.520-1 及 R.520-1 條規定,契約 簽訂前,保險中介者必須提供客戶其資格相關資料(身分、註冊號等)、理賠程序 及揭露是否與特定保險公司相互持股等資訊。特別考量到銀行通路銷售保險契約 之客觀性與透明性,幫助消費者了解銀行與保險公司間之相互依賴性。關於契約 相關資訊,保險中介者必須揭露其建議是根據客觀分析市場之保險商品,還是根 據與某一或某些特定保險公司之合作條款,並要求人壽保險在簽約前必須給潛在 被保險人一定審閱期間32

另外,針對保險中介者的諮詢義務,規定保險中介者在契約簽訂前,必須說 明選擇該保險商品的特性及選擇理由,因此銀行必須舉證已向潛在被保險人詳盡 說明並提供建議。新保險法規定所有建議都必須形諸書面,並要用清楚確定且使 客戶得以明瞭方式為之33

2. 銷售技巧規範

在銷售保險之技巧上,法律對於搭售或者利誘的行為有嚴格規定。金融貨幣 法第 L.312-1-2-1-1 條規定,原則上基於價格與商品透明化之考量,禁止搭售商 品或服務,除非該商品或服務原本即不可分離。至於使用利誘或贈品的方式招攬

32許曉芬,同註 25,頁 202。

33許曉芬,同註 25,頁 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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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過去業務員銷售保險禁止以利誘或贈品的方式招攬保險,但銀行不受限制,

之後在 2001 年 2001-1688 號關於經濟與金融緊急措施法令改採原則上禁止例外 開放的態度,銀行不得再採取給予經濟上優惠或物質上利益的方式銷售保險商品,

除非另行由行政命令定之34

綜上所述,歐盟保險中介者指令和法國新保險法,對於日益蓬勃之銀行保險 採取開放的態度,銀行得以「保險業業務人」或「保險業務中介人」的法律地位,

擴大銀行參與保險業務的可能性,但同時也加重銀行告知諮詢的責任以及銷售上 的規範,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